晚清政府工商企業報效_第1頁
晚清政府工商企業報效_第2頁
晚清政府工商企業報效_第3頁
晚清政府工商企業報效_第4頁
晚清政府工商企業報效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晚清政府工商企業報效

內容提要:本文探討了一個尚未受到學術界關注而實際影響相當大的現象,即中國晚清封建社會中政府通過種種方式向新式企業勒索無償報效的現象。本文全面分析了晚清社會中各個行業各個領域中報效現象的狀況以及這種現象產生的理論、歷史和社會認識原因,揭示出這種因素直到今天依然對我們的社會發生影響作用,近年各地屢禁不止的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就是其明顯的表現現象之一。

關鍵詞:晚清政府工商企業報效

"報?quot;顧名思義,一般是指某些地位低的個人或集團向同一社會中地位高的個人或集團所作的貢獻或貢賦。其起因,可能是地位低的一方由于獲得地位高的一方給予的某些特權和照顧,從而不得不作出回報。也可能是地位高的一方利用權力和地位向低的一方要求的無償奉獻。論文百事通在這里,報效可能出于自愿和主動,也可能受到種種因素的制約而成為被迫和不情愿的行動。報效在中國始于何時,已難以查考,但在晚清的這段時期,新式工商企業向清朝政府提供報效,卻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對于企業來說,更發展成為一種沉重的負擔和被迫的、難以逃避的義務,甚至演變成為一種阻礙和限制中國新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報效在外國是否存在以及性質與中國的是否相同,限于學識,筆者不敢妄言。但是報效在中國尤其是晚清時期表現的特別鮮明這一點,卻是可以肯定的。因此,對報效這種現象進行分析和研究,不僅可從這個角度加深理解晚清新式工商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而且可以加深對中國傳統社會?點的理解。

一、晚清新式企業對清朝政府報效的典型事例

在分析報效現象之前,有必要選擇某些典型事例,簡單的回顧一下晚清新式企業向清朝政府進行報效的狀況。因為晚清新式企業對清朝政府的報效,其類型并不是統一和前后一致的,簡單的說,大體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1、企業在成立和開辦時,得到過清朝政府墊借資金和某些其它方面的特權和優惠,開辦后效益又比較好的類型。在這種類型的企業中,輪船招商局、漠河金礦和電報局可以說是明顯的三例。現從史料中整理出這三個企業向清朝政府提供的有明確年代和資金數字記載的報效部分,列表如下:

說明:1、表中數字的單位,輪船招商局和漠河金礦為銀兩,電報局的為墨西哥銀元。

2、為簡明起見,表中列出的數字,都是企業各項報效數字的合計。如輪船招商局1904年的報效數字,就是招商局向學校、北洋兵輪、商部和其它地方報效數字的總和。

3、這里出現兩種數字的原因,是因為有最高和最低兩種估計數字的緣故。

4、這年數字偏大的原因,是因為該年是清朝政府規定一等官報免費和一等官報半價的交替年份,這里可能有重復計算,因而數字偏大,但并不影響對報效現象的總體觀察。

資料來源:輪船招商局的數字見朱蔭貴著《國家干預經濟與中日近代化》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1頁。漠河金礦的數字見何漢威著《清季的漠河金礦》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八卷第一期,1976年12月。電報局的數字見AlbertFeuerwerker著,虞和平譯《中國早期現代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頁統計表20。這里的數字均為上引資料重新進行合計處理后的數字。

這里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統計表中列出的數字,僅是報效數字的一部分,并非全部。例如輪船招商局為清朝政府運輸漕糧,由于清朝政府低減運費,僅在1899至1911年的12年中,就因漕糧運輸運費太低的緣故積虧984800余兩白銀。這實際上也是報效,只不過因為并非明文規定,所以在此并未列入。又如表中電報局的報效年份只截至到1902年,此后的報效并未列入,但如按盛宣懷1908年向清政府所上的奏折,實際上1902年后的五年,依然"每年報效軍餉二十余萬"。另外,還有一些并無報效之名,實際卻相當于報效之實的項目在此也未列入,例如招商局為清朝政府運輸官物、軍隊和賑糧等時,有時是免費白運,有時是比正常運費低減很多的折扣運費。筆者曾將之稱為"變相報效",這里也未列入。

2、第二種類型是新式企業在興辦過程中墊有官款,此后在經辦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而需改組,或在經辦過程中由官辦改為商辦時,除了對其中官款的歸還作出明確規定外,對企業的報效也作出明確規定的類型。這種類型的企業中,湖北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和上海機器織布局是比較典型的例子。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的前身漢陽鐵廠原是官辦,后因經費困難而官費又難籌,遂由湖廣總督張之洞奏準清政府于1896年改為商辦。在清政府批準將其改為商辦時,對于過去官辦時代已花費的官款"庫平銀5586415兩",清政府決定的歸還辦法是,"從前用去官本數百萬,概由商局承認,陸續分年抽還。"具體做法是:"俟鐵路公司向漢陽鐵廠定購鋼軌之日起,即按廠中每出生鐵一噸,抽銀一兩"的辦法,"即將官本數百萬抽足。"但與此同時,卻又把這種辦法作為此后企業報效的制度固定下來。具體規定為,在官本還清以后,"仍行永遠按噸照抽,以為該局報效之款。"這一點,同此前清朝政府規定電報局以免費拍發一等官報,"陸續劃抵"電報局所用官款,"俟此項抵交完畢,別無應還官款"時,"則前項官報亦不領資,以盡商人報效之忱……"的規定如出一轍。上海機器織布局經過籌備于1890年投產后,1893年即因火災被焚。事后清查該局官私股本及債款約110萬兩,但火災后所余機器、地基和所存花布等項合計不過值40余萬兩,損失70余萬兩。李鴻章事后在恢復紡織廠的計劃中,除了準備在上海再設立一個"官督商辦"的紡織廠外,同時計劃在上海、寧波、鎮江等地設十個商辦分廠,并把上海機器織布局"被焚無著各款"的損失,采取"悉歸以后商辦各廠,按每出紗一包提捐銀一兩"的辦法,"陸續歸交…"。上述這種類型企業報效的一個共同特點,是承辦新式企業的人不僅要承擔報效清朝政府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起企業官辦時期遺留下來的債務和損失。

3、在上述兩種類型中,如果說清朝政府要求新式企業報效,是因為曾在企業的開辦和發展過程中,給予過墊借資金和別的特權優惠的話,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條件的變化,此后對于某些僅僅要求清政府給予其開辦權的企業,清政府也要求其先提出報效條款,并把有無報效條款和報效的多少作為批準企業開辦與否的重要前提。在這種類型的企業中,中國通商銀行和內河小輪船企業的申請開辦是比較典型的例證。如盛宣懷1896年10月上奏請求清政府準許開辦通商銀行并呈送章程22條后,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在批復此章程的回文中,就公開責問:"又第九條報效國家之款,於每年撥給八厘官利并公積花紅以外,按十成分派,以二成報效,試問國家能得幾何?自應於官利公積花紅之外,按十成分派,應提五成報效公家。其鑄銀錢一項,所獲利益應別訂章程,另提加成報效,自不必在銀行報效之內……。"除此而外,還提出"又聞英國國家設有要需,或數百萬,或數十萬,以一二厘利息責成匯豐,便可咄嗟立辦,現在銀行開設后,能否照此辦理?"1895年,清朝政府因在與日本的戰爭中失敗而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后,也不得不撤銷民間興辦新式企業的禁令,但同時又附帶種種條件和限制條款。其中,要求新設立的企業報效就是一種。例如,1895年湖廣總督張之洞接到清政府準許內河設立小輪公司的電令后,他的看法就是:"此舉乃於商輪大有利益之事,只有令其捐助餉需,方準承辦。"他針對江浙一帶申請開辦小輪公司商人較多的情況致電上海黃道臺,要求他設立一個總局四個分局以便統管,同時要求黃道臺對于新設立的公司,除"厘金於上輪及到岸時兩頭分收"外,每年利益還要"以一半報效充餉,行浙之輪其捐款與浙省各半分解。"并強調"不入此局者不準行駛。"限于史料,這種以報效作為批準開辦先決條件的企業在當時到底有多少,尚無法統計,但這種現象并非個別則是可以肯定的。

二、報效現象的特點及對新式企業的影響

從上引報效統計表和史料中,大體可看出晚清新式企業對清朝政府的報效具有這樣一些特點:

1、向清政府提供報效的企業范圍廣,提供的報效數額大。僅從上引史料看,需向清政府提供報效的企業即涉及交通、礦業、電報、紡織、銀行、鋼鐵等等行業,實際上,當時經營稍有成效或清政府認為有利潤的行業,均需提供報效,而且規定的報效數額相當大。例如就以上引輪船招商局、漠河金礦和電報局的統計數字為例來看,輪船招商局在19年中僅明確有據可查的報效額就有168萬余兩,相當于招商局同期資本總額400萬兩的42%以上。電報局在同樣的19年中報效數額即使按低限算也有129萬余銀元,是電報局1895年資本總額80萬元的一倍半。漠河金礦提供的報效數字更為驚人,漠河金礦提供了114萬余兩的報效,如按1889年創辦時的資本20萬兩計,那么在有限的11年中,漠河金礦提供的報效數額是自身資本額的將近6倍。是清政府墊借官本13萬兩的將近9倍。按照每出生鐵一噸抽銀一兩的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到1911年時,報效數額據說已達到800萬兩,可謂創了報效數字的記錄。

2、清政府在要求新式企業提供報效時,企業完全沒有商量和討價還價的余地,被強制和命令的色彩很濃。1895年前,清政府的財政收支大致尚能平衡,但企業就已不得不根據清政府的規定付出代價提供報效了。1895年中日戰爭清政府失敗后,清政府戰費、賠款數量巨大,財政狀況日益困難,向新式企業勒索報效遂成為清政府解決財政困難的措施之一。1899年,清政府派欽差大臣剛毅南下"徹查"招商局和電報局,將"歷年收支底冊……一并徹查。"規定"除股商官利外,所有盈余之款均著酌定成數提充公用。"把企業的報效形成為制度并固定了下來。在這個過程中,招商局和電報局根本沒有商量和討價還價的余地。另外,正如上文所舉通商銀行和小輪航運業的例子那樣,提供報效和報效額的多少,還成為1895年后清政府批準企業開辦的前提條件之一,企業同樣沒有拒絕和反對的可能。很明顯,在這里,實際上是清政府利用自己的權力和地位在向新式企業要求無償奉獻,或者稱做勒索也未嘗不可。

3、第3個特點,是被要求向清政府提供報效的企業范圍逐漸擴大。早期提供報效的企業僅限于官督商辦的企業,象上舉輪船招商局、漠河金礦、上海織布局、電報局等等企業均是官督商辦性質的企業。1895年后,隨著清政府對民間興辦新式企業禁令的解除,被要求提供報效的企業范圍遂擴大到民間企業,上舉小輪航運業需提供報效才能得到批準開辦就是典型的一例。

清政府要求企業,尤其是要求經營較好的企業提供大量報效,以及把提供報效作為批準企業開辦先決條件的做法,不僅對這時期出現的中國新式企業,而且對中國資本主義的成長和發展,都產生了廣泛消極的影響。這里仍以上引企業作為例證進行一些分析:輪船招商局是中國第一個大規模的新式企業,也是中國近代新式工商企業經營史中一個比較成功的典型。但是,清政府對招商局的勒索,對招商局的發展帶來相當大的損害。特別是1899年清政府派剛毅徹查招商局,把招商局的報效制度化時,規定在過去每年報效清政府8萬兩的基礎上,每年再增加報效清政府白銀6萬兩,合計每年14萬兩,按招商局余利70萬兩的二成計算,同時規定,如余利超過70萬兩時,"照數加捐","如遇虧折不敷"商股官利時,此項報效展至下年分攤補交。但是在實際執行時,則不管余利是否足額,甚至不管盈虧,報效都是按此規定辦理的。如在1899年至1901年的三年中,每年余利的二成都不足報效額,但每年的14萬兩報效都在輪船折舊項下湊齊了上交。"自光緒25年〈1899〉起至29年〈1903〉止,〈折舊項下〉共已墊支銀38萬余兩。"1902年在船棧折舊銀已無著落的情況下,仍然照數報效。1910年,為了湊足報效款,招商局在"股商官利實不得一厘,更無余利可提"的情況下,為了"籍應急需",不得不以高利息"設法向莊號息借,先行湊解。"

正如上表所示,在從1890至1911年的21年期間內,招商局就向清政府直接無償報效了總數168萬兩以上的白銀,加上漕糧運輸虧損已達260多萬兩,如再加上其它各種變相報效,據筆者估計,總數即使不到招商局資本總額400萬兩,也應相差無幾。問題在于,清朝政府向招商局勒索報效的這些規定,實際上起到使招商局不愿擴大再生產的作用,因為積極經營獲取利潤,無非落個"照數加捐",被清政府無償掠走的結果。而執行中不管盈虧都要報效,甚至迫使招商局以折舊款抵交的做法,實際上是破壞擴大再生產,更談不上鼓勵和扶助招商局的發展了。在清政府要求招商局提供報效的同時,招商局為了逃避清政府的報效和勒索,采取收縮招商局規模和抽提招商局資金對外投資的狀況,因筆者曾有過專門論述,這里不再贅言,但其結局,卻是招商局的經營規模無可避免的陷于停滯不前的維持狀況。

漠河金礦的情況也十分類似于招商局。漠河金礦從開辦之初,清政府即對其定有報效的比例數。此后,從1896年起,清政府一再提高漠河金礦報效軍餉的數額,報效額的提高導致漠河金礦的利潤大幅度減少,資金的拮據使得氣候惡劣,交通極為不便的漠河金礦辦礦條件無法改善,利潤減少導致漠河金礦的工人散失,產量降低。到1899年時,漠河金礦的沒落狀況已不得不迫使直隸總督向清政府上奏,請求減少漠河金礦的報效數額,上奏中針對高額報效對漠河金礦發展造成的困境指出,高額報效雖然暫時會使國家得餉稍多,但"亦僅一時之利,而非久遠之謀。此后局用愈窘,措手愈難,……勢必停辦而后已。"他針對漠河金礦的性質進一步指出:"漠礦本系招集商股,而辦礦尤資人力,必有股利花紅,始足振興商務,……無股利則股商觖望,商務有礙;無花紅則人心解體,誰共圖存?"但漠河金礦在短短11年中報效金額超過自身資本6倍的狀況,已使得漠河金礦的衰落成為無可挽回的事實。

因要求高額報效使得企業在籌辦期間即陷入困境,甚至幾乎流產的事例,最典型的莫過于中國通商銀行的遭遇了。如上文所說,盛宣懷在把請求清政府批準中國通商銀行開辦的呈文和章程送交上去后,總理衙門以報效額太少等等理由予以嚴厲的駁詰,并要求盛宣懷轉飭通商銀行各商董,重新"詳籌妥議"修改章程。這一消息傳出后,情況正如盛宣懷在給李鴻章的電文中所說:"銀行股份二百五十萬本已齊集,駁詰交到,紛紛謠言,謂此行辦好官必苛求無已,退股者不少……"。商人原來就害怕銀行開辦起來后會遭到清政府的勒索而不敢投資。這樣一來,十余天的功夫,"商股退出六七十萬",籌辦中的通商銀行面臨垮臺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盛宣懷為了挽回頹勢,一方面向李鴻章、翁同和、王文韶、榮祿等支持他的清朝大員去電請求向清政府進行疏通,強調"華商氣散膽小,本不易合,原議悉照匯豐初開時辦法,勢難過于抑勒。此事若使聚而復散,鐵路招股更難。"要求"俯念商務成敗所關,迅賜核準見復,俾得早日曉諭華商趕緊收股開辦……"。另一方面,盛宣懷再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去電,說明"此行雖蒙存款百萬,系商人包繳官利,官不任害,若過于抑勒,誰肯以私財而入公司。中西銀號、銀行皆無報效,今值招商伊始,遽加苛繩,商情十分疑慮。"并強調已與眾商董商議:"凡可通融者俱已遵照,實做不到者,勢難勉強。"進而請求總理事務衙門,"可否俯念此行頗關商務大局,即賜核準,以免中墮,貽笑外人。"同時,盛宣懷還采取以退為進的辦法,以從此不管銀行事務為要挾。此時由于英、俄等外國勢力加緊了覬覦中國銀行權利的活動,清政府耽心外國銀行勢力乘機而入,才使得總理衙門對通商銀行章程的修改不再堅持,通商銀行在原定開辦日期推遲一個多月后,才終于得以成立開業。

報效對中國新式工商企業造成損害的情況,還可從中國民族輪船航運業的發展上看出來。1895年后,清政府逐步解除了興辦中國新式企業的禁令,中國民族輪船航運業的發展成為一個十分活躍和令人注目的領域。這可從這期間輪船公司的成立數量上得到明確的反映。據統計,在1895至1911年的16年中,僅新創辦的小輪船公司就有499家,加上其它輪船企業,1911年時全國共有民族輪船企業近600家,各種輪船1100只,資本或船本約2200萬元左右。從企業數目看,已遠超過1895至1911年全國新設立的廠礦企業總數422個,資本總數超過食品工業、機器工業,僅比礦冶工業的總投資數稍低而已。但是,這期間中國民族輪船航運業的發展雖然比較快,有實力的輪船公司和大噸位的輪船卻很少,這從海關登記的歷年中國輪船只噸數上可以得到明顯反映。例如,1895年時海關登記的中國輪船只噸數為145只,32708噸,每只輪船平均噸數為噸。1911年時,在海關登記的輪船數字雖增長為901只,90169噸,但每只輪船的平均噸數卻下降到100噸。

這種現象說明,這期間增加的主要是小輪船公司和小輪船。雖然這種現象的出現與中國輪船公司沒有清政府財政補貼,外國輪船公司又壟斷了中國江海航線,因而難以順利發展起來的狀況有關,但正如前述,新成立的中國輪船公司既要交厘金又要向清政府提供報效,難以與既不需交厘金又不用提供報效的外國輪船公司競爭也是明顯的事實。在這里,向清政府提供報效對中國輪船企業發展帶來的消極作用,已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除以上敘述的這些現象外,清政府向新式工商企業勒索報效帶來的消極作用,還表現在這是對中國商人投資興辦新式工商企業的信心是一個嚴重的打擊方面。在中國近代,興辦新式工商企業缺乏資金的狀況,與商人長期不信任政府,不愿意向官勢力控制的企業投資等等方面的問題,鑒于過去已有不少的論述發表,這里即不再敘述。這里僅從另一個側面,即隨著清政府十九世紀八十年代以后對新式工商企業勒索報效現象的增多,中國商人將資金投向外國在華企業,"附股詭寄"經營現象大量增加的情況來進行一下觀察。據汪敬虞先生的研究,在整個十九世紀中,所有入股外商企業的華商資金累計在四千萬兩以上。但"進入八十年代以后,華商的附股活動達到熱狂的程度,在130個有華股代表或公司董事席位的大股東中,出現在六十年代的18個,七十年代的27個,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則分別為21和64個。"在這里,隨著清政府勒索新式工商企業報效現象的增加,與華商投資外國在華企業"附股"現象的增加呈同步發展,這種現象應該不是偶然。華商向外國在華企業投資,可以避免清政府的干擾和勒索,可以減輕負擔和逃避報效。這種"附股詭寄"經營的現象,在某種程度上,應該看成是商人對抗清政府報效的一種表現和反映。

三、報效現象出現的原因分析

在對報效現象進行了如上的觀察和分析后,人們很容易便會發現,清政府在要求新式工商企業報效時,認為這是理所應當和理直氣壯的事,同時也看不到商人和新式企業的經營者認為這是于理不合和反對的記載。頂多只有認為報效太多因而陳述理由要求低減,或者采取轉移資金附股外商以及私相分配等等消極手段進行對抗的記載。那么,這是為什么呢?顯然,這里存在著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應當分析和探討清政府向企業要求報效的理由和根據是什麼的問題。筆者認為,造成報效這種現象的原因雖然很復雜,但分析起來,與下面列舉的三方面因素應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1、從理論方面看,中國古代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說法,認為國家所有的一切,都是皇室的財產,在理論上皇帝可取用國內的任何財產,而不發生所有權問題。正因為認為皇帝是全國物資財富和生命財產的擁有者,掌握著生殺予奪大權的傳統看法根深蒂固,所以在要求企業報效經營利潤時,清政府認為具有充分正當的理由。

2、從歷史方面看,中國古代就有"重農抑商"的傳統,歷來就對某些商業行業進行壟斷經營。在晚清新式工商企業興起之前,中國社會中享有某些特權的商人如經營食鹽的鹽商、對外貿易的廣東十三行行商、皇室應用物品的皇商和官府應用物品的官商等等特定商人,在給予經營特許權的同時,其首要的交換條件,就是提供一定數額利潤的報效,這種以報效換取特權的情況在當時的中國可說是司空見慣和習以為常,而且報效的數額相當大。例如據何炳棣教授的研究,兩淮鹽商在1738至1804不到70年的時間里,總共上交清朝政府報效款3637萬余兩白銀。據陳國棟先生對廣東十三行行商的研究,在1773至1835年的62年里,十三行行商向清朝政府上交的報效款數額是萬兩等等。另據臺灣學者何漢威對晚清廣東賭商的研究證明,報效制度同樣存在于清朝地方政府和地方商人之間。而且,據現有資料,在湖北織布官局和漢陽鐵廠這樣的晚清新式工商企業的開辦資金中,已經有相當部分是廣東賭商和兩淮鹽商的報效款了。晚清新式工商企業興起之后,雖與過去的鹽商、皇商、行商等舊式商業組織有所不同,但在得到政府的特許和享有某些特權及優惠方面卻有共同之處。也正因如此,當晚清新式企業開辦起來并有利潤時,清朝政府要求新式企業提供報效就是不奇怪和可以理解的了。

3、除上述原因外,晚清政府中普遍存在的對商業利潤與國家富強關系的錯誤理解,也是一個重要原因。認為西方國家富強,是因直接分享工商企業所獲利潤的緣故。關于這一點,典型的史料可舉1881年兩江總督劉坤一向清朝政府所上的奏折為例。在奏折中,他對新式企業興辦與國家富強間關系的看法是:"泰西各國以商而臻富強,若貿遷所獲,無輿公家,自別有剝取之法,否則富強何自而來?他把國家與企業的關系看成是父母與孩子的關系,認為父母幫助孩子賺了錢,孩子回報父母是理所當然:"在朝廷以父母之心為心,以我自有之利為外人所得,遏若為子弟所得,是以提之挈之,不遺余力,顧為子弟者,以父母之力而有是利,獨不稍為父母計乎!"他認為,在政府以各種手段幫助企業,"以官力扶商"之后,為商的也應該以所獲利潤回報政府,"以商力助官"。劉坤一的這些話,相當典型和代表性的反映了清朝政府對新式工商企業和對其所獲利潤的看法。而且,這種看法是一種普遍和長期存在于清政府之中的頑固認識,這從時過18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