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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內容僅供您學習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改正或者刪除。工程編號:合同編號: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陳氏宗祠修繕工程工程地點:中山市南朗鎮茶東村發包人:中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承包人:潮州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廣東省建設廳制目錄第一部分協議書一、工程概況………………………1二、工程承包范圍………………1三、合同工期………………………1四、質量標準………………………2五、合同價款………………………2六、組成合同的文件…………………………2七、詞語含義………………………2八、承包人承諾…………………2九、發包人承諾…………………2十、合同生效………………………3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一、總則………………………………41.定義………………………42.合同文件及解釋……………………83.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94.通訊聯絡………………105.工程分包………………106.現場考察………………117.投標文件的完備性……………128.文物和地下障礙物……………129.事故處理……………………………1310.專利權…………………1311.聯合的責任………………………1312.保障……………………1413.財產……………………14二、合同主體………………………1514.發包人…………………1515.承包人…………………1716.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1917.發包人代表………………………2018.監理工程師………………………2019.造價工程師………………………2220.承包人代表………………………2321.指定分包人………………………2422.承包人勞務………………………24三、擔保、保險與風險……………………2623.工程擔保……………………………2624.發包人風險………………………2725.承包人風險………………………2826.不可抗力……………………………2827.保險……………………29四、工期………………………………3128.進度計劃和報告………………3129.開工……………………3230.暫停施工和復工………………3331.工期和工期延誤………………3432.加快進度……………………………3633.竣工日期……………………………3734.誤期賠償……………………………37五、質量與安全…………………3835.質量的管理………………………3836.質量目標……………………………3837.工程的照管………………………3938.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4039.放線……………………4240.鉆孔與勘探性開挖……………424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4342.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4443.材料設備的檢驗………………4544.檢查和返工………………………4645.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4746.重新檢驗和額外檢驗………………………4747.工程試車……………………………4848.竣工資料……………………………5049.竣工驗收……………………………5050.質量保修……………………………51六、造價………………………………5251.資金計劃和安排………………5252.工程量…………………5253.工程計量和計價………………5354.預留金………………5455.零星工作項目費………………5456.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5557.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事宜…………5658.工程量的偏差……………………5659.工程變更……………………………5860.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5961.物價和后續法律法規引起的調整…………………6162.支付事項……………………………6263.預付款…………………6364.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6465.進度款………………6466.費用索賠……………………………6667.竣工結算與結算款……………6768.質量保證金………………………69七、合同爭議、解釋與終止……………7069.合同爭議……………………………7070.合同解除……………………………7171.合同解除的支付………………7372.合同終止……………………………74八、其它………………………………7573.繳納稅費……………………………7574.保密要求……………………………7575.廉政建設……………………………7776.合同份數……………………………77第三部分專用條款1.定義………………………………782.合同文件及解釋…………………………783.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784.通訊聯絡………………………785.工程分包………………………7914.發包人…………………………7915.承包人…………………………8017.發包人代表…………………8018.監理工程師…………………8019.造價工程師…………………8120.承包人代表…………………8121.指定分包人…………………8123.工程擔保……………………8126.不可抗力……………………8227.保險……………………………8228.進度計劃和報告………………………8229.開工……………………………8331.工期及工期延誤………………………8336.質量目標……………………834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8342.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8345.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8347.工程試車……………………8449.竣工驗收……………………8450.質量保修……………………8454.預留金…………………………8456.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8457.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事宜…………………8558.工程量的偏差……………………………8561.物價和后繼法律法規引起的調整…………8562.支付事項……………………8663.預付款…………………………8664.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8665.進度款…………………………8767.竣工結算與結算款……………………8768.質量保證金…………………8769.合同爭議……………………8874.保密要求……………………8876.合同份數……………………88第四部分附件附件一聯合體施工協議書…………………………89附件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91附件三工程質量保修書………………92附件四廉政合同……………………………94

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中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承包人:(全稱)潮州市建筑安裝總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中山市南朗鎮陳氏宗祠修繕工程工程地點:中山市南朗鎮茶東村工程內容:按施工圖及投標預算包含的工程內容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資金來源:政府投資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按施工圖及投標預算包含的工程內容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240天。擬從年5月23日開始施工,至年1月19日竣工完成。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合格(新標準)五、合同價款合同總價(大寫):壹仟零玖拾捌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整;(小寫):¥10986693.00元。項目單價:□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賦予的規定一致。七、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九、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訂立時間:年5月23日本合同訂立地點:中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于甲乙雙方簽字并報財局審批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中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潮州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地址: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辦公區辦公潮州市湘橋區春榮路91號大樓4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88366688傳真:傳真:88366682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建行潮州市分行營業部帳號:帳號:44005518郵政編碼:528400郵政編碼:528400電子郵箱:電子郵箱: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條款一、總則1定義定義下列詞語或措辭,除非特別說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條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組成。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訂立的,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工程具體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并被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標準與規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她人或組織。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17.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由該單位提名,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造價咨詢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由該單位提名,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始實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開工日期:指根據第29.1款規定,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后,按照合同規定承包人最遲開工的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際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并經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晚間24時(即次日零點)。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中標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合同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其具體款項依據協議書中標明的金額和合同約定的調整事項確定。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其它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發生于工程實體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并考慮風險因素的影響。措施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費。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能夠獨立發揮生產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因此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場所。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或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的書面形式。變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9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的任何改變。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并根據第31條和第66條規定向對方提出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合同文件及解釋2.1標題和旁注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標題和旁注2.2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出現相互矛盾時,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協議書;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等修正文件);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適用于招標工程);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文件。2.3監理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69條規定處理。監理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3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適用法律和法規3.3適用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范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廣東省有的,約定適用的廣東省地方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適用標準與規范發包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說明要求;承包人自主報價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4通訊聯絡4.1通訊形式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涉及到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后方能生效。4.2發送通訊合同中無論何處涉及到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發送通訊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5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的批準5.1分包工程的批準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批準,但下列情況例外:施工勞務作業分包;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5.2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將分包合同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5.3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應負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5.4分包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分包合同終止5.5分包合同終止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但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6現場考察發包人提供資料及雙方對此的責任6.1發包人提供資料及雙方對此的責任發包人應按第14.1款第(4)點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此資料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布。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人對其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6.2現場考察和編制投標文件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按第14.1款第(4)點規定提供的資料和自己對現場的考察來編制投標文件。承包人的投標文件應被認為已經考慮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現場考察和編制投標文件現場地質情況及地形地貌特征;水文和氣候條件;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臨時工程和措施項目;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購和加工、設備的采購,及所需的施工機械、周轉性材料、人員和管理等;場地內外的交通情況及水、電、食宿供應條件;可能對投標報價有影響或起作用的其它情況。7投標文件的完備性7.1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7.2承包人報價的限制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它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報價的限制8文物和地下障礙物8.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導致上述文物遭受破壞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地下障礙物處理8.2地下障礙物處理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理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理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9事故處理安全事故處理9.1安全事故處理發生重大傷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并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事故,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事故爭議認定9.2事故爭議認定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10專利權10.1侵犯專利權責任承包人在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材料設備,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它開支,均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侵犯專利權責任版權和知識產權10.2版權和知識產權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它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她用或轉給第三方。11聯合的責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11.1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聯合體文件簽暑11.2聯合體文件簽暑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該主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12保障合同雙方相互保障12.1合同雙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且保障另一方不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賠償。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由自己承擔。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12.2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負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13財產13.1用于工程材料設備和機械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于實施合同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于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用于工程材料設備和機械的要求發包人財產及其使用13.2發包人財產及其使用如果發包人依據第70.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而且發包人有權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機械、周轉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為止。承包人財產及其使用13.3承包人財產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據第70.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二、合同主體14發包人14.1發包人工作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發包人工作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駁至專用條款約定的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辦理施工許可及其它所需證件、批準文件和辦理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承包人自身施工資質的證件除外);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承包人;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形關系問題和做好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發包人能夠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招標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上述工作所需款額,除合同價款已包括之外,均由發包人承擔。14.2發包人支付款項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它應支付的款項。發包人支付款項14.3發包人提供資料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范、圖紙、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它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資料14.4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人能夠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要求14.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要求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的要求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14.6發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發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15承包人15.1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承包人工作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志;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聲、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工作,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15.2承包人實施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承包人實施工作15.3承包人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承包人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15.4承包人對設計圖紙的使用和要求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另作她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承包人對設計圖紙的使用和要求15.5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及其責任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配合施工,經發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則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及其責任15.6承包人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配合和協助下述人員從事其工作:承包人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2)發包人的雇員;(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此類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則構成工程變更,按第60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15.7承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承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承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16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16.1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發包人應任命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發包人如需更換任何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16.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換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換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16.3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為無效。16.4承包人代表授權人選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任何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承包人代表授權人選任命和撤回17發包人代表17.1發包人對其代表授權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發包人對其代表授權17.2發包人代表職權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發包人代表職權18監理工程師18.1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授權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監理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授權18.2監理工程師職權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和檢查工程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監理工程師職權18.3監理工程師職權限制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監理工程師職權限制根據第5.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根據第13.1款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工場地;根據第15.5款規定批準承包人的設計;根據第28條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根據第29.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根據第32.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根據第42.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預留金的工作指令;根據第55條規定發出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指令;根據第59條規定指令或批準工程變更;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它事項。監理工程師指令18.4監理工程師指令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18.5承包人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18.6監理工程師職權委托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6.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正確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6.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為無效。監理工程師職權委托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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