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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筆記
民法筆記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民法是調整社會平等成員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特征: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階層的法律
民法是屬地法
民法是實證法法律部門(具有普遍強制性力的行為規范)
民法是私法
民事責任的同質救濟性(同質救濟,即直接救濟,指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權利的原狀
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復時才轉化為金錢性賠償)
第二節民法在私法體系中的地位
一、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重點)簡答題P55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這里涉及“民商合一”“民商分離”的問題:“民商合一”:私法
就是民法;“民商分離”: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1、民商合「理由A現代社會中不存在中世紀的商人階層
B有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C有利于維護市場的統一
D不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E一些問題可以制定單行法,不需要商法典
F是私法發展的世界趨勢。
2、民商分立:理由A企'也取代了商人的地位,成為商法主體
B企業地位加強,有必要以商法來規范
C民法典不可能完全包容全部商事規范。
(歷史和傳統才是商法產生、存在的基礎,也正因為此阻礙了“民商合一”)
第三節民法的法律淵源
1、民法的法律淵源指具有規范效力的民法的實際存在形式(這是本書作者的觀點)
2、民法之具體法律淵源:制定法
習慣法
判例
法理
3、我國民法的法律淵源:憲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則》)、民法單行法、全國性的
行政法規、有權解釋、地方性民事法規、法理、國家政策
第四節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人與人之間因民法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說明:(1)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調整的結果
(2)民事法律關系是被民法攝入自己調整范圍的現實生活中的一部分
(3)法律關系是實質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法律關系是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的民事義務
客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客體的種類:1:物2、智力成果3、行為4、人身利益
對同?客體的侵犯可能導致多重法律責任
(5)民事法律關系的單純性(同時觸犯多重法律關系,訴訟時只能擇其一)
3、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選擇題):判斷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1)民事法律關系是平
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確認的法律關系3)民事法律關系是體現
民事主體的私益,包括物質利益和人身利益
第五節民法的構造與基本內容(不會考)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概述
1、概念:表本價述民法的基本屬性和基值,為民法所固有并對民事立法與司法活動具
有最高指導意義的標準
2、作用:1)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立法準則功能
2)填補漏洞,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彌補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3)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
3、民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強行性規定、非法律規范
具體包括:意思自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私有財產權神圣原則、權利本位原則、民事
主體地位平等原則、誠信原則
第二節意思自治原則
1、基木含義:民事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斷設定自己的權利義務,法律尊重這種選擇
2、適用領域:在整個以意思為核心的法律行為支配的私法領域內普遍適用:契約、婚
姻、遺囑
3、作用和意義:如果意思表示上有瑕疵,法律應當給予救濟
格式合同中: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非格式條款優先
規制:勞動法領域、消費領域等有對意思自治有規制
第三節過錯責任原則
1、基本含義: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以過錯課定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2、理論基礎:最能體現侵權行為法的各種功能
最能體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
最能體現道德與邏輯的力量
最能體現經濟效率
最合乎個人主義理性
3、貢獻:擴大侵權行為法的適用范圍
保障個人自由,促進社會經濟的增長
4、與契約自由原則的關系:過錯責任原則是契約自由的行為界限
第四節私有財產權神圣原則
1、私有財產權神圣:私人財產是時當然和自然的權利,權利人對于財產具有排他性和
專斷性,任何人不得侵犯
2、意義:在重視團體主義的我國,對私權的保護尤其有意義
第五節權利本位原則
1、民法以權利為核心,民法體系是以權利為基礎而構建的,民法體系實質上就是權利
體系。假如從民法中吧權利概念抽掉,整個體系將頃刻崩潰。這一現象,學者稱為“權利
本位”
2、權利本位的實質:體現了法律對人的關懷
第六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1、主體地位平等就是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威脅:法律上的壟斷(因法律規定而對某些領域有獨占經營權)和事實上的壟斷
(因經濟上的優勢而形成事實上對某些領域的獨占經營權)
3、意義:它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礎
它是市民社會的根本所在
它是民法所有規范建立的基礎
第七節誠實信用原則
1、含義難以界定
2、功能:行為和裁判的依據
法官解釋合同等法律行為,進而調整社會利益沖突的原則利依據
法官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原則和依據
3、評價:“雙刃劍”
第三章民事權利通論(重點章)
第一節民事權利的概述
1、民事權利的概念:權利主體以實現其正當利益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圍。
2、民事權利的意義:私法秩序維持的手段;個人人格發展的自由空間
3、義務的內容就表現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責任課定
4、義務分類: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真正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真正義務是關涉他
人利益義務,義務的不履行損害的是他人的利益;不真正義務是指義務人自己照顧自己的
義務,比如,損害發生時,受害人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
第二節★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絕對權、相對權
1、以權利所及的人的范圍為標準
絕對權:可以對抗所有人的權利
相對權:僅僅對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的權利
A債權的不可侵犯性(這僅僅是個例外);
B買賣不破租賃,即承租人有權以債權對抗任何人(《合同法》T229)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1、以權利的作用和功能為標準
支配權:排除他人干涉而權利人僅憑自己的意志對標的物進行處分的權利
請求權:權利主體請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形成權:僅憑當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夠使權利形成、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抗辯權:阻止請求權的權利
三、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社員權
1、以權利的內容為標準
財產權:以財產為客體的權利;直接體現經濟利益;可以轉移
人身權:以人身利益為標的的權利;不直接體現經濟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補
償;不可以轉移
知識產權:以智力成果為標的的權利
社員權:社團中的成員依據其在社團中的地位而對該社團產生的權利(特點:①以社員
資格為發生基礎,始終伴隨這種資格②社團和社員在一定情形下是不平等的③社員權是復
合權利④具有專屬性,一般不可以繼承)
四、專屬權、非專屬權
1、以民事權利是否可以以與其主體相分離為標準
專屬權:只能由其主體享有或者行使的權利(享有上的專屬權、行使上的專屬權)
非專屬權:非專為特定人設定的、可以與權利主體分離、可以轉讓、可以繼承的權利
區分意義:明確什么權利可以作為交易標的
在強制執行中,專屬權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2、注意:一般財產權為非專屬權,但有例外,比如,國家對河流的財產權,屬于專屬
權
一般人身權為專屬權,但是有例外,比如,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發表權等
五、主權利、從權利
1、以在權利的相互關系中是否能夠獨立存在為標準
主權利:在幾個相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于其他權利的存在而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在幾個相關聯的權利中,必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基礎或者沒有其他權利的存
在其存在就沒有意義的權利
2、區分意義:對主權利的處分及于從權利(法定或約定可以例外)
六、原權利、救濟權
1、以權利為原生或者派生為標準
原權利:主體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本權利
救濟權: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法律救援性權利
2、原權利消滅,救濟權也消滅;有時原權利不得放棄,但救濟權利可以放棄
第三節★請求權體系1、請求權W債權
2、請求權體系: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
3、債權請求權從債權產生時就產生;后兩者則是在發生侵害時才發生
4、請求權的規范基礎:-項請求權在法律上的依據,即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1)重要性:法律實務的方法;法律思維的方法;
(2)尋找:將自己的請求目的與請求權類型符合;
找出主導的規范基礎
找巾輔助性規范,即,有沒有排除請求權的規定
用三段論的方式,將案件事實與規范事實構成要件連接,得出結論
5、法條競合:規范某一法律事實的法條之間可以同時適用的情形
6、請求權聚合:當事人對于數種給付內容不同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
7、請求權競合:因一個法律規范而產生兩個請求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行使
8、請求權規范競合:一個事實同時滿足了兩個請求權的要件,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一
個法律規范來支持自己的請求權
第四節★抗辯權體系
(-)關于權利未發生的抗辯(合同不成立、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未被代理人同意、
行為違法、形式不合法等等)
(二)關于權利消滅的抗辯
1、清償:債務人按照債的要求履行義務,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2、提存:在一定的條件下,債務人或者其他清償人將有關貨幣、物品以及有價證券等
提交給一定的機關保存,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
3、免除:債權人以債的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4、抵銷:二人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各得以其對他方的債權沖銷自己對他方的
債務,從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的意思表示
5、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人的法律事實
(三)排除權利的抗辯:1、永久抗辯(訴訟時效超過的請求權)
2、一時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當時人一方于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
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一方依照契約約定應向他方先為給付,但如訂立合同后他方
的財產明顯減少或者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得請求他方提供擔保或者對待給
付。在他方未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時,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3)先訴抗辯權:在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的財產申請強制執
行或者執行擔保物而果前,得拒絕債權人之請求的權利。
上述(一)(二)不需要當事人主張;(三)需要當事人主張
第五節★支配權體系
1、特征:利益的直接性(直接憑自己的意思實現利益)
權利的優先性(時間上的優先性;相對于請求權的優先性)
對應義務的消極性(實現權利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
2、種類: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客體是智力成果;屬于絕對權;在許多方面受到
限制)
第六節★形成權體系
1、特征:相對方必須接受權利的結果而不參與決策
形成權行使的結果是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
2、類型:使法律關系發生效力的形成權(追認權、同意權、確定權)
使權利義務變更的形成權
使法律關系消滅的形成權(抵銷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
3、產生根據:法定、約定
4、行使方式:訴訟外行使、訴訟內行使
5、限制: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條件;不可撤回性
第七節權力主體、權利的取得與喪失
1、權利取得的樣態:原始取得概念: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提的取得
效力:權利人取得的是沒有負擔的權利
繼受取得概念:以他人的既存權利為基礎的取得(傳來取得)效力:他人物上的權利
不因取得而消滅
2、權利喪失:絕對喪失、相對喪失
第八節★民事權利的限制
-、時效制度
1、概念: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特定期間就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2、分類:
訴訟時效:權利不行使狀態持續地達到法定期間就發生失去請求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取得時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續達到?定期間就取得該物所有權的制度
3、實質:對權利不行使的限制
二、除斥期間
1、概念:形成權在該期間不行使即告消滅的制度
2、特征:除斥期間是絕對的,不因任何原因而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
3、民事權利的限制:時效限制、除斥期間限制、范圍限制、禁止權利濫用限制、社會
公益的限制、善良風俗的限制
第九節權利的實現
一、權利的實現的途徑:非救濟手段和救濟手段(公力救濟、自力救濟)
1、公力救濟
2、自力救濟
概念:權利人請求國家以法定程序幫助其實現權利的手段必要性:避免以強欺弱;避
免暴力沖突概念:法律允許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實現權利必要性:保護權利人急迫的
需要
手段: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
(1)正當防衛
概念: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現實的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的必要行為
條件:①必須有侵害②違法性③侵害行為的現實性④防衛的必要性⑤防衛的適度性
后果:看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如果超過了,要負民事責任
(2)緊急避險
概念: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者財產遭受緊迫的危險,不得已實
施的侵害他人之物
的行為
要件:①需要有現實緊迫的危險②目的是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
者財產遭受緊迫的危險③避險所造成的損害應該小于危險所造成的損失
責任:①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有無不當,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
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行為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了必要
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緊急避險人可以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②如果險情是人為的,則有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T129《民
通意見》T156)
(3)自助行為
概念: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對加害人的自由、財物進行約束或者扣押
的行為。
要件:①權利受到不法侵害②時間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③手段合理④不超過必要
限度
法律效果:請求法院確認后,具有保全權利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主體概述
第?節民事主體的概念及形式結構
1、合伙不能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
2、民事主體特征:
①平等性
②意志獨立性(合伙沒有意思機關;未成年人雖然沒有獨立意志,但卻是民事主體)
③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④權利與義務的獨友性
⑤抽象性
第二節★民事主體的法律標志——權利能力
1、概念:一個人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能力,也即作為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的能力
(或稱為資格)2、特征:①平等性(實踐中許多對人之行為范圍的限制,是基于某種價
值判斷或者國家政策對自然人行為的限制,不
能據此認為是對權利能力的限制或者是特殊權利能力)
②自然性(因出生而當然取得,不需登記;因死亡而當然消滅,與生命同步而不得被剝
奪)」權利能力不得
被限制(作者觀點)
③不可轉讓性與不可放棄性
④抽象性
3、取得:權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公民的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
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胎兒的保護問題: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
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法》T28)
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問題:可以得到支持(作者觀點: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和對損害主
張賠償請求權可以是不同步的)
4、終止:權利能力因死亡而終止
自然死亡:法律應選擇死亡時間最晚的觀點認定死亡時間
擬制死亡:如果行為人并沒有死亡,其依然具有權利能力
第三節★民事主體的理性標志——行為能力
1、概念:權利主體依自己的意志獨立實施法律行為而取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資格
2、分類標準:①年齡②精神障礙方面的因素
3、我國的分類:
①完全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精神正常且以
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②無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不具有判斷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具有部分判斷能力的精神病人)
4、行為能力對行為之法律后果的影響
(1)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對無行為能力人不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
的問題
(2)限制行為能力人
A所能從事的法律行為:①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②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
B對不能從事的行為的補救: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事先同意;事后追認
C事先同意、事后追認的結果歸屬:歸屬于未成年人本人
D社會典型交易中行為能力是否適用?不適用(書上關于這個點,前后矛盾)
E是否區分單方、雙方法律行為而確定效力?要區分。法律否定未成年人從事單方法律
行為的效力;對于雙方法律行為,超越范圍的,經追認才有效
F是否可以作為他人的代理人?可以
(3)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一般當然有效。
5、在行為能力問題上,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不存在
6、行為能力在侵權行為中是否適用?不適用
7、行為能力的宣告問題(《民法通則》T19)
8、純獲利益的行為之有效規則是否也適用于無行為能力人?適用
第五章自然人
第一節自然人的概念及主體性基礎
1、自然人是指以物理意義上的個人為基礎構造巾來的民事主體
2、自然人W公民,自然人具有客觀性(《民法通則》T8:凡是我國公民都是自然人,
但自然人并不一定都是我國公民,自然人包括公民、在我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3、主體性基礎:憲法基礎、哲學基礎
第二節★自然人的人格權
1、人格權概念:人格權是自然人具有的、對于“人之所以為人”的那些屬性所享有的
排他性絕對權(而絕非支配權)2、人格權特征:人格權是一種原始的權利,是與生俱來
的
人格權屬于專屬權,不得繼承,也不得拋棄
人格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和對世性
人格權是開放性的權利
3、一般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人的自由和尊嚴
具體人格權:人的自由和尊嚴在法律上的具體表現形式
兩者的關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在邏輯上,前者優先;在法律
適用上,后者優先;在沒有特別人格權規定時,適用前者
4、各主要的具體人格權:
生命權:自然人以其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健康權:自然人維護其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和功能正常發揮,從而維持其生命活動的人格
權
身體權: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及其他組織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人格權
三者關系:①聯系:都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生存與生活
②區別:概念的區別
身體權受到侵害,健康權、生命權不一定受到侵害
健康權受到侵害,身體權、生命權不一定受到侵害
姓名權:自然人對其姓名設定、變更和專用的人格權(姓名設定權、變更權、專用權)
隱私權:自然人所享有的私生活領域及私人信息不受侵擾的人格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
突,必須使用“法益衡量”原則;對名人的隱私權侵犯的構成要件比一般人更嚴格)
肖像權:肖像是指個人的真實形象通過照相、錄像等藝術方式表現出來的物質形態。肖
像權則是對這種物質形態的制作權與使用權。\\侵犯肖像權前提:以營利為目的
名譽權:自然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公開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
權(《民通意見》T140)榮譽權:自然人對于從特定組織獲得的專門性和定型化的積極
評價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一、宣告失蹤制度
1、概念:自然人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為保護其財產以穩定社
會關系,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并為之設定財產管理人
的制度。
2、制度價值:保護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及維護社會秩序
3、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注意:期間起算《民通意見》T28)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無順序)
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并同時指定財產代管人(管轄《民通意見》T28;審
理《民通意見》T34;財產代管《民法通則》T21和《民通意見》T30)
4、財產代管人的職責: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管理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
接受他人對被宣告失蹤人應履行的給付
履行被宣告失蹤人應履行的對他人的債務,包括所欠稅款等費用
在與被宣告失蹤人財產有關的限度內作為原告起訴或作為被告應訴
5、財產代管人的變更:《民通意見》T35
6、對失蹤宣告的撤銷:《民法通則》T22
二、宣告死亡制度
1、概念:自然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
亡,從而在法律上結束其生前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制度。
2、制度價值:相對人的利益優先于失蹤人的利益受保護的程度
3、條件: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民法通則》T23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有順序《民通
意見》T25)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民通意見》T36
4、法律后果:身份關系終結、財產關系依法清理;《民法通則》T24
5、撤銷:婚姻關系、收養關系、財產返還、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惡意申請人的賠償責
任(《民法通則》T24、《民通意見》T37-40)
6、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關系:《民通意見》T29
7、死亡日期:自然死亡早于宣告死亡,且該人死亡時立有遺囑的,遺囑有效。
三、監護制度
1、概念: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理保護的一種民
事制度
2、價值:對行為能力欠缺者的救濟;對其生活、教育、財產管理等方面的輔助
3、種類:
法定監護: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順序問題:順序在先的優于順序在后的;但順序可以協議變更
植物人的監護人:類推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規定
監護爭議:《民法通則》T16、T17;《民通意見》T14、T16-19
委托監護:《民通意見》T22
自愿監護:《民法通則》T16、T17
補充監護:團體監護人《民法通則》T16、T17
4、職責:《民法通則》T18、《民通意見》T10
5、違反職責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T18、《民通意見》T20
6、轉承責任:《民法通則》133
7、變更:因協議變更、因撤銷變更、因監護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變更
8、終止:因目的消滅、因監護不能
四、自然人的親屬關系(親屬法內容)
五、自然人的住所
3、住所意義:確定司法管轄
準據法的確定
4、住所的確定:《民法通則》T15
5、住所的變更:因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而發生事實上的變更
因戶籍所在地發生改變
第六章法人(重點章)
第一節★法人的概述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承擔民事權利和承擔民
事義務的組織
二、特征:只有人的結合體與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才有可能成為法人(隨著我國公
司法承認一人公司,社團法人不再必然是團體)
法人資格的取得是法律承認的結果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與其成員的財產分離,意志分離且責任分離
三、本質:理論上有爭議
四、種類
(-)公法人、私法人
1、分類標準:同國家權力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作者觀點)2、二者區別:(1)依
據:私法規范并基于私人行為而成立\\法律,基于公權力行為
(2)成員資格取得:基于私法上的意思行為\\基于法律規定
(3)強制手段的有無:無\\有
(4)章程有無:有\\無
(5)是否登記:是\\否
(6)意思機關有無:有\\無
(7)目的:與成立宗旨有關(有為營利、有為公益)\\行使國家權力或者社會公共利
-XZ.
ml.
3、劃分意義: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無限制地干預私人生活,從而給私人社會的安全提供
理論支持
(二)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1、分類標準:法人成立的基礎
社團法人:凡是以人的集合為基礎成立的法人
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成立的法人
2、二者區別:(1)成立基礎不同:以人的集合為基礎\\以財產為基礎
(2)設立人的地位不同:在法人成立后會成為其成員\\不會成為法人的成員
(3)設立行為不同:一般為雙方或多方的生前契約行為\\可以是單方行為,也可以以
遺囑的方式設立
(4)有無意思機關不同:必須有(自律法人)\\無(他律法人)(5)目的事業不
同:可以是公益事業,可以是營利性事業\\一一般為公益事業(6)法律對其設立的要求不
同:一般采“準則主義”\\“許可主義”(7)解散的原因不同:多樣化,可以自愿解散
\\多因存在期間屆滿或者財產不足以支持目的事業而解散,不存在自愿解散
(8)解釋的后果不同:解散后,經清算有剩余財產的,應分配給社員\\即使解散也不
可能歸屬其成員
(三)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
1、分類標準:法人是否從事經營性活動并且是否將經營所得分配給其成員
營利性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非營利性法人: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雖然從事經營活動但其經營所得并非用于分配給成
員之目的,而是為擴大目的事業的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
(四)我國法上關于法人的分類
1、以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為標準。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
2、以有無涉外因素為標準。非涉外法人、涉外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外資企
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
3、以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民營企業法人
4、以職能和設立方式為標準。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五、法人設立的原則
特許主義原則:必須依據法律或國家元首許可
許可主義原則:須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準則主義原則: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就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強制主義原則:強制性的在某些領域設立法人
自由設立原則:本書作者不認為其是法人設立的原則
我國法上的法人設立原則:A企業法人:①公司法人:一般為準則主義
國有獨資公司:許可主義
②非公司法人:許可主義
B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民法通則》T52
C財團法人:許可主義
第二節★社團法人
一、社團法人的設立條件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法人成立的條件極其評價
1、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
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T37
2、評價:將法人的民事特征和條件相混淆,前者是取得法人資格后所具有的特點,后
者是取得法人資格應具備的要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團體取得法人資格后才具有的,是
法人的特征,其不能成為衡量一個團體能否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當然,成立法人還需要
“章程”這個條件。
二、法人成立的方式
(-)命令設立(國立財團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發起設立:設立人認足法人設立所需要的資本,從而設立法人的方式
(三)募集設立:公司的發起人不能認足法人設立所需要的資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會
公開募集其余部分資金而設立法人的方式《公司法》T85
三、設立中的社團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設立中的社團類似于合伙的團體;該團體在未登記之前,沒有權利能
力,不得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2、設立中的社團與設立后的法人于權利義務關系上的承繼:成立中的公司的權利義務
并不必然轉移于成立后的的公司,只有經過股東會或者創立大會認可設立行為的正當性之
后,公司才承受設立行為的后果
3、法人未獲得登記的法律后果:設立人隊設立行為的后果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社團法人的組織機構
1、社團法人與其成員的關系
法人與成員的人格彼此獨立
法人與成員的財產相互區別而獨立存在
法人與成員的債務彼此獨立
2、法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①決策機關(通常稱為“社員大會”,不能對外代表法人;意思機關是法人特有的機
關,財團法人及公法人均無這機關)
②執行機關(任何法人必須有執行機關)
代表機關(必設機關\\《公司法》T13\\代表機關的代表權是否可以限制以及限制的效
力為何?可以限制;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監督機關(監督機關僅僅是公司法人必設機關,對非公司法人是任設機關)
五、法人人格否認
1、概念:法人雖為獨立的主體,承擔獨立于其成員的責任,但當出現有悖法人存在目
的及獨立責任的情形時,若再堅持形式上的獨立人格與獨立責任將有悖公平時,在具體個
案中視法人的獨立人格于不顧,直接將法人的責任歸結為法人成員的責任
2、制度價值:平衡了股東的有限責任與債權人利益損失之間的矛盾
為防止股東控制權的濫用提供了規范性保障
3、法理基礎和實證依據:各國規定不一,我國《公司法》T20
4、適用的具體條件:各國規定不一
5、具體效果:法人人格否認不是消滅或者否定法人的存在,而是在個案中,視公司的
獨立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于不顧,將分割法人與其股東責任的法律面紗揭開,將法人的
責任直接歸于股東,是對股東有限責任的絕對貫徹所帶來的不公平的矯正。
六、法人的變更與消滅
(一)法人的變更
1、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的登記事項、組織形式發生變更或者法人的分立或合并
法人登記事項變更,依法應變更登記,否則,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2、法人的分立
(1)新設分立,即一法人分成兩個以上的法人。新法人資格確立,原法人資格消滅。
用公式表示為A-B、C;
(2)派生分立,即當一個法人分出一個或幾個法人后,新法人資格確立,而原法人資
格繼續存在。用公式表示為A-
A、B;
***特別注意法人分立時的債務承受(結合《公司法》T176和《民法通則》T44)
a外部約定與連帶債務
b企'也分立中內部債務分擔協議的效力——對內有效,對外無效
***法人分立的一般程序:①由股東會作出分立的決議②對債權人通知或公告③主觀機
關批準④注冊登記(公司法人的程序)3、法人的合并
(1)新設合并,即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資格隨即消滅,新法人
資格確立。用公式表示為A、B-C;
(2)吸收合并(也叫兼并合并),即一個或多個法人歸并到一個現存的法人中,被合
并的法人的主體資格消滅,存續法人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用公式表示A、B-A
后果:由分立或合并導致法人解散的不需要進行清算。
***特別注意法人合并時的債務承受(結合《公司法》T175和《民法通則》T44)
***法人合并的一般程序:①法人的權力機關作出合并的決議②法人的執行機關同其他
法人簽訂合并協議③法人的權力機關審查合并協議并通過合并協議④對債權人的通知⑤合
并后的登記
【重點法條】:《合同法》
第9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
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法人的解散
1、原因:①法人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法人的
最高權力機關決議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④法人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⑤法
人被宣告破產而開始破產程序的⑥依法被撤銷的
2、法律后果:法人解散時法人消滅的第一步,法人解散必然引起法人的清算。法人解
散與法人消滅不是同一概念
(三)法人的清算
1、概念:對一個商事經營并消滅主體資格的商事主體的債權、債務及財產所作的綜合
清理行為,其主旨在于一次性概括性的結束商事在經營中所有的財產關系,為其安全退出
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2、種類: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
3、非破產清算是商事主體終結的必經程序;非破產清算可能轉化為破產清算(《公司
法》T188)
七、社團法人的其他問題
(一)法人設立后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個公司的成立基礎存在瑕疵,被確認撤銷或者無效,并非在其存在過程中始終沒
有締約能力,而導致締結的合同無效。如果公司不再存在,應當認為是合同不能履行而解
除,而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不能再主張無效。
(二)法人超越經營范圍的法律后果
從合同法上看,超越經營范圍不會引起合同無效
從行政管理上看,法人超越經營范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
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可能要受到內部追究
(《合同法解釋(一)》T10)
(三)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法律地位
僅僅是對其營業的行政處罰,不是取消其法人主體資格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未進行登記的效力
采登記對抗主義,即認定登記為對抗要件,即使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其變動也是有效
的。也就是說,新的法定代表人所為的行為也是有效的,但原來的法定代表人所為的行為
原則匕無效,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則該行為的無效性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節★財團法人
一、概念:為實現一定的目的,利用為此提供的一定財產而設立的永久性的組織體
制度價值:設立人想把自己的意志永遠地貫徹下去;設立人想把用于這一目的的財產同
自己的其他財產獨立開來
二、設立條件:(1)財團的目的(該目的必須載于章程中)
(2)必須有章程或者遺囑
(3)必須有組織(通常是執行機關)
(4)必須有捐助的財產
三、設立的一般程序:(1)捐助行為(可以是生前行為,也可以是死因處分行為)
(2)須經過官方許可
(3)登記
四、其他問題:1、財團法人的機構:沒有意思機關,只有執行機關
2、章程的修改與目的變更:法人章程規定的目的可以被修改或者撤銷
3、財團的受益人:受益人由章程規定(章程可以不規定受益人,而只規定財團的目
的,因為目的范圍內的人都可以是受益人)
4、財團法人的破產問題:在我國難以破產
5、財團法人解散后的財產歸屬:各國規定不一
五、我國財團法人制度的現狀與未來(了解)
第七章無權利能力的社團與合伙
第一節無權利能力的社團及合伙
一、無權利能力社團與合伙的關系
(1)從團體及其成員的關系來看,團體超越個人而存在“團體不超越個人而存在(契
約性聯合)
(2)從立法體例看?,總則篇\\債篇
(3)從內部關系看,有意思決定機關、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有對外執行機關、對外代
表機關;團體本身存續不受成員變化影響\\實行一致同意、合伙的意思不能脫離合伙人的
意思而獨立存在,對外關系方面,全體合伙人行使共同代理權\\成員變化會影響合伙的存
在
(4)在對外債務方面:不適用無限連帶責任\\適用無限連帶責任
(5)在財產歸屬方面:社團和合伙不能取得財產權利的歸屬,應為成員共同共有
(6)在當事人能方面:學理上越來越主張其都有訴訟主體資格
二、對無權利能力社團的法律規范的適用:準用關于社團法人的規定
第二節★合伙
一、合伙的基本概述
(-)合伙的概念
1、民事合伙:以契約為紐帶結合起來并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合體
2、商事合伙: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自然人團體
(1)商事合伙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民事合伙不一定是營利的)
(2)不具有法人資格
(3)合伙具有人合的團體性
(4)組織形式的持續存在性(一般來說要求有商號,并要求登記)
(二)對我國《合伙企業法》上合伙性質的認定與分析
(1)我國《合伙企業法》上的合伙是商事合伙,要求有商號并登記
(2)我國《合伙企業法》不僅承認普通合伙,還承認有限合伙
(3)我國《合伙企業法》不僅承認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人,法人與其他組織也可以成
為合伙人
(4)我國《合伙企業法》的合伙并沒有包括經營性合伙的全部
(三)《民法通則》關于合伙性質的認定:既包括民事合伙,也包括商事合伙
二、合伙的分類
(-)民事合伙、商事合伙
1、分類標準:合伙設立與存在的規范基礎是民法還是商法
2、區別:(1)契約性共同體\\主體性組織體
(2)一般不涉及商號\\必須有商號
(3)不需要商事登記\\必須商事登記
(4)在對外關系上,合伙人必須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實行代理制,只要以
合伙組織的名義從事行為,行為結果就歸合伙組織
(-)普通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
1、分類標準:在商事合伙中,有沒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我國《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企業有以下特點: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費出資
②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也進行交易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⑤有限合伙人一起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1、分類標準:以合伙所從事的行業及普通合伙人之間的關系2、特殊普通合伙的特殊
性:(1)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
(2)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
的,
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
擔責任
(3)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
連帶
責任
(四)顯名合伙、隱名合伙
1、分類標準:是否在合伙中公開其姓名、是否參加合伙的經營管理、是否對合伙債務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隱名合伙是指在合伙中存在這樣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公開其姓名并分配利益,不參
加合伙的經營管理活動,并且僅僅以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顯名合伙: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均公開其姓名,不僅出資、分配利益,而且參加經
營管理活動,并就合伙組織的債務對第三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隱名合伙人的特點:
①可以實物、貨幣、技術或勞務出資
②不公開其姓名
③不參加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
④不能代表合伙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⑤以出資為限對合伙承擔有限責任,不直接對第三人發生財產上的責任
⑥顯名合伙人和隱名合伙人的內部關系主要靠契約來維持
5、隱名合伙、有限合伙的區別:
(1)隱名合伙人無須登記,僅僅以契約就可以成立\\須登記
(2)外在形式:可能是一人經營的獨資商號\\合伙組織(合伙商號)
(五)個人合伙、法人合伙
1、分類標準:以合伙人的身份
2、作者認為這種分類有缺陷,因為這樣的分類忽視個人和法人結合的合伙等等
3、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僅自然人可以是合伙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以
作為合伙人,但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的設立
(-)普通合伙設立的基本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有書面協議
3、由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二)設立的程序
申請登記、審批、登記允許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也執照前,合伙
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四、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1、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已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
產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的分割禁止《合伙企業法》T21
3、合伙人隊自己財產份額的轉讓(對內轉讓、對外轉讓、優先購買權)《合伙企業
法》T22-23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必須經一致同意)《合伙企業法》T25
5、合伙人與合伙企業競爭或者交易的禁止《合伙企業法》T32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一般原則
各合伙人隊執行事務由同等權利;共同執行、委托執行(其他人不再執行,但可監督、
檢查)
2、對委托的撤銷(情形: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決定執行合伙事務)
3、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時的異議權(提出異議時,應暫停執行該事務;發生爭議
應該表決)4、合伙事務執行的結果歸屬(收益、虧損、費用都歸屬于合伙企業)
5、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代理關系,非代表關系)
A區別于一般民事代理:
(1)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人執行事務的積極結果和消極結果都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一般的民事代理中,積極結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但發生侵權等消極結果被代理人不承擔。
(2)對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人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一般民事代理發
生此情況為效力待定。
六、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
(一)利潤的分配與虧損的負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
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企業法》T33
(二)合伙人隊合伙事務的決定權
1、合伙企業決議的一般原則:《合伙企業法》T30
2、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表決的事項:《合伙企業法》T31
(三)入伙
1、程序: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合伙企業法》T44
原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違反這一義務,導
致新合伙人入伙并承擔了不可預見的對第三人的連帶責任,新合伙人可否提出抗辯?不可
以
解決途徑:一是以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合伙協議,并要求其他原合伙人進行賠償,但
不能免除對第三人的連帶責任,二是保持合伙協議有效,追究違反說明義務的原合伙人的
責任,即要求原合伙人賠償因未盡如實說明義務給新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退伙
1、事由
(1)合伙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退伙的事由
A如果約定了經營期限《合伙企業法》T45
B如果沒有約定經營期限《合伙企業法》T46
(2)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T48
(3)除名退伙《合伙企業法》T49
2、后果
A退貨的結算《合伙企業法》T51-52,T54
B退伙的責任《合伙企業法》T53
七、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
(-)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對于債權人承擔責任的一般原則《合伙企業法》T38-40
(-)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權利行使的禁止(抵銷權禁止、代位權禁止)
《合伙企業法》T41
(三)合伙人的債權人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利益的請求《合伙企業法》T42
八、有限合伙企業
(-)設立
1、由2-50個合伙人組成,其中至少應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事務的執行《合伙企業法》T68
(三)與合伙企業交易及競爭業務的允許《合伙企業法》T70-71
(P4)財產份額出質和轉讓《合伙企業法》T72-73
(五)合伙人個人債務對于出資份額的關系《合伙企業法》T74
(六)表見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法》T76
(七)有限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的特別規定《合伙企業法》T77,T79-81
(A)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換《合伙企業法》T82-84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一)合伙企業的解散事由《合伙企業法》T85
(二)清算《合伙企業法》T86
第八章法律事實概要
第一節法律事實的概念和作用
法律事實:在私法上能夠引起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為。
第二節★法律事實的種類分述
1、法律事實:
(1)人的行為:A法律行為、非法律行為
B作為、不作為(不作為一般不能成為法律事實,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
時才能成
為法律事實)
C合法行為、非法行為
(2)自然事件:A狀態:一定事實的經過,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由。
比如:時效、除斥期間的經過
B事件:一定自然事實的發生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由。比如:出生、
死亡
2、事實行為:
A準法律行為:雖有人的意思表示,但是人的意思表示中是否含有效果意思并不重要,
法律直接規定結果的當事人的表示行為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E締約過失
第九章法律行為(重點章)
第一節★法律行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說明意義
1、概念: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的主體為追求該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
私法上的實現的行為
(1)人的行為
(2)以意思表示為主要要素
(3)目的:引起明確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是主體意思表示中所預設的并積極追
求的,而不是法律強加于當事人的,法律只是被動的認可
(4)排除兩種行為:情誼行為
事實行為
(5)本質:私法自治
(6)法律行為時法律事實的一種
(7)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的關系:①單方允諾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可以
作為同義語使用
②在下列行為中,意思表示僅僅是法律行為的構成2、要素:合同行為、要物行為、社
會典型行為意思實現(這里的“意思實現”指一種實施行為而不是表示行為)
3、事實行為:雖然是人的行為,但是行為結果是否發生以及如何發生非由行為人的意
志為轉移,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
4、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①是否適用行為能力不同:適用\\不適用
②是否能夠適用代理不同:適用\\不適用
③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同:有\\沒有
5、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
A準法律行為完全不是法律行為
B共同點:二者都具有意思表示,都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
C不同:法律行為之所以能產生某種法律后果,是因為行為人具有產生這種法律后果的
愿望,并將這種愿望表達出來\\準法律行為雖有意思表示行為,但這種后果并不包含在意
思表示中,該表示行為的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6、準法律行為的種類:
A意思通知:當事人的表達具有一定的期望,法律因其表示而賦予一定的法律后果
B事實通知:當事人的表達具有一定的事實上的觀念,法律因其表示行為而賦予一定的
法律后果的行為
C感情通知:當事人的表達一定的感情,法律因其表示行為而賦予一定的法律后果
7、法律行為的有關規定是否能夠適用于準法律行為,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8、法律行為
的作用范圍:合同行為、遺囑行為、婚姻行為(有例外,如,夫妻財產關系可以通過契約
約定,但是人身關系不適用約定而是法定)
9、以“合法性”評價法律行為時錯誤的。
理由:①造成概念與制度規則間的不協調
②“法律行為”的發源地并不用合法性評價法律行為
③混淆了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和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
10、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
表意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
違約行為
第二節★1、標準:法律行為的成立對意思表示的依賴為標準
2、單方法律行為:只需要一項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
包括三種:僅僅以單方行為處分自己的行為
為他人設權的行為
以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權利
3、多方法律行為: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書上又細分為:
①雙方法律行為:由兩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②多方法律行為:或稱為“共同行為”,因當事人多個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趨于一致而
形成的法律行為
③決議:人合組織、合伙、法人之若干組成的機構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出來的意思形成的
結果
4、決議、合同的區別:
②對于把握各種不同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身份行為、財產行為
1、標準: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
身份行為:以發生身份上的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財產行為:以發生財產上的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2、區分的意義:①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身份關系上的使用受到極大的限制
②基于對人格權的尊重,身份法上的許多權利不具有支配性或者可轉讓性
三、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1、標準:以行為人負擔某種義務還是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
負擔行為:使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者另若干人)承擔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的法律行為
處分行為: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
2、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區別:
②構成了公示公信原則的基礎
6、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劃分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行為
四、要因法律行為、不要因法律行為
1、標準:法律行為是否能夠與其原因相分離
2、要因法律行為:以原因為成立要件而與原因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
3、不要因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其原因想脫離,原因非為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4、區分的意義:①保護交易安全
②方便交易
5、要因不要因僅在財產性法律行為中才有意義
6、對無因性的限制:①瑕疵的統一性限制
②行為的統一性
③當事人特別約定的
五、有償法律行為、無償法律行為
1、標準:法律行為有無對價性
有償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方在為財產性給付時,有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
無償性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在為財產性給付時,沒有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
2、單方法律行為一般為無償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一般為有償法律行為。
3、無償的合同主要有:無償保管、無償委托、借用、贈與
1、標準:法律行為是否需要完成一定的形式
2、區分的意義:對于法律行為的效力說明方面
七、連續性給付的法律行為、非連續性給付的法律行為
1、標準:法律行為的標的為一次性給付還是連續性給付
連續性給付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表的為持續性給付才能達到目的的法律行為
非連續性給付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給付義務因一次性給付就可以完成的法律行為
2、區分的意義:
當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同:非連續性合同一般可以恢復
原狀,即具有溯及力,而連續性法律行為不能恢復原狀,即無溯及力八、能夠生效的法律
行為、不能夠生效的法律行為
1、標準:法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控制的
要件
能夠生效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從而被允許
按照當事人預設的效果意思發生效力后果的法律行為
不能夠生效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從而不
能按照當事人的預設效果意思發生效力后果的法律行為
2、區分的意義:①更好的認識意思自治的限制
②控制法律行為的效力,體現了意思自制的原則
③能更好的解釋法律行為是否以“合法性”為特征的問題,不生效的法律行為仍然是法
律行為
九、諾成性法律行為、實踐性法律行為
1、標準:法律行為的成立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還需要交付標的物
諾成性法律行為: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無需要再為實物交付的法律行為
實踐性法律行為: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的行為
2、區分的意義: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
十、生前法律行為、死因法律行為
1、標準: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否以死亡為條件而作的分類
生前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在行為人生前就可以生效,而與行為人死亡無關的
死因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死亡為生效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2、區分的意義:主要在于對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的說明方面:生前法律行為能夠在生
前發生效力,而且有些法律行為只能發生在行為人生前,有些法律行為只能發生在行為人
死后
第三節★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注意全面掌握)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
1、概念: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指法律對于?項法律行為之事實存在的確認
2、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①制度價值不同
②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
③法律行為的效力倚賴于法律行為的成立
3、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這里意思表示應含有的含義:①效果意思:必須含有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
意圖
②內容:必須含有明確的權利義務
③內在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并足以為外界所識
(2)特殊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書上探究的是要物法律行為,其成立要件為,意思表示+交付
4、法律行為成立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撤回或者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為的生效
1、概念:法律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尺度對私人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評價后的肯定性結論
2、生效要件:行為人應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法律行為應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形式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合同法》不再要求意思表示真實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法律行為生效的法律效果
法律允許法律行為按照當事人的意思產生其預設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概念:以未來的不確定的事實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或者失去
效力的限制條件的法律行為
2、條件:行為人控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手段
3、條件的特征:條件是未來發生的事實條件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
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法律行為的效力必須與條件具有依賴關系
4、條件的性質:法律行為的一部分,只不過起到控制法律行為的效力而已
5、條件的分類:
(1)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
標準:條件對法律行為限制的作用
停止條件:延緩條件,當條件發生的時候,法律行為開始發生效力;如果條件不發生,
則法律行為不生效力解除條件:當條件發生的時候,法律行為失去效力
(2)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標準:作為條件之事實是否發生
積極條件:以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
消極條件:以事實的不發生作為條件
(3)真正條件和不真正條件
不真正條件:法定條件、既定事實條件、不能的條件、不法條件,法律將視為沒有附條
件
6、不得附條件的行為:有關身份的法律行為、形成權、登記行為、特別法的限制
7、條件發生的效果: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發生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發生時失去效力
8、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和其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不同:其沒有溯及力
9、違反誠信惡意阻止或者促成條件發生的后果
10、在條件沒有發生期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已經成立但是沒有生效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概念:以未來的確定發生的事實作為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法律行為
2、種類:始期和終期
3、期限和條件的區別:期限必定到來,而條件不一定
4、期限到來后的效力(參照“條件”)
5、不得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一般不得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同時也不得附期限,但有例
外,例如在形成權中,有關終止某種法律關系的行為,可以附期限
第五節★法律行為的無效
1、概念:法律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于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評價后所得否定性結論
2、法律行為的無效與效力待定的區別
A制度目的不同:法律控制\\私人控制
B法律規定的發生原因不同
C效果不同:確定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有可能發生預設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
3、法律行為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別
A法律對待二者的態度不同:否定性態度\\法律將法律行為的命運交給有撤銷權的一方
決定
B適用的原因不同
4、無效的原因
《民法通則》T58和《合同法》T52
書上歸納了5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無行為能力人
所為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違反法定形式的
5、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一般法律后果:不發生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后果
(2)具體法律后果:合同自始無約束力
恢復原狀
基于締約過失而生的賠償責任(3)法律行為的部分無效: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
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無效法律行為轉換
A概念:?個完全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具備了另一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可以認為,當
事人知道此行為無效即愿意另一行為有效的,可以作為另一法律行為而生效
第六節★法律行為的可撤銷與可變更
一、法律行為的可撤銷與可變更的原因
《民法通則》T59和《合同法》T54
二、原因分析
1、重大誤解
(1)概念:行為人對于與法律行為有關的重大事項所作的錯誤認識,并使行為與自己
的意思相悖的情形。《民通意見》T71
(2)法律構成
A必須是表示與意思不一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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