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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了使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電力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環境:一、礦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等的環境;三、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四、蓄電池室;五、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六、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井平臺。第1.0.3條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爆炸性氣體環境第一節一般規定第2.1.1條對于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一、在大氣條件下、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等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二、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其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第2.1.2條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產生爆炸必須同時存在下列條件:一、存在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二、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第2.1.3條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應使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減到最小程度。二、工藝設計中應采取消除或減少易燃物質的產生及積聚的措施:1.工藝流程中宜采取較低的壓力和溫度,將易燃物質限制在密閉容器內;2.工藝布置應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宜將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或爆炸危險區與非爆炸危險區分隔在各自的廠房或界區內;3.在設備內可采用以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覆蓋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聯鎖或事故時加入聚合反應阻聚劑等化學藥品的措施。三、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形成,或縮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滯留時間,宜采取下列措施:1.工藝裝置宜采取露天或開敞式布置;2.設置機械通風裝置;3.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正壓室;4.對區域內易形成和積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地點設置自動測量儀器裝置,當氣體或蒸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時,應能可靠地發出信號或切斷電源。四、在區域內應采取消除或控制電氣設備線路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的措施。第二節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第2.2.1條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一、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二、l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三、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注: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第2.2.2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條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一、沒有釋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質侵入的區域;二、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四、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定。第2.2.3條釋放源應按易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續級釋放源:預計長期釋放或短時頻繁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連續級釋放源:1.沒有用惰性氣體覆蓋的固定頂蓋貯罐中的易燃液體的表面;2.油、水分離器等直接與空間接觸的易燃液體的表面;3.經常或長期向空間釋放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的自由排氣孔和其它孔口。二、第一級釋放源:預計正常運行時周期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一級釋放源:1.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2.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貯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3.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三、第二級釋放源:預計在正常運行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二級釋放源:1.正常運行時不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2.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管道接頭;3.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它孔口處;4.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四、多級釋放源:由上述兩種或三種級別釋放源組成的釋放源。第2.2.4條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通風,其空氣流量能使易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采用機械通風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計機械通風故障的影響:1.對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備用的獨立通風系統;2.在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時,設置自動報警或停止工藝流程等確保能阻止易燃物質釋放的預防措施,或使電氣設備斷電的預防措施。第2.2.5條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首先應按下列釋放源的級別劃分區域: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二、其次應根據通風條件調整區域劃分:1.當通風良好時,應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2.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可采用局部機械通風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4.利用堤或墻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第三節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范圍第2.3.1條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按下列要求確定:一、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經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確定。二、建筑物內部,宜以廠房為單位劃定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但也應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當廠房內空間大,釋放源釋放的易燃物質量少時,可按廠房內部分空間劃定爆炸危險的區域范圍,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廠房內具有比空氣重的易燃物質時,廠房內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少于2次/h,且換氣不受阻礙;廠房地面上高度1m以內容積的空氣與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所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2.當廠房內具有比空氣輕的易燃物質時,廠房平屋頂平面以下1m高度內,或圓頂、斜頂的最高點以下2m高度內的容積的空氣與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所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注:①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的最大量應按1h釋放量的3倍計算,但不包括由于災難性事故引起破裂時的釋放量。②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輕于空氣的氣體;相對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重于空氣的氣體。三、當易燃物質可能大量釋放并擴散到15m以外時,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劃分附加2區。四、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可能泄漏時,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可適當縮小。第2.3.2條確定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宜符合第2.3.3條~第2.3.17條中典型示例的規定,并應根據易燃物質的釋放量、釋放速度、沸點、溫度、閃點、相對密度、爆炸下限、障礙等條件,結合實踐經驗確定。但油氣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庫的爆炸危險區域范圍的確定除外。第2.3.3條對于易燃物質重于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3-1及圖2.3.3-2:一、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上的高度為7.5m及半徑為7.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三、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第2.3.4條易燃物質重于空氣,釋放源在封閉建筑物內,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4:一、封閉建筑物內和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I區;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高度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但封閉建筑物的外墻和頂部距2區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為無孔洞實體墻,則墻外為非危險區;三、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第2.3.5條對于易燃物質重于空氣的貯罐,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5-l及圖2.3.5-2:一、固定式貯罐,在罐體內部未充隋性氣體的液體表面以上的空間劃為0區,浮頂式貯罐在浮頂移動范圍內的空間劃為1區;二、以放空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空間和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三、距離貯罐的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四、當貯罐周圍設圍堤時,貯罐外壁至圍堤,其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6條易燃液體、液化氣、壓縮氣體、低溫度液體裝載槽車及槽車注送口處,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6:一、以槽車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空間或以非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空間和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二、以槽車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4.5m的空間或以非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7.5m的空間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7條對于易燃物質輕于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7: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及釋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8條對于易燃物質輕于空氣,下部無側墻,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8:一、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封閉區內部的范圍內劃為2區;二、屋頂上方百頁窗邊外,半徑為4.5m,百頁窗頂部以上高度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9條對于易燃物質輕于空氣,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房,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9:一、封閉區內部劃分為1區;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距離封閉區外壁3m,頂部的垂直高度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0條對于開頂貯罐或池的單元分離器、預分離器和分離器液體表面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0:一、單元分離器和預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7.5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二、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三、l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離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3m以及l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22.5m,地坪上高度為0.6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1條對于開頂貯罐或池的溶解氣游離裝置〔溶氣浮選裝置液體表面處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ll:一、液體表面至地坪的范圍劃為1區;二、1區外及池壁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2條對于開頂貯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裝置,液體表面處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2:開頂貯罐或池壁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液體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為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3條對于處理生產裝置用冷卻水的機械通風冷卻塔,當劃分為爆炸危險區域時,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3:一、以回水管頂部烴放空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卻塔及其上方高度為3m的范圍內劃為2區;二、當冷卻塔的風扇反轉時,冷卻塔側壁外水平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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