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配電部分)(試行)29901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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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25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配電部分)(試行)299012014新版安規配電部分1總則1.1為加強配電作業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配電作業實際,制定本規程。1.2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1.3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批準后執行。1.4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1000V以上者;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1000V及以下者。1.5本規程的附錄H、I、K、O為規范性附錄。附錄A~G、J、L、M、N和P為資料性附錄。1.6本規程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單位所管理的運用中的配電線路、設備和用戶配電設備及相關場所。變電站、發電廠內的配電設備執行Q/GDW1799.1-201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配電線路系指20kV及以下配電網中的架空線路、電纜線路及其附屬設備等。配電設備系指20kV及以下配電網中的配電站、開閉所(開關站,以下簡稱開閉所)、箱式變電站、柱上變壓器、柱上開關(包括柱上斷路器、柱上負荷開關)、環網單元、電纜分支箱、低壓配電箱、電表計量箱、充電樁等。運用中的配電線路和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配電線路和設備。1.7從事配電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遵守并嚴格執行本規程。2配電作業基本條件2.1作業人員2.1.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2.1.2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2.1.3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掌握配電作業必備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并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經考試合格后上崗。2.1.4參與公司系統所承擔電氣工作的外單位或外來人員應熟悉本規程;經考試合格,并經設備運維管理單位認可后,方可參加工作。2.1.5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作業前,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2.1.6進入作業現場應正確佩戴安全帽,現場作業人員還應穿全棉長袖工作服、絕緣鞋。2.1.7進出配電站、開閉所應隨手關門。2.1.8工作人員禁止擅自開啟直接封閉帶電部分的高壓配電設備柜門、箱蓋、封板等。2.1.9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及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2.1.10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單獨工作。2.2配電線路和設備2.2.1在多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用戶線路的高壓系統接入點,應有明顯斷開點。2.2.2在絕緣導線所有電源側及適當位置(如支接點、耐張桿處等)、柱上變壓器高壓引線,應裝設驗電接地環或其他驗電、接地裝置。2.2.3高壓配電站、開閉所、箱式變電站、環網柜等高壓配電設備應有防誤操作閉鎖裝置。2.2.4柜式配電設備的母線側封板應使用專用螺絲和工具,專用工具應妥善保存,柜內有電時禁止開啟。2.2.5封閉式高壓配電設備進線電源側和出線線路側應裝設帶電顯示裝置。2.2.6配電設備的操作機構上應有中文操作說明和狀態指示。2.2.7配電設備接地電阻應合格。2.2.8環網柜、電纜分支箱等箱式配電設備宜裝設驗電、接地裝置。2.2.9柱上斷路器應有分、合位置的機械指示。2.2.10封閉式組合電器引出電纜備用孔或母線的終端備用孔應用專用器具封閉。2.2.11待用間隔(已接上母線的備用間隔)應有名稱、編號,并納入調度控制中心管轄范圍。其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手柄、網門應能加鎖。2.2.12高壓手車開關拉出后,隔離擋板應可靠封閉。2.3作業現場2.3.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作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2.3.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2.3.3地下配電站,宜裝設通風、排水裝置,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或安裝自動滅火系統。過道和樓梯處,應設逃生指示和應急照明等。2.3.4裝有SF6設備的配電站,應裝設強力通風裝置,風口應設置在室內底部,其電源開關應裝設在門外。2.3.5配電站、開閉所、箱式變電站的門應朝向外開。2.3.6配電站、開閉所戶外高壓配電線路、設備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過道或作業區時,若導電部分對地高度分別小于2.7m、2.8m,該裸露部分底部和兩側應裝設護網。戶內高壓配電設備的裸露導電部分對地高度小于2.5m時,該裸露部分底部和兩側應裝設護網。2.3.7配電站、開閉所戶外高壓配電線路、設備所在場所的行車通道上,應根據表2-1設置行車安全限高標志。表2-1車輛(包括裝載物)外廓至無遮欄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0.95201.052.3.8室內母線分段部分、母線交叉部分及部分停電檢修易誤碰有電設備的,應設有明顯標志的永久性隔離擋板(護網)。2.3.9配電設備的排列布置應在其前后或兩側留有巡檢、操作和逃生的通道。2.3.10電纜孔洞,應用防火材料嚴密封堵。2.3.11凡裝有攀登裝置的桿、塔,攀登裝置上應設置“禁止攀登、高壓危險”標示牌。裝設于地面的配電變壓器應設有安全圍欄,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等標示牌。2.3.12配電站、開閉所的井、坑、孔、洞或溝(槽)的安全設施要求。2.3.12.1井、坑、孔、洞或溝(槽),應覆以與地面齊平而堅固的蓋板。檢修作業,若需將蓋板取下,應設臨時圍欄、并設置警示標識,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后,應恢復原狀。2.3.12.2所有吊物孔、沒有蓋板的孔洞、樓梯和平臺,應裝設不低于1050mm高的欄桿和不低于100mm高的護板。檢修作業,若需將欄桿拆除時,應裝設臨時遮欄,并在檢修作業結束時立即將欄桿裝回。臨時遮欄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50~1200mm,下桿離地高度為500~600mm,并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擋腳板。原有高度1000mm的欄桿可不作改動。3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3.1在配電線路和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3.1.1現場勘察制度3.1.2工作票制度3.1.3工作許可制度。3.1.4工作監護制度。3.1.5工作間斷、轉移制度。3.1.6工作終結制度。3.2現場勘察制度3.2.1配電檢修(施工)作業和用戶工程、設備上的工作,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填寫現場勘察記錄(見附錄A)。3.2.2現場勘察應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組織,工作負責人、設備運維管理單位(用戶單位)和檢修(施工)單位相關人員參加。對涉及多專業、多部門、多單位的作業項目,應由項目主管部門、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共同參與。3.2.3現場勘察應查看檢修(施工)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裝設接地線的位置、鄰近線路、交叉跨越、多電源、自備電源、地下管線設施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影響作業的危險點,并提出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3.2.4現場勘察后,現場勘察記錄應送交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及相關各方,作為填寫、簽發工作票等的依據。3.2.5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應重新核對現場勘察情況,發現與原勘察情況有變化時,應及時修正、完善相應的安全措施。3.3工作票制度3.3.1在配電線路和設備上工作,可按下列方式進行。3.3.1.1填用配電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3.3.1.2填用配電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3.3.1.3填用配電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D)。3.3.1.4填用低壓工作票(見附錄E)。3.3.1.5填用配電故障緊急搶修單(見附錄F)。3.3.1.6使用其他書面記錄或按口頭、電話命令執行。3.3.2填用配電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配電工作,需要將高壓線路、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3.3.3填用配電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高壓配電(含相關場所及二次系統)工作,與鄰近帶電高壓線路或設備的距離大于表3-1規定,不需要將高壓線路、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表3-1高壓線路、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0.73304.020、351.05005.066、1101.57508.02203.010009.5±501.5±6609.0±4007.2±80010.1±5006.8注:表中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后表同。750kV數據按海拔2000m校正,±400kV數據按海拔5300m校正,其他電壓等級數據按海拔1000m校正。3.3.4填用配電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3.3.4.1高壓配電帶電作業。3.3.4.2與鄰近帶電高壓線路或設備的距離大于表3-2、小于表3-1規定的不停電作業。表3-2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2035661102203305007501000±400±500±660±800安全距離(m)0.40.50.60.71.8(1.6)①2.63.4(3.2)②5.2(5.6)③6.8(6.0)④3.8⑤3.44.5⑥6.8注:表中數據是根據線路帶電作業安全要求提出的。除標注數據外,其他電壓等級數據按海拔1000m校正。注1:220kV帶電作業安全距離因受設備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單位批準,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號內1.6m的數值。注2: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m值,但不適用于500kV緊湊型線路。海拔在500~1000m時,500kV取3.4m值。注3:直線塔邊相或中相值。5.2m為海拔1000m以下值,5.6m為海拔2000m以下的距離。注4:此為單回輸電線路數據,括號中數據6.0m為邊相值,6.8m為中相值。表中數值不包括人體占位間隙,作業中需考慮人體占位間隙不得小于0.5m。注5:±400kV數據是按海拔3000m校正的,海拔為3500m、4000m、4500m、5000m、5300m時最小安全距離依次為3.90m、4.10m、4.30m、4.40m、4.50m。注6:±660kV數據是按海拔500~1000m校正的,海拔1000~1500m、1500~2000m時最小安全距離依次為4.7m、5.0m。3.3.5填用低壓工作票的工作。低壓配電工作,不需要將高壓線路、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3.3.6填用配電故障緊急搶修單的工作:配電線路、設備故障緊急處理應填用工作票或配電故障緊急搶修單。配電線路、設備故障緊急處理,系指配電線路、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恢復供電或排除故障的、連續進行的故障修復工作。非連續進行的故障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3.3.7可使用其他書面記錄或按口頭、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3.3.7.1測量接地電阻。3.3.7.2砍剪樹木。3.3.7.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3.3.7.4涂寫桿塔號、安裝標志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3-1安全距離的工作。3.3.7.5接戶、進戶計量裝置上的不停電工作。3.3.7.6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3.3.7.7不需要高壓線路、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配電運維一體工作。實施此類工作時,可不使用工作票,但應以其他書面形式記錄相應的操作和工作等內容。3.3.7.8書面記錄包括作業指導書(卡)、派工單、任務單、工作記錄等。3.3.7.9按口頭、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應留有錄音或書面派工記錄。記錄內容應包含指派人、工作人員(負責人)、工作任務、工作地點、派工時間、工作結束時間、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及完成情況等內容。3.3.8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3.3.8.1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3.3.8.2工作票、故障緊急搶修單采用手工方式填寫時,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和簽發,至少一式兩份。工作票票面上的時間、工作地點、線路名稱、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動詞等關鍵字不得涂改。若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補充時,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3.3.8.3由工作班組現場操作時,若不填用操作票,應將設備的雙重名稱,線路的名稱、桿號、位置及操作內容等按操作順序填寫在工作票上。3.3.8.4工作票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手工或電子簽發后方可執行。3.3.8.5工作票由設備運維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維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檢修(施工)單位簽發。檢修(施工)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設備運維管理單位、調度控制中心備案。3.3.8.6承、發包工程,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3.3.8.7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用戶工程或設備上檢修(施工)時,工作票應由有權簽發的用戶單位、施工單位或供電單位簽發。3.3.8.8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三者不得為同一人。工作許可人中只有現場工作許可人(作為工作班成員之一,進行該工作任務所需現場操作及做安全措施者)可與工作負責人相互兼任。若相互兼任,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履行相應的安全責任。3.3.9工作票的使用。3.3.9.1以下情況可使用一張配電第一種工作票:(1)一條配電線路(含線路上的設備及其分支線,下同)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的幾條配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同溝(槽)敷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配電線路。(2)不同配電線路經改造形成同一電氣連接部分,且同時停送電者。(3)同一高壓配電站、開閉所內,全部停電或屬于同一電壓等級、同時停送電、工作中不會觸及帶電導體的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的工作。(4)配電變壓器及與其連接的高低壓配電線路、設備上同時停送電的工作。(5)同一天在幾處同類型高壓配電站、開閉所、箱式變電站、柱上變壓器等配電設備上依次進行的同類型停電工作。同一張工作票多點工作,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線路名稱、設備雙重名稱、工作任務、安全措施應填寫完整。不同工作地點的工作應分欄填寫。3.3.9.2以下情況可使用一張配電第二種工作票:(1)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不同配電線路或不同工作地點上的不停電工作。(2)同一高壓配電站、開閉所內,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的同類型不停電工作。3.3.93.3.9.4對同一個工作日、相同安全措施的多條低壓配電線路或設備上的工作,可使用一張低壓工作票。3.3.9.5工作負責人應提前知曉工作票內容,并做好工作準備。3.3.9.6工作許可時,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其余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3.3.9.7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若一張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指定每個小組的小組負責人(監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見附錄G)。3.3.9.8工作任務單應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工作任務單由工作負責人許可,一份由工作負責人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后,由小組負責人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3.3.9.9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應包括所有工作任務單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幾個小組同時工作,使用工作任務單時,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員欄內,可只填寫各工作任務單的小組負責人姓名。工作任務單上應填寫本工作小組人員姓名。3.3.9.10一回線路檢修(施工),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停電線路的運維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驗電、接地。3.3.9.11需要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按許可單位確定數量),分別經變電站或發電廠等設備運維管理單位的工作許可人許可,并留存。檢修(施工)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設備運維管理單位備案。.3.9.12在原工作票的停電及安全措施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應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簽發、許可手續。3.3.9.13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若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并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注明。3.3.9.14在配電線路、設備上進行非電氣專業工作(如電力通信工作等),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并履行工作許可、監護等相關安全組織措施。3.3.9.15配電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天送達設備運維管理單位(包括信息系統送達);通過傳真送達的工作票,其工作許可手續應待正式工作票送到后履行。需要運維人員操作設備的配電帶電作業工作票和需要辦理工作許可手續的配電第二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天送達設備運維管理單位。3.3.9.16已終結的工作票(含工作任務單)、故障緊急搶修單、現場勘察記錄至少應保存1年。3.3.10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3.3.10.1配電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準的檢修時間為限。批準的檢修時間為調度控制中心或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批準的開工至完工時間。3.3.10.2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應在工作票的有效期內,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得到同意后給予辦理;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的配電第二種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申請,得到同意后給予辦理。3.3.10.3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手續應記錄在工作票上。3.3.10.4帶電作業工作票不得延期。3.3.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3.3.1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配電網絡接線方式、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批準的人員擔任,名單應公布。3.3.11.2工作負責人應由有本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經工區(車間,下同)批準的人員擔任,名單應公布。3.3.11.3工作許可人應由熟悉配電網絡接線方式、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經工區批準的人員擔任,名單應公布。工作許可人包括值班調控人員、運維人員、相關變配電站(含用戶變)和發電廠運維人員、配合停電線路許可人及現場許可人等。3.3.11.4專責監護人應由具有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擔任。3.3.12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3.3.12.1工作票簽發人:(1)確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確認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3)確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適當、充足。3.3.12.2工作負責人:(1)正確組織工作。(2)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完善。(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工作任務、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險點告知,并確認每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簽名。(4)組織執行工作票所列由其負責的安全措施。(5)監督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執行現場安全措施。(6)關注工作班成員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是否出現異常跡象,人員變動是否合適。3.3.12.3工作許可人:(1)審票時,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對工作票所列內容發生疑問時,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予以補充。(2)保證由其負責的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正確。(3)確認由其負責的安全措施正確實施。3.3.12.4專責監護人:(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監護范圍內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被監護人員的不安全行為。3.3.12.5工作班成員:(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簽名確認手續。(2)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專責監護人的指揮,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勞動紀律,在指定的作業范圍內工作,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3)正確使用施工機具、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3.4工作許可制度3.4.1各工作許可人應在完成工作票所列由其負責的停電和裝設接地線等安全措施后,方可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3.4.2值班調控人員、運維人員在向工作負責人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應記錄工作班組名稱、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3.4.3現場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前,工作許可人應與工作負責人核對線路名稱、設備雙重名稱,檢查核對現場安全措施,指明保留帶電部位。3.4.4填用配電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應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并由工作負責人確認工作票所列當前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下令開始工作。所有許可手續(工作許可人姓名、許可方式、許可時間等)均應記錄在工作票上。3.4.5帶電作業需要停用重合閘(含已處于停用狀態的重合閘),應向調控人員申請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3.4.6填用配電第二種工作票的配電線路工作,可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3.4.7用戶側設備檢修,需電網側設備配合停電時,應得到用戶停送電聯系人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電。在電網側設備停電措施實施后,由電網側設備的運維管理單位或調度控制中心負責向用戶停送電聯系人許可?;謴退碗姡瑧拥接脩敉K碗娐撓等说墓ぷ鹘Y束報告,做好錄音并記錄后方可進行。3.4.8在用戶設備上工作,許可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檢查確認用戶設備的運行狀態、安全措施符合作業的安全要求。作業前檢查多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用戶已采取機械或電氣聯鎖等防反送電的強制性技術措施。3.4.9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1)當面許可。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記錄許可時間,并分別簽名。(2)電話許可。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分別記錄許可時間和雙方姓名,復誦核對無誤。3.4.10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運行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工作中若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先取得對方同意,并及時恢復,變更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值班日志或工作票上。3.4.11禁止約時停、送電。3.5工作監護制度3.5.1工作許可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并履行簽名確認手續,方可下達開始工作的命令。3.5.2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3.5.3檢修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宜單獨進入或滯留在高壓配電室、開閉所等帶電設備區域內。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光纖回路檢查等),而且現場設備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個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告知。3.5.4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檢修(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責監護人,并確定其監護的人員和工作范圍。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專責監護人需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3.5.5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需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全體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工作負責人若需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班成員及所有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續,并在工作票上簽名確認。3.5.6工作班成員的變更,應經工作負責人的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做好變更記錄;中途新加入的工作班成員,應由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對其進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確認手續。3.6工作間斷、轉移制度3.6.1工作中,遇雷、雨、大風等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應下令停止工作。3.6.2工作間斷,若工作班離開工作地點,應采取措施或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3.6.3工作間斷,工作班離開工作地點,若接地線保留不變,恢復工作前應檢查確認接地線完好;若接地線拆除,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裝設接地線。3.6.4使用同一張工作票依次在不同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在開工前一次做完,則在工作地點轉移時不需要再分別辦理許可手續;若工作票所列的停電、接地等安全措施隨工作地點轉移,則每次轉移均應分別履行工作許可、終結手續,依次記錄在工作票上,并填寫使用的接地線編號、裝拆時間、位置等隨工作地點轉移情況。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逐一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3.6.5一條配電線路分區段工作,若填用一張工作票,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在線路檢修狀態下,由工作班自行裝設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可分段執行。工作票上應填寫使用的接地線編號、裝拆時間、位置等隨工作區段轉移情況。3.7工作終結制度3.7.1工作完工后,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工作地段的狀況,確認工作的配電設備和配電線路的桿塔、導線、絕緣子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個人保安線和其他工具、材料,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線路、設備上撤離后,再命令拆除由工作班自行裝設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接地線拆除后,任何人不得再登桿工作或在設備上工作。3.7.2工作地段所有由工作班自行裝設的接地線拆除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向相關工作許可人(含配合停電線路、設備許可人)報告工作終結。3.7.3多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后,方可與工作許可人辦理工作終結手續。3.7.4工作終結報告應按以下方式進行。3.7.4.1當面報告。3.7.4.2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3.7.5工作終結報告應簡明扼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設備)上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位置稱號、設備雙重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所修項目、試驗結果、設備改動情況和存在問題等,工作班自行裝設的接地線已全部拆除,線路(設備)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3.7.6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終結報告,并確認所有工作已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撤離,所有接地線已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做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4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4.1在配電線路和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4.1.1停電。4.1.2驗電。4.1.3接地。4.1.4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4.2停電4.2.1工作地點,應停電的線路和設備。4.2.1.1檢修的配電線路或設備。4.2.1.2與檢修配電線路、設備相鄰、安全距離小于表4-1規定的運行線路或設備。4.2.1.3大于表4-1、小于表3-1規定且無絕緣遮蔽或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表4-1作業人員工作中正?;顒臃秶c高壓線路、設備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0.3520、350.604.2.1.4危及線路停電作業安全,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或同桿(塔)架設線路。4.2.1.5有可能從低壓側向高壓側反送電的設備。4.2.1.6工作地段內有可能反送電的各分支線(包括用戶,下同)。4.2.1.7其他需要停電的線路或設備。4.2.2檢修線路、設備停電,應把工作地段內所有可能來電的電源全部斷開(任何運行中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應視為帶電設備)。4.2.3停電時應拉開隔離開關(刀閘),手車開關應拉至試驗或檢修位置,使停電的線路和設備各端都有明顯斷開點。若無法觀察到停電線路、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線路、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無明顯斷開點也無電氣、機械等指示時,應斷開上一級電源。4.2.4對難以做到與電源完全斷開的檢修線路、設備,可拆除其與電源之間的電氣連接。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且未接地的高壓配電線路或設備上工作。4.2.5兩臺及以上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引下線時,其中任一臺配電變壓器停電檢修,其他配電變壓器也應停電。4.2.6高壓開關柜前后間隔沒有可靠隔離的,工作時應同時停電。電氣設備直接連接在母線或引線上的,設備檢修時應將母線或引線停電。4.2.7低壓配電線路和設備檢修,應斷開所有可能來電的電源(包括解開電源側和用戶側連接線),對工作中有可能觸碰的相鄰帶電線路、設備應采取停電或絕緣遮蔽措施。4.2.8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應加鎖;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或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4.3驗電4.3.1配電線路和設備停電檢修,接地前,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接觸式驗電器或測電筆,在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處逐相分別驗電。室外低壓配電線路和設備驗電宜使用聲光驗電器。架空配電線路和高壓配電設備驗電應有人監護。4.3.2高壓驗電前,驗電器應先在有電設備上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試驗時,可用工頻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低壓驗電前應先在低壓有電部位上試驗,以驗證驗電器或測電筆良好。4.3.3高壓驗電時,人體與被驗電的線路、設備的帶電部位應保持表3-1規定的安全距離。使用伸縮式驗電器,絕緣棒應拉到位,驗電時手應握在手柄處,不得超過護環,宜戴絕緣手套。雨雪天氣室外設備宜采用間接驗電;若直接驗電,應使用雨雪型驗電器,并戴絕緣手套。4.3.4對同桿(塔)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驗電,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禁止作業人員越過未經驗電、接地的線路對上層、遠側線路驗電。4.3.5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應在兩側驗電。4.3.6低壓配電線路和設備停電后,檢修或裝表接電前,應在與停電檢修部位或表計電氣上直接相連的可驗電部位驗電。4.3.7對無法直接驗電的設備,應間接驗電,即通過設備的機械位置指示、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至少應有兩個非同樣原理或非同源的指示發生對應變化,且所有這些確定的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方可確認該設備已無電壓。檢查中若發現其他任何信號有異常,均應停止操作,查明原因。若遙控操作,可采用上述的間接方法或其他可靠的方法間接驗電。4.4接地4.4.1當驗明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的高壓配電線路和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工作地段各端和工作地段內有可能反送電的各分支線都應接地。4.4.2當驗明檢修的低壓配電線路、設備確已無電壓后,至少應采取以下措施之一防止反送電:(1)所有相線和零線接地并短路。(2)絕緣遮蔽。(3)在斷開點加鎖、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4.4.3配合停電的交叉跨越或鄰近線路,在線路的交叉跨越或鄰近處附近應裝設一組接地線。配合停電的同桿(塔)架設線路裝設接地線要求與檢修線路相同。4.4.4裝設、拆除接地線應有人監護。4.4.5在配電線路和設備上,接地線的裝設部位應是與檢修線路和設備電氣直接相連去除油漆或絕緣層的導電部分。絕緣導線的接地線應裝設在驗電接地環上。4.4.6禁止作業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若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變更情況。4.4.7作業人員應在接地線的保護范圍內作業。禁止在無接地線或接地線裝設不齊全的情況下進行高壓檢修作業。4.4.8裝設、拆除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并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4.4.9裝設的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可靠。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4.4.10裝設同桿(塔)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接地線,應先裝設低壓、后裝設高壓,先裝設下層、后裝設上層,先裝設近側、后裝設遠側。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4.4.11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充分放電。電纜作業現場應確認檢修電纜至少有一處已可靠接地。4.4.12對于因交叉跨越、平行或鄰近帶電線路、設備導致檢修線路或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時,應加裝接地線或使用個人保安線,加裝(拆除)的接地線應記錄在工作票上,個人保安線由作業人員自行裝拆。4.4.13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和專用線夾組成,接地線截面積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且高壓接地線的截面積不得小于25mm2.低壓接地線和個人保安線的截面積不得小于16mm2。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禁止用纏繞的方法接地或短路。禁止使用其他導線接地或短路。4.4.14桿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截面積大于190mm2(如ф16圓鋼)、地下深度大于0.6m的臨時接地體。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巖石、瓦礫、沙土等,應采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截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4.4.15接地線、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若由于設備原因,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連有斷路器(開關),在接地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合上后,應有保證斷路器(開關)不會分閘的措施。4.4.16低壓配電設備、低壓電纜、集束導線停電檢修,無法裝設接地線時,應采取絕緣遮蔽或其他可靠隔離措施。4.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4.5.1在工作地點或檢修的配電設備上懸掛“在此工作!”標示牌;配電設備的盤柜檢修、查線、試驗、定值修改輸入等工作,宜在盤柜的前后分別懸掛“在此工作!”標示牌。4.5.2工作地點有可能誤登、誤碰的鄰近帶電設備,應根據設備運行環境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等標示牌。4.5.3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或機構箱門鎖把手上及熔斷器操作處,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若線路上有人工作,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4.5.4由于設備原因,接地刀閘與檢修設備之間連有斷路器(開關),在接地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合上后,在斷路器(開關)的操作處或機構箱門鎖把手上,應懸掛“禁止分閘!”標示牌。4.5.5高壓開關柜內手車開關拉出后,隔離帶電部位的擋板應可靠封閉,禁止開啟,并設置“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4.5.6配電線路、設備檢修,在顯示屏上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應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閘!”標記。4.5.7高低壓配電室、開閉所部分停電檢修或新設備安裝,應在工作地點兩旁及對面運行設備間隔的遮欄(圍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遮欄(圍欄)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4.5.8配電站戶外高壓設備部分停電檢修或新設備安裝,應在工作地點四周裝設圍欄,其出入口要圍至鄰近道路旁邊,并設有“從此進出!”標示牌。工作地點四周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應朝向圍欄里面。若配電站戶外高壓設備大部分停電,只有個別地點保留有帶電設備而其他設備無觸及帶電導體的可能時,可以在帶電設備四周裝設全封閉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應朝向圍欄外面。4.5.9部分停電的工作,小于表3-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4-1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4.5.10低壓開關(熔絲)拉開(取下)后,應在適當位置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4.5.11配電設備檢修,若無法保證安全距離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的絕緣隔板代替臨時遮欄,其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H要求。4.5.12城區、人口密集區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圍欄),并在相應部位裝設警告標示牌。必要時,派人看管。4.5.13禁止越過遮欄(圍欄)。4.5.14禁止作業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遮欄(圍欄)、標示牌。因工作原因需短時移動或拆除遮欄(圍欄)、標示牌時,應有人監護。完畢后應立即恢復。4.5.15標示牌的懸掛要求和式樣見附錄I。5運行和維護5.1巡視5.1.1巡視工作應由有配電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單獨巡視人員應經工區批準并公布。5.1.2電纜隧道、偏僻山區、夜間、事故或惡劣天氣等巡視工作,應至少兩人一組進行。5.1.3正常巡視應穿絕緣鞋;雨雪、大風天氣或事故巡線,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或絕緣鞋;汛期、暑天、雪天等惡劣天氣和山區巡線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自救器具和藥品;夜間巡線應攜帶足夠的照明用具。5.1.4大風天氣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事故巡視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保持安全距離。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巡線時禁止泅渡。5.1.5雷電時,禁止巡線。5.1.6地震、臺風、洪水、泥石流等災害發生時,禁止巡視災害現場。5.1.7災害發生后,若需對配電線路、設備進行巡視,應得到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批準。巡視人員與派出部門之間應保持通信聯絡。5.1.8單人巡視,禁止攀登桿塔和配電變壓器臺架。5.1.9巡視中發現高壓配電線路、設備接地或高壓導線、電纜斷落地面、懸掛空中時,室內人員應距離故障點4m以外,室外人員應距離故障點8m以外;并迅速報告調度控制中心和上級,等候處理。處理前應防止人員接近接地或斷線地點,以免跨步電壓傷人。進入上述范圍人員應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金屬外殼時,應戴絕緣手套。5.1.10無論高壓配電線路、設備是否帶電,巡視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應有人監護,并保持表3-1的安全距離。5.1.11進入SF6配電裝置室,應先通風。5.1.12配電站、開閉所、箱式變電站等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運維人員使用。其他可以借給經批準的高壓設備巡視人員和經批準的檢修、施工隊伍的工作負責人使用,但應登記簽名,巡視或工作結束后立即交還。5.1.13低壓配電網巡視時,禁止觸碰裸露帶電部位。5.2倒閘操作5.2.1倒閘操作的方式。5.2.2.1倒閘操作有就地操作和遙控操作兩種方式。5.2.2.2具備條件的設備可進行程序操作,即應用可編程計算機進行的自動化操作。5.2.2倒閘操作的分類。5.2.1.1監護操作,是指有人監護的操作。(1)監護操作時,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2)經設備運維管理單位考試合格、批準的檢修人員,可進行配電線路、設備的監護操作,監護人應是同一單位的檢修人員或設備運維人員。檢修人員操作的設備和接、發令程序及安全要求應由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批準,并報相關部門和調度控制中心備案。5.2.1.2單人操作,是指一人進行的操作。(1)若有可靠的確認和自動記錄手段,可實行遠方單人操作。(2)實行單人操作的設備、項目及操作人員需經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或調度控制中心批準。5.2.3倒閘操作的基本條件。5.2.3.1有與現場高壓配電線路、設備和實際相符的系統模擬圖或接線圖(包括各種電子接線圖)。5.2.3.2操作的設備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包括名稱、編號、分合指示、旋轉方向、切換位置的指示及設備相色等。5.2.3.3配電設備的防誤操作閉鎖裝置不得隨意退出運行,停用防誤操作閉鎖裝置應經工區批準;短時間退出防誤操作閉鎖裝置,由配電運維班班長批準,并應按程序盡快投入。5.2.3.4下列三種情況應加掛機械鎖:(1)配電站、開閉所未裝防誤操作閉鎖裝置或閉鎖裝置失靈的刀閘手柄和網門。(2)當電氣設備處于冷備用、網門閉鎖失去作用時的有電間隔網門。(3)設備檢修時,回路中所有來電側刀閘的操作手柄。機械鎖應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鑰匙應編號并妥善保管。5.2.4操作發令。5.2.4.1倒閘操作應根據值班調控人員或運維人員的指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指令應準確、清晰,使用規范的調度術語和線路名稱、設備雙重名稱。5.2.4.2發令人和受令人應先互報單位和姓名,發布指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高壓指令應錄音并做好記錄,低壓指令應做好記錄。5.2.4.3操作人員(包括監護人)應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順序。對指令有疑問時應向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執行。5.2.4.4發令人、受令人、操作人員(包括監護人)均應具備相應資質。5.2.5操作票。5.2.5.1高壓電氣設備倒閘操作一般應由操作人員填用配電倒閘操作票(見附錄J,以下簡稱操作票)。每份操作票只能用于一個操作任務。5.2.5.2下列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1)事故緊急處理。(2)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3)程序操作。(4)低壓操作。(5)工作班組的現場操作。以上(1)-(4)項的工作,在完成操作后應做好記錄,事故緊急處理應保存原始記錄。工作班組的現場操作執行3.3.8.3要求。由工作班組現場操作的設備、項目及操作人員需經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或調度控制中心批準。5.2.5.3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分別手工或電子簽名。5.2.5.4操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操作票票面上的時間、地點、線路名稱、桿號(位置)、設備雙重名稱、動詞等關鍵字不得涂改。若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補充時,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操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5.2.5.5操作票應事先連續編號,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編號,操作票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未執行的操作票應注明“未執行”字樣,已操作的操作票應注明“已執行”字樣。操作票至少應保存1年。5.2.5.6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1)拉合設備[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跌落式熔斷器、接地刀閘等],驗電,裝拆接地線,合上(安裝)或斷開(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空氣開關、熔斷器,切換保護回路和自動化裝置,切換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控制方式,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2)拉合設備[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接地刀閘等]后檢查設備的位置。(3)停、送電操作,在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拉出、推入手車式開關前,檢查斷路器(開關)確在分閘位置。(4)在倒負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檢查相關電源運行及負荷分配情況。(5)設備檢修后合閘送電前,檢查確認送電范圍內接地刀閘已拉開、接地線已拆除。(6)根據設備指示情況確定的間接驗電和間接方法判斷設備位置的檢查項。5.2.6倒閘操作的基本要求。5.2.6.1倒閘操作前,應核對線路名稱、設備雙重名稱和狀態。5.2.6.2現場倒閘操作應執行唱票、復誦制度,宜全過程錄音。操作人應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確認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復查確認后,受令人應立即匯報發令人。5.2.6.3監護操作時,操作人在操作過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操作行為。5.2.6.4倒閘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得更改操作票,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發令人報告。待發令人再行許可后,方可繼續操作。任何人不得隨意解除閉鎖裝置。5.2.6.5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可以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報告值班調控人員(或運維人員)。5.2.6.6停電拉閘操作應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電源側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依次進行,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禁止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5.2.6.7配電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應通過間接方法如設備機械位置指示、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設備位置。判斷時,至少應有兩個非同樣原理或非同源的指示發生對應變化,且所有這些確定的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方可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檢查中若發現其他任何信號有異常,均應停止操作,查明原因。若進行遙控操作,可采用上述的間接方法或其他可靠的方法判斷設備位置。對部分無法采用上述方法進行位置檢查的配電設備,各單位可根據自身設備情況制定檢查細則。5.2.6.8解鎖工具(鑰匙)應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禁止擅自使用解鎖工具(鑰匙)。若遇特殊情況需解鎖操作,應經設備運維管理部門防誤操作裝置專責人或設備運維管理部門指定并經公布的人員到現場核實無誤并簽字,由運維人員告知值班調控人員后,方可使用解鎖工具(鑰匙)解鎖。單人操作、檢修人員在倒閘操作過程中禁止解鎖;若需解鎖,應待增派運維人員到現場,履行上述手續后處理。解鎖工具(鑰匙)使用后應及時封存并做好記錄。5.2.6.9斷路器(開關)與隔離開關(刀閘)無機械或電氣閉鎖裝置時,在拉開隔離開關(刀閘)前應確認斷路器(開關)已完全斷開。5.2.6.10操作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操作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應使用絕緣棒。雨天室外高壓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5.2.6.11裝卸高壓熔斷器,應戴護目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操作桿或絕緣夾鉗。5.2.6.12雷電時,禁止就地倒閘操作和更換熔絲。5.2.6.13單人操作時,禁止登高或登桿操作。5.2.6.14配電線路和設備停電后,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觸及線路和設備或進入遮欄(圍欄),以防突然來電。5.2.7遙控操作及程序操作。5.2.7.1實行遠方遙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設備、項目,需經本單位批準。5.2.7.2遠方遙控操作斷路器(開關)前,宜對現場發出提示信號,提醒現場人員遠離操作設備。5.2.7.3遠方遙控操作繼電保護軟壓板,至少應有兩個指示發生對應變化,且所有這些確定的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方可確認該壓板已操作到位。5.2.8配電線路操作。5.2.8.1裝設柱上開關(包括柱上斷路器、柱上負荷開關)的配電線路停電,應先斷開柱上開關,后拉開隔離開關(刀閘)。送電操作順序與此相反。5.2.8.2配電變壓器停電,應先拉開低壓側開關(刀閘),后拉開高壓側熔斷器。送電操作順序與此相反。5.2.8.3拉跌落式熔斷器、隔離開關(刀閘),應先拉開中相,后拉開兩邊相。合跌落式熔斷器、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與此相反。5.2.8.4操作柱上充油斷路器(開關)或與柱上充油設備同桿(塔)架設的斷路器(開關)時,應防止充油設備爆炸傷人。5.2.8.5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熔絲,應拉開低壓側開關(刀閘)和高壓側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摘掛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使用絕緣棒,并派人監護。5.2.8.6就地使用遙控器操作斷路器(開關),遙控器的驗編碼應與斷路器(開關)編號唯一對應。操作前,應核對現場設備雙重名稱。遙控器應有閉鎖功能,須在解鎖后方可進行遙控操作。為防止誤碰解鎖按鈕,應對遙控器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5.2.9低壓電氣操作。5.2.9.1操作人員接觸低壓金屬配電箱(表箱)前應先驗電。5.2.9.2有總斷路器(開關)和分路斷路器(開關)的回路停電,應先斷開分路斷路器(開關),后斷開總斷路器(開關)。送電操作順序與此相反。5.2.9.3有刀開關和熔斷器的回路停電,應先拉開刀開關,后取下熔斷器。送電操作順序與此相反。5.2.9.4有斷路器(開關)和插拔式熔斷器的回路停電,應先斷開斷路器(開關),并在負荷側逐相驗明確無電壓后,方可取下熔斷器。5.3砍剪樹木5.3.1砍剪樹木應有人監護。5.3.2砍剪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作業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表5-1鄰近或交叉其他高壓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1.03305.020、352.55006.066、1103.07509.02204.0100010.5±503.0±66010.0±4008.2±80011.1±5007.85.3.3待砍剪的樹木下方和倒樹范圍內不得有人逗留。5.3.4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線路上,應使用絕緣繩索將其拉向與線路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5.3.5砍剪山坡樹木應做好防止樹木向下彈跳接近線路的措施。5.3.6砍剪樹木時,應防止馬蜂等昆蟲或動物傷人。5.3.7上樹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不得系在待砍剪樹枝的斷口附近或以上。不得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不得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樹木。5.3.8風力超過5級時,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帶電線路的樹木。5.3.9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員操作。使用時,應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有無鐵釘等金屬物件,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6架空配電線路工作6.1坑洞開挖6.1.1挖坑前,應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設施的主管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措施。6.1.2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路面鋪設材料和泥土應分別堆置,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6.1.3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作業時,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并做好防止土層塌方的臨邊防護措施。6.1.4在土質松軟處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不得站在擋板、撐木上傳遞土石或放置傳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6.1.5在下水道、煤氣管線、潮濕地、垃圾堆或有腐質物等附近挖坑時,應設監護人。在挖深超過2m的坑內工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風和持續檢測等。監護人應密切注意挖坑人員,防止煤氣、硫化氫等有毒氣體中毒及沼氣等可燃氣體爆炸。6.1.6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示牌,夜間掛紅燈。6.1.7塔腳檢查,在不影響鐵塔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塔腳同時挖坑。6.1.8桿塔基礎附近開挖時,應隨時檢查桿塔穩定性。若開挖影響桿塔的穩定性時,應在開挖的反方向加裝臨時拉線,開挖基坑未回填時禁止拆除臨時拉線。6.1.9變壓器臺架的木桿打幫樁時,相鄰兩桿不得同時挖坑。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的措施。使用鐵釬時,應注意上方導線。6.2桿塔上作業6.2.1登桿塔前,應做好以下工作:(1)核對線路名稱和桿號。(2)檢查桿根、基礎和拉線是否牢固。(3)檢查桿塔上是否有影響攀登的附屬物。(4)遇有沖刷、起土、上拔或導地線、拉線松動的桿塔,應先培土加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架桿。(5)檢查登高工具、設施(如腳扣、升降板、安全帶、梯子和腳釘、爬梯、防墜裝置等)是否完整牢靠。(6)攀登有覆冰、積雪、積霜、雨水的桿塔時,應采取防滑措施。(7)攀登過程中應檢查橫向裂紋和金具銹蝕情況。6.2.2桿塔作業應禁止以下行為:(1)攀登桿基未完全牢固或未做好臨時拉線的新立桿塔。(2)攜帶器材登桿或在桿塔上移位。(3)利用繩索、拉線上下桿塔或順桿下滑。6.2.3桿塔上作業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1)作業人員攀登桿塔、桿塔上移位及桿塔上作業時,手扶的構件應牢固,不得失去安全保護,并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損壞的措施。(2)在桿塔上作業時,宜使用有后備保護繩或速差自鎖器的雙控背帶式安全帶,安全帶和保護繩應分掛在桿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構件上。(3)上橫擔前,應檢查橫擔腐蝕情況、聯結是否牢固,檢查時安全帶(繩)應系在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4)在人員密集或有人員通過的地段進行桿塔上作業時,作業點下方應按墜落半徑設圍欄或其他保護措施。(5)桿塔上下無法避免垂直交叉作業時,應做好防落物傷人的措施,作業時要相互照應,密切配合。(6)桿塔上作業時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6.2.4在桿塔上使用梯子或臨時工作平臺,應將兩端與固定物可靠連接,一般應由一人在其上作業。6.2.5雷電時,禁止線路桿塔上作業。6.3桿塔施工6.3.1立、撤桿應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應交待施工方法、指揮信號和安全措施。6.3.2居民區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桿,應設警戒范圍或警告標志,并派人看守。6.3.3立、撤桿塔時,禁止基坑內有人。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應在桿塔高度的1.2倍距離以外。6.3.4頂桿及叉桿只能用于豎立8m以下的拔梢桿,不得用鐵鍬、木樁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作業人員應均勻分布在電桿兩側。6.3.5立桿及修整桿坑,應采用拉繩、叉桿等控制桿身傾斜、滾動。6.3.6使用臨時拉線的安全要求:(1)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作受力樁。(2)一個錨樁上的臨時拉線不得超過兩根。(3)臨時拉線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動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4)臨時拉線綁扎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5)臨時拉線應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承力后方可拆除。(6)桿塔施工過程需要采用臨時拉線過夜時,應對臨時拉線采取加固和防盜措施。6.3.7利用已有桿塔立、撤桿,應檢查桿塔根部及拉線和桿塔的強度,必要時應增設臨時拉線或采取其他補強措施。6.3.8使用吊車立、撤桿塔,鋼絲繩套應掛在電桿的適當位置以防止電桿突然傾倒。撤桿時,應先檢查有無卡盤或障礙物并試拔。6.3.9使用倒落式抱桿立、撤桿,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下端部應固定牢固,抱桿頂部應設臨時拉線,并由有經驗的人員均勻調節控制。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纜風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6.3.10使用固定式抱桿立、撤桿,抱桿基礎應平整堅實,纜風繩應分布合理、受力均勻。6.3.11整體立、撤桿塔前,應全面檢查各受力、聯結部位情況,全部滿足要求方可起吊。6.3.12在帶電線路、設備附近立、撤桿塔,桿塔、拉線、臨時拉線、起重設備、起重繩索應與帶電線路、設備保持表6-1所規定的安全距離,且應有防止立、撤桿過程中拉線跳動和桿塔傾斜接近帶電導線的措施。表6-1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kV)<110、2035、66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離(m)1.52.04.05.06.07.08.56.3.13已經立起的桿塔,回填夯實后方可撤去拉繩及叉桿。6.3.14桿塔檢修(施工)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1)不得隨意拆除未采取補強措施的受力構件。(2)調整桿塔傾斜、彎曲、拉線受力不均時,應根據需要設置臨時拉線及其調節范圍,并應有專人統一指揮。(3)桿塔上有人時,禁止調整或拆除拉線。6.4放線、緊線與撤線6.4.1放線、緊線與撤線工作均應有專人指揮、統一信號,并做到通信暢通、加強監護6.4.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地方放線、撤線,應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做好跨越架搭設、封航、封路、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安全措施。6.4.3工作前應檢查確認放線、緊線與撤線工具及設備符合要求。6.4.4放線、緊線前,應檢查確認導線無障礙物掛住,導線與牽引繩的連接應可靠,線盤架應穩固可靠、轉動靈活、制動可靠。6.4.5緊線、撤線前,應檢查拉線、樁錨及桿塔。必要時,應加固樁錨或增設臨時拉線。拆除桿上導線前,應檢查桿根,做好防止倒桿措施,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6.4.6放線、緊線時,遇接線管或接線頭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處有卡、掛現象,應松線后處理。處理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卡線處外側,采用工具、大繩等撬、拉導線。禁止用手直接拉、推導線。6.4.7放線、緊線與撤線時,作業人員不應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牽引繩、導線的內角側,展放的導線圈內以及牽引繩或架空線的垂直下方。6.4.8放、撤導線應有人監護,注意與高壓導線的安全距離,并采取措施防止與低壓帶電線路接觸。6.4.9禁止采用突然剪斷導線的做法松線。6.4.10采用以舊線帶新線的方式施工,應檢查確認舊導線完好牢固;若放線通道中有帶電線路和帶電設備,應與之保持安全距離,無法保證安全距離時應采取搭設跨越架等措施或停電。牽引過程中應安排專人跟蹤新舊導線連接點,發現問題立即通知停止牽引。6.4.11在交通道口采取無跨越架施工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車輛掛碰施工線路。6.5高壓架空絕緣導線工作6.5.1架空絕緣導線不得視為絕緣設備,作業人員或非絕緣工器具、材料不得直接接觸或接近。架空絕緣導線與裸導線線路的作業安全要求相同。6.5.2禁止作業人員穿越未停電接地或未采取隔離措施的絕緣導線進行工作。6.5.3在停電檢修作業中,開斷或接入絕緣導線前,應做好防感應電的安全措施。6.6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6.6.1在帶電桿塔上進行測量、防腐、巡視檢查、緊桿塔螺栓、清除桿塔上異物等工作,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3-1的規定。若不能保持表3-1要求的距離時,應按照帶電作業或停電進行。6.6.2工作中,應使用絕緣無極繩索,風力應小于5級,并設人監護。6.6.3若停電檢修的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交叉或接近,并導致工作時人員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線路接觸或接近至表5-1安全距離以內,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接地。若交叉或鄰近的線路無法停電時,應遵守6.6.4~6.6.7條的規定。工作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線路的措施。6.6.4鄰近帶電線路工作時,人體、導線、施工機具等與帶電線路的距離應滿足表5-1規定,作業的導線應在工作地點接地,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6.6.5在帶電線路下方進行交叉跨越檔內松緊、降低或架設導線的檢修及施工,應采取防止導線跳動或過牽引與帶電線路接近至表5-1安全距離的措施。6.6.6停電檢修的線路若在另一回線路的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情況下進行放松或架設導線、更換絕緣子等工作時,應采取作業人員充分討論后經批準執行的安全措施。措施應能保證:(1)檢修線路的導、地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的導線應保持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2)要有防止導、地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6.6.7與帶電線路平行、鄰近或交叉跨越的線路停電檢修,應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誤登桿塔:(1)每基桿塔上都應有線路名稱、桿號。(2)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名稱、桿號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宣布開始工作。(3)在該段線路上工作,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應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名稱、桿號無誤,并設專人監護,方可攀登。6.7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6.7.1工作票中應填寫多回線路中每回線路的雙重稱號(即線路名稱和位置稱號)。6.7.2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前,應與工作許可人核對停電線路雙重稱號無誤。6.7.3禁止在有同桿(塔)架設的10(2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進行另一回線路的停電施工作業。6.7.4在同桿(塔)架設的10(2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當滿足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且采取可靠防止人身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下層線路的登桿停電檢修工作。6.7.5為防止誤登有電線路,應采取以下措施:(1)每基桿塔應設識別標記(色標、判別標幟等)和線路名稱、桿號。(2)工作前應發給作業人員相對應線路的識別標記。(3)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線路名稱、桿號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宣布開始工作。(4)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應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線路名稱、桿號無誤后,方可攀登。(5)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6.7.6在帶電導線附近使用綁線時,應在下面繞成小盤再帶上桿塔。禁止在桿塔上卷繞或放開綁線。7配電設備工作7.1柱上變壓器臺架工作7.1.1柱上變壓器臺架工作前,應檢查確認臺架與桿塔聯結牢固、接地體完好。7.1.2柱上變壓器臺架工作,應先斷開低壓側的空氣開關、刀開關,再斷開變壓器臺架的高壓線路的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高低壓側驗電、接地后,方可工作。若變壓器的低壓側無法裝設接地線,應采用絕緣遮蔽措施。7.1.3柱上變壓器臺架工作,人體與高壓線路和跌落式熔斷器上部帶電部分應保持安全距離。不宜在跌落式熔斷器下部新裝、調換引線,若必須進行,應采用絕緣罩將跌落式熔斷器上部隔離,并設專人監護。7.2箱式變電站工作7.2.1箱式變電站停電工作前,應斷開所有可能送電到箱式變電站的線路的斷路器(開關)、負荷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驗電、接地后,方可進行箱式變電站的高壓設備工作。7.2.2變壓器高壓側短路接地、低壓側短路接地或采取絕緣遮蔽措施后,方可進入變壓器室工作。7.3配電站、開閉所工作7.3.1配電站、開閉所的環網柜應在沒有負荷的狀態下更換熔斷器。7.3.2環網柜應在停電、驗電、合上接地刀閘后,方可打開柜門。7.3.3環網柜部分停電工作,若進線柜線路側有電,進線柜應設遮欄,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在進線柜負荷開關的操作把手插入口加鎖,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在進線柜接地刀閘的操作把手插入口加鎖。7.3.4配電站的變壓器室內工作,人體與高壓設備帶電部分應保持表3-1規定的安全距離。7.3.5配電變壓器柜的柜門應有防誤入帶電間隔的措施,新設備應安裝防誤入帶電間隔閉鎖裝置。7.3.6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工器具及搬動梯子、管子等長物,應滿足安全距離要求。在帶電設備周圍禁止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7.3.7在配電站或高壓室內搬動梯子、管子等長物,應放倒,由兩人搬運,并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在配電站的帶電區域內或鄰近帶電線路處,禁止使用金屬梯子。7.4計量、負控裝置工作7.4.1工作時,應有防止電流互感器二次側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和防止相間短路、相對地短路、電弧灼傷的措施。7.4.2電源側不停電更換電能表時,直接接入的電能表應將出線負荷斷開;經電流互感器接入的電能表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后進行。7.4.3現場校驗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應停電進行,試驗時應有防止反送電、防止人員觸電的措施。7.4.4負控裝置安裝、維護和檢修工作一般應停電進行,若需不停電進行,工作時應有防止誤碰運行設備、誤分閘的措施。8低壓電氣工作8.1一般要求8.1.1低壓電氣帶電工作應戴手套、護目鏡,并保持對地絕緣。8.1.2低壓配電網中的開斷設備應易于操作,并有明顯的開斷指示。8.1.3低壓電氣工作前,應用低壓驗電器或測電筆檢驗檢修設備、金屬外殼和相鄰設備是否有電。8.1.4低壓電氣工作,應采取措施防止誤入相鄰間隔、誤碰相鄰帶電部分。8.1.5低壓電氣工作時,拆開的引線、斷開的線頭應采取絕緣包裹等遮蔽措施。8.1.6低壓電氣帶電工作,應采取絕緣隔離措施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8.1.7低壓電氣帶電工作時,作業范圍內電氣回路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投入運行。8.1.8低壓電氣帶電工作使用的工具應有絕緣柄,其外裸露的導電部位應采取絕緣包裹措施;禁止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8.1.9所有未接地或未采取絕緣遮蔽、斷開點加鎖掛牌等可靠措施隔絕電源的低壓線路和設備都應視為帶電。未經驗明確無電壓,禁止觸碰導體的裸露部分。8.1.10不填用工作票的低壓電氣工作可單人進行。8.2低壓配電網工作8.2.1帶電斷、接低壓導線應有人監護。斷、接導線前應核對相線(火線)、零線。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相線(火線),后斷開零線。搭接導線時,順序應相反。禁止人體同時接觸兩根線頭。禁止帶負荷斷、接導線。8.2.2高低壓同桿(塔)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前,應先檢查與高壓線路的距離,并采取防止誤碰高壓帶電線路的措施。8.2.3高低壓同桿(塔)架設,在下層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隔離措施或未停電接地時,作業人員不得穿越。8.2.4低壓裝表接電時,應先安裝計量裝置后接電。8.2.5電容器柜內工作,應斷開電容器的電源、逐相充分放電后,方可工作。8.2.6在配電柜(盤)內工作,相鄰設備應全部停電或采取絕緣遮蔽措施。8.2.7當發現配電箱、電表箱箱體帶電時,應斷開上一級電源,查明帶電原因,并作相應處理。8.2.8配電變壓器測控裝置二次回路上工作,應按低壓帶電工作進行,并采取措施防止電流互感器二次側開路。8.2.9使用鉗形電流表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電流,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位,以防相間短路。8.2.10非運維人員進行的低壓測量工作,宜填用低壓工作票。8.3低壓用電設備工作8.3.1在低壓用電設備(如充電樁、路燈、用戶終端設備等)上工作,應采用工作票或派工單、任務單、工作記錄、口頭、電話命令等形式,口頭或電話命令應留有記錄。8.3.2在低壓用電設備上工作,需高壓線路、設備配合停電時,應填用相應的工作票。8.3.3在低壓用電設備上停電工作前,應斷開電源、取下熔絲,加鎖或懸掛標示牌,確保不誤合。8.3.4在低壓用電設備上停電工作前,應驗明確無電壓,方可工作。9帶電作業9.1一般要求9.1.1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kV(20kV)的高壓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和絕緣手套作業法進行的帶電作業。其他等級高壓配電線路可參照執行。在海拔1000m以上進行帶電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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