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_第1頁
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_第2頁
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_第3頁
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_第4頁
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頁共頁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首先,“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擬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當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根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那么: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承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____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方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那么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持。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____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假如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假如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假如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方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定金是一個標準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假設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假設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假設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訂金并非一個標準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懇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假設開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當違約責任。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假設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那么假設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開展商有權沒收買房者的定金;假設開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那么購房者有權要求開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假如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么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了。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專家目前提醒費者,購置商品房一定要注意“定金”與“訂金”的.不同,莫把“定金”當“訂金”。消費者購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勞前,一定要看清交納的款項終究是“定金”還是“訂金”。對于“定金”,根據《合同法》相關條文規定,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假如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至于“訂金”,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視為“預付款”,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假如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訂金和定金哪個受保護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附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可以成立,還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異。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那么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那么,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那么,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訂金與定金的詳細區別“訂金”與“定金”的含義:“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說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假如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假如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置方雙們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訂金”那么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如今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假如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假如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拓展:合同法規定的定金比例:1、定金的數額原那么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局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購房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方,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么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2、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回絕承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理論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承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回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施行定金處分。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那么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假設當事人約定定金并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假如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局部,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成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存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承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當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當損害賠償的責任。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背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那么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分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局部得到履行,局部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展定金處分,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那么的規定。對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那么。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那么。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分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標準的,在審訊理論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假設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假設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根據我國《民法通那么》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如今四個方面: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背;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局部,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背。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