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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采礦權出讓合同要點:甲方(出讓方、主管國家機關)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受讓方),乙方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等費用。本文本具有行政協議性質。甲方(出讓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受讓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甲乙雙方經自愿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規,就甲方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出讓標的1.1.甲方向乙方出讓如下采礦權:(1)開采項目名稱:
;(2)地理位置:
礦區范圍,由
個拐點圈定,拐點坐標為
(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范圍圖);(3)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4)開采深度:
米至
米標高;(5)開采礦種:
;(6)開采方式:
;(7)開采方法:
;(8)根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可采儲量為
噸;(9)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1.2.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不包括埋藏物、文物、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1.3.乙方于
年月日以出讓的方式取得該采礦權。2.出讓期限2.1.本合同出讓采礦權的出讓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含當日)至
年
月
日(含當日)止。2.2.如本合同約定采礦權出讓起止日期與甲方向乙方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上記載的采礦權出讓期限(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一致的,以采礦許可證的記載為準。3.出讓收益及繳納方式3.1.出讓收益采礦權出讓收益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不包括采礦權占用費、資源稅、登記手續費等其他未載明的費用。3.2.繳納方式(1)首筆款:¥
元,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2)第二筆款:¥
元,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第三筆款:¥
元,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4)尾款:¥
元,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3.甲方指定收款賬號: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甲方未授權任何員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賬號付款導致損失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3.4.其他費用乙方除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外,還應當向甲方繳納第一個開采年度的采礦權占用費人民幣(大寫)
元(¥
元)、資源稅人民幣(大寫)
元(¥
元)、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人民幣(大寫)
元(¥
元)。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4.1.甲方在收到乙方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后的15日內向乙方移交《礦普查地質報告》及《礦普查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4.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齊全的采礦權申請登記資料后,40日內依法向乙方頒發采礦許可證,并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采礦權占用費等。4.3.甲方保護乙方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礦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采礦權被提前收回的,本合同解除。4.4.甲方保留對本合同采礦權的規劃調整權,原礦產資源規劃如有修改,乙方應按調整后的規劃執行。如乙方因規劃調整后不愿意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4.5.甲方有權對乙方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4.6.甲方特別提示:采礦投資風險較大,甲方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因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一定的差距。對此,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5.乙方的權利和義務5.1.乙方應當妥善保護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當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5.2.乙方在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礦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符合以下要求:5.2.1.具有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以及按照此方案制定的礦山設計方案。5.2.2.具有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準文件;具有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并按照此方案進行施工。5.2.3.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和方法、礦山生產規模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5.2.4.開采回收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等指標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5.2.5.其他要求。5.3.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開工申請,但延期開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自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自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超過6個月不開工的,視為乙方無償放棄采礦權。5.4.乙方必須主動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主動向甲方提交年度報告。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確保礦山安全生產,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5.5.乙方在開采期間,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占用費、資源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5.6.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使用土地、山林、道路、“三廢”存放及處理等事項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5.7.乙方在采礦作業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現象以及文物古跡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對現場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甲方和相關部門。5.8.乙方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不得損害、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或設施。乙方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地質災害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5.9.乙方應依照相關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因開采礦產資源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乙方向甲方繳存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甲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5.10.在出讓期限內,乙方需要改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進行施工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6.采礦權的設立、變更、延續和注銷6.1.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首次繳納或全部繳納出讓收益、采礦權占用費、資源稅,并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采礦權出讓收益、采礦權占用費、資源稅、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繳存憑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產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準文件、營業執照,向甲方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6.2.分期繳納出讓收益的乙方,甲方向其頒發有效期與每次付款期限一致的采礦許可證。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時間及金額繳納出讓收益的,甲方不予受理該采礦許可證的延續登記,采礦權由甲方無償收回。6.3.甲方應當在受理采礦權登記及延續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和延續,頒發或重新換發采礦許可證。6.4.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變更主要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變更企業名稱、經批準轉讓采礦權等情形發生時,乙方應向甲方申請變更登記。6.5.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出讓期限即將屆滿,乙方需要繼續開采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日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延續申請。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采礦權的,甲方應當在不低于市場價的條件下優先予以批準。經甲方同意乙方繼續開采的,乙方須與甲方重新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采礦權有償出讓手續,繳納采礦權出讓價款。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采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準乙方的申請。6.6.在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出讓期限屆滿日的30日前,乙方未依法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未獲批準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采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采礦區范圍內的依附物。6.7.采礦權出讓期限屆滿或本合同終止履行時,乙方應及時封堵、回填、拆除采礦作業形成的井、硐、巷道等,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按法律法規要求承擔恢復礦區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責任。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以上義務的,甲方有權采取相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恢復礦區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7.采礦權的轉讓、抵押和出租7.1.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約定繳繳納了采礦權出讓收益,并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將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轉讓(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下同)、出租、抵押。但出租、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本合同項下采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7.2.乙方將采礦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的相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出租、抵押采礦權的,出租、抵押雙方應當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甲方處申請辦理出租審批手續或抵押備案手續。轉讓采礦權的,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有權審批采礦權轉讓的機關申請辦理轉讓審批手續。7.3.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甲方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的,在轉讓采礦權之前,應當向甲方付清全部采礦權出讓收益。7.4.乙方將采礦權轉讓后,本合同約定的關于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至新的乙方。轉讓后采礦權的有效期為本合同約定的剩余年限。7.5.乙方將采礦權轉讓、出租、抵押的,依附于采礦權的其他資產可以一并轉讓、出租、抵押,但這類資產必須與采礦權分開單獨作價。7.6.乙方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8.陳述、保證和承諾8.1.乙方保證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營業執照上所記載的注冊資金已按時足額繳納,不存在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況。8.2.乙方承諾將全面履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8.3.甲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真實的,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誤導和重大遺漏。8.4.甲方具有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的相應權限,且該采礦權區塊范圍內不存在重復、交叉登記礦業權的情形。9.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1)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3)乙方在采礦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4)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他情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1)采礦許可證到期,乙方不再申請延續采礦權,或者延續采礦權申請未獲批準的;(2)乙方依法申請轉讓采礦權并獲得批準,辦理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的;(3)按本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4)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10.違約責任10.1.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乙方未按時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的,每延期一日按應付未付金額的2‰(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礦權,乙方已支付的費用不予返還。如果乙方已支付的費用不足以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組織此次采礦出讓所支付的費用、該采礦權再次出讓的收益低于本合同約定的出讓收益的差額部分等),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10.2.乙方逾期不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采礦權,已繳納費用甲方不予退還。10.3.乙方按合同約定繳納了采礦權出讓收益的,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甲方未按時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每延期一日應當按乙方已經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的5?(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延期辦理超過15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已經繳納的費用,并賠償因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10.4.甲方未按時移交本合同規定的資源儲量普查地質成果資料或在收到乙方繳納的采礦權價款及完整齊全的采礦權申請登記資料,不按時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以及交付的采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10.5.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自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開工的,視為乙方自行放棄采礦權,甲方可無償收回采礦權,但因不可抗力造成開工延遲的除外。10.6.甲方應當尊重和維護乙方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并依其職權或會同協調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因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占用采礦權,造成乙方合法采礦權益受到侵害的,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限應相應延遲。10.7.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項下所作的陳述和保證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11.其他約定11.1.不可抗力11.1.1.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合同簽署后發生的、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11.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11.2.部分無效處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權機關認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該部分不應被認為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應影響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執行性。11.3.合同解釋11.3.1.本合同的不同條款和分條款的標題與編號,僅供查閱方便之用,不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為解釋本合同任何條款或權利義務的依據。11.3.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超過”、“不滿”、“以外”不包含本數,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類似表述包含該期日當日。11.3.3.本合同中對金額或數量使用大小寫時,如大小寫不一致,應以大寫為準。11.3.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發生沖突,則應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為準的明確約定處理。如無明確約定,則各方應盡力將整個合同(包括正文與附件)作為一個整體來閱讀理解,最為明確具體的實現合同目的的條款應優先考慮。12.爭議解決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項下訂單/附件/補充協議等(如有)引起或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13.合同生效及其他13.1.本合同于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約定的乙方成為采礦權人之后的有關條款自甲方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正式生效。13.2.乙方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甲方及礦區所在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對乙方實施行政處罰。13.3.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一份,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備案一份(跨行政區域的增加份數)。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5.乙方在提交采礦權申請登記資料時,應當附具合同正本一份。簽署時間:
年
月
日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采礦權轉讓合同要點:甲方(轉讓方)向乙方(受讓方)轉讓采礦權,乙方支付相應轉讓價款。甲方(轉讓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受讓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規,就甲方向乙方轉讓采礦權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轉讓項目1.1.目標礦權1.1.1.甲方擁有的采礦權(以下簡稱“目標礦權”)信息如下:(1)采礦許可證:編號為
,發證機關為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開采礦種為:
;(3)目標礦權的地理位置:
;(4)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5)礦區范圍坐標:
(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范圍圖);(6)甲方通過
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探轉采/轉讓
方式于
年
月
日依法獲得目標礦權。(7)甲方已經投入采礦滿
年,
未/已
依法辦理了儲量占用登記,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所占用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1.2.甲方將目標礦權轉讓并變更登記至乙方名下,由乙方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后繼續進行開采。2.轉讓價款及支付2.1.轉讓價款2.1.1.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
元)(合同價款)。2.1.2.轉讓價款不包括采礦權占用費、資源稅、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采礦杈登記費等。2.2.支付方式預付款:¥
元,乙方應在收到甲方交付的目標礦權采礦許可證原件的當日支付。第二筆款:轉讓價款的
%,¥
元,乙方應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后的5日內支付:(1)目標礦權的轉讓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批準;(2)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了礦業權交易鑒證文件;(3)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第4.3條約定的全部義務。尾款:¥
元,乙方應在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采礦許可證之日后的5日內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2.3.甲方指定收款賬號: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甲方未授權任何員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賬號付款導致損失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2.4.發票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全額稅務發票。發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電話:
開戶行及賬號:
2.5.交易稅費的承擔2.5.1.因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本合同項下目標礦權轉讓交易而應當繳納的交易手續費,由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2.5.2.除本條所述交易手續費以外的其他因目標礦權的轉讓而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分別予以承擔和繳納。2.5.3.截至本合同簽訂之前,依照法律規定及政府規章應由甲方繳納的各種稅費,由甲方承擔并在辦理過程中及時繳納。3.目標礦權轉讓條件與要求3.1.甲方應確認: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至目標礦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目標礦權的采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目標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目標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目標礦權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目標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質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轉讓的情形;目標礦權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凍結等限制轉讓的情況。3.2.甲方已依法繳納了采礦權占用費、采礦權出讓收益(如需繳納的話)、資源稅,并繳存了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3.3.甲方已按照規定填報了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3.4.甲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不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不存在越界開采的非法行為;甲方嚴格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3.5.甲方已依法辦理了采礦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至目標礦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甲方沒有違反,也不會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土地使用合同沒有,也不會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4.目標礦權的轉讓審批及登記4.1.本合同簽署后5日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目標礦權的采礦許可證正本原件,乙方在收到目標礦權采礦許可證原件后,應當向甲方出具收據,并于當日向甲方支付預付款。4.2.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預付款后5日內,向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辦理目標礦權轉讓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對于其中應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署后5日內提交給甲方。對于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甲方應按要求及時提供。4.3.目標礦權的轉讓獲得批準時,甲方應履行如下義務:4.3.1.如需按評估備案結果補交采礦權出讓收益的,應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補交采礦權出讓收益。4.3.2.應向礦業權交易機構繳納相應的費用,并將繳費發票復印件交付給乙方。4.3.3.應在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目標礦權的轉讓之日起5日內,向乙方移交該目標礦權礦區范圍內的全部地質資料。4.4.目標礦權的轉讓未能獲得批準時的處理4.4.1.非因可歸責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轉讓申請未能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本合同終止履行。4.4.2.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后5日內,向乙方退還全部預付款,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乙方支付預付款的利息。4.5.礦業權登記4.5.1.甲方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且乙方支付完成第二筆轉讓價款后的5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礦業權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4.5.2.因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辦理的,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在乙方申請辦理目標礦權變更登記的過程中,甲方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協助。5.目標礦權的年檢和延續5.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仍然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乙方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辦理年檢和延續登記手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5.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并致使目標礦權滅失或無法辦理轉讓及變更登記手續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6.陳述與保證6.1.甲方的陳述與保證6.1.1.目標礦權的轉讓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其他情形。6.1.2.目標礦權轉讓完成后,不存在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可能基于目標礦權轉讓前因可歸責于甲方的原因或行為而吊銷目標礦權的情形。6.1.3.甲方已完成了轉讓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批準外)、備案等程序;甲方轉讓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合同。6.1.4.采礦權變更前甲方應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而未承擔的法律責任仍由甲方依法承擔。6.1.5.甲方承諾:在本合同簽署后,甲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目標礦權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目標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6.2.乙方的陳述與保證6.2.1.乙方為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受讓目標礦權的資格條件。6.2.2.乙方已完成了受讓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批準外)、備案等程序;乙方受讓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合同。6.2.3.乙方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履行支付目標礦權轉讓價款的義務。6.2.4.乙方聲明:合同簽訂前,已詳細閱讀了該采礦權的所有技術資料,并經過實地踏勘考察,同時也對該礦權周邊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條件做了充分的調查和論證。乙方承諾受讓該礦權后發生的一切風險均由乙方承擔。7.違約責任7.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逾期金額5?(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付款義務。7.2.乙方逾期付款超過15日,且目標礦權尚未完成變更登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還目標礦權采礦許可證原件,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目標礦權轉讓價款20%(百分之二十)的違約責任。7.3.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的,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該礦區范圍內的全部地質資料,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于甲方未按時提供采礦權的全部資料而致使乙方辦理延期的,每日以已支付轉讓價款的5?(萬分之五)向乙方給付違約金。7.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7.4.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交付目標礦權采礦許可證原件,且逾期超過15日的;7.4.2.甲方未按時提供采礦權的全部資料而致使乙方延期辦理相關手續超過15日的;7.4.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或未履行礦業權人的其他法定義務,致使目標礦權滅失或無法辦理轉讓及變更登記手續的。7.4.4.其他法定或約定的情形。7.5.甲方違約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同時向乙方承擔如下責任:7.5.1.退還乙方已支付的轉讓價款;7.5.2.按照目標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20%(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違約金;7.5.3.違約金不足以賠償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7.6.任何一方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情形的,應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8.保密8.1.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取的文件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上述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9.合同聯系方式9.1.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雙方提供如下聯系方式:(1)甲方聯系方式聯系人:
地址:
手機:
微信:
電子郵箱:
(2)乙方聯系方式聯系人:
地址:
手機:
微信:
電子郵箱:
9.2.通過電子郵箱及其它電子方式送達時,發出之日即視為有效送達。9.3.通過快遞等方式送達時,對方簽收之日或發出后第三日視為有效送達(以兩者較早一個日期為準);對方拒收或退回的,視為簽收。9.4.上述聯系方式同時作為有效司法送達地址。9.5.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該聯系方式仍視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9.6.本聯系方式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合同整體或其他條款的效力影響,始終有效。10.其他約定10.1.不可抗力10.1.1.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合同簽署后發生的、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10.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10.2.部分無效處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權機關認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該部分不應被認為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應影響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執行性。10.3.合同解釋10.3.1.本合同的不同條款和分條款的標題與編號,僅供查閱方便之用,不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為解釋本合同任何條款或權利義務的依據。10.3.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超過”、“不滿”、“以外”不包含本數,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類似表述包含該期日當日。10.3.3.本合同中對金額或數量使用大小寫時,如大小寫不一致,應以大寫為準。10.3.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發生沖突,則應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為準的明確約定處理。如無明確約定,則各方應盡力將整個合同(包括正文與附件)作為一個整體來閱讀理解,最為明確具體的實現合同目的的條款應優先考慮。11.反商業賄賂雙方均不得向對方或對方經辦人、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索要、收受、提供、給予合同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否則構成重大違約。如該等利益屬于行業慣例或通常做法,則須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則亦為重大違約。12.爭議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向采礦權地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13.附則13.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用于辦理登記。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需要審批的合同內容自目標礦權的轉讓獲得礦業權登記機關批準后生效,無賴于審批的內容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簽署時間:
年
月
日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采礦權承包合同(向發包方提供礦石)要點:甲方(采礦權人)將目標礦權發包給乙方(承包方)開采,并按約定價格收購乙方開采的礦石。乙方開采的礦石僅能供應給甲方,不得自行處置甲方(發包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承包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本合同各方經平等自愿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規,就承包經營事宜,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承包項目1.1.甲方將目標礦權交由乙方承包開采,雙方按本合同約定結算費用。1.2.目標礦權1.2.1.甲方擁有的采礦權信息如下:(1)開采項目名稱:
;(2)采礦許可證編號:
,審批發證機關為
(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開采礦種:
;(4)目標礦權地理位置:
;(5)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6)礦區范圍坐標:
;(7)甲方通過
(招標/拍賣/掛牌/合同/探轉采/轉讓)方式于
年
月
日取得目標礦權。(8)截至
年
月
日,目標礦權占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所占用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根據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方案,目標礦權項下的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以下簡稱“目標礦權”)1.2.2.甲方確認上述目標礦權信息屬實。1.3.以下將乙方開采出的
礦石稱為“礦石”。2.承包期限2.1.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當日)至
年
月
日(含當日)止。2.2.承包期滿前,如甲方有意另行發包,應提前將發包條件告知乙方。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的權利。3.結算價格與付款3.1.結算價格標準雙方確認,承包期限內礦石收購價格標準如下:種類說明每噸單價(元)備注
3.2.雙方約定的結算價格為綜合包干單價,包括但不限于:3.2.1.乙方所投入的基建、開拓工程投入、采掘生產費用、輔助生產費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的投資、安裝維護及攤銷、保險、利潤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應有的費用。3.2.2.稅費。3.3.結算付款方式3.3.1.按月結算支付貨款。3.3.2.每月10日前結算支付上月貨款。3.3.3.貨款結算以雙方確認的磅單為依據。3.4.乙方指定收款賬號:戶名:
賬號:
開戶行:
乙方未授權任何員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賬號付款導致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3.5.發票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正規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信息如下: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電話:
開戶行及賬號:
4.履約保證金4.1.履約保證金標準:人民幣(大寫)
元(¥
元)。4.2.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4.3.甲方指定保證金收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4.4.履約保證金用于擔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乙方違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扣款、違約金或任何其他責任時,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相應抵扣。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進行賠償。4.5.履約保證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權從應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中進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補足,直至預留的履約保證金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標準。4.6.履約保證金的返還合同到期或解除、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除甲方有權抵扣的款項外,甲方應將履約保證金的剩余款項無息返還給乙方。5.發包方權利義務5.1.一般權利義務5.1.1.甲方負責工業場地的征用及場區總電源供給,以及協調好外部環境。5.1.2.甲方負責從井口料場裝運乙方所采全部合格礦石,按合同約定價格及時間支付乙方礦石款。5.1.3.甲方有權按國家有關法規及企業需要對乙方進行規范化管理,對乙方掘進、采礦進行監督,如發現在開采過程中乙方存在重大欺騙、不負責任、不按本合同約定的行為,有權終止合同并責令乙方賠償損失。5.1.4.甲方對乙方在生產過程中主產品以外的副產品享有所有權及處置權,并無需為此副產品向乙方支付費用,確需支付的,雙方另行協商。5.1.5.甲方派員定期檢查礦山生產工作,包括安全、工程質量、進度情況。5.2.目標礦權年檢和延續5.2.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手續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乙方應當給予必要配合;辦理年檢和延續登記手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5.2.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并導致目標礦權滅失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5.3.爆破施工5.3.1.甲方負責協調公安部門提供礦山開采用火工材料的供應,負責火工材料的計劃、支領、使用、管理。5.3.2.甲方按正常市場價格向乙方提供火工材料,乙方支付價款。5.4.獨家承包承包期限內,甲方同意不再委托或交由第三方進行礦石的開采,亦不得自行開采。6.承包方權利義務6.1.一般要求6.1.1.乙方作為依法設立的獨立主體,自行承擔經營責任。6.1.2.乙方應履行安全生產責任。6.1.3.乙方不得將承包項目轉包、轉租給任何第三方。6.1.4.乙方不得對目標礦權、甲方的設備設施進行任何轉讓、抵押、出租等處分。6.1.5.承包期限內,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況、承包經營情況進行適當檢查,乙方應予配合。6.1.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合同、法律文件。6.2.僅能向甲方供應6.2.1.乙方開采的礦石,僅能向甲方供應由甲方收購;乙方不得將開采出的礦石或其他成果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6.2.2.如乙方開采的礦石未達到甲方任何一類礦石的質量要求,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貨款;此種情況下,該礦石仍需交由甲方處分,乙方不得自行處分。6.2.3.如有違反,乙方因此取得的任何收益應歸甲方所有。6.3.自行承擔責任6.3.1.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生產經營責任、風險,應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6.3.2.上述經營責任、對外債務,包括但不限于:6.3.2.1.乙方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工傷待遇;6.3.2.2.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水費、電費、物業費;6.3.2.3.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侵權之債、稅負、行政罰款等。6.3.2.4.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身、財產事故責任。6.3.3.如甲方承擔了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罰款等。7.承包方安全生產責任7.1.按照國家對礦山安全生產的要求,正規設計,正規施工,達到安全生產條件,通過安全評價,確保安全生產。7.2.自行投入采礦生產所需設備,生產所需的所有原材料,并支付人工費、電費等相關費用。7.3.有權自行招用采礦人員,向甲方如實提供其個人信息。乙方如更換采礦人員,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7.4.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服從甲方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建設方案、開拓、回采方案必須交甲方審定,審定后方可實施。同時必須按照設計施工,按照國家《井巷驗收規范》進行驗收,中途變更設計必須經甲方批準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7.5.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生產設施,并負責維修與保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7.6.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任務(不可抗力除外),及時向甲方通報生產情況,承采權嚴禁轉包或轉租他人。7.7.負責將礦石提升到地表料場,負有看管、維護責任。7.8.加強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事故為零,各承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第一責任者,指定專人或兼職具體負責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人。7.9.甲方負責組織人員對乙方采礦安全予以監督、檢查、管理,對乙方違章作業予以處罰,對不安全隱患責令整改,經復查無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產。7.10.乙方負責為采礦工人投保,保險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保險要求:保額不低于萬元/人(附帶醫療險不低于元)7.11.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應確保安全生產,及時發放勞保用品(費用乙方承擔),若出現傷亡事故,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如該事故原因是由于乙方的重大過失或相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甲方視情節對乙方處以
元至元的罰款。8.合同變更與解除8.1.承包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承包經營合同進行延期、變更、補充或解除。8.2.承包期屆滿時,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繼續承包經營的,雙方另行重新簽訂承包經營合同。8.3.承包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提前60日通知乙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8.3.1.乙方未完成下列經營目標:第1個承包經營年度內:
第2個承包經營年度內:
8.3.2.甲方決定整體停止開采;8.3.3.因國家機關或客觀原因,目標礦權需停止開采。解除前的貨款應正常結算,乙方應配合辦理返還手續,甲方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9.違約責任9.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3?(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付款義務。逾期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9.2.乙方違約將所采礦石或其他工作成果擅自處分,對外銷售的:第一次罰款
萬元;第二次罰款
萬元;發現第三次,罰沒所有風險保證金,并解除本合同。9.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9.3.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對甲方或目標礦權有重大不利影響的。重大不利影響是指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9.3.2.承包項目出現生產經營事故的;9.3.3.乙方未完成開采任務要求的;9.3.4.乙方違法轉包、轉租的;9.3.5.乙方進行違法經營,經甲方告知仍不改正的;9.3.6.其他法定或約定的情形。9.4.乙方違約導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同時向甲方承擔如下責任:9.4.1.立即退出目標礦權;9.4.2.乙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如有),甲方不再退還;9.4.3.按照解除前一年內全部貨款的2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9.4.4.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9.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9.5.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乙方無法正常承包經營的:9.5.2.其他法定或約定的情形。9.6.甲方違約導致乙方解除合同或甲方違約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同時向乙方承擔如下責任:9.6.1.按照解除前一年內全部貨款的20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9.6.2.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9.7.任何一方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情形的,應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10.陳述與保證10.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諾:10.1.1.除本合同明確約定的以外,該方擁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全部義務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權利以及所有內部和外部的批準、授權和許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董事會批準。10.1.2.該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全面和有效的。10.2.甲方承諾:10.2.1.截至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的采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目標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目標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目標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質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凍結的情況;10.2.2.甲方已依法繳納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如需繳納的話)、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10.2.3.甲方不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不存在越界開采的非法行為;不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10.2.4.甲方遵守了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10.2.5.甲方已按照規定填報了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10.2.6.甲方已依法辦理采礦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截至本合同簽署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沒有被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10.2.7.甲方已完成承包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發證機關的批準外)、備案等程序;甲方承包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合同;10.2.8.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目標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目標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開采條件。10.3.乙方承諾:10.3.1.乙方為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承包目標礦權的資格條件;10.3.2.乙方已完成承包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發證機關的批準外)、備案等程序;10.3.3.乙方承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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