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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資金信托合同三篇

資金信托合同篇1

合同編號:

當事人

托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宅、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宅、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鑒于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托治理并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專業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托設立及信托治理有關事宜經公平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治理暫行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托目的

1、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資金,基于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托關系。

2、按本合同商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托付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治理、運用和處分。

其次條信托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托期限

1、信托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其治理方式、處分權限與核算

1、信托資金

信托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治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開頭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治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托資金的治理、運用和處分:

3、信托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供應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了解信托資金的治理狀況,并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資金信托合同篇2

本合同的雙方為:

托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治理暫行方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誠懇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根底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全都,托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托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規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治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托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安排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規劃資金:指信托規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規劃書和信托財產治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其次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加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治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擔當。

第三條托付人確認

1、托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全部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托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設立、治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托付人不以參加信托規劃的形式到達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擔當。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與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托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組成局部。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組成局部。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根據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分而獨立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治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治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楚、全面、精確。

5、參加信托規劃時,托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托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規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規劃,將多個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肯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力量和運用資金的豐富閱歷,將信托規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工程以獵取收益,閑置資金進展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全都,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便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治理與運用

1、受托人根據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規劃的商定進展集合治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詳細治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正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展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治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懇、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治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全部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局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規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規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規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展安排: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規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勞后即為應安排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安排。第1年安排時間為信托規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獵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擔當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治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根據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擔當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擔當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規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規劃資金應擔當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擔當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酬勞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商定收取信托酬勞。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據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展提取信托酬勞。

3、受托人酬勞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勞;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局部即為受托人的信托酬勞。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根據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提醒和擔當

1、受托人治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工程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治理風險等。

2、受托人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規劃的規定,治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擔當。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規劃的規定治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局部由受托人負責賠償,缺乏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擔當。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托付人與受托人應實行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良措施,盡量削減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托付人的權利與義務

1、托付人的權利

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商定享有權利外,托付人還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治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全部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托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根本運作狀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治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托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治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治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托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丟失時,托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托付人的義務

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商定的義務外,托付人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托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托付是不行撤銷或解除的,托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治理信托財產并獵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到達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商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以下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商定的方式收取酬勞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酬勞;

(2)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規劃的規定治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托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商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1)受托人應當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規劃的規定,必需恪盡職守,履行誠懇、信用、慎重、有效的治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托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狀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需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反治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托付人支付信托治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承受的不同托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治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托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治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狀況;

(5)依據本合同的商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當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以下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規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受益人可以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歸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依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商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1)照實供應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準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托付人不得隨便變更受益人,因特別狀況需要變更的,托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托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反《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托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根據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托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供應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托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擔當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便變更。確屬特別狀況需要修改的,托付人與受托人應實行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賜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托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托付人與受托人協商全都,托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托付人與受托人協商全都,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丟失民事行為力量、被兼并或者對托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托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以下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規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規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局部,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規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規劃為準;假如本合同與信托規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假如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認真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規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規劃全部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精確無誤的理解。

其次十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托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托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資金信托合同篇3

托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標準信托治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托付人與受托人本著公平、互利、自愿和誠懇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治理暫行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全都,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商定,以下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托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展治理或處分的行為。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托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托:指依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信托規劃:指(_________)。

1.5托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力量的自然人。

1.6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托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工程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治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托本金:指托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托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托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治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治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其次條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托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托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治理、運用、處分方式治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托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治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信托本金及交付

4.1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托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規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規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規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安排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本信托自托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規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根本狀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7.1信托本金;

7.2信托本金受讓工程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因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托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參加信托規劃,與參加信托規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攏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工程公司%的股權。

8.2托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規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規劃財產治理、運用和處分方式治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信托財產的核算

9.1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規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共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本信托擔當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酬勞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規劃規定支付。

9.3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安排時間及安排方式按信托規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托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

(2)根據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全部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根據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酬勞;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規劃治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規劃商定取得酬勞;

(3)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規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治理、分別記賬;

(5)對托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狀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依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意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方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宅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發(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根據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本信托可因以下緣由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商全都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規劃規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安排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規劃本金的比例,采納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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