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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集合九篇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風險提示:

企業的聘請工作完成后,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肯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假如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消失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商定的條件,企業就得連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公平、協商全都的原則,甲乙雙方全都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依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展商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假如違法商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商定的終止條件消失時止。

(三)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其次條依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到達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從事工作。依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乙方實行______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周不超過_____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緣由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安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酬勞

第八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_____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以以下第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_____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準時協商商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_____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甲方可依據其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狀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躲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需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第十條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與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局部,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準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愛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供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愛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安康。

第十三條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展有關勞動安全學問、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與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安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展職業安康檢查。

七、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為的;

(三)嚴峻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聽從甲方正值工作安排的;

(五)嚴峻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治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八、當事人商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擔當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商業隱秘愛護:

其次十條競業限制:

其次十一條效勞期:

其次十二條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內容: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其次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次十四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2

公司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樣的勞動者也可以行使。眾所周知,在試用期間內,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比擬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認為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依據《勞動合同法》其次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其次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p>

第四十條其次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p>

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需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庇萌藛挝辉谠囉闷诮獬齽趧雍贤?,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狀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假如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究竟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狀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便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展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各位勞動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試用期間,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也是諸多愛護的。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擔當法律責任。要是你與公司就該問題產生了法律糾紛的話,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展詢問,看看要如何處理才好。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3

XXX:

鑒于:

1、20xx年月日,你與本公司協議了勞動合同,商定合同試用期限至20xx年_月日現已屆滿。

2、在你入職之初以及任職期間,公司已經向你公示了全部規章制度,你有義務并已承諾嚴格遵照執行。

3、由于你在前處理車間生產過程中沒有根據公司培訓及常規操作而是進展了違規操作,對CIP罐體內進展熱水加堿,翻開人孔蓋時發生了蒸汽外漏而導致人身70%輕度燙傷,給工廠的正常運行以及個人身體都帶來了巨大損害,同時也給公司造成了很大損失。

4、出于人道主義公司已擔當了你受傷及住院期間的全部費用,同時全部工資也已支付完成,現由醫院醫生證明你治療已完畢可以出院,至此,本司將不在支付任何費用及補貼,且不在擔當任何法律責任。

5、你與本公司試用期早已屆滿,經公司領導協商打算不在續簽雙方勞動合同,雙方不在維持雇傭關系,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6、你應當于本通知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當辦理全部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7、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后,你無權再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實施任何行為。否則,公司保存向你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

8、請留意,公司規章制度及/或與你簽署的法律文件中的局部內容并不因本打算而失效,如保守商業隱秘、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及商譽的義務等。因此,你應當根據商定連續履行相關義務。

9、雙方承諾:本通知協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出奔通知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同協議的全部事務以此為斷。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擔當全部責任。

10、本通知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雙方確認:本通知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人力資源部(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1、本通知協議一式二份,送達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無效。

送達記錄:

送達人(簽字):受送人(簽字):送達時間: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4

引言:筆者曾經在勞動合同法一公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現針對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提出如下意見,供各位批判指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本條為預報性解除條款,也稱無過失性辭退,在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其次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其次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三種狀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次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又排解了第(三)項的適用,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好像自相沖突。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局部,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行避開的會正好遇到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試用期內理應也可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段理解為試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單位可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而雙方仍處于相互考察階段的“試用期”卻不能依據該項解除勞動合同,好像不合情理,顯得本末倒置。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身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缺乏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狀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展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峻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其次十一條規定,假如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卻不得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在符合法定裁員條件及程序下,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可裁減“正式”員工,卻無法裁減“試用”員工,這不得不令人感到驚奇。莫非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的權利還更大于處于“正式期”的勞動者的權利?“試用期”原來就是一個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這段時期勞動關系并不穩固,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離職,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規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為何要限制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遇到這種狀況,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等多幾天(究竟試用期不長),等到試用期滿再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同樣可到達目的,對于勞動者來說,只是結果遲幾天到來而已,法律做出這種限制意義又何在呢?(文: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李迎春律師)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5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其次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便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肯定得實行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動身,建議采納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商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訂正。用人單位應當討論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6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

依據國家和本地勞動治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方法,根據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經協商全都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上,有效期為個月。

二、試用崗位依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依據雙方事先之商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該項酬勞包括全部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根本權力與義務:

1、甲方的權力。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展懲罰;

·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制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根本權力和義務:

1、乙方的權力。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給予的一切公民權力;

·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力;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力;

·對試用狀況不滿足,懇求辭職的權力。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標準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力、義務:

·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完畢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擔當%(90%),乙方擔當(10%);

·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團黨委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相關法律學問

只有試用期合同,不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違法我是一高校員工,簽訂的試用期合。我簽訂時一個月試用期合同做到第。我在公司半年,只簽過試用期合同。請教一下關于試用期合同的問題

七、乙方的其他權力、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打算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嘉獎;

·具有參加公司***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力;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正的卑視。

八、一般狀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7

1、用人單位有合法詳細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展明確界定。錄用條件肯定要合法、明確、詳細,可操作。首先,切忌消失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錄用條件,如乙肝卑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方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當把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第三,“錄用條件”應當是共性和共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局部企業和崗位的員工都應當具備的根本條件。比方誠懇守信,在應聘的時候照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受等等。所謂“共性”即每個企業、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別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方能符合企業聘請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颁浻脳l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展明確?!颁浻脳l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聘請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展明確。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潔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展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1)聘請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2)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商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展具體商定,并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展公示。比方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根底之上。用人單位假如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需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并依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展了考核;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到達錄用條件;已將考核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打算送達了勞動者等。由于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責任的規定,因此企業人力資源治理部門必需嚴格依法辦事,把工作做細,盡量做到滴水不漏。

證據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核制度。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展動態跟蹤考察。在考核過程中,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核,無法量化考核的可進展考評,作出評語。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必需在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進展錄用條件考核,并在試用期完畢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打算并送達勞動者。實踐當中,有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完畢后才對員工進展考核或者在試用期完畢后才將解除打算送達。這種做法,等于自棄權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辭退員工了。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8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一般新進一家新公司的時候都是有試用期規定的,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比擬的薄弱。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學問,盼望能為您供應一些幫忙。

網友提問:

你好,我現在在公司還處于試用期,但是我覺得現在的工作不適合我,想辭職,想詢問一下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網站律師答復: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商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商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一樣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一樣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公平自愿、協商全都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展具體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覺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并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足,公司與其溝通屢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全都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打算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根據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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