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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CL集團股份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一、總則(一)為了進一步做好會計基礎工作,依照財政部新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在TCL集團股份(以下簡稱TCL集團)會計制度的基礎上,結合TCL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二)本辦法適用于TCL集團及下屬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企業。(三)各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二、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一節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各單位會計機構實行雙重領導,即行政上由所在單位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財務部門領導。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認同TCL企業文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勇于維護企業利益;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4、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5、有較強的組織能力;6、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各大、中型企業應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應由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行使《總會計師條例》、TCL集團和各單位董事會規定的職責、權限。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及TCL集團、各單位董事會的規定辦理。各單位應根據本公司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會計執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并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為培養全面的會計人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會計人員應具備與其崗位職責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和公司規定。各單位會計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參加業務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專業技能。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各單位應鼓勵會計人員利用業余時間自學業務知識。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各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和下屬企業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及下屬企業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將限期糾正,并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第二節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十一)會計人員應當認同TCL企業文化,對TCL具有高度的忠誠度,勇于維護公司利益。(十二)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十三)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十四)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進行財務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十五)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對違反本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調離會計崗位。(十六)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應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向會計證發證機關申請吊銷其會計證。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十七)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十八)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十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資料和物品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二十)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派人會同監交。(二十一)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3、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二十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離職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如將離開TCL集團,原則上應在交接完畢一個月后方能正式離職。(二十三)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四份,交接雙方和監交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二十四)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二十五)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二章三十條規定的責任。(二十六)單位撤銷、合并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具體交接程序見第六章單位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二十七)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三、
會計核算第一節
會計核算一般要求(一)
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TCL集團的相關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二)
各單位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三)
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四)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五)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境外單位向TCL集團有關部門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六)
各單位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TCL集團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匯總和對外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七)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TCL集團的有關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不得設置帳外帳,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八)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由TCL集團根據財政部規定統一制定。(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十)
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TCL集團的相關規定進行。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十一)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二節
填制會計憑證(十二)
各單位辦理本規范第三章第一節第二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十三)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1、填制原始憑證必須做到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和填制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3、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4、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原始憑證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5、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6、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7、經上級有關部門或公司領導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十四)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十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帳憑證。(十六)
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1、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齊備。2、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3、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4、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5、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6、記帳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十七)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1、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并在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2、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3、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4、大寫金額數字前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5、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十八)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于機制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帳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十九)
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二十)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第三節
登記會計帳簿(二十一)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二十二)
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采用訂本式帳簿。(二十三)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二十四)
啟用會計帳簿時,應當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訂本式帳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活頁式帳頁應當按帳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碼。(二十五)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登記會計帳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內容登記完整,登記帳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帳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但紅字沖帳或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色墨水記帳。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凡需要結出余額的帳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帳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θ”表示。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逐日結出余額。(二十六)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帳和明細帳應當定期打印。但現金日記帳必須逐日打印,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二十七)
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1、登記帳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2、由于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簿。(二十八)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二十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帳。
第四節
編制財務報告(三十)
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TCL集團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三十一)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TCL集團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各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三十二)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三十三)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三十四)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TCL集團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注及其說明,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三十五)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TCL集團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三十六)
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先行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部門。(三十七)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四、
會計監督(一)
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二)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1、財經法律、法規、規章;2、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3、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4、TCL集團和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5、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三)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四)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五)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六)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七)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1、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2、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3、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4、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5、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6、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八)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會計監督指責,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會計監督職責進行打擊、報復的,將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十二)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五、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一)
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TCL集團的有關規定,結合單位類型和內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二)
各單位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2、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3、應當全面規范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4、應當科學、合理,便于操作和執行。5、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并根據執行結果進行獎懲。6、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執行中的問題不斷完善。(三)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完善會計機構雙重領導機制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人事管理制度;明確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和權限;會計部門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等。(四)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會計人員業務培訓辦法。(五)
各單位應當建立帳務處理程序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政策與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和傳遞程序;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帳簿的設置;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單位會計指標體系;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六)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內部牽制制度應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七)
各單位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程序;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八)
各單位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匯集要求。(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定額/預算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預算管理的范圍;制定和修訂定額/預算的依據、程序和方法;定額/預算的執行控制;定額/預算的修訂;定額/預算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十)
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十一)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范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十二)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核、批準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十三)
實行成本核算的單位應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與控制等。(十四)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時間要求等。(十五)各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并督促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具體措施,確保各項內部會計制度得到貫徹執行。六、撤消、合并單位財產交接準備撤銷、合并的單位,為了順利地進行財產交接,該單位財務部門應在規定截止的日期和移交的期限內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節財產清查的準備(一)財務部門應將截止日期前發生的收付款項庫存物資的增加、減少,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并全部登記入帳。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均結出余額。(二)財務部門應督促物資管理部門根據實物收發憑證全部登記實物明細帳,并結出結存數量和各類庫存物資的總金額。(三)財會部門的各類物資明細帳應與有關物資管理部門的實物明細帳進行核對,保證帳證和帳帳之間相互一致。(四)物資保管人員應將各實物進行清理,排列整齊,并分別掛上標簽,標明實物的規格和結存數量。(五)在清理地點準備好各種必須的度量衡器具,并對它進行詳細的檢查,以保證計量的準確性。(六)財務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對下列財產進行清查:1、固定資產,包括房產、地產、在建工程、車輛設備、機械設備、各種儀器儀表、通訊設備、醫療設備、聲像設備、辦公用具、廚房設備等。2、存貨,包括庫存材料、機械配件、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低值易耗品等。3、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4、各項債權、債務。5、在途貨幣資金、在途材料商品和物資。6、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和物資。7、受其他單位委托保管的財產。8、其他資產。第二節財產清查方法(七)先由被撤銷或合并單位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各類物資實物明細賬的結存數量逐項按件(套)進行自查核對。(八)自查時如發現數量或規格不符,有盤盈盤虧時,應查明原因后按規定進行處理;對于霉爛、變質和毀損的物資,也要分析原因,明確責任,按規定進行處理。(九)固定資產、庫存物資和其他物資自查完畢時,應填制移交清冊。(十)對外委托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物資以及在途的材料,商品物資也應同有關單位進行核對,查明賬與物是否相符,并取得有關單位的簽證。(十一)庫存現金的清查通過實地盤點進行。在盤點時,應注意一切借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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