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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人事管理制度樣例編制__________________審核__________________批準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據XXXXXXXXXXXX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第二章任用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五)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六)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七)未滿十六周歲者。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第九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第三章服務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第四章待遇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二)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第五章調遷與差假第一節調遷第一條本廠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第二節出差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第三節給假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第六章考核與獎懲第一節考核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XXXXXXXXXXX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第二節獎懲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2.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4.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2.向外泄露工廠業務者。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12.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第七章離職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第七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第八章教育與訓練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第九章附則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企業人事管理制度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第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經理、主管。部門職員——職員。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每職等根據員工表現分為四級。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等級,應按其所擔任的職位等。每一職位在初任時,以該職等的最低等級為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一年,經效績考核評定等級。第五條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求,于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核定后轉送董事會核備。任用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根據公司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三)主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請總經理核備。第九條新進人員經人事部門及所在部門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第十條新進人員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一條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五)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七)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九)未滿十五周歲者;第十三條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1-3月,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第十四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三)填繳勞工保險一份。(四)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兩張。服務第十五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崗位職責說明外,如非崗位職責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以公為私。(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第十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星期六、星期天及節假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工作需要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兩天的休息,視為例假。第十九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為9:00-12:00,1:00-6:00。業務部門之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第二十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第二十一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至八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為七天。(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三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兩天。(五)娩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第二十五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基本工資照發。(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機構另有薪餉者,本公司薪水停發。(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第二十八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可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第三十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年假:(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日。(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第三十一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考核第三十二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之從業人員,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三個月一次,應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第三十三條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于各從業人員到職屆滿一年之月份辦理。由人事部門每月將當月份到職滿一年之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優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第三十四條凡考核列優等者,經總經理核準予以二級以上之晉級或升級,列甲等者晉升二級,列乙等者晉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從業人員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執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準升職或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第三十五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科長以上人員及優等的考核。由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經理核定。獎懲第三十六條從業人員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升遷或晉級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功或記大功: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升遷或晉級:1.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2.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以上晉級可視實際情況晉升一至二級。但其薪級已達本等最高級者,可改發相當級數薪水之全年份獎金。第三十七條從業人員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目的:公司特別制定員工的行為標準以及違犯這些規范后的處罰條例,旨在為員工提供愉快的工作環境和使員工保持高度的工作效率,故望員工認真遵守。口頭警告對于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者,將進行口頭警告,并發出警告書;員工第二次觸犯同樣過失,將被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員工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時,將被書面警告;如在警告書發出后半年內,該員工品行及工作表現皆符合公司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警告書,不再存在檔案內;凡被書面警告的員工,將在當月給予減薪處理,即扣除不高于五天的崗位工資。最后警告凡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再犯同樣或其他過失,員工將被最后警告;凡被最后警告的員工如仍不悔改,有被無薪停職或開除的可能;并同時給予降級處理,即工資級別的降低或行政職務的降低。無薪停職無薪停職作為公司代替開除的處分,以不超過14天為限;無薪停職用來等待公司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或等待刑事審判的結果。勸其辭職或立即開除凡有以下過失之一者,公司將給予勸其辭退或立即開除的處分觸犯丙類過失;在最后警告后,該員工再次嚴重違反規則。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如涉及經濟方面弄虛作假行為,不論涉及金額多少,公司將一律扣發其所有工資,并追究其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嚴重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甲類過失儀表不整潔,未按規定著裝、濃妝上班;不遵守衛生規則,如服飾不整潔、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等;辦公桌面、抽屜、柜子等不整潔,亂放物品等;無故早退;工作散漫、粗心大意;對同事不禮貌;在公司指定場所以外的地方抽煙、喝茶或用膳;利用休息時間長時間使用公司電話作私人用途(市內);帶酒氣上班;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乙類過失對公司來訪客人、客戶不禮貌;不管任何原因與客戶發生爭吵;不服從上司的合理命令;無故拒簽警告書;無故曠工;擅離工作崗位或到其他崗位閑蕩;違反安全管理制度;上班打瞌睡、吃零食、長時間打私人市內電話;發表虛假或誹謗他人的言論,損毀他人聲譽;挑撥他人打架斗毆、制造事端;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違反公司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丙類過失貪污、盜竊、受賄、行賄或其他違反法規的經濟行為或犯罪;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假公濟私;未經公司批準擅自將公司文件、貴重物品帶離公司或擅自復印公司文件(包括財務帳、憑證、商業合同等);故意違反安全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任何非政治性刑事犯罪;未經批準盜用公司電話盜打私人長途;偽造文件、介紹信意欲行騙;未經允許,擅自向外界披露或提供公司的保密資料;弄虛作假,謊報情況;在公司范圍內或以外與任何同事打架,先動手者;不能證實誰先動手的情況下同受處罰;任何范圍內與客戶發生打斗行為煽動他人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違反公司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記功、警告、記過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余均須呈請總經理核定。第三十九條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第四十條從業人員獎懲可累計,以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記功抵記過,記大功抵記大過。離職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一)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第四十二條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第四十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一)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于一周前預先通告。(二)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10日前預先通告。(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預先通告。從業人員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第四十五條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一日之工作時間。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公司之主管人員核準,事后匯報總經理核準。其為經理以上人員者,應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第四十七條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保險第四十八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一律參加勞動保險。第四十九條參加社會勞動保險,應于新進同時,親自填寫保險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納保費,由公司補助80%,自行負擔20%。自行負擔部分,由發薪部門,按月在應領之薪金內代為扣繳。第五十條參加勞動保險后,其應享之各項權利,及應得之各種給付,應由本公司人事部門代向保險公司洽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之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之賠償或補助。出差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因公奉派國內出差,應依規定標準報支交通費、旅館費、膳雜費及特別費。其中除交通費可按現行費率報支,膳雜費可按日計支外,其余各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如無法取得支出之原始憑證單據者,應申述理由,呈奉經理核準后,才能報支。第五十二條出差天數,應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滯留。如因公確實無法于核定天數前返回者,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準后,方得支給旅費。如出差地區可當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第五十三條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月度獎金及提成評估準則第一條、宗旨公平的競爭法則是激勵員工上進的最佳辦法,因此,為了科學合理地考核員工的工作業績,作為獎懲、升遷、退職等的依據;并了解、評估員工的工作精神與潛在能力作為訓練發展的考核,特別制定本準則。第二條、評估程序員工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先由員工自評,初評結果由其主管匯同評價督導及其本人確定。每月1日由人事行政部分發考核至各部門。各部門負責人須于每月12日前初核完畢再呈報總經理復核及批示。各部門負責人的考核由投資總經理初核再復核。經投資總經理全部復核完畢,在每月18日由財務部執行發放。第三條、限制員工有下列各款所述事實之一者,將被取消當月獎金評估資格。(1)、當月有曠工行為。(2)、遲到當月累積達5次(含5次)以上者,早退當月累計達2次(含2次)。(3)、有弄虛作假行為受到紀律處分者。(4)、當月受到兩次書面警告以上者。(5)、其他嚴重違紀行為者。人數限制(1)、人數為5人以下的部門,其考績達85分以上者,最多限為一人。(2)、人數為5人以上的部門,其考績達85分以上者,最多為該部門人數的20%。(3)、凡考評成績在90分以上者,該部門負責人要呈報“特等考核報告書”。(4)、各部門考核的總平均分數不得超85分(不含85分)。但若該部門負責人認為該部門在本月表現極佳,可以報請投資總經理批示,經允許可做例外處理。但是,平均分數仍不得超過90(不含90分)。第四條、獎懲獎懲標準:公司將根據崗位、職務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月度標準獎金,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依此為基準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每位員工當月實際獎金。(1)、正式員工(無提成類)A、當月月度獎金=該員工崗位標準獎金×公司業績系數×該員工當月所得獎金系數Ⅰ、獎金系數按以下標準確定:當月考核分數為90分(含90分)以上者,系數為1.8;當月考核分數為85-89分,系數為1.4;當月考核分數為80-84分,系數為1.1;當月考核分數為71-79分,系數為1;當月考核分數為65-70分,系數為0.85;當月考核分數為60-64分,系數為0.65;當月考核分數不滿60分,系數為0。Ⅱ、公司業績系數按下列標準確定:A表示公司業績系數;當月公司實際業績/當月公司計劃業績。當N<0.6時,A=0.8N;當0.6≤N<0.75時,A=0.9N;當0.75≤N<0.85時,A=N;當0.85≤N≤1時,A=1;當1<N≤1.3時,A=N;當1.3<N≤1.5時,A=1.1N;當N>1.5時,A=1.2N。B、特別獎金:Ⅰ、員工有以下特別表現,可由其直屬上司申請“特別獎金”:①、采用創新辦法明顯提高了辦事效率或降低了公司采購成本等;②、有重大立功表現,如為公司挽回重大損失或為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③、有極強預見性,能較準確預見到公司計劃未來存的問題,并能提出自己的創新意見,使公司避免損失。④、此獎金采取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實際金額將根據員工由此為公司創造的效益來綜合考慮計算。Ⅱ、申請程序由其直屬上司填報《特別獎金申請書》,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同意,由人事行政部統一在每月獎金發放日發放。(2)、正式員工(有提成類)a獎金:每月獎金計算公式及獎金系數與(1)相同,業績系數按下列標準確定:N=當月公司實際業績/當月公司計劃業績;A為公司業績系數當N<0.4時,A=-1;當0.4≤N<0.5時,A=-0.7;當0.5≤N<0.6時,A=-0.5;當0.6≤N<0.65時,A=-0.3;當0.65≤N<0.7時,A=0當0.7≤N<0.8時,A=0.8N;當0.8≤N<0.9時,A=N;當0.9≤N≤1時,A=1;當1<N≤1.3時,,A=N;當1.3<N時,A=1.1N。b提成(3)、試用期員工標準獎金按同等職位正式員工的50%計算。試用期員工第一個月一律不提成亦不處罰。第五條、申述凡個人對部門負責人初評的考績有不服者,可以書面呈送人事部,再由人事部呈報投資總經理,由投資總經理裁定。第六條、要求辦理考績的主管人員應以客觀立場進行評議,凡有違反規定者,對該主管人員將至少給予書面警告處分。第七條、附則各員工的考績經投資總經理復核后,若有被駁回者,由人事部轉由該考核人員的主管人員重新仔細審查評核考核分數,再呈批示。本辦法呈投資總經理核示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工作績效評價表姓名:部門:職位:評價期:評價時間:評價者姓名:評價督導者:評價督導者職位:評價尺度定義:以75分為評價基準,根據以下五大工作內容為評價基礎,但并不僅限于以下五大內容。凡在其中某小項內容方面表現突出或欠佳者給予加減1-5分。加分:①非常突出+5分②比較突出+3分③稍突出+1分減分:①非常差-5分②比較差-3分③稍差-1分最后得分不保留小數點,小數點尾數采用四舍五入。備注:評價達到90分以上者,評價者必須另行填報特等表現評價書。評價督導者的職位必須是評價者的直屬上司或公司指定的其它人員。本評價表在評價者完成初評后,送交人事行政部匯總后轉呈投資總經理最后決定評價結果。本人如對初評結果有異議,可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訴,由人事部轉呈投資總經理,投資總經理擇時組織相關人員復評。被評價者工作內容及責任A權重25%初評分數:評語:B權重10%初評分數:評語:C:權重25%初評分數:評語:D權重25%初評分數:評語E權重15%初評分數:評語:初評得分:最終評價者姓名:職位:評定時間:最后評定得分:最終評價者評語:工作績效評價評分細則工作紀律本月無一次違紀,而且在工作時間內能全身心投入,并且服從公司工作的正常調動和安排。評定:非常突出本月有一次輕微違紀,而且在工作時間內能全身心投入,并且服從公司工作的正常調動和安排。評定:較突出---稍突出本月有二次輕微違紀,而且在工作時間內能全身心投入,并且服從公司工作的正常調動和安排。評定:稍突出---一般(4)本月有三次輕微違紀,而且在工作時間內能全身心投入,并且服從公司工作的正常調動和安排。評定:一般---稍差(5)本月有四次輕微違紀,而且在工作時間內能全身心投入,并且服從公司工作的正常調動和安排。評定:稍差---較差本月有一次嚴重違紀(如早退)。評定:很差工作細節評定稍突出(或稍差):常指在當月某細節方面,受到上司一次口頭表揚(或批評)。較突出(或較差):常指在當月某細節方面,受到上司二次口頭表揚(或批評)。非常突出(非常差):常指在當月某細節方面,受到上司三次以上口頭表揚(批評)。特別說明:(1)如在過去工作表現中,某項細節表現一直優異,不受以上評定限制。(2)某事項上司已提醒,但仍忘記或疏忽,評定為較差。專業技術人員職位任用辦法第一條目的為使專業技術人員職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職位設定1.專業技工:同工務員。2.專業技術員:同助理工程師。3.專業技師:同副工程師。第三條資格(一)專業技工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工:1.擔任同種專業技術工作的熟練工人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工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乙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3.經直屬科長推薦者。(二)專業技術員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術員:擔任專業技工員或工務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術員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甲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3.經直屬公司處長推薦者。(三)專業技師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得晉升為專業技師:1.擔任專業技術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師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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