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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8年《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一章總論
〔基本要求〕
(-)掌握法和法律、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法的形式和分類
(二)掌握仲裁、民事訴訟
(三)掌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四)熟悉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五)熟悉法律責任
(六)了解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考試內容〕
第一節法律基礎
-、法和法律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
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法”。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D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規范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公民)、組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主
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
非物質財富和行為四大類。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
法律事實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
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做不同的分類。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學上所稱的法的形式淵源,是指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
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法的主要形
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國際條約等。
不同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是有效力等級和位階劃分的,在適用時有不同的效力。
(-)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做不同的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
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
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門。
第二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
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
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
動。
仲裁具有三個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
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
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1)勞
動爭議的仲裁;(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是有權對當事人提交的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機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
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
約定。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
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
1名仲裁員組成。
仲裁員有規定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
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
事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
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管轄的特殊情況: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D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
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
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
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訴訟時效的中斷。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5.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五)判決和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適用
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
案件,不得調解。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
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
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
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
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
事項,稱為行政復議機構。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
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的舉證
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
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
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
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
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
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
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
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
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
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
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
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
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
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法定的義務而應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責任的種類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民事違法、違約行為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
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
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單位對其依行政
程序所給予的制裁。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
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給予的制裁后
果。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會計核算、會計檔案管理、會計監督
(二)掌握會計機構、會計崗位的設置
(三)熟悉會計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四)熟悉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五)了解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適用范圍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六)了解代理記賬
〔考試內容〕
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的總稱。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
法》辦理。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
工作。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貢,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二節會計核算與監督
--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賬。
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4.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5.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6.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會計核算的內容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會計年度
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四)記張本位幣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
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1.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2)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2.會計賬簿。
(1)會計賬簿的種類。
(2)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六)財務會計報告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
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
報告。
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夕隈供。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
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
會計報告。
(七)賬務核對及財產清查
1.賬務核對。
2.財產清查。
二、會計檔案管理
(-)會計檔案的概念
(二)會計檔案的歸檔
1.會計檔案的歸檔范圍。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
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2.會計檔案的歸檔要求。
(D滿足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
檔案。滿足條件的,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
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2)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
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3)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
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
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
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三)會計檔案的移交和利用
1.會計檔案的移交。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
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
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會計檔案的利用。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
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
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定
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五)會計檔案的鑒定和銷毀
1.會計檔案的鑒定。
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
進行。
2.會計檔案的銷毀。
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銷毀。
3.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
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六)特殊情況下的會計檔案處置
1.單位分立情況下的會計檔案處置。
2.單位合并情況下的會計檔案處置。
3.建設單位項目建設會計檔案的交接。
4.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手續。
三、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要求。
3.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概念與原則。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①全面性原則;②重要性原則;③制衡性原則;④適
應性原則;⑤成本效益原則。
小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①風險導向原則;②適應性原則;③實質重于形式
原則;④成本效益原則。
(2)企業內部控制措施。
①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
②授權審批控制。
③會計系統控制。
④財產保護控制。
⑤預算控制。
⑥運營分析控制。
⑦績效考評控制。
(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方法。
①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②內部授權審批控制。
③歸口管理。
④預算控制。
⑤財產保護控制。
⑥會計控制。
⑦單據控制。
⑧信息內部公開。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
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
行政處罰。
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
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
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等情況實施會計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
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
2.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1)審計報告的概念和要素。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形
成審計意見。
(2)審計報告的種類和審計意見的類型。
審計報告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
標準審計報告,是指不含有說明段、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或其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的
審計報告。包含其他報告責任段,但不含有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也被視為標
準審計報告。
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
告。非無保留意見包括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
第三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
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張。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簡稱審批機關)
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
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夕何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人、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各自的義務
1.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2.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
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
和保管;(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4)對于代理記賬
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3.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
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3)對委托人
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
為的,予以拒絕;(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
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張目的登記工作。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
工作3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
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
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
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三)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
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貢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
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
(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
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
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2
/3。
(六)總會計師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第四節會計職業道德
-、會計職業道德的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對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補充,會計法律制度是對會計職業道德的最低要求。會計職業
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補充'相互協調。
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區別:性質不同;作用范圍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評價標準不同。
二、會計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會計職業道德主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高技能、參與管理、
強彳匕服務等內容。
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貢任。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
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張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職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掌握票據的概念與特征、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票據追索
(三)掌握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五)掌握匯兌、委托收款
(六)熟悉支付結算的原則、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七)熟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八)熟悉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九)熱悉托收承付、預付卡
(+)熟悉結算紀律、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了解支付結算的概念和支付結算的工具
(十二)了解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十三)了解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銀行卡清算市場、銀行卡收單
(十四)了解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
(十五)了解國內信用證
〔考試內容〕
第一節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
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支付結算的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匯票、本票、支票、銀行卡)、結算方式
(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預付卡和國內信用證等。
三、支付結算的原則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不墊款原則。
四、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
第二節銀行結算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
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人銀行賬戶分為I類銀行賬戶、n類
銀行賬戶和皿類銀行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
戶。
存款人變更賬戶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戶資料后,應及時向開戶銀行
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張戶申請書。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
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
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張戶。
三、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
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等的開立和使用。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銀行結算賬戶變更事項的管理、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銀行結算
賬戶的對賬管理。
第三節票據
-、票據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
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保證人等。
票據具有支付、匯兌、信用、結算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
得,必須給付對價。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因重
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五)票據權利時效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
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六)票據貢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貢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出票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
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
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二)背書
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
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付款人承兌
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保證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
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
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五、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據。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
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
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
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銀行匯票背書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
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
票銀行。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六、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的概念'種類和適用范圍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據。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結算,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
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記載有三種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承兌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
不超過1年。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
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
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五)商業匯票的貼現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
讓行為。貼現按照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
七、銀行本票
(-)本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
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交給申請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四)銀行本票的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八'支票
(-)支票的概念、種類和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據。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支持全國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本名,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并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
樣和印鑒。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
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
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貢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貢任。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
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四節銀行卡
-'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
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銀行卡做不同的分類。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
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
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
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信用卡預
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
額待遇。
三'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
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
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四、銀行卡清算市場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國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均可申請在中國境內設
立銀行卡清算機構。
五、銀行卡收單
(-)銀行卡收單業務概念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
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
收單機構應當強化業務和風險管理措施,建立特約商戶檢查制度、資金結算風險管理制度、收單交易
風險監測系統以及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設置和變更審核制度等。建立對實體特約商戶、網絡特約商
戶分別進行風險評級制度。
(三)銀行卡POS收單業務交易及結算流程
POS是安裝在特約商戶內,為持卡人提供授權、消費、結算等服務的專用電子支付設備,也是能夠保
證銀行交易處理信息安全的實體支付終端。
(四)結算收費
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收取的
發卡行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
第五節網上支付
—、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就是銀行在互聯網上設立虛擬銀行柜臺,使傳統的銀行服務不再通過物理的銀行分支機構來
實現,而是借助于網絡與信息技術手段在互聯網上實現。
按照不同的標準,網上銀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二、第三方支付
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
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
第六節結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
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匯兌的辦理程序、撤銷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
的結算方式。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托收承付的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
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委托收款的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是指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以人民幣
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結算適用于銀行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結算
服務。信用證按付款期限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辦理國內信用證的基本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預付卡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預付
卡按是否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預付卡的辦理、使用、充值、贖回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節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是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定。
二、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支票,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違就戶規定行為的法WT任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掌握消費稅征稅范圍、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三)熟悉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稅收優惠、增值稅征收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四)熟悉消費稅納稅人、消費稅稅目、消費稅征收管理
(五)了解稅收與稅收法律關系'稅法要素
(六)了解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與現行稅種
(七)了解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八)了解消費稅稅率
〔考試內容〕
第一節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稅收與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與稅法
1稅收。
2.稅法。
(-)稅收法律關系
1.主體。
2.客體。
3.內容。
二、稅法要素
1.納稅義務人。
2.征稅對象。
3.稅目。
4.稅率。
(D比例稅率。
(2)累進稅率。
(3)定額稅率。
5.計稅依據。
6.納稅環節。
7.納稅期限。
8.納稅地點。
9.稅收優惠。
10.法律貢任。
三、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與現行稅種
第二節增值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納稅人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
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的分類
1.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
(四)納稅人會計核算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
(-)銷售貨物
(-)提供應稅勞務
(三)進口貨物
(四)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
4.建筑服務?
5.金融服務。
6.現僧艮務。
7.生活服務?
(五)銷售無形資產
(六)銷售不動產
(七)非經營活動的界定
(八)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九)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十)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
為。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三、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稅率
1.基本稅率。
(1)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外,稅率均為17%。
(2)一般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3)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低稅率。
(1)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①農產品;②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
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③飼料;④音像制品;⑤電子出版物;⑥二甲
酸;⑦食用鹽。
(2)一般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
用權,稅率為11%。
(3)一般納稅人提供增值電信、金融、現代服務(除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外)、生活
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除轉讓土地使用權外),稅率為6%。
3.零稅率。
(-)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規定。
2.征收率的特殊規定。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1.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概念。
(2)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3)視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的確定。
(4)混合銷售的銷售額的確定。
(5)兼營的銷售額的確定。
(6)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①折扣方式銷售。②以舊換新方式銷售。③還本銷售方式銷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銷售。⑤直銷方式銷
售。
(7)包裝物押金。
(8)營改增行業銷售額的規定。
(9)銷售額確定的特殊規定。
(10)外幣銷售額的折算。
2.進項稅額的確定。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③購進農產品,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規定扣除率和辦法計算扣除。
④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
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⑤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
產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
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⑥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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