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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幼兒園政策法規第四章幼兒園當前1頁,總共35頁。主要內容一、學前教育機構的基本權利二、學前教育機構的基本義務

學前教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是保障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條件。學前教育機構作為依法成立的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的專門機構,為完成其基本職能,必須依法享有不同于其他社會組織的特定權利,這是保障學前教育機構法律地位的重要條件。當前2頁,總共35頁。一、幼兒園基本權利0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03招收學生的權利04學籍管理的權利02組織實施保育教育的權利當前3頁,總共35頁。(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學前教育機構與學校一樣享有自主權,有權根據其依法設立時所確定的章程進行內部管理。即可按照章程確立的辦園宗旨、管理體制及各項重大原則,自主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計劃,自主地做出管理決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統,組織實施管理活動,不必事無巨細地向主管部門和舉辦者請示。主管部門和舉辦者對于學前教育機構的符合其章程規定的管理行為無權干涉。當前4頁,總共35頁。《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幼兒園實行

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學前教育機構有權根據其辦園宗旨和任務,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自行決定和實施機構的保育和教育計劃,決定具體的課程模式和教學方法,決定選用何種教材,決定一日活動的安排,組織保教活動評比、檢查評議等。(二)組織實施保育教育的權利當前5頁,總共35頁。(三)招收學生的權利

這一權利體現為學前教育機構根據自己的辦園宗旨、培養目標、任務及辦學條件和能力,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中有關“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以隨時補招”等有關招生編班的規定,有權制定本機構具體的招生辦法,發布招生廣告,確定招生范圍和來源,決定招生的具體數量和人員等。當前6頁,總共35頁。招生權作為學前教育機構的一項特殊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學前教育機構的基本權利。學前教育機構在行使這一權利時,也要遵守國家規定,不要擅自突破國家有關招生、編班的規定,造成學額過多,影響幼兒身心健康、影響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如非法限制或取消學前教育機構的自主招生權,則屬侵權行為,必須制止和糾正。當前7頁,總共35頁。當前8頁,總共35頁。(四)學籍管理的權利學前教育機構有權確定有關幼兒報名注冊的管理辦法,并建立幼兒名冊,實施幼兒學籍管理活動。幼兒學籍管理檔案包括幼兒花名冊、幼兒登記表、幼兒身心發展狀況記錄等等。幼兒學籍檔案的建立,便于學前教育機構對各年齡班加強管理,也便于教師全面掌握幼兒的情況,便于因材施教。當前9頁,總共35頁。當前10頁,總共35頁。當前11頁,總共35頁。當前12頁,總共35頁。當前13頁,總共35頁。當前14頁,總共35頁。一、幼兒園的基本權利05聘任并管理教師和其他職工的權利07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保教活動非法干涉的權利0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06管理和使用本單位設施與經費的權利當前15頁,總共35頁。學前教育機構有權制定本園的教師和其他職工的聘任辦法,簽訂和解除聘任合同,也可從本園的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和實際編制情況出發,自主決定是否聘任、解聘有關教師和其他職工,并有權對教師和其他職工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具體管理活動。(五)聘任并管理教師和其他職工的權利當前16頁,總共35頁。《教師法》第17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教師法》第22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師法》第24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教師法》第33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當前17頁,總共35頁。(六)管理和使用本單位設施與經費的權利學前教育機構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既是一項從物質上保證保育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的辦園自主權,又是一項機構法人依法享有的維持自身生存和發展基礎的法人財產權。當前18頁,總共35頁。(六)管理和使用本單位設施與經費的權利學前教育機構行使這項權利時也有一定的限制,既需要遵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經費投入及幼兒園財務活動的管理規定。不得妨礙學前教育機構保育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得侵害舉辦者、投資者等有關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學前教育機構對其占有的場地、教室、宿舍、教學儀器設備、辦學經費以及其他有關財產,享有財產管理權和使用權,必要時可對其占有的財產進行處理。當前19頁,總共35頁。(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保教活動非法干涉的權利《教育法》第28條第8款的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即學前教育機構對來自一切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保育教育活動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抵制。

所謂“非法干涉”是指行為人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出的不利于保教活動的行為。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行為,強行占用幼兒園教育和活動場地,隨意阻礙幼兒園正常的保教活動的行為等。當前20頁,總共35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學前教育機構還享有現行法律、法規等賦予的其他權利,以及將來制定出臺的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有關權利。當前21頁,總共35頁。

案例

一天,在幼兒園戶外活動時間里,許多幼兒都在各種游戲設施上玩耍。帶班老師幾次告訴玩轉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轉椅下面,以免發生危險。但幼兒王某出于好奇,趁老師照顧其他小朋友時,把腿伸到轉椅下面玩,致使一條腿骨折。出事后,幼兒園園長和有關教師很快將王某送到醫院治療,并墊付了費用。當前22頁,總共35頁。

在幼兒住院治療期間,幼兒園每日都派老師在醫院值班,照顧孩子,還買了許多營養品。王某傷愈出院后,其家長拿來許多票據讓幼兒園報銷,其中包括幼兒住院期間家長開的營養藥品、保健藥品等,還提出讓幼兒園支付其誤工費、營養費、陪床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幼兒園未滿足家長的全部要求。王某的家長遂多次糾集一些親屬到幼兒園大吵大鬧,不但嚴重擾亂了幼兒園的工作秩序,而且也使得一些在園的幼兒受到驚嚇,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問題:該案例反應了幼兒園工作中的什么問題?當前23頁,總共35頁。【評析】該案例反映了當前幼兒園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即如何正確處理幼兒在園內的人身傷害的責任承擔以及如何依法維護幼兒園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

幼兒園作為對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便是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幼兒園工作規程》第16條還特別強調,幼兒園應建立各種安全制度,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并要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當前24頁,總共35頁。【評析】本案例中,幼兒園的老師已多次提醒幼兒注意安全,應當履行了法定的安全教育職責。但由于幼兒有好奇心理以及年幼無知,偏要避開老師的視線嘗試一下,結果導致了傷害后果的發生。應當說幼兒王某自身存在著未聽從教師要求的錯誤,并且這個錯誤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受害一方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幼兒園老師雖然在游戲時已提醒幼兒注意安全,但未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管理、教育不周的責任。當前25頁,總共35頁。【評析】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所確立的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幼兒園方面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幼兒園在事故發生后支付了主要的醫療費用,并積極、及時地救治和照顧幼兒,可以說是已承擔了主要的責任。至于受傷幼兒的家長無理要求幼兒園支付其他費用,幼兒園完全有權拒絕。

家長認為事故發生在幼兒園,園方就要負全部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可見,受傷幼兒的監護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當前26頁,總共35頁。【評析】當幼兒家長與幼兒園意見不一致時,家長往往采取大吵大鬧甚至毆打幼兒園工作人員、損壞園舍與設施等方法以達到目的。對此,幼兒園一定要學會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允許任何人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擾亂幼兒園正常的保教秩序。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前27頁,總共35頁。【評析】本案例中,對于王某的家長的行為,幼兒園還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尋求法律保護。因為他們的行為已損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幼兒園正常的保教秩序,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1項的規定,對擾亂公共秩序,致使教學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幼兒園應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增強依法治教的意識,正確處理發生在保教工作中的各種問題,依法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禁止任何人以幼兒園工作中的疏漏為借口,或因與幼兒園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對幼兒園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破壞。幼兒園對此不能息事寧人,而應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前28頁,總共35頁。二、幼兒園的基本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員工的合法權益(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保育教育標準,保證保育教育質量(四)以適當方式為幼兒監護人了解幼兒的發展狀況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六)依法接受監督當前29頁,總共35頁。

案例

丁丁今年3歲,是某幼兒園小班的小朋友,一天中午吃飯的時候,丁丁告訴老師他不想吃東西,老師忙起來就沒有多問,由著丁丁沒吃午飯就午睡了。下午小朋友們都在上游戲課的時候,丁丁忽然暈倒,老師急忙將他送至園醫處治療。園醫對丁丁進行了常規處理后,未見其病情有所好轉,有的老師便提議立即將丁丁送往醫院治療,可值班的老師確認為,丁丁不過是因為中午沒吃飯的緣故而暈倒的,沒什么大問題。當前30頁,總共35頁。

雙方一番討論,結果延誤了時間,致使丁丁沒能得到及時的治療,最后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丁丁的家長得知情況后,要求幼兒園賠償60余萬元,否則就帶領親戚在幼兒園不走,并聲稱要向媒體披露。

問題:你認為面對這種問題,幼兒園該怎么辦?園方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承擔多少?當前31頁,總共35頁。【評析】本案涉及幼兒園在日常教育、保育活動中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問題。

幼兒園的法定義務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幼兒園在保育、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即幼兒園作為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

法定義務由法律、法規確認或者直接規定,具有強制性。當前32頁,總共35頁。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外出活動時履行注意的義務,保證幼兒的安全定期檢查教育活動場所、安全設施,提供安全、衛生的學習環境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按照教學常規進行教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幼兒園法定義務(1)(2)(3)(4)(5)(6)了解并根據幼兒的發展和健康狀況科學安排教育教學活動(7)在事故發生后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當前33頁,總共35頁。本案中值班教師的處理,很明顯違背了第(7)條。此外,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對于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前34頁,總共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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