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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的訂立和效力)講義課件合同的訂立和效效力

一、合同的訂訂立

1.合同同的訂立和成成立1)合同的訂訂立和成立的的概念合同的訂立立是指締約人人作出意思表表示并達成合合意的行為和和過程。合同成立是是指合同訂立立過程的完成成,即合同當當事人經過平平等協商對合合同基本內容容達成一致意意見,合同訂訂立階段宣告告結束,它是是合同當事人人合意的結果果。合同作為合合同當事人從從建立到終止止權利義務關關系的一個動動態過程,始始于合同的訂訂立,終結于于適當履行或或者承擔責任任。任何一個個合同的簽訂訂都需要當事事人雙方進行行一次或者多多次的協商,最最終達成一致致意見,而簽簽訂合同則意意味著合同的的成立。2)合同成立立的條件合同成立是是合同訂立的的重要組成部部分,合同的的成立必須具具備以下條件件:(1)訂約主體體存在雙方或或者多方當事事人。所謂訂訂約主體即締締約人,是指指參與合同談談判并且訂立立合同的人。作作為締約人,他他必須具有相相應的民事權權利能力和民民事行為能力力,有下列幾幾種情況:①自然人的締締約能力自然人能否否成為締約人人,要根據其其民事行為能能力來確定。具具有完全行為為能力的自然然人可以訂立立一切法律允允許自然人作作為合同當事事人的合同。限限制行為能力力的自然人只只能訂立一些些與自己的年年齡、智力、精精神狀態相適適應的合同,其其他合同只能能由其法定代代理人代為訂訂立或者經法法定代理人同同意后訂立。無無行為能力的的自然人通常常不能成為合合同當事人,如如果要訂立合合同,一般只只能由其法定定代理人代為為訂立。②法人和其他組組織的締約能能力法人和其他他組織一般都都具有行為能能力,但是他他們的行為能能力是有限制制的,因為法法律往往對法法人和其他組組織規定了各各自的經營和和活動范圍。因因此,法人和和其他組織在在訂立合同時時要考慮到自自身的行為能能力。超越經經營或者活動動范圍訂立的的合同,有可可能不能產生生法律效力。③代理人的締約約能力當事人除了了自己訂立合合同外,還可可以委托他人人代訂合同。在在委托他人代代理時,應當當向代理人進進行委托授權權行為,即制制作授權委托托書,在委托托書中注明代代理人的姓名名或名稱、代代理事項、代代理的權限范范圍、代理權權的有效期限限、被代理人人的簽名蓋章章等內容。如如果代理人超超越代理權限限或者無權代代理,則所訂訂立的合同可可能不能產生生法律效力。(2)對主要條條款達成合意意。合同成立立的根本標志志在于合同當當事人的意思思表示一致。但但是在實際交交易活動中常常常因為相距距遙遠,時間間緊迫,不可可能就合同的的每一項具體體條款進行仔仔細磋商;或或者因為當事事人缺乏合同同知識而造成成合同規定的的某些條款不不明確或者缺缺少某些具體體條款。合同同法規定,當當事人就合同同的標的、數數量質量等主主要條款協商商一致,合同同就可以成立立。其含義為為:①合同當事人人一旦就合同同的主要條款款達成協議合合同即可成立立,對于次要要條款或者非非必要條款并并未達成協議議并不影響合合同成立。②達成一致的協協議意味著合合同雙方意思思表示一致,至至于當事人的的意思表示是是否真實,則則是考慮合同同效力的主要要因素。2.要約1)要約的概概念要約也稱為為發價、發盤盤、出盤、報報價等,是希希望和他人訂訂立合同的意意思表示。即即一方當事人人以締結合同同為目的,向向對方當事人人提出合同條條件,希望對對方當事人接接受的意思表表示。構成要要約必須具備備以下條件::(1)要約必須須是特定人所所為的意思表表示要約是要約約人向相對人人(受約人)所所作出的含有有合同條件的的意思表示,旨旨在得到對方方的承諾并訂訂立合同。只只有要約人是是具備民事權權利能力和民民事行為能力力的特定的人人,受約人才才能對他作出出承諾。(2)要約必須須向相對人發發出要約必須經經過受約人的的承諾,合同同才能成立,因因此,要約必必須是要約人人向受約人發發出的意思表表示。受約人人一般為特定定人,但是,在在特殊情況下下,對不確定定的人作出無無礙要約時,受受約人可以為為不特定人。(3)要約的內內容應當具體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容必須明確,而而不應該含糊糊不清,否則則,受約人便便不能了解要要約的真實含含義,難以承承諾。同時,要要約的內容必必須完整,必必須具備合同同的主要條件件或者全部條條件,受約人人一旦承諾后后,合同就能能成立。(4)要約必須須具有締約目目的要約人發出出要約的目的的是為了訂立立合同,即在在受約人承諾諾時,要約人人即受該意思思表示的約束束。凡是不是是以締結合同同為目的而進進行的行為,盡盡管表達了當當事人的真實實意愿,但不不是要約。是是否以締結合合同為目的,是是區別要約與與要約邀請的的主要標志。2)要約的法律律效力要約的法律律效力是指要要約的生效及及對要約人、受受約人的約束束力。它包括括:(1)對要約人人的拘束力即指要約一一經生效,要要約人即受到到要約的拘束束,不得撤回回、隨意撤銷銷,或者對要要約加以限制制、變更和擴擴張。從而保保護受約人的的合法權益,維維護交易安全全。不過,為為了適應市場場交易的實際際需要,法律律允許要約人人在一定條件件下,即在受受約人承諾前前有限度地撤撤回、撤銷要要約或者變更更要約的內容容。(2)對受約人人的拘束力是指受約人人在要約生效效時即取得承承諾的權利,即即取得依其承承諾而成立合合同的法律地地位。正是因因為這種權利利,所以受約約人可以承諾諾,也可以不不予承諾。這這種權利只能能由受約人行行使,不能隨隨意轉讓,否否則承諾對要要約人不產生生法律效力。如如果要約人在在要約中明確確規定受約人人可以將承諾諾的資格轉讓讓,或者受約約人轉讓得到到要約人的許許可,這種轉轉讓是有效的的。(3)要約的生生效時間即要約產生生法律約束力力的時間。合合同法規定,要要約的生效時時間為要約到到達受約人時時開始。(4)要約的存存續期間要約的存續續期間是指要要約發生法律律效力的期限限,也即受約約人得以承諾諾的期間。一一般而言,要要約的存續期期間由要約人人確定,受約約人必須在此此期間內作出出承諾,要約約才能對要約約人產生拘束束力。如果要要約人沒有確確定,則根據據要約的具體體情況,考慮慮受要約人能能夠收到要約約所必需的時時間、受要約約人作出承諾諾所必需的時時間和承諾到到達要約人所所必需的時間間而確定一個個合理的期間間。3)要約邀請請(1)要約邀請請的概念要約邀請又又稱為要約引引誘,是指希希望他人向自自己發出要約約的意思表示示,其目的在在于邀請對方方向自己發出出要約。如寄寄送的價目表表、拍賣公告告、招標公告告、商業廣告告等為要約邀邀請。在工程程建設中,工工程招標即要要約邀請,投投標報價屬于于要約,中標標函則是承諾諾。要約邀請請是當事人訂訂立合同的預預備行為,它它既不能因相相對人的承諾諾而成立合同同,也不能因因自己作出某某種承諾而約約束要約人。(2)要約與要要約邀請的區區別根據要約與與要約邀請的的不同的目的的和要求,兩兩者之間主要要有以下區別別:①要約是當事事人自己主動動愿意訂立合合同的意思表表示,而要約約邀請則是當當事人希望對對方向自己提提出訂立合同同的意思表示示;②要約中含有當當事人表示愿愿意接受要約約約束的意旨旨,要約人將將自己置于一一旦對方承諾諾,合同即告告成立的無可可選擇的地位位,而要約邀邀請則不含有有當事人表示示愿意承擔約約束的意旨,要要約邀請人希希望將自己置置于一種可以以選擇是否接接受對方要約約的地位。4)要約的撤撤回與撤銷(1)要約的撤撤回要約的撤回回是指在要約約發生法律效效力之前,要要約人取消要要約的行為。根根據要約的形形式拘束力,任任何一項要約約都可以撤回回,只要撤回回的通知先于于或者與要約約同時到達受受約人,都能能產生撤回的的法律效力。允允許要約人撤撤回要約,是是尊重要約人人的意志和利利益。由于撤撤回是在要約約到達受約人人之前作出的的,所以此時時要約并未生生效,撤回要要約也不會影影響到受約人人的利益。(2)要約的撤撤銷要約的撤銷銷是指在要約約生效后,要要約人取消要要約,使其喪喪失法律效力力的行為。在要約到達達后、受約人人作出承諾之之前,可能會會因為各種原原因如要約本本身存在缺陷陷和錯誤、發發生了不可抗抗力、外部環環境發生變化化等,會促使使要約人撤銷銷其要約。允允許撤銷要約約是為了保護護要約人的利利益,減少不不必要的損失失和浪費。但是,合同同法中規定,有有下列情況之之一的,要約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中確定了了承諾期限或或者以其他形形式明示要約約不可撤銷;;②受約人有理由由認為要約是是不可撤銷的的,并且已經經為履行合同同作了準備工工作。5)要約的消滅滅(1)要約的消消滅的概念要約的消滅滅又稱為要約約失效,即要要約喪失了法法律拘束力,不不再對要約人人和受約人產產生約束。要要約消滅后,受受約人也喪失失了其承諾的的能力,即使使向要約人發發出承諾,合合同也不能成成立。(2)要約消滅滅的條件合同法規定定,有有下列列情況之一的的,要約失效效:①受約人拒絕要要約;②要約人撤回或或者撤銷要約約;③承諾期限屆滿滿,承諾人未未作出承諾;;④承諾對要約的的內容作出實實質性變更。3.承諾1)承諾的概念念承諾是指受受約人同意接接受要約的全全部條件的意意思表示。承承諾的法律效效力在于要約約一經受約人人承諾并送達達要約人,合合同便宣告成成立。承諾必必須具備以下下條件,才能能產生法律效效力:(1)承諾必須須是受約人發發出根據要約所所具有的法律律效力,只有有受約人才能能取得承諾的的資格,因此此,承諾只能能由受約人發發出。如果要要約是向一個個或者數個特特定人發出時時,則該特定定人具有承諾諾的資格。受受約人以外的的任何人向要要約人發出的的都不是承諾諾而只能視為為要約。如果果要約是向不不特定人發出出時,則該不不特定人中的的任何人都具具有承諾的資資格。(2)承諾必須須向要約人發發出承諾是指受受約人向要約約人表示同意意接受要約的的全部條件的的意思表示,在在合同成立后后,要約人是是合同當事人人之一。因此此,承諾必須須是向特定人人即要約人發發出的,這樣樣才能達到訂訂立合同的目目的。(3)承諾應當當在確定的或或者合理的期期限內到達要要約人如果要約規規定了承諾的的期限,則承承諾應當在規規定的期限內內作出;如果果要約中沒有有規定期限,則則承諾應當在在合理的期限限內作出。如如果承諾人超超過了規定的的期限作出承承諾,則視為為承諾遲到,或或者稱為逾期期承諾。一般般來說,逾期期承諾被視為為新的要約,而而不是承諾。(4)承諾的內內容應當與要要約的內容一一致因為承諾是是受約人愿意意按照要約的的全部內容與與要約人訂立立合同的意思思表示,即承承諾是對要約約的同意,其其同意內容必必須與要約內內容完全一致致,合同才能能成立。具體體表現在承諾諾必須是無條條件的承諾,不不得限制、擴擴張或者變更更要約內容,否否則不構成承承諾。(5)承諾必須須表明受約人人的締約意圖圖同要約一樣樣,承諾必須須明確表明與與要約人訂立立合同,此時時合同才能成成立。這就要要求受約人作作出的承諾必必須清楚明確確,不能含糊糊。(6)承諾的傳傳遞方式應當當符合要約的的要求如果要約要要求承諾采取取某種方式作作出,則不能能采取其他方方式。如果要要約未對此作作出規定,承承諾應當以合合理的方式作作出。2)承諾的方方式承諾的方式式是指受約人人通過何種形形式將承諾的的意思送達給給要約人。如如果要約中明明確規定承諾諾必須采取何何種形式作出出,則承諾人人必須按照規規定發出承諾諾。如果要約約沒有對承諾諾方式作出特特別規定,受受約人可以采采用以下方式式作出承諾::(1)通知在一般情況況下,承諾應應當以通知的的方式作出,即即以口頭或者者書面的形式式將承諾明確確告知要約人人。要約中有有明確規定的的,則按照要要約的規定作作出承諾,如如果要約沒有有作出明確規規定,通常采采用與要約相相同的方式作作出承諾。(2)行為如果根據交交易習慣或者者要約明確規規定可以通過過行為作出承承諾的,則可可以通過行為為進行承諾,即即以默示方式式作出承諾,包包括作為與不不作為兩種方方式。3)承諾的生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效時間是指承承諾何時產生生法律效力。根根據合同法規規定,承諾在在承諾通知到到達要約人時時生效。但是是,承諾必須須在承諾期限限內作出,分為以下幾幾種情況:(1)承諾必須須在要約確定定的期限內作作出;(2)如果要約約沒有確定承承諾期限,承承諾應當按照照下列規定到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方式作出的,應應當及時作出出承諾的意思思表示;②要約以非對話話方式作出的的,承諾應當當在合理期限限內到達要約約人。4)對要約內容容變更的承諾諾的處理按照承諾成成立的條件,承承諾的內容必必須與要約的的內容保持一一致,即承諾諾必須是無條條件的承諾,不不得限制、擴擴張或者變更更要約的內容容。如果對要要約內容進行行變更,就有有可能不能成成為承諾。變變更分為兩種種情況:(1)承諾如果果對要約的內內容進行實質質性變更,此此時,不能構構成承諾而應應該視為新的的要約。有關合同的的標的、數量量、質量、價價款和酬金、履履行期限、履履行地點和方方式、違約責責任和爭議解解決的方法的的變更,是對對要約內容的的實質性變更更。因為這些些條款是未來來合同內容所所必須具備的的條款,如果果缺少這些條條款,未來的的合同便不能能成立。因此此,當這些變變更后的承諾諾到達要約人人時,合同并并不能成立,必必須等到原要要約人無條件件同意這些經經變更后而形形成的新的要要約,再向新新要約人發出出承諾時,合合同方可成立立。(2)承諾對要要約的內容作作出非實質性性變更時,承承諾一般有效效。《合同法》規規定,如果承承諾對要約的的內容作出非非實質性變更更的,除了要要約人及時表表示反對或者者要約明確表表示承諾不得得對要約的內內容作出任何何變更的以外外,該承諾有有效,合同的的內容以承諾諾的內容為準準。承諾不能對對要約的內容容進行實質性性變更,并非非不能對要約約的非實質性性內容作出更更改。對要約約的非實質性性內容的更改改包括:①對非主要條款款作出了改變變;②承諾人對要約約的主要條款款未表示異議議,然而在對對這些主要條條款承諾后,又又添加了些建建議或者表達達了些愿望。如如果在這些建建議和意見中中并沒有提出出新的合同成成立條件,則則認為承諾有有效。③如果承諾中添添加了法律規規定的義務,承承諾仍然有效效。4.締約過失責責任1)概念締約過失責責任是一種合合同前的責任任,指在合同同訂立過程中中,一方當事事人違反誠實實信用原則的的要求,因自自己的過失而而引起合同不不成立、無效效或者被撤銷銷而給對方造造成損失時所所應當承擔的的損害賠償責責任。1)特點締約過失責責任具有以下下特點:(1)締約過失失責任是發生生在訂立合同同過程中的法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責任與違約責責任最重要的的區別在于發發生的時間不不同。違約責責任是發生在在合同成立以以后,合同履履行過程中的的法律責任,而而締約過失責責任則是發生生在締約過程程中當事人一一方因其過失失行為而應承承擔的法律責責任。只有在在合同還未成成立,或者雖雖然成立,但但不能產生法法律效力而被被確定無效或或者被撤銷時時,有過錯的的一方才能承承擔締約過失失責任。(2)承擔締約約過失責任的的基礎是違背背了誠實信用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原則是合同法法的基本原則則。根據誠實實信用原則的的要求,在合合同訂立過程程中,應當承承擔先合同義義務,包括使使用方法的告告知義務、瑕瑕疵告知義務務、重要事實實告知義務、協協作與照顧義義務等。我國國合同法規定定,假借訂立立合同,惡意意進行磋商,故故意隱瞞與訂訂立合同有關關的重要事實實或者提供虛虛假情況,都都屬于違背誠誠實信用原則則的行為,應應承擔締約過過失責任。(3)責任人的的過失導致他他人信賴利益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行為直接破壞壞了與他人的的締約關系,損損害的是他人人因為信賴合合同的成立和和有效,但由由于合同不成成立和無效的的結果而遭受受的損失。2)締約過失失責任的類型型締約過失責責任的類型包包括:(1)擅自撤回回要約時的締締約過失責任任;(2)締約之際際未盡通知等等項義務給對對方造成損失失時的締約過過失責任;(3)締約之際際未盡保護義義務侵害對方方權利時的締締約過失責任任;(4)合同不成成立時的締約約過失責任;;(5)合同無效效時的締約過過失責任;(6)合同被變變更或者撤銷銷時的締約過過失責任;(6)無權代代理情況下的的締約過失責責任。二、合同的效效力

1.合同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效的概念合同的成立立只是意味著著當事人之間間已經就合同同的內容達成成了意思表示示一致,但是是合同能否產產生法律效力力還要看它是是否符合法律律規定。合同的生效效是指已經成成立的合同因因符合法律規規定而受到法法律保護,并并能夠產生當當事人所預想想的法律后果果。合同法規規定,依法成成立的合同,自自成立時生效效。如果合同違違反法律規定定,即使合同同已經成立,而而且可能當事事人之間還進進行了合同的的履行,該合合同及當事人人的履行行為為也不會受到到法律保護,甚甚至還可能受受到法律的制制裁。2)合同成立立與合同生效效的區別合同成立與與合同生效是是兩個完全不不同的概念。合合同成立是指指合同訂立過過程的完成,即即當事人經過過平等協商,對對合同的主要要內容達成一一致意見,要要約承諾階段段宣告結束,即即合同成立。而而合同生效是是指合同產生生法律效力。合合法合同從合合同成立時起起即具備法律律效力,而違違法合同雖然然已經成立也也不會產生法法律效力。合合同成立與合合同生效的區區別如下:(1)合同不具具備成立要件件所產生的是是締約過失責責任,即在合合同訂立過程程中,一方當當事人違反誠誠實信用原則則的要求,因因自己的過失失給對方造成成損失時所應應當承擔的損損害賠償責任任,其后果僅僅僅表現為當當事人之間的的民事賠償責責任;而合同同不具備生效效要件則產生生合同無效的的法律后果,除除了要承擔民民事賠償責任任以外,往往往還要承擔行行政責任和刑刑事責任。(2)在合同形形式方面的不不同要求。在在法律、行政政法規或者當當事人約定采采用書面形式式訂立合同而而沒有采用,而而且也沒有出出現當事人一一方已經履行行主要義務、對對方接受的情情況,則合同同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果法律、行政政法規規定合合同只有在辦辦理批準、登登記等手續才才能生效,當當事人未辦理理相關手續則則會導致合同同不能生效,但但并不影響合合同的成立。(3)國家的干干預。有些合合同往往由于于其具有非法法性,違反了了國家的強制制性規定或者者社會公共利利益而成為無無效合同,此此時,即使當當事人不主張張合同無效,國國家也有權干干預;合同不不成立僅僅涉涉及到當事人人內部的合意意問題,國家家往往不能直直接干預,而而應當由當事事人自己解決決。合同成立制制度主要表現現了當事人的的意志,體現現了合同自由由的原則;而而合同生效制制度則體現了了國家對合同同關系的認可可與否,它反反映了國家對對合同關系的的干預。3)合同的生生效時間根據合同法法規定,依法法成立的合同同,自成立時時生效。即依依法成立的合合同,其生效效時間一般與與合同的成立立時間相同。如如果法律、行行政法規規定定應當辦理批批準、登記等等手續生效的的,則在當事事人辦理了相相關手續后合合同生效。未未辦理手續的的合同盡管合合同成立,但但是不能生效效。如果當事人人約定應當辦辦理公證、鑒鑒證或者登記記手續生效的的,當事人未未辦理,并不不影響合同的的生效,合同同仍然自成立立起生效。違反規定而而訂立的合同同包括無效合合同、可撤銷銷合同和效力力待定合同,下下面就這三種種合同加以論論述。2.無效合同1)無效合同同的概念無效合同是是指合同雖然然已經成立,但但因違反法律律、行政法規規的強制性規規定或者社會會公共利益,自自始不能產生生法律約束力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具具有以下法律律特征:(1)合同已經經成立,這是是無效合同產產生的前提。如如果合同不成成立,則按照照締約過失責責任制度來處處理。(2)合同不能能產生法律約約束力,即當當事人不受合合同條款的約約束。因為合合同本身就已已經違法,其其目的和內容容與法律要求求的發生根本本性的沖突,因因此不能產生生法律效力。(3)合同自始始無效。合同同一旦被確認認無效,就產產生了追溯力力,該合同從從訂立之時就就不具備法律律約束力,以以后也不能轉轉化為有效合合同。2)無效合同同的類型按照合同法法規定,以下下幾種情況,合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欺詐、脅迫的的手段訂立合合同,損害國國家利益欺詐是指一一方當事人故故意告之對方方虛假情況,或或者故意隱瞞瞞真實情況,誘誘使對方當事事人作出錯誤誤的意思表示示的行為。欺欺詐行為具有有以下構成要要件:欺詐方方有欺詐的故故意;欺詐方方實施欺詐的的行為;相對對人因受到欺欺詐而作出錯錯誤的意思表表示。脅迫是指以以將來發生的的損害或以直直接加以損害害相威脅,使使對方產生恐恐懼并因此而而訂立合同。脅脅迫行為具有有以下構成要要件:脅迫人人具有脅迫的的故意;脅迫迫人實施了脅脅迫行為;脅脅迫必須是非非法的;受脅脅迫人產生了了恐懼而作出出了不真實的的意思表示。(2)惡意串通通,損害害國家、集集體體或者第三三人人利益惡意串通的的合合同是指明明知知合同違反反了了法律規定定,或或者會損害害國國家、集體體或或他人利益益,合合同當事人人還還是非法串串通通在一起、共共共同訂立某某種種合同,造造成成國家、集集體體或者第三三者者利益的損損害害。(3)以合法的的形式掩掩蓋非法的的目目的即采用法律律允允許的合同同的的類型,掩掩蓋蓋其非法的的合合同目的。如如如簽訂贈予予合合同,以轉轉移移財產等。這這這種行為必必然然導致市場場經經濟秩序混混亂亂,因此是是無無效合同。(4)損害社會會公共利利益合同法規定定,第第三人訂立立的的合同,不不得得損害社會會公公共利益,因因因此,當事事人人訂立的合合同同首先必須須符符合社會公公共共利益。否否則則,只能是是無無效合同。(5)違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規的強強制制性規定所謂法律的的強強制性規定定,是是指規范義義務務性要求十十分分明確,而而且且行為人必必須須履行,不不允允許以任何何方方式加以變變更更或者違反反的的法律規定定。3)合同中免免責條款無無效的法律律規規定免責條款是是指指合同當事事人人在合同中中預預先約定的的,旨旨在限制或或免免除其未來來責責任的條款款。合同法規定定,合合同中下列列免免責條款無無效效:(1)造成對方方人身傷傷害的;(2)因故意或或者重大大過失造成成對對方財產損損失失的。法律之所以以規規定以上兩兩種種情況的免免責責條款無效效,是是因為一是是這這兩種行為為都都具有一定定的的社會危害害性性和法律的的譴譴責性;二二是是這兩種行行為為都可以構構成成侵權行為為,即即使當事人人之之間沒有合合同同關系,當當事事人也可以以追追究對方當當事事人的侵權權行行為責任,如如如果當事人人約約定這種侵侵權權行為免責責的的話,等于于以以合同的方方式式剝奪了當當事事人的合同同以以外的法定定權權利,違反反了了民法的公公平平原則。3.可撤銷合同同1)可撤銷合同同的概概念可撤銷合同同是是指因當事事人人在訂立合合同同的過程中中意意思表示不不真真實,經過過撤撤銷人請求求,由由人民法院院或或者仲裁機機構構變更合同同的的內容,或或者者撤銷合同同,從從而使合同同自自始消滅的的合合同。可撤銷合同同具具有以下的的特特點:(1)可撤銷合合同是當當事人意思思表表示不真實實的的合同;(2)可撤銷合合同在未未被撤銷之之前前,仍然是是有有效合同;;(3)對可撤銷銷合同的的撤銷,必必須須由撤銷人人請請求人民法法院院或者仲裁裁機機構作出;;(4)當事人可可以撤銷銷合同,也也可可以變更合合同同的內容,甚甚甚至可以維維持持原合同保保持持不變。2)可撤銷合同同的法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定,下下列合同,當當當事人一方方有有權請求人人民民法院或者者仲仲裁機構變變更更或者撤銷銷::(1)因重大誤誤解訂立立的;(2)在訂立合合同時顯顯失公平的的。一方以欺詐詐、脅脅迫的手段段或或者乘人之之危危,使對方方在在違背真實實意意思的情況況下下訂立的合合同同,受損害害方方有權請求求人人民法院或或者者仲裁機構構變變更或者撤撤銷銷。當事人人請請求變更的的,人人民法院或或者者仲裁機構構不不得撤銷。3)可撤銷合同同與無無效合同的的區區別可撤銷合同同與與無效合同同的的相同之處處在在于合同都都會會因被確認認無無效或者被被撤撤銷后而使使合合同自始不不具具備法律效效力力。可撤銷合同同與與無效合同同的的區別在于于::(1)合同內容容的不法法性程度不不同同可撤銷合同同是是由于當事事人人意思表示示不不真實造成成的的,法律將將合合同的處置置權權交給受損損害害方,由受受損損害方行使使撤撤銷權;而而無無效合同的的內內容明顯違違法法,不能由由合合同當事人人決決定合同的的效效力,而應應當當有法院或或者者仲裁機構構作作出,即使使合合同當事人人未未主張合同同無無效,法院院也也可以主動動干干預,認定定合合同無效。(2)當事人權權限不同同可撤銷合同同在在合同未被被撤撤銷之前仍仍然然有效,撤撤銷銷權人享有有撤撤銷權和變變更更權,當事事人人可以向法法院院或者仲裁裁機機構申請行行使使撤銷權和和變變更權,也也可可以放棄該該權權利,法律律把把決定這些些合合同的權利利給給了當事人人;;而無效合合同同始終不能能產產生法律效效力力,合同當當事事人無權選選擇擇處置合同同的的方式。(3)期限不同同對于可撤銷銷合合同,撤銷銷權權人必須在在法法定期限內內行行使撤銷權權,超超過法定期期限限未行使撤撤銷銷權的,合合同同即為有效效合合同,當事事人人不得再主主張張撤銷合同同;;無效合同同屬屬于法定無無效效,不會因因為為超過期限限而而使合同變變為為有效合同同。4)撤銷權的消消滅合同法規定定,有有下列情況況之之一的,撤撤銷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銷權的當當事人自知知道道或者應當當知知道撤銷事事由由之日起一一年年內未行使使撤撤銷權;(2)具有撤銷銷權的當當事人知道道撤撤銷事由后后明明確表示或或者者以自己的的行行為放棄撤撤銷銷權。5)無效合同與與可撤撤銷合同的的法法律后果無效合同與與可可撤銷合同同一一經確認,即即即可決定合合同同的處置方方式式。但并不不說說明合同當當事事人的權利利義義務關系全全部部結束。其其處處置原則為為::(1)制裁有過過錯方。即即對合同無無效效或者被撤撤銷銷負有責任任的的一方或者者雙雙方應當承承擔擔相應的法法律律責任。過過錯錯方所應當當承承擔的損失失賠賠償責任必必須須符合以下下條條件:被損損害害人有損害害事事實;賠償償義義務人有過過錯錯;接受損損失失賠償的一一方方當事人必必須須無故意違違法法而使合同同無無效的情況況;;損失與過過錯錯之間有因因果果關系。(2)合同無效效或者被被撤銷后,合合合同自始沒沒有有法律效力力。無無論確認合合同同無效或者者被被撤銷的時時間間是在合同同履履行前,還還是是履行過程程中中,或者是是在在履行完畢畢,該該合同一律律從從合同成立立之之時就不具具備備法律效力力,當當事人即使使進進行了履行行行行為,也不不能能取得履行行結結果。(3)合同部分分無效并并不影響其其他他部分效力力,其其他部分仍仍然然有效。合合同同部分無效效時時會產生兩兩種種不同的法法律律后果:①因無效部分具具有獨獨立性,沒沒有有影響其他他部部分的法律律效效力,此時時,其其他部分仍仍然然有效;②無效部分內容容在合合同中處于于至至關重要的的地地位,從而而導導致整個合合同同無效。(4)合同無效效或者被被撤銷并不不影影響合同中中解解決爭議條條款款的法律效效力力。(5)以返還財財產為原原則,折價價補補償為例外外。合合同無效或或者者被撤銷后后,自自始就沒有有法法律效力,因因因此,當事事人人根據合同同取取得的財產產就就應當返還還給給對方;如如果果所取得的的財財產不能返返還還或者沒有有必必要返還的的,則則應當折價價補補償。(6)對無效合合同,有有過錯的當當事事人除了要要承承擔民事責責任任以外,還還可可能承擔行行政政責任甚至至刑刑事責任。4.效力待定合合同1)效力待定定合同的概概念效力待定合合同同是指合同同雖雖然已經成成立立,但因其其不不完全符合合合合同的生效效要要件,因此此其其效力能否否發發生還不能能確確定,一般般須須經權利人人確確認才能生生效效的合同。2)效力待定定合同與無無效合同的的區區別和無效合同同一一樣,效力力待待定合同也也沒沒有完全符符合合法律規定定的的合同生效效要要件。但是是,效效力待定合合同同和無效合合同同之間還是是有有區別的,表表表現在:(1)違法原因因不同無效合同違違反反的是法律律法法規的強制制性性規定以及及社社會公共利利益益;而效力力待待定合同則則是是由于當事事人人缺少締約約能能力、代理理人人資格、代代表表人資格及及處處分能力造造成成的。(2)合同的處處置方式式不同對于無效合合同同,由于其其違違法性,合合同同自始不能能產產生法律效效力力;而對于于效效力待定合合同同,如果權權利利人確認合合同同的效力,表表表明該合同同的的內容符合合權權利人的意意思思和利益,則則則該合同可可以以產生法律律效效力。(3)影響程度度不同無效合同違違反反的是法律律和和社會公共共利利益;而效效力力待定合同同影影響的主要要是是當事人一一方方或者第三三人人的利益。3)效力待定定合同與可可撤銷合同同的的區別效力待定合合同同的效力取取決決于權利人人的的追認與否否。在在權利人沒沒有有追認之前前,效效力待定合合同同并不能產產生生法律效力力,只只有在權利利人人追認后,合合合同才能變變為為有效合同同。可可撤銷合同同在在沒有被撤撤銷銷之前,已已經經產生法律律效效力,在撤撤銷銷權人通過過法法院或者仲仲裁裁機構撤銷銷合合同后,該該合合同才能變變為為無效合同同。由由此可見,權權權利人對這這兩兩種合同的的作作用力正好好相相反:前者者是是合同生效效;;后者使合合同同無效。4)效力待定定合同的類類型(1)限制民事事行為能能力人依法法不不能獨立訂訂立立的合同根據民法通通則則規定,限限制制民事行為為能能力人只能能實實施某些與與其其年齡、智智力力、精神健健康康狀況相適適應應的民事行行為為,其他民民事事活動應當當由由其法定代代理理人代理或或者者在征得其其法法定代理人人同同意后實施施。合同法將其其訂訂立的合同同分分為兩種類類型型:①純利益合同同或者與與其年齡、智智智力、精神神健健康狀況相相適適應的合同同,如如獲得報酬酬、獎獎勵、贈予予等等。這些合合同同不必經法法定定代理人同同意意。②未經法定代理理人同同意而訂立立的的其他合同同。這這些合同只只能能是效力待待定定合同,必必須須經過其法法定定代理人的的追追認合同才才能能產生法律律效效力。(2)無民事行行為能力力人訂立的的合合同一般來講,無無民事行為能能力人只能由由其法定代理理人代理簽訂訂合同,他們們不能自己訂訂立合同,否否則合同無效效。如果他們們訂立合同,該該合同必須經經過其法定代代理人的追認認合同才能產產生法律效力力。(3)無權代理理人訂立立的合同無權代理分分為為兩種情況況::狹義無權代代理理。狹義無無權權代理是指指行行為人沒有有代代理權或超超越越代理權限限而而以他人的的名名義進行民民事事、經濟活活動動。其表現現形形式為:①無合法授權的的代理理行為。代代理理權是代理理人人進行代理理活活動的法律律依依據,未經經當當事人的授授權權而以他人人的的名義進行行的的代理活動動是是最主要的的無無權代理的的表表現形式。②代理人超越代代理權權限而為的的代代理行為。在在在代理關系系形形成過程中中,關關于代理人人的的代理權的的范范圍均有所所界界定,特別別在在委托代理理中中,代理權權的的權限范圍圍必必須明確規規定定,代理人人應應依據代理理權權限進行代代理理活動,超超越越此權限的的活活動即越權權代代理,這也也屬屬于無權代代理理。③代理權終止后后的代代理行為。代代代理權終止止后后,代理人人的的身份隨之之消消滅,從而而無無權再以被被代代理人的名名義義進行代理理活活動。合同法明確確規規定,“行為人沒有有代理權,超超超越代理權權或或者代理權權終終止后,以以被被代理人名名義義訂立的合合同同,未經被被代代理人追認認,對對被代理人人不不發生效力力,由由行為人承承擔擔”。由此可見見,無權代代理理將產生下下列列法律后果果::①被代理人的追追認權權。根據合合同同法規定,無無無權代理一一般般對被代理理人人不發生法法律律效力,但但是是,在無權權代代理行為發發生生后,如果果被被代理人認認為為無權代理理行行為對自己己有有利,或者者出出于某種考考慮慮而同意這這種種行為,則則有有權作出追追認認的意思表表示示。無權代代理理行為一經經被被代理人追追認認,則對被被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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