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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版本,下載可自由編輯多年審查告訴你,抗震設計這些問題太常見了多年來(有住所、商住、綜合、小學、醫院、工廠、市政工程,有砌體、鋼筋混凝土、底框磚混等結構)的抗震設計審查,從中發覺如下普遍性問題。

(1)缺乏巖土工程勘察資料或資料不全。有些在擴初設計階段還缺建造場地巖土工程的勘察資料,有些在擴初設計會審之后就直接進入了施工圖設計,有些在規劃設計或計劃設計會審后就直接進入了施工圖設計。無巖土工程勘察資料,設計缺少了須要的依據。

(2)結構的平面布置。形狀不規章、不對稱、高低變化尺度大、形心質心偏心大,同一結構單元內,結構平面外形和剛度不勻稱不對稱,平面長度過長等。

(3)一個結構單元內采納兩種不同的結構受力體系。如一半采納砌體承重,而另一半或局部采納全框架承重或排架承重;底框磚房中一半為底框,而另一半為磚墻落地承重[這種狀況常發覺在平面縱軸與街道軸線相交的住所,其底層為商店,設計成一半為底框磚房(有些為二層底框),而另一半為磚墻落地自承,造成平面剛度和豎向剛度二者都產生突變,對抗震非常不利]。

(4)底框磚房超高明層。如1996年,對在杭設計單位作的一次專題普查,發覺有69幢底框磚房超高明層。新項目亦普遍存在此現象,1999年某地塊住所竣工交付使用驗收中發覺有三幢底框磚房超高明層,甚至有超三層的。

(5)抗震設防標準把握不當。有一些項目擅自提升了設防標準,根據《建造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95)》劃分應屬六度設防的,但設計中提升了一度按七度設防,提升了建造抗震設防標準,將會增強工程投資;有些項目嚴格應按七度實行抗震措施的,但設計中又按六度設防,減低了抗震設防標準,不利抗震。

(6)結構的豎向布置。在高層建造中,豎向體型有過大的外挑和內收,立面收進部分的尺寸比值B1/B不滿足≥0.75的要求。

(7)抗震構造柱布置不當。如外墻轉角處,大廳四角未設構造柱或構造柱不成對設置;以構造柱代替磚墻承重;山墻與縱墻交接處不設抗震構造柱;過多設置抗震構造柱等。

(8)框架結構砌體填充墻抗震構造措施不到位。砌體外圍護墻砌筑在框架柱外又沒有設置抗震構造柱,框架間砌體填充墻高度長度超過規范規定要求又沒有實行相應構造措施。

(9)結構其他問題。有些底層無橫向落地抗震墻,所有為框支或落地墻間距超長;有些僅北側縱墻落地,南側全為柱子,造成南北剛度不均;有些底層作汽車庫,設計時橫墻都落地,但縱墻不落地,變成了縱向框支;還有些底框和內框砌體住所采納大空間靈便隔斷設計,其中幾乎很少有縱墻。不少地方都采納鋼筋混凝土內柱來承重以代替磚墻承重,實際上將磚混結構演化為內框架結構,這比底框磚房還不利,因內框磚房的層數、總高度控制比底框磚房更嚴,因此存在著嚴峻抗震隱患。更為嚴峻的是這種狀況并未引起目前大多數結構工程師的重視。

(10)平面布局的剛度不均。抗震設計要求建造的平、立面布置宜規正、對稱,建造的質量分布和剛度變化宜勻稱,否則應考慮其不利影響。但有些平面設計存在嚴峻的不對稱:一邊進深大,一邊進深小;一邊設計大開間,一邊為小房間;一邊墻落地承重,一邊又為柱承重。平面外形采納L、π形不規章平面等,造成了縱向剛度不均,而底層作為汽車庫的住所,一側為進出車需要,取消所有外縱墻,另一側不需進出車輛,因而墻直接落地,造成橫向剛度不均。這些都對抗震極為不利。

(11)防震縫設置。對于高層建造存在下列三種狀況時,宜設防震縫:①平面各項尺寸超過《鋼筋混凝土高層建造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GJ3-91)》中表2.2.3的限值而無加強措施;②房屋有較大錯層;③各部分結構的剛度或荷載相差懸殊而又未實行有效措施;但有些竟未實行任何抗震措施又未設防震縫。

(12)墻體局部尺寸限值。在抗震設計規范中對此有特地的限制性規定,這是從宏觀上保證砌體房屋平安度的有效措施。但發覺有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1.0m(六度設防);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1.0m;非承重墻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1.0m,甚至惟獨幾十厘米等狀況,片面追求開敞光明卻忽略了房屋的抗震平安。

(13)同一結構單元基礎形式不同。有關規范、規程中規定了“同業結構單元中不宜部分采納自然?地基,部分采納樁基”,“高層建造在同一結構單元內,不宜采納局部箱形基礎”,但發覺有高層建造部分采納樁基,部分又采納自然?地基(主要指裙房部分);同一結構單元內,部分有地下室,部分無地下室的狀況。

(14)基礎的埋置深度。有關規程明確規定,采納自然?地基時基礎埋置深度不小于建造高度的1/12,采納樁基時可不小于建造高度的1/15,樁的長度不計在埋置深度內。但發覺有些設計人員忽略了基礎的埋置深度必需滿足地基變形和穩定的要求,在挑選自然?地基時或是樁基時都達不到上述規定的要求。

(15)結構抗震等級把握不準。有些提升了,而有些又降低了,主要是對場地土類型、結構類型、建造高度、設防烈度等因素綜合評定不準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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