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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概論》多媒體課件第一頁,共405頁。《經濟法概論》多媒體課件吉林工商學院孫桂娟第二頁,共405頁。經濟法概論目錄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七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十章票據法律制度第十一章仲裁和民事訴訟第三頁,共405頁。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

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一)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意志的體現。(二)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第一節法的概述一、法的本質及特征第四頁,共405頁。

二、法律淵源法律淵源也稱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現形式。(一)憲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規(四)地方性法規(五)行政規章(六)司法解釋(七)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第五頁,共405頁。三、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法律體系(一)法律規范分類法律規范是構成法的最基本的組織細胞,是通過一定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一定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范。在邏輯結構上,它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構成。按性質和調整方式不同,可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按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二)法律部門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法律部門主要有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三)法律體系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相互協調的統一整體就是法律體系。第六頁,共405頁。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2.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3.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七頁,共405頁。二、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會組織以及國家。(二)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2.民事義務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要求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三)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分為物、行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第八頁,共405頁。三、法律事實

(一)法律事實的概念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二)法律事實的分類根據客觀事實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1.行為行為是指按照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按照性質不同,行為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法定情況或者客觀現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絕對事件);還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相對事件)。第九頁,共405頁。第三節代理一、代理的基本理論(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包括三方面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第一,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第二,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的關系;第三,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關系。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4)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第十頁,共405頁。(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1.代理與委托(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2)從事的事務不同(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委托和代理之間的聯系在于,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按照委托處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第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按照代理處理。2.代理與代表(1)代表人是法人機構,因此,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于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2)代表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3.代理與行紀(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承擔;(3)行紀是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第十一頁,共405頁。

(三)代理的種類按照代理權產生的根基不同,代理可以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或授權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代理權的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二、代理權(一)代理權概述代理權是代理人以他人名義獨立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歸屬于他人的一種法律資格。代理權的產生或基于法律規定(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代理)。(二)代理權濫用的禁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實施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為。第十二頁,共405頁。三、無權代理(一)無權代理概述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一般包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以及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二)無權代理的后果無權代理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其效力有待其后發生的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無權代理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后,被代理人應當該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相對人都不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只是產生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本人拒絕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就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善意相對人的保護(1)催告權---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2)撤銷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做出的意思表示。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十三頁,共405頁。四、表見代理(一)表見代理的概念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二)表見代理的效果

1.表見代理對于被代理人而言,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而言,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第十四頁,共405頁。第四節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喪失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訴訟時效一般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

5.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一、訴訟時效基礎理論第十五頁,共405頁。(三)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都是以一定的事實狀態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二者的區別在于: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例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債權人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觀或者客觀方面的原因而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的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第十六頁,共405頁。二、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又稱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一)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只有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民事權利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4.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為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第十七頁,共405頁。(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包括權利人既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同時又知道具體的侵害人。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不同情況如下: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請求權,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已經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算。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事實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6.請求國家賠償的,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算。第十八頁,共405頁。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下列障礙構成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戰爭、地震等。不可抗力是導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主要事由。

2.其他障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德其他障礙主要包括下列情況:(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第十九頁,共405頁。(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時起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等到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第二十頁,共405頁。四、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進行中,發生下列情況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1.提起訴訟(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享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4)申請仲裁;第二十一頁,共405頁。(5)申請支付令;(6)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7)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8)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9)申請強制執行;(10)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11)在訴訟中主張抵銷;(12)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第二十二頁,共405頁。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之外作出請求履行的主張。這種主張在客觀上改變了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三頁,共405頁。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作為權利人信賴該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也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第二十四頁,共405頁。(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1.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為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失去意義。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的,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4.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5.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6.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7.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第二十五頁,共405頁。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經人民法院調查確認以后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制度。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原則上勝訴權消滅。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是由于某種客觀上的障礙,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有的訴訟時效期間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第二十六頁,共405頁。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其中,自然人應是僅指中國公民。外商單獨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這實際上將個人獨資企業的責任與其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法律對其內部機構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業那樣加以嚴格的規定。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點第二十七頁,共405頁。(一)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1.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2.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4.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5.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十八頁,共405頁。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一)提出申請(二)工商登記(三)分支機構登記第二十九頁,共405頁。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一)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權利和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的條件、權利和責任第三十頁,共405頁。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一)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一頁,共405頁。(二)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內容1.會計事務管理2.用工事務管理3.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第四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頁,共405頁。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一)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二)財產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時,應當先以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當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財產予以清償。(三)注銷登記(四)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尚未償還的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仍應當承擔償還責任,該責任即為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消滅。第三十三頁,共405頁。第五節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一、投資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法律責任三、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頁,共405頁。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二)合伙企業的類別我國現行《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是指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1)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性組織。分為一般普通合伙企業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性組織。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原則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一部分連帶責任的專業服務機構。(2)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經營性組織。第一節合伙企業法概述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及類別第三十五頁,共405頁。二、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其適用

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專門法律,即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1997年2月23日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合伙企業法除了《合伙企業法》外,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關于合伙企業的法律規范都屬于合伙企業法的范疇。在理解和掌握我國《合伙企業法》的適用時需要注意,第一,采用合伙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伙人承擔責任形式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所謂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采取企業(如公司)形式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自己專業知識提供特定咨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第二,我國《合伙企業法》適用于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雖然《合伙企業法》沒有禁止外國企業或外國自然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不適用《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六頁,共405頁。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一)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1.提出申請2.合伙企業登記事項3.企業登記機構核發營業執照一、合伙企業的設立第三十七頁,共405頁。二、合伙企業財產(一)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1.合伙人的出資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二)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的其他個人財產,具有獨立性;同時,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對合伙企業享有財產權益。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除非有《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合伙人退伙等,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三)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轉讓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第三十八頁,共405頁。(四)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擅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質押其在合伙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份額的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一)執行合伙事務的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2.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它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第三十九頁,共405頁。(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1)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務執行權。(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3)不參加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4)合伙人查閱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2.合伙人在合伙事務執行中的義務(1)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四十頁,共405頁。(三)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的表決方式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應當約定進行表決。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五)非合伙人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并盡到忠誠義務,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頁,共405頁。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一)對外代表權的效力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則不具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個人財產的關系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向合伙企業請求償還債務,在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該財產份額,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第四十二頁,共405頁。五、入伙與退伙(一)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業接納新的合伙人的過程,即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業并被合伙企業所接納,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未作約定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入伙的新合伙人應當與合伙企業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三頁,共405頁。(二)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1.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主動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業,喪失合伙人的資格。(1)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2)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四頁,共405頁。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退伙。第一,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第二,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出現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除名決議的效力作出裁決。第四十五頁,共405頁。2.退伙人財產份額的繼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退伙人的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退伙人的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或者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3.退伙結算。合伙人退伙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但是,如果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如果退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尚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合伙企業的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六頁,共405頁。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企業。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第四十七頁,共405頁。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以便交易相對人能從合伙企業的名稱中直接了解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保護交易安全。2.如果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發生了合伙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的債務,應當先以該合伙企業的財產予以清償,在該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情形下,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合伙人為一人時,該合伙人應當對該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合伙人為數人時,該數個合伙人對該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則對該債務以其在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就合伙人之間對該債務的分擔而言,無論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合伙人是否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實際承擔了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則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而且,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第四十八頁,共405頁。第三節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企業。一、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

有限合伙企業是在普通合伙企業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合伙企業形式。有限合伙企業融合了普通合伙企業和公司的優點。二、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一)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三)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除了應當符合《合伙企業法》關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第四十九頁,共405頁。(四)對于有限合伙人的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當作價。有限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其出資的,應當補繳出資,并對其他合伙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五)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六)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七)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八)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九)當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有限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第五十頁,共405頁。(十)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以保護有限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十一)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在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該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該有限合伙企業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十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一頁,共405頁。

合伙企業解散,是指基于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原因致使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終止活動,全體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歸于消滅。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四節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一、合伙企業解散第五十二頁,共405頁。二、合伙企業清算(一)確定清算人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三)合伙企業債務清償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四)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十三頁,共405頁。第五節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一、合伙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合伙企業清算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三、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頁,共405頁。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東依法以投資方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擁有獨立人格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3.公司具有社團性(三)公司的分類1.按照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范圍可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2.按照公司的內外控制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照公司的內部關系進行劃分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4.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礎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第一節公司法律制度概念一、公司的概念與法律特征第五十五頁,共405頁。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叫做“刺穿公司面紗”、“揭開公司面紗”或者“撩開公司的面紗”,在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時,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第五十六頁,共405頁。三、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一)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股東會的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二)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限制一般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公司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三)公司對外借款的限制第五十七頁,共405頁。四、股東權及其保護1.股東權的概念是指股東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對公司享有的權利,也稱之為股東權利或股權。2.股東權的分類(1)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還是涉及到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股東權可以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2)以股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可以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3)按照股東權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加以限制或剝奪,股東權可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4)按照發行股份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一)股東權第五十八頁,共405頁。3.股東權的內容(1)表決權(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股權(股份)轉讓權(4)知情權(5)建議和質詢權(6)新股優先認購權(7)股利分配請求權(8)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和自行召集權(9)臨時提案權(10)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11)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12)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第五十九頁,共405頁。(二)股東資格瑕疵1.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的資格爭議解決爭議的原則一般以實質要件為主,即由于隱名股東存在實際出資行為,應當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實際出資人可以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1)隱名出資合同的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該合同有效。(2)投資權益歸屬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可以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名義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3)名義股東處分名下股權的處理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按照《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4)名義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不得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抗辯。名義股東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第六十頁,共405頁。2.冒名股東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叫做冒名股東。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不得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被冒名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3.股權重復處分的處理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按照《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可以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第六十一頁,共405頁。(五)股東訴訟1.股東代表訴訟(1)通過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通過董事會或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十二頁,共405頁。2.股東直接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我國《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1)二者的權利產生的來源不同。股東直接訴訟權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者即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代表訴訟權源于股東既作為公司出資人又作為公司代表人,且這兩種身份缺一不可。(2)二者的目的和結果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發生在當公司作為侵害行為的對象理應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而代表公司的機關拒絕或怠于起訴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第六十三頁,共405頁。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上述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五、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的效力第六十四頁,共405頁。第二節公司的登記管理一、登記管理我國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相應公司進行登記管理。二、登記事項1.名稱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冊資本5.實收資本6.公司類型7.經營范圍8.營業期限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第六十五頁,共405頁。三、設立登記(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第六十六頁,共405頁。(二)公司設立的申請與登記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應文件。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第六十七頁,共405頁。四、變更登記公司成立后,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包括:1.公司名稱變更2.公司住所變更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4.公司注冊資本變更5.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6.公司經營范圍變更7.公司類型變更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9.股東(發起人)改變姓名或名稱10.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11.公司章程修改1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13.因合并、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第六十八頁,共405頁。五、注銷登記

公司解散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定解散、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六十九頁,共405頁。六、分公司的登記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七、登記程序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八、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

九、證照和檔案管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第七十頁,共405頁。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由股東出資組成,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具有封閉性,股東之間一般具有信任關系,公司規模可大可小,設立程序簡單,且組織機構設置靈活等特點。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一頁,共405頁。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1)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例如股權、債權等)作價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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