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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7合同法分則新課件第一頁,共169頁。
合同法分則重點: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第二頁,共169頁。第一章買賣合同(計46條)
第一節買賣合同概述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兩種立法例:(1)是買賣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實物買賣)(英美法)(2)是買賣財產權的合同。(實物與權利)(大陸法)(3)中國合同法: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130條)第三頁,共169頁。
特征:
1.買賣合同是一方當事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5.買賣合同通常為不要式合同。第四頁,共169頁。
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及標的物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買受人(賣方、買方)
(一)出賣人在我國現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所有權人;
2、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人;
3、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和留置權人;
4、法定優先權人;
5、行紀人;
6、人民法院。
第五頁,共169頁。
(二)買受人下列人員不得成為買受人:
1、監護人;
2、受托人;
3、拍賣人;
4、公務員及其近親屬(本人依職權出售的);
5、公司董事、經理不得同本公司交易。第六頁,共169頁。
三、買賣的標的
《美國統一商法典》:貨物。
《德國民法典》:物、權利、其他標的。
《瑞士民法典》:物,包括動產、不動產。
《中國合同法》:物,不含無體標的。后者通過轉讓,如專利權。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種類物。現存物、未來物。第七頁,共169頁。
四、買賣合同的內容(主要條款)
1、標的物;
2、數量;
3、質量;(推定規則:61條、62條第1項)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1條、62條第3、4、5項141條第2款、第160條、161條)
第八頁,共169頁。
5、價款;(159條)
6、違約責任;(第七章、第九章)
7、包裝方式;(156條)
8、檢驗標準和方法;(61條、157條、158條)
9、結算方式;(61條)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61條)第九頁,共169頁。
第二節買賣合同的效力
一、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1)交付標的物;(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153條、111條、112條)
3、權利瑕疵擔保義務。(150條、151條、152條)
4、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136條)
5、履行附隨義務。(119條)第十頁,共169頁。
(二)買受人的義務
1、支付價款。(1)價款數額的確定;(2)價款的支付時間;(3)價款的支付地點;(4)價款的支付方式。
2、受領標的物。
3、檢驗與通知義務。(158條:約定;合理期間;2年;質量保證期)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第十一頁,共169頁。
三、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風險負擔與孳息歸屬
(一)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133條)
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動產交付時轉移,不動產登記時轉移)特例:所有權保留。
第十二頁,共169頁。
(二)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142條)一般看是否交付;另有規定、約定除外。(如144條,貨交承運人的,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給買方)(三)買賣合同中的孳息歸(163條)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后產生的歸買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頁,共169頁。
四、買賣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對主物與從物的效力(164條)主物及于從物,從物不及于主物。
2、對數物的效力(165條)看一物與他物的關系,一物與數物分離價值受損害否。
3、分批交付時的解除(166條)看依存關系。第十四頁,共169頁。
第三節特殊買賣合同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所有權保留特約;(167條)
分期付款買受人未支付價款達到總價款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解除合同。
第十五頁,共169頁。
二、憑樣品買賣合同
1、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
2、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仍應保證交付標的物達到通常標準。(169條)第十六頁,共169頁。
三、試用買賣合同
1、試用期間。有約定按約定;沒有可補充;交易習慣;出賣人確定;通知買受人。
2、以買受方認可為生效條件。一般為明示;試用期屆滿,未作表示的視為同意購買。
3、風險負擔。一般采交付主義,但合同若未生效,則由出賣人承擔。第十七頁,共169頁。
四、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招標階段;
2、投標階段;
3、開標、驗標階段;
4、評標、定標階段;
5、簽訂合同。第十八頁,共169頁。
五、拍賣合同
特征:(1)涉及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三方當事人;(2)公開競價,價高者得;(一般從低到高,荷蘭例外)(3)現場成交。
拍賣一般須經如下程序:
1、拍賣的表示。
2、應買的表示。
3、賣定的表示。第十九頁,共169頁。
六、互易合同適用民間小額貿易、邊境貿易。當事人義務:
1、互相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
2、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3、若需要,補足價金。第二十頁,共169頁。
案例分析: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4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總價款為1萬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4頭牛的所有權。簽約后甲向乙交付了4頭牛。第二十一頁,共169頁。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給丙造成經濟損失1千元,該損失應該由誰承擔?為什么?
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5、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賣方保留所有權”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第二十二頁,共169頁。
習題:周某將自已所有的一臺電腦賣給劉某。二人共同協商賣價是5000元。劉某當即向周某交付預付款3500元,雙方當時還約定第七天劉某付清1500元后,把電腦拿走。不料,第五天時電腦在雷擊中遭受毀壞。劉某知道這一情況后,要求周某歸還3500元,周某認為電腦已歸劉某,根本不同意歸還3500元,而且還要求劉某付清余款1500元,劉某遂訴至人民法院。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第二十三頁,共169頁。第二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概述是指一方提供電、水、氣、熱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這些資源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特征:
第一、公用性;第二、公益性;第三、繼續性。第二十四頁,共169頁。
二、供用電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電合同是供用電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特征:
1、合同的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
2、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無體物—電力;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6、供用電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第二十五頁,共169頁。
(二)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三)供用電合同的效力
1、供電人的義務(1)及時、安全、合格供電;(2)供電人因限電、檢修等停電的通知義務;(3)對事故斷電的搶修義務。第二十六頁,共169頁。
2、用電人的義務(1)用電人支付電費的義務;(2)用電人對用電設施的安全保持義務;(3)用電人對供電人正當檢修、停電、限電的忍受義務;(4)用電人依照約定用電的義務。
三、供用水、供用電、供用熱力合同的法律適用第二十七頁,共169頁。第二章贈與合同
第一節贈與合同概述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贈與人將自已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受贈人)特征:
1、贈與屬于合同的一種,是單務合同;
2、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
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有爭論)
4、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第二十八頁,共169頁。
二、贈與合同的分類
(一)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區分意義:對前者,法律限制,不得隨意撤銷。(二)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區分意義:前者可以是口頭方式;后者通常要求書面形式。(三)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區分意義:前者在贈與物交付前可以撤銷;后者在條件成就時不得撤銷。
第二十九頁,共169頁。第二節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人的義務:
1、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2、瑕疵擔保義務(特殊情形)(1)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191.1)(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191.2)第三十頁,共169頁。
第三節贈與合同的終止
一、贈與合同的的撤銷
(一)任意撤銷贈與物權利尚未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限制(186條):履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賑災、濟貧)、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第三十一頁,共169頁。
(二)法寶撤銷(192條)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撤銷權除斥期間:1年。
4、贈與人近親屬的撤銷權的行使。(受贈人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193條)第三十二頁,共169頁。
二、贈與義
務的法定免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195條)特征:
1、沒有溯及力;
2、受贈人提出要求時行使;
3、為了照顧贈與人,平衡雙方利益。第三十三頁,共169頁。
案例分析李某長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邁的父母無人照顧,鄰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關系較好,就抽空前來照顧兩位老人。李某在感動之余,就決定將自己的一臺八成新的彩電送給對方。根據《合同法》回答下列問題:1、如果彩電在答應送給對方后由于關系變壞,李某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為什么?第三十四頁,共169頁。
2、如果已經將彩電交付給對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為什么?
3、如果彩電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贈與后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4、如果彩電在使用過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損失,并且李某曾經保證彩電沒問題,李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
5、如果在彩電送給對方時,李某要求章某照顧其父母,而彩電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6、如果章某沒有按照約定照顧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電后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為什么?第三十五頁,共169頁。案例分析:1、李某可以撤銷。《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2、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權利已經轉移的情況下不可以撤銷。3、不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頁,共169頁。4、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91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91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6、可以撤銷。《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三十七頁,共169頁。第四節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概述(一)概念及特征
1、有償性;2、要式性;3、諾成性。第三十八頁,共169頁。(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內容
1、種類。
2、幣種。
3、用途。
4、數額。
5、利率。
6、期限。
7、還款方式。第三十九頁,共169頁。
三、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期、足額提供貸款的義務。
2、保密義務。(二)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
2、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支付利息;
4、按期返還借款;
5、容忍義務。第四十頁,共169頁。四、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終止
第一,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第二,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第四十一頁,共169頁。小結:民事法律事實人的行為事件適法行為違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雙方行為單方行為多方行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第四十二頁,共169頁。
案情: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商業銀行簽訂了一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商業銀行貸款人民幣5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利息75萬元,借款用途為技術改造。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假如借款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是否合法?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銀行要求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門,即該市冶金工業局。該擔保是否合法?為什么?
3、商業銀行為了控制風險,將利息75萬元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這種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4、假如當事人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應當怎么處理?第四十三頁,共169頁。分析:
1.借款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成不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成,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本例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非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因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不能做保證人。冶金工業局為國家機關,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1條、205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之間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間為3年,應當在每滿一年時支付。第四十四頁,共169頁。第五節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特征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一)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二)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三)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四)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五)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第四十五頁,共169頁。
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承租人租賃物第四十六頁,共169頁。
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三、租賃合同的分類(一)動產租賃與不動產租賃(二)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四、租賃合同的形式第四十七頁,共169頁。租賃合同的種類1、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
2、特殊租賃一般租賃
3、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第四十八頁,共169頁。視為不定期租賃的情況有:1、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232條)2、租期在6個月以上未采用書面形式(215條)3、期限屆滿,默式續租(236條)————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四十九頁,共169頁。
五、租賃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租賃物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使其符合約定用途;
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3、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第五十頁,共169頁。
(二)承租人的義務
1、依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1)通知義務。(2)對于保存行為的容忍義務。
3、不作為義務;
(1)不得隨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在租賃物上增設他物;(2)不得隨意轉租。
4、支付租金的義務;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第五十一頁,共169頁。
(三)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
1、承租人獲取租賃物收益的權利;
2、租賃權的物權化;
3、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第五十二頁,共169頁。六、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七、租賃合同的終止
1、租賃合同得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租賃合同因當事人的解除而消滅。八、租賃合同的更新第五十三頁,共169頁。
案情:李某與劉某簽訂一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假如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為30年,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假如租賃期限房屋需要維修,承租人也要求維修,但由于沒有維修,致使房屋側墻倒塌,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責任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3.為了美觀舒適,承租人自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裝修費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為什么?第五十四頁,共169頁。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關系是否解除?為什么?
5.在承租期間,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的同意?為什么?
6.在承租期間,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第五十五頁,共169頁。
案例分析:
1.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符合約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頁,共169頁。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該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進行裝修,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費用是不合理的。第五十七頁,共169頁。4.沒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繼續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6.正確。《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五十八頁,共169頁。第六節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五十九頁,共169頁。法律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融資性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有機構成的新型合同。(形式特征)
2、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營租賃業務的租賃合同。
4、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務合同和有償合同。第六十頁,共169頁。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一)出賣人與出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
1、出賣人負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而非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2、當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根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之間的約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六十一頁,共169頁。
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出租人有關的條款。
4、由于根據約定,出租人得享有與受領標的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因而,本應由作為買賣合同買受人的出租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以及對于拒絕受領標的物的妥善保管義務,也轉由承租人負擔。第六十二頁,共169頁。
(二)承租人的義務
1、依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1)通知義務。(2)對于保存行為的容忍義務。第六十三頁,共169頁。
3、不作為義務;(1)不得隨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在租賃物上增設他物;(2)不得隨意轉租。
4、支付租金的義務;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第六十四頁,共169頁。
(三)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
1、承租人獲取租賃物收益的權利;
2、租賃權的物權化;
3、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第六十五頁,共169頁。六、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七、租賃合同的終止
1、租賃合同得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租賃合同因當事人的解除而消滅。八、租賃合同的更新第六十六頁,共169頁。
案情:李某與劉某簽訂一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假如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為30年,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假如租賃期限房屋需要維修,承租人也要求維修,但由于沒有維修,致使房屋側墻倒塌,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責任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3.為了美觀舒適,承租人自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裝修費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為什么?第六十七頁,共169頁。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關系是否解除?為什么?
5.在承租期間,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的同意?為什么?
6.在承租期間,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第六十八頁,共169頁。
案例分析:
1.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符合約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六十九頁,共169頁。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該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進行裝修,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費用是不合理的。第七十頁,共169頁。4.沒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繼續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6.正確。《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十一頁,共169頁。第六節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十二頁,共169頁。承租人出租人出賣人出租選擇買賣第七十三頁,共169頁。
法律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融資性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有機構成的新型合同。(形式特征)
2、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營租賃業務的租賃合同。
4、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務合同和有償合同。第七十四頁,共169頁。5、承租人對租賃物有選擇權留購租賃物續租租賃物退租租賃物6、雙務、有償、諾成、要式合同第七十五頁,共169頁。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一)出賣人與出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
1、出賣人負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而非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2、當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根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之間的約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十六頁,共169頁。
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出租人有關的條款。
4、由于根據約定,出租人得享有與受領標的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因而,本應由作為買賣合同買受人的出租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以及對于拒絕受領標的物的妥善保管義務,也轉由承租人負擔。第七十七頁,共169頁。
(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融資性租賃合同
與普通租賃合同區別:
1、從出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現在:(1)出租人得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其一,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違反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所應該負擔的違約責任。其二,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作為租賃物所有權人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2)融資性的租賃合同中,盡管出租人仍應負擔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但該項義務是由出賣人作為履行交付租賃物義務的履行輔助人來完成的。第七十八頁,共169頁。
2、從承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現在:(1)支付租金的義務;(2)在占有租賃物期間,承擔維修租賃物的義務。第七十九頁,共169頁。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一)終止的原因(二)因租賃期間屆滿而終止時租賃物的歸屬第八十頁,共169頁。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242條)。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246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250條)。第八十一頁,共169頁。第七節承攬合同一、概念及法律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合同.定做人————承攬人第八十二頁,共169頁。特征:1、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2、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特定化的將來要完成的工作成果3、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勞力獨立完成工作的合同4、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5、采用留置擔保6、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第八十三頁,共169頁。二、承攬合同的種類1、加工合同2、定做合同3、修理合同4、復制合同5、測試合同6、其他承攬合同第八十四頁,共169頁。三、承攬合同的內容1、標的2、數量和質量3、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數量、質量要求4、報酬5、承攬方式6、履行期限、地點、方式7、驗收方法和標準8、違約責任9、其他條款第八十五頁,共169頁。
三、承攬合同與類似合同的區別
(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三)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
第八十六頁,共169頁。
四、承攬合同的效力(一)承攬人的合同義務
1、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2、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約提供材料的義務;
3、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4、承攬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5、容忍義務;
6、承攬人的保密義務和通知義務。第八十七頁,共169頁。(二)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256條)。2、支付報酬定作人應依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合同中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按交易慣例;如還不能確定,應依同時履行原則給付酬金(263條)。第八十八頁,共169頁。3、協助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259條)4、中途變更要求的賠償義務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58條)第八十九頁,共169頁。5、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第九十頁,共169頁。五、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一)材料的風險負擔;(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三)報酬的風險負擔。第九十一頁,共169頁。
風險負擔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由此產生的損失由誰承擔的法津制度。承攬合同涉及的標的物主要是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其風險負擔主要指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在交付前的意外毀損、滅失所造成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第九十二頁,共169頁。
我國《合同法》雖沒有明文規定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但規定其他合同在法律和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時,應當參照買賣合同確定其權利義務。所以,買賣合同中有關風險負擔的規定也可以說具有一般規定的特點。第九十三頁,共169頁。關于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在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因此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實際上就是確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應考慮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時間,提貨地點為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承攬人送貨上門的,定作人實際接收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其他地方;承攬人代辦托運的,以承運簽發單上記載的日期為交付日期,運輸部門接收貨物的地點為交付地點。定作人受領遲延,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因定作人受領遲延所產生的風險應由定作人承擔。第九十四頁,共169頁。
六,承攬合同的終止
承攬合同當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還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終止合同的原因:1、承攬人解除權。對于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259條)。2、定作人解除權。承攬人未經許可將主要的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53條)。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時,對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268條)。第九十五頁,共169頁。
案情:佰斯房地產公司欲裝修新建成的商品樓一棟。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與本市勝捷裝修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勝捷公司為佰斯公司A樓陽臺安裝鋁合金玻璃窗90個。主要原材料鋁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并將這些材料全部交給了勝捷公司,勝捷公司將材料放在工地臨時材料庫中。5月22日,勝捷公司發現前一天未完全安裝完畢的4個一樓陽臺鋁合金窗架被盜。發現被盜后,勝捷公司及時將這一情況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購買這四個陽臺鋁合金窗架的原材。經查,這4個窗架均為僅有一半已經固定在陽臺上,尚未裝上玻璃,盜賊從外部卸走。4個鋁合金窗架價值2000元。第九十六頁,共169頁。
佰斯公司認為該損失應由勝捷公司賠償,而勝捷公司認為被盜的4個窗架已安裝在陽臺上,商品樓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裝陽臺上窗架,因此被盜窗架的損失應由佰斯公司承擔。對此佰斯公司認為:合同規定陽臺全部安裝好后,再統一驗收交付,此時已安裝的窗架既未驗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間應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擔損失。問題:
1、你認為勝捷公司的說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損失應由哪一方承擔?為什么?第九十七頁,共169頁。第八節建設工程合同一、概念和特征是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為完成某項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作而簽定的合同。
發包方(委托方)————承包方第九十八頁,共169頁。特征:1、合同的標的只能是建設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和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2、雙方當事人均為法人,且承包方要受到嚴格的主體條件限制3、合同內容廣泛4、國家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5、要式合同——書面形式第九十九頁,共169頁。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一)按工程建設的環節分類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安裝合同
4、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應屬于委托合同第一百頁,共169頁。(二)按合同的標的分類
1、總承包合同
2、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第一百零一頁,共169頁。(三)根據工程是否由承包人親自完成1、分包合同:指工程的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后,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第一百零二頁,共169頁。分包的條件:1)必須經發包人同意2)被承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非主體工作)3)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資質,只能分包一次第一百零三頁,共169頁。分包合同中的責任: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方與分包人共同承擔責任;也可以單獨向承包人求償;還可以直接向分包人求償。第一百零四頁,共169頁。2、轉包合同——總承包人將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享有或承擔,自己退出承包合同而與第三人簽定的合同禁止轉包第一百零五頁,共169頁。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必須采用招標發包方式,只有那些不適宜招標發包的可以采取直接發包方式。1、招標2、投標3、定標第一百零六頁,共169頁。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一百零七頁,共169頁。四、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一)勘察設計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及違約責任(二)施工安裝工程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及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頁,共169頁。一、發包人的主要義務1、發包方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筑許可證等工作。2、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筑材料和設備。3、及時進行單項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第一百零九頁,共169頁。二、發包方的責任: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283條)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284條)3、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285條)4、發包方未按約付款的責任第一百一十頁,共169頁。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一百一十一頁,共169頁。三、承包人的主要義務1、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設備和構件的采購、供應和保管工作。2、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3、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4、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5、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負責保修。第一百一十二頁,共169頁。四、承包方的責任: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280條)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合理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281條)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82條)第一百一十三頁,共169頁。五、建設工程合同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工程維修2、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及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3、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責任第一百一十四頁,共169頁。第七節運輸合同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特征:
1、運輸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
2、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第一百一十五頁,共169頁。
二、運輸合同的分類
1、以運輸的對象為標準,可將運輸合同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
2、以運輸工具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水上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及管道運輸合同等。
3、以承運人的多少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聯合運輸合同。第一百一十六頁,共169頁。三、貨物運輸合同的效力(一)托運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包裝運輸貨物。
2.按照合同約定交付運輸貨物。
3.交付運輸費用。(托運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七頁,共169頁。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檢查運輸貨物及其包裝。
2.按合同約定將運輸貨物運到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
(三)收貨人的義務
1.領取運輸貨物。
第一百一十八頁,共169頁。
2.檢驗運輸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
3.支付運輸費用。收貨人應當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輸費用。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第一百一十九頁,共169頁。四、貨物運輸合同的風險承擔(一)承運人對運輸貨物損毀的賠償責任
1.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根據《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免責事由有三:
(1)不可抗力(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例如包裝問題,堆放問題等)第一百二十頁,共169頁。2.承運人賠償額的確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第一百二十一頁,共169頁。
五、客運合同(一)客運合同的的概念和特征即旅客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于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輸到目的的,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協議。法律特征:1、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
2、客運合同為實踐性合同。第一百二十二頁,共169頁。
(二)客運合同的效力
1、旅客的義務(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第一百二十三頁,共169頁。
2、承運人的義務(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第一百二十四頁,共169頁。
(三)客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1)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2)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收起的合同變更。第一百二十五頁,共169頁。
六、貨運合同(一)貨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輸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合同。特征:
1、貨運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2、貨運合同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
3、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第一百二十六頁,共169頁。
(二)貨運合同的效力
1、托運人的義務(1)如實申報的義務;(2)托運人有按規定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的義務;(3)托運人的包裝義務;(4)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時的義務;(5)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第一百二十七頁,共169頁。
2、承運人的義務(1)安全運輸義務。(2)承運人的通知義務。
3、收貨人的義務(1)及時提貨的義務。(2)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以及其他費用。(3)收貨人有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第一百二十八頁,共169頁。
(三)貨運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2、要求承運人變更到達地。
3、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即變更收貨人。第一百二十九頁,共169頁。
七、聯運合同(一)聯運合同的概念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通過銜接運送,用同一憑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支付運輸費用而訂立的協議。(二)單式聯運合同(三)多式聯運合同第一百三十頁,共169頁。第十節技術合同
一、技術合同概述(一)技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或者服務所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的總稱。
1.技術合同的標的物是技術成果和技術秘密;
2.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
3.技術合同的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
4.技術合同的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第一百三十一頁,共169頁。
(二)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三)技術合同內容(四)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五)技術成果相關權利的歸屬職務技術成果主要包括兩類:其一,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其二,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第一百三十二頁,共169頁。
(六)完成技術成果人的署名權和取得榮譽權
署名權為完成技術成果的人,以鼓勵創新。
(七)技術合同無效的特別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落后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第一百三十三頁,共169頁。
二、技術開發合同(一)技術開發合同的概念與分類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分類:區分為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第一百三十四頁,共169頁。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特征特征:
1、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物是具有創造性的技術成果。
2、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術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須共擔風險。第一百三十五頁,共169頁。
(三)技術開發合同的效力
1、委托開發合同的效力。(1)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第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費用和報酬。第二,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第三,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第一百三十六頁,共169頁。(2)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方的義務第一,依約定親自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第二,合理使用研究開發費用。第三,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交付成果。第四,研究開發方的后續義務。第一百三十七頁,共169頁。
2、合作開發合同的效力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第一,合作各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投資。第二,合作各方應依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并相互協作配合。
3、技術開發合同中風險的負擔。
4、技術開發合同中技術成果權益的歸屬。第一百三十八頁,共169頁。
三、技術轉讓合同(一)技術轉讓合同的范圍及其特征范圍: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特征:
1、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物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2、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第一百三十九頁,共169頁。
(二)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合同”條款
1、期間范圍;
2、使用地區范圍;
3、實施方式的范圍。
(三)涉及專利權的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別規定第一百四十頁,共169頁。
(四)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1)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義務(2)技術轉讓合同中受讓人的義務(3)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益分配
2、特別效力(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第一,許可方的義務第二,受讓方的義務(2)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頁,共169頁。
四、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一)技術咨詢合同概述(二)技術服務合同概述(三)技術咨詢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義務;
2、受托人的義務;
3、實施風險的負擔。第一百四十二頁,共169頁。
(四)技術服務合同的效力
1、技術服務合同中委托人的合同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2)在技術輔助服務合同中,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3)委托方應按照約定給付報酬。第一百四十三頁,共169頁。
2、技術服務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3、新技術成果權益的歸屬
4、技術中介合同和技術培訓合同的法律適用。第一百四十四頁,共169頁。第十一節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頁,共169頁。
法律特征:其一,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其二,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其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其四,保管合同中須移轉標的物的目的。第一百四十六頁,共169頁。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
1、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
2、保管保管物的義務;(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2)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3、不得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危險通知義務;
5、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一百四十七頁,共169頁。
(二)寄存人的義務
1、支付保管費和償還必要費用的義務;
2、告知義務;
3、聲明義務。第一百四十八頁,共169頁。第十二節倉儲合同
一、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保管人(又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頁,共169頁。
法律特征:
1、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主體。
2、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為動產。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4、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
5、存貨方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第一百五十頁,共169頁。
二、倉儲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
1、給付倉單的義務;
2、接收、驗收義務;
3、通知義務;
4、妥善保管義務;
5、容忍義務。第一百五十一頁,共169頁。
(二)存貨人的義務
1、存貨人的說明義務;
2、提取倉儲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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