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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氣瓶安全管理辦法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氣瓶事故,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集團公司《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等規范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液體的氣瓶。
本辦法不適用于滅火用氣瓶、醫用氣瓶以及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礦區服務事業部。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安全環保處負責貫徹落實氣瓶相關安全管理規范標準;組織氣瓶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綜合協調氣瓶安全隱患治理;組織協調氣瓶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取證。
第五條質量管理與節能處負責氣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氣瓶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物資采購管理部負責氣瓶供應商市場準入,氣瓶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采購。
第七條基建工程部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氣瓶安全管理。
第八條安全環保監督部負責在用氣瓶的現場安全監督,參與氣瓶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技術檢測中心負責在資質許可和委托范圍內開展氣瓶檢驗、氣瓶作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十條氣瓶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氣瓶的使用安全全面負責。
第三章氣瓶的采購、充裝、驗收、檢驗
第十一條因生產所需自行購置的氣瓶外(如空氣呼吸器氣瓶等),其它氣瓶(如氧氣、乙炔、氮氣、液化石油氣鋼瓶等)不宜自行購置,已投入使用的,應與氣瓶充裝單位辦理托管手續。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使用具有制造許可資質單位生產的氣瓶,不得使用超期未檢、報廢、有安全缺陷的氣瓶。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在與氣瓶充裝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嚴格審查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氣瓶充裝許可證》等資質,并簽訂安全合同,明確雙方氣瓶運輸、檢驗等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單位內部進行氣瓶(如空氣呼吸器氣瓶等)充裝活動的操作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地方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分別取得氣瓶充裝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五條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第十六條對氣瓶的驗收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氣瓶顏色應滿足GB7144《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警示標簽應滿足GB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規定。
2.氣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蝕、變形、磨損、裂紋等嚴重缺陷。
3.氣瓶的附件(防震圈、防護帽、瓶閥)是否齊全、完好。
4.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
5.氣瓶的使用狀態(滿瓶、使用中、空瓶)。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對自有氣瓶進行定期檢驗,交由氣瓶充裝單位托管的氣瓶由充裝單位負責定期檢驗。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如二氧化硫、硫化氫等),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如空氣、氧氣、氮氣、氫氣、乙炔等),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氬、氖、氦等),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GB8334《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執行。
5.空氣呼吸器纏繞氣瓶,按GB24161《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
期檢驗與評定》執行。
第十八條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不合格或存在嚴重缺陷的報廢氣瓶應交由氣瓶檢驗機構進行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改裝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氣瓶的運輸、搬運
第二十條運輸氣瓶的要求:
1.氣瓶運輸單位應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車輛,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2.裝運氣瓶的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3.氣瓶必須佩戴好氣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當裝有減壓器時應拆下,氣瓶帽要擰緊,防止摔斷瓶閥造成事故。
4.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剁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5.運輸氣瓶的車輛停靠時,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運輸氣瓶的車輛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區附近停靠。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不應長途運輸乙炔、液化石油氣氣瓶。
6.運輸可燃或有毒氣體氣瓶的車輛應備有滅火器材(乙炔氣瓶不得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或防毒防具。
7.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適當覆蓋,避免曝曬。
8.所裝介質接觸能燃燒、爆炸、產生毒氣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易燃品、腐蝕性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9.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
第二十一條搬運氣瓶的要求:
1.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盡量保持瓶體直立,注意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近距離(5m內)移動高度超過1.5m的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氣瓶,特種情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
3.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逐個卸車。裝卸氧氣瓶時,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當提升氣瓶時,應使用專用吊籃或裝物架。不得使用鋼絲繩或鏈條吊索。當用起重機吊裝氣瓶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五章氣瓶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氣瓶使用單位應指定氣瓶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在接收氣瓶時以及在氣瓶使用過程中定期對氣瓶的外表狀態進行檢查,掛貼相應的標簽。對有缺陷的氣瓶,應與其它氣瓶分開,并及時更換或報廢。
第二十三條使用氣瓶前使用者應對氣瓶進行安全狀況檢查,連接氣瓶后,還應檢查減壓器、流量表、軟管、防回火裝置是否有泄漏、磨損及接頭松動等現象,并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氣瓶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如果在通風條件差或狹窄的場地里使用氣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強制通風、氧氣檢測和氣體檢測等。
第二十五條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使用時應分開放置,至少保持5m間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應避開放射源。
第二十六條氣瓶一般應立放使用,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氣瓶、液化氣瓶嚴禁臥放。乙炔氣瓶使用前,必須先直立20min后,然后連接減壓閥使用。
第二十七條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干燥,防止沾染腐蝕性介質、灰塵等。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等。
第二十八條在作業場所使用氣瓶時,禁止氣瓶與電氣設備及電路接觸,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可靠接地。在氣、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要防止氧氣瓶帶電,如地面是鐵板,應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第二十九條氣瓶瓶閥或減壓器有凍結、結霜現象時,不得用火烤,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使用40℃以下的溫水沖澆,再緩慢地打開瓶閥。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第三十條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它工具,以防損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閥門損壞,應將氣瓶隔離并及時維修。
第三十一條應緩慢地開啟或關閉瓶閥,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打開氣瓶閥門時,人站的位置應避開氣瓶出氣口。
第三十二條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氣瓶瓶閥。
第三十三條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或回火防止器。使用減壓器時必須帶有加緊裝置與瓶閥結合。正常使用時,乙炔氣瓶的放氣壓降不得超過0.1MPa/h,如需較大流量
時,應采用多只乙炔氣瓶匯流供氣。
第三十四條氣瓶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閥門,釋放減壓器壓力,并佩戴好瓶帽。
第三十五條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第三十六條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并關緊閥門,防止漏氣,使氣壓保持正壓。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三十七條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回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器等。
第三十八條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嚴禁將氣瓶用做支架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九條氣瓶使用完畢,要妥善保管。空瓶上應標有“空瓶”標簽;已用部分氣體的氣瓶,應標有“使用中”標簽;未使用的滿瓶氣瓶,應標有“滿瓶”標簽。
第四十條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泄漏,應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體防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關閉瓶閥、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氣瓶。
第六章氣瓶的存儲
第四十一條盛裝可燃、爆炸性氣體的氣瓶宜存儲在室外通風、干燥、帶遮陽、雨篷的場所。存儲在室內時,建筑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規定。氣瓶存儲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與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
第四十二條氣瓶的存儲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居住區域保持10m以上(空氣呼吸器氣瓶除外),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第四十三條存儲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同時應設避雷裝置。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第四十四條氣瓶應分類存儲,并設置標簽。空瓶和滿瓶分開存放。氧氣或其它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與燃料氣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開存放,間隔至少6m。氧氣瓶周圍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漬及其它雜物。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毒性氣體氣瓶或瓶內介質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備防毒用具和適當的滅火器材。
第四十五條對于裝有易燃氣體的氣瓶,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產生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六條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儲存量超過5瓶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
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存儲量超過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第四十七條乙炔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支架或扎牢應采用阻燃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第四十八條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
第四十九條盛裝不宜長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氣體的氣瓶,如氯乙烯、氯化氫、甲醚等氣瓶,均應注明存放期限。
第五十條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特別是在夏季,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并做好記錄。存儲場所最高允許溫度應根據盛裝氣體性質而確定,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
第五十一條存儲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氣瓶的室內儲存場所,必須監測儲存點空氣中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的濃度。如果濃度超標,應強制換氣或通風,并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二條如果氣瓶漏氣,首先應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體保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關閉瓶閥,如果瓶閥失控或漏氣點不在瓶閥上,應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通風設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和防毒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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