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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瓶安全監察規程3篇【第1篇】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特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材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見本規程附錄2《寒冷地區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程第4條的規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一般不低于本規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設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第23條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程第21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制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氣瓶附件
第44條瓶閥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第45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能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爆破壓力應略高于瓶內氣體的最高溫升壓力。
6.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瓶閥出廠時,應按只出具合格證。
第46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47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可卸式瓶帽應有互換性,裝卸方便,不易松動。
4.如用戶無特殊要求,一般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七章充裝
第48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管轄區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49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有與所充裝氣體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裝備和檢測手段。充裝毒性、易燃和助燃氣體的單位,還應有處理殘氣、殘液的裝置。
第50條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氣瓶充裝單位應辦理換發注冊登記證手續,逾期不辦者,不得從事氣瓶充裝。
第51條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
第52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第53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設備,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54條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度。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55條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定。
第56條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實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稱量衡器誚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向氣瓶灌裝;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0、充裝日期;
6.操作從員應相對穩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定期檢驗
第5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按照勞動部有關規定經資格審查,取得資格證書。
從事氣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并取得檢驗氣瓶的資格證書。
第58條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氣瓶改裝。
第5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第60條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在確認氣瓶內氣體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須經蒸汽吹掃,達到規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61條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程附錄1的規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經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氣瓶應判廢。對少數尚有使用價值的氣瓶,允許改裝后降壓使用。
第62條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產權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3條氣瓶的改裝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根據氣瓶制造鋼印標記和安全狀況,確定改裝后的充裝氣體和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2.用適當的方法對氣瓶進行徹底的清理、沖洗和干燥后,換裝相應的瓶閥和其他附件;
3.按本規程附錄1的規定,打檢驗鋼印和涂檢驗色標,并按改裝后盛裝的氣體更改氣瓶的顏色、字樣和色環。
4.將氣瓶的改裝情況,通知氣瓶的產權單位,記入氣瓶檔案。
第64條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名稱或、瓶類、瓶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檢驗記錄應保存在檢驗單位,保存一個檢驗周期備查。
第65條進口氣瓶按本規程第5條檢驗合格后,由負責檢驗的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應符合國家標準gb7144的規定。
第66條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勞動部門的要求,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67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68條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超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爆曬;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體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第69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的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第70條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到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0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第十章附則
第71條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72條違反本規程規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73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74條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2篇】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特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材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見本規程附錄2《寒冷地區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程第4條的規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一般不低于本規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設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第23條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程第21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制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3篇】車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復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以及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經銷、使用和檢驗等,均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4條氣瓶產品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標準中應包括產品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由制造企業采用或參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企業標準。企業標準需經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審備案。
第5條研制、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品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并按本規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定。經型式試驗技術評定合格的氣瓶,允許在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范圍和規定時間內試用。試用期滿后,按程序辦理制造資格認可手續。
第6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向我國出口氣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業,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第一章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7條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規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第8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一般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特殊情況者,按相應國家標準的具體規定。
表1(mpa)
壓力類別
高壓
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
30201512.58
5321
水太試驗壓力
453022.518.812
7.54.531.5
第9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盛裝有毒和劇毒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定。
表2
氣體類別
公稱工作
壓力mpa
常用氣體
永久氣體
tc70℃
5
溴化氫、硫化氫、碳酰二氯(光氣)、硫酰氟等
3
氨、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等
2
氯、二氧化硫、環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r-12)、1.1二氟乙烷(r-152a)、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113)、溴甲烷、氟化氫、五氟氯乙烷(r-115)等
1
正丁烷、異丁烷、異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r-21)、四氟二氯乙烷(r-114)、二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r-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環氧乙烷、八氟環丁烷(r-c318)、(順)2-丁烯、(反)2-丁烯、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氫甲烷)、三氟氯乙烷(r-133a)等
盛裝混合氣體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可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或參照本規程第5條辦理。
第10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標準中規定。一般情況下,12升(含12升)以下為小容積,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為中容積,100升以上為大容積。
第11條盛裝毒性程度為有毒或劇毒的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壓裝置。
第12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完整,以永久標記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應盡量采用機械方法打印鋼印標記。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纖維纏繞氣瓶、低溫絕熱氣瓶和高強度鋼氣瓶的制造鋼印標記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位置上打鋼印的,必須按鍋爐壓力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方法和內容進行標注。
氣瓶制造企業的和氣瓶注冊商標必須在制造許可證批準機構備案。
第13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的色環,必須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
并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注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盛裝未列入國家標準規定的氣體和混合氣體的氣瓶,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均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方案。
第14條氣瓶警示標簽的字樣、制作方法及應用應符合gb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規定。
第15條氣瓶的充裝單位對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檢驗負責,并應
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檢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種類和數量。
第16條從本規程實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應為氣瓶充裝單位所有。已
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如不屬于氣瓶充裝單位,宜將氣瓶產權轉為氣瓶充裝單位,或者由氣瓶產權人與氣瓶充裝單位辦理托管手續。
第17條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第18條進口氣瓶的安全性能應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其中涉及氣瓶安全質
量的關鍵項目,如:溫度、水壓試驗壓力、瓶體力學性能、無損檢測、水壓爆破試驗和各項型式試驗均不得低于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氣瓶產品,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要求檢驗。
第19條進口氣瓶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
的顏色、字樣和色環應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三章材料
第20條制造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還應符合相關氣瓶產品標
準對材料的要求。材料生產單位必須合格證材料質量合格,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并經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規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志。氣瓶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購進氣瓶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生產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氣瓶制造單位應對所購得的氣瓶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瓶體材料還應滿足與所裝氣體相容性的要求。
第21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及纏繞氣瓶鋼質內膽材料,必須是電爐或氧氣轉爐冶煉的鎮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壓力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瓶體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見本規程附錄2《寒冷地區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22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及纖維纏繞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23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規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試制氣瓶,材料生產企業應按照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的企標或供貨技術條件供貨。氣瓶制造廠在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提出試用申請后,按核準的數量試制氣瓶。
第24條第24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標準所列牌號,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應不低于本規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的規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企業應先進行冷熱加工工藝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5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金屬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力學性能驗證檢驗,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低倍組織驗證檢查。
對盛裝有應力腐蝕傾向氣體的鋼質氣瓶,應控制材料的實際抗拉強度不超過880mpa,實際屈強比不超過0.90。原材料無縫鋼管表面應采用超聲波進行無損檢測,瓶體表面不應有褶疊、分層、裂紋等缺隱陷存在。
第四章設計
第25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氣瓶制造所采用的設計文件必須經審核批準。
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和特種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制定全國通用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在總圖和瓶體部件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氣瓶設計審查批準專用章
質技監鍋局審字第***號
年月日
第27條氣瓶制造單位向審批機構提出審批申請時,應同時提交完整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應給出使用介質、工作溫度、工作壓力、容積、主要技術要
求等;
2.設計圖樣,應包括設計總圖、零部件圖、主要技術參數、技術要求;
3.設計計算書,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確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安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
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8條確定氣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設計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經核準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規定。纖維纏繞氣瓶的瓶體設計應采用應力分析設計方法。
設計時,瓶體金屬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定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的設計選用值與抗拉強度的比值,一般應不大于表3的規定。特殊情況按相應標準的規定。
表3
結構型式
熱處理方式
屈服強度/抗拉強度
無縫結構
鋼質
正火或正火+回火
0.75
淬火+回火
0.85
鋁合金
固溶處理
0.85
焊接結構
正火或退火
0.80
第29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30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31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32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園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園滑過渡.
第33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34條焊接氣瓶瓶體焊縫(包括縱向和環向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
第35條盛裝可燃氣體的纖維纏繞氣瓶應選用金屬材料內膽(鋼質或鋁合金)。纏繞纖維可選用玻璃纖維、芳綸纖維或碳纖維,可采用環向纏繞或全纏繞。
第36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固定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裝框架的氣瓶除外)。
第37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改變原設計,應重新辦理設計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制造
第38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項目和審批的設計文件制造氣瓶。
第39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定。
第40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照本規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1.改變原設計;
2.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3.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第41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連續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連續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纖維纏繞氣瓶的金屬內膽的分批,與本條第1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規格、同一設計、同一制造工藝,連續生產為條件分批。
4.低溫絕熱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同一絕熱工藝為條件分批。
5.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況按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42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拔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藝驗證、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定。
第43條焊接氣瓶瓶體的縱、環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瓶閥閥座與瓶體的焊接,應盡量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且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44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規則》考試
合格,取得相應的焊接資格。
第45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6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不得再進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須重新進行熱處理。
第47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及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或經評審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規定。水壓爆破試驗宜采用自動記錄裝置,繪制出壓力一進水量曲線。
第48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栓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9條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
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氣瓶附件
第50條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液位計、
防震圈、緊急切斷和充裝限位裝置等。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目錄,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未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辦理安全注冊。
第51條氣瓶附件制造企業應保證其產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個檢驗日期。
第52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6.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非重復充裝瓶閥必須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與非重復充裝氣瓶裝配。
8.瓶閥出廠時,應逐只出具合格證。
第53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54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55條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第七章充裝
第56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
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氣瓶充裝站應具備的規模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根據地方經濟情況確定。
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轄區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57條充裝單位應符合相應的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氣瓶
充裝有關規定,確保不錯裝、不超裝、不混裝和充裝質量的可追蹤檢查。
充裝單位必須對充裝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本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第58條氣瓶充裝實行年審制度。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每
年對氣瓶充裝站進行一次年審。年審時,應對充裝站充裝工作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對年審
不合格的充裝站應警告或暫停充裝進行整頓,整頓合格后方可恢復充裝。對整頓不合格的,
報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取消充裝資格。充裝站換發注冊登記以年審為依據,對每年
年審均合格的充裝站,可免予檢查直接換證。
第59條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氣瓶充裝單位只充裝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
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瓶內氣體并做好記錄。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第60條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每只充氣氣瓶上粘帖符合國家標準gb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第61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4.超過檢驗期限的;
5.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第62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裝置,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和防止不相容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63條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
度,宜設置自動測定氫、氧濃度和超標報警的裝置。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64條液化氣體的允裝系數,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定。
表4高壓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
序號
氣體名稱
化學式
氣瓶在不同公稱工作壓力
(mpa)下的充裝系數
公斤/升不大于
20.0
15.0
12.5
8.0
1
氙
*e
1.23
2
二氧化碳
co2
0.74
0.60
3
一氧化二氮(笑氣)
n2o
0.62
0.52
4
六氟化硫
sf6
1.33
1.17
5
氯化氫
hcl
0.57
6
乙烷
c2h6[ch3ch3]
0.37
0.34
0.31
7
乙烯
c2h4[ch2=ch2]
0.34
0.28
0.24
8
三氟氯甲烷[r-13]
cf3cl
0.94
0.73
9
三氟甲烷[r-23]
chf3
0.76
10
六氟乙烷[r-116]
c2f6[cf3cf3]
1.06
0.83
11
1.1二氟乙烯
[r-1132a]
c2h2f2[ch2=cf2]
0.66
0.46
12
氟乙烯(乙烯基氟)
[r-1141]
c2h3f[ch2=*hf]
0.54
0.47
13
三氟溴甲烷(乙烯基氟)
(r-13b1)
cf3br
1.45
1.33
14
硅烷
sih4
0.3
15
磷烷
ph3
0.2
16
乙硼烷
b2h6
0.035
表5低壓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
序號
氣體名稱
化學式
充裝系數
公斤/升
不大于
1
氨
nh3
0.53
2
氯
ci2
1.25
3
溴化氫
hbr
1.19
4
硫化氫
h2s
0.66
5
二氧化硫
so2
1.23
6
四氧化二氮
n2o4
1.30
7
碳酰二氯(光氣)
1.25
8
氟化氫
hf
0.83
9
丙烷
c3h8[ch3ch2ch3]
0.41
10
環丙烷
0.53
11
正丁烷
正一c4h10[ch3ch2ch3]
0.51
12
異丁烷
0.49
13
丙烯
c4h6[ch2=chch3]
0.42
14
異丁烯(2-甲基丙烯)
0.53
15
1-丁烯
chg一[1]
[]ch2=chch2ch3]
0.53
16
1.3丁二烯
0.55
17
六氟丙烯(r-1216)
c3f6[cf2=cfcf3]
1.06
18
二氯二氟甲烷(r-12)
cf2cl2
1.14
19
一氟二氯甲烷(r-21)
chfcl2
1.25
20
二氟氯甲烷(r-22)
chf2cl
1.02
21
四氟二氯乙烷(r-114)
c2f4cl2[cf2cl=cf2cl]
1.31
22
二氟氯乙烷(r-142b)
c2h3f2cl[ch3cf2cl]
0.99
23
1.1.1三氟乙烷(r-143b)
c2h3f3[ch3cf3]
0.66
24
1.1二氟乙烷(r-152a)
c2h4f2[ch3chf2]
0.79
25
二氟溴氯甲烷(r-12b1)
cf2cibr
1.62
26
三氟氯乙烯(r-1113)
c2f3cl[cf2=cfcl]
1.10
27
氯甲烷(甲基氯)
ch3cl
0.81
28
氯乙烷(乙基氯)
c2h5cl[ch3ch2cl]
0.80
29
氯乙烯(乙烯基氯)
c2h3cl[ch2=chcl]
0.82
30
溴甲烷(甲基溴)
ch3br
1.57
31
溴乙烯(乙烯基溴))
c2h3br[ch2=chbr]
1.37
32
甲胺
ch2nh2
0.60
33
二甲胺
0.58
34
乙胺
0.62
35
甲醚(二甲醚)
0.58
36
三甲胺
0.56
37
乙烯基甲醚
(甲基乙烯基醚)
0.67
38
環氧乙烷(氧化乙烯)
0.79
39
(順)2-丁烯
c4h8
0.55
40
(反)2-丁烯
c4h8
0.54
41
五氟氯乙烷(r-115)
cf5cl
1.05
42
八氟環丁烷(rc-318)
c4f8
1.30
43
三氯化硼(氯化硼)
bcl3
1.2
44
甲硫醇(硫氫甲烷)
ch3sh
0.78
45
三氟氯乙烷(r-133a)
c2h2f8cl
1.18
46
砷化氫(砷烷)
ash3
47
硫酰氟
so2f2
1.0
48
液化石油氣
混合氣體
(符合gb11174)
0.42或按相
應國家標準
未列入表4和表5的其他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充裝系數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或按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準的充裝系數充裝。
第65條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實行充裝質量逐瓶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超量的氣瓶不準出廠。采用連續自動稱重進行充裝時,以抽檢替代逐瓶復驗,應有相應的抽檢制度,并經充裝注冊機構核準;
2.稱重衡重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每班應對衡器進行一次核定。稱重衡器必須設有超裝警報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車直接向氣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氣;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氣瓶,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后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6.操作人員應相對穩定,由企業考核后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第66條氣瓶充裝單位及其氣體經銷者,有責任配合氣瓶事故的調查,氣瓶充裝單位應承擔由于充裝不當造成的事故的相應責任。
第八章定期檢驗
第6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定,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核準,取得資格證書。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向原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進行資格考核,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
第68條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2.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8334的規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
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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