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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立法完善,刑法論文本篇論文目錄導航:【題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侵占罪的立法完善【結束語/以下為參考文獻】5侵占罪的立法完善5.1侵占罪之立法缺陷5.1.1犯罪對象方面的缺陷我們國家關于侵占罪的規定是在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華而不實將侵占罪所指向犯罪對象限定為三類,分別是代為替別人看護保有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這種規定比擬單一,而且模糊,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導致混亂。首先,替別人看護保有的財物界定不清楚明晰,關于替別人看護保有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以為,代為保管的成立需要華而不實一方當事人清楚明晰表示把他的財物委托給另一方進行看護保有,也就是兩方互相間有法律層面的保管合同關系。另一些學者則以為,侵占罪中的替別人看護管理也涵蓋基于事實原因造成的代為保管,并非必須存在委托法律關系。其次,對于埋藏物,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夠明確,刑法學術界并未構成通講,大體上有這么幾類主張:第一種主張埋藏物僅僅指的是被埋在地表下面,無法查出所有者的,依法收歸國有由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物。第二種主張埋藏物是指除了地表下面文物之外的被埋于土里面財物。第三種主張埋藏物是有指合法擁有者人且能夠查出來合法擁有者是誰的埋在地下的財物。第四種主張埋藏物將有主物和無主物都涵蓋在內,公民個人擁有的埋藏物和國家擁有的埋藏物亦在這里限。最后,刑法第270條的犯罪對象僅包括替別人看護保有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這樣的侵占對象過于狹窄,對于隱藏物、漂流物沒有規定,受害人對這些物并無拋棄的意思,這些物品也同樣離開了所有人的占有,從本質上來講,這些物品與遺忘物無甚不同,假如施行者侵占的對象是這些物品的話,能否也應追查刑事責任值得討論。5.1.2法定刑方面的缺陷關于侵占罪的法定刑,其設置不夠科學,我們國家(刑法〕第270條第1款明確標注:將代為保管的別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宏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下面有期徒刑,并處理懲罰金。第二款規定:將別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理懲罰。此法條的第一款是針對侵占對象為替別人看護保有的財物而言的,基本構成是講侵占替別人看護保有的財物,到達數額較大標準,并且堅決不退給,成立侵占罪,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對行為人在2年有期徒刑的下面、拘役或是罰金的范圍內判處適當的刑罰。此處,對于數額較大怎樣界定是個棘手問題。另外,此法條的第二款是這么個意思,把別人的遺忘物或是埋藏物不法據為自個所有,數額到達較大程度的標準,堅決不拿出來,根據前面的款項定罪處理。就這點來講,刑法學術界有兩個不同的解釋:一種是以為,第二款和第一款的法定刑一樣,包含兩個量刑水準:數額到達較大標準,在兩年有期徒刑之內,包括拘役和罰金去處刑;數額到達宏大標準或是存在別的惡劣情節,在2年到5年有期徒刑之間處刑,并且還要處以罰金刑。還有一種看法以為,第二款就一個量刑幅度,也就是數額較大的,在兩年有期徒刑之內,包括拘役以及罰金去量刑。還有就是對財產刑重視程度不夠,侵占罪算是侵犯財產型犯罪,具有貪利性為它的顯著標志,對貪圖財利的罪犯施以罰金刑,可謂對癥下藥。從經濟上制裁這類犯罪分子,對于遏制其貪欲再恰當不過了。從我們國家的刑法關于侵占罪的法條來看,就侵占罪采取罰金刑包含兩類情形:一種是僅僅施行罰金刑,針對的是基本犯;第二種是還要額外處以罰金刑,對加重犯予以適用。但是這樣的立法規范導致了對侵占罪采取財產刑的范圍很小,方式顯的單一,僅對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處以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案件,單處理懲罰金,而并未規定對被處以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犯罪人還要額外處以罰金刑。顯而易見,這種立法形式不能充分地展現財產刑的功能。5.1.3訴訟形式方面的缺陷我們國家刑法第270第3款明確標注,侵占罪需要告訴才進行處理。根據這條刑法規定,侵占罪歸類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且還是絕對的自訴案件。對于侵占案件,受害人有權利決定能否通過訴訟程序來填平自個的損失,自訴的提起完全把握在自訴人手中。有學者以為,刑法之所以規定告訴才處理是有原因的,不僅節約辦案氣力,使司法機關將時間與精神放在重大刑事案件上面,而且減少動用刑事途徑處理經濟紛爭,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這樣的闡述有可取之處,但侵占罪在訴訟形式方面的缺陷,其只能告訴才處理的做法也有很大缺乏。針對一般的侵占罪采取告訴才處理無可厚非,但是就侵占別人的財物到達數額非常龐大或者侵占手法異常惡劣的侵占罪,仍然僵化固守告訴才處理的話,很難有效保衛被侵占者的財產權益,這也有悖立法初衷。對于自訴案件,舉證責任是由自訴人承當的,對于個人來講,想要獲得刑事證據是相當困難的,人民法院也沒有刑事偵查權。這樣很容易造成,自訴人的權益遭到損害,卻苦于無法收集到關鍵證據不得不接受敗訴的局面。5.1.4侵占罪罪名方面的缺陷司法實踐中,侵占替別人看護保有的財物比擬常見,而侵占遺忘物、埋藏物的做法相對來講比擬罕見。在侵占替別人看護保有的財物案件中,施行者不僅損害到別人對財物的合法擁有權,而且毀壞了委托者和受托人之間基于合意產生的信賴托付關系,其主觀惡意心態明顯更甚侵占遺忘物、埋藏物的施行者的惡意心態。遺忘物、埋藏物統稱為離開別人占有之財物,施行者看到此類財物是由于于機緣偶合,不法據為自個所有的責難程度要低于侵占保管物。然而,我們國家刑法對此并沒有進行區分,而是將這些對象籠統規定與一個侵占罪中,處以同樣的刑罰,這種做法有失妥當。5.2侵占罪之完善5.2.1增添埋藏物定義刑法中所談埋藏物和民法里面牽涉埋藏物有類似之處,但又不完全一樣,詳細講來有如下特點:第一,是指埋藏于土地中;第二,既能夠是個人的埋藏之物,即有主之物,可以以是無法查明所有人的,按規定應收歸國有的埋藏物,即民法上的埋藏物;第三,刑法里面之埋藏物在時間上與空間上只是暫時脫離所有人的控制。綜合以上特點,能夠將侵占罪中的埋藏物定義為,埋藏于地底下,不能直接從外面發現的,客觀上被行為人所偶爾發現并持有的,暫時脫離所有人控制的財物。無主物指的是不歸屬任何權利人所有的財物,沒有主人的埋藏物與所有權不明的埋藏物是兩個概念,根據我們國家(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合法擁有權人無法查清的埋藏物應當收歸國有,但對無主的埋藏物的處理卻沒有寫明。任何人對無主埋藏物均無合法擁有權,需要適用先占原則。刑法之所以規定侵占罪,是出于保衛別人的所有權之目的,假如對占有無主埋藏物也追查刑事責任,則有悖于侵占罪的立法初衷。所以占據支配無主的埋藏物,并不算是侵占罪中別人的埋藏物,不構成侵占罪。不管行為人侵占的是有明確所有人的物,或者所有人不明之物,均能夠成立侵占罪。有一點需要明確,埋藏物的成立非得要求施行者先前不曉得為前提,假使施行者事先已經知道哪個地方有埋藏物去挖掘,而且把埋藏物據為己有,沒有根據侵占罪處理,視實際情形的不同,要么定盜竊罪或盜掘古墓葬罪。因而,刑法中應對埋藏物一個法律定義比擬妥當,以消除歧義。5.2.2侵占對象增加隱藏物、漂流物隱藏物、漂流物等離開別人占有之財物,也是別人擁有合法占有權之財物,二者與遺忘物、埋藏物并無二致,行為人都是基于事實行為偶爾持有,因而,(刑法〕關于侵占罪的法條,將隱藏物、漂流物篩除于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范圍,僅把遺忘物與埋藏物列為侵占罪所指向的對象并無道理可言。侵占罪采取的是分類規定的做法,然遺忘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都屬于不存在委托信任關系的財物,將上述具有共同特征的財物統一于侵占罪中,能夠擴展侵占罪的入罪對象,也會解決司法實踐中關于侵占罪犯罪對象認定難的現實問題。而且,外國立法例也都將上述財物放在脫離別人占有物當中,并在本國刑法侵占罪中進行規定,筆者以為就施行者侵占本人占有的前述財物的舉動而言,同樣是與侵占遺忘物、埋藏物類似,根據侵占罪定進行罪處理懲罰。所以,把這兩類當成侵占罪之犯罪對象,會使侵占罪罪名的劃分愈加的科學化,同時也并不違犯罪刑法定的要求。因而,筆者建議將隱藏物、漂流物增設為侵占罪所指向的對象。5.2.3數額較大界定針對侵犯財產性犯罪,我們國家刑法學術界與法律實際操作界通講以為犯罪數額是重要因素。但是在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不能單純以數額為衡量標準,也要參考其他次要因素,比方犯罪動機等。當前并無侵占罪方面的詳細的司法解釋出臺,給予數額較大一個可操作的標準,但是有關盜竊罪的數額問題是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的,能夠參照盜竊罪的做法,但是入罪門檻明顯要比盜竊罪嚴一些。一般來講,侵占罪與盜竊罪的行為客觀方面有較為明顯的區別,其內心惡劣程度比盜竊罪小得多,侵占罪的施行者并沒有通過犯罪手段轉移占有,而是別人的財物在施行者施行侵占舉動以前就處在了自個的占有之下,因而,筆者以為侵占罪所要求之數額較大的指標,理所應當要比盜竊罪嚴。侵占罪作為純粹的財產性犯罪,其與民事侵權行為聯絡密切,是一種輕罪,這一點從刑法中侵占罪的法定刑較低就能夠看得出來。侵占罪本身的特點,以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均表示清楚了我們要限制侵占罪的打擊面,所以對于數額較大的認定,筆者以為應以市場價格為根據,這樣對行為人才方顯公平。5.2.4侵占罪的罰金刑應采用必罰制針對為了錢財鋌而走險跨越雷池的犯罪行為,用罰金刑進行懲治,能夠講是恰如其分的。侵占罪恰好就屬于典型的貪利性犯罪,對這類犯罪分子從經濟上加以制裁,予以一定金錢的剝奪是再適宜不過了。所以講在侵占罪的案件中,對被告人量刑的時候,要重視罰金刑作用的發揮。筆者以為,對犯罪行為人但凡判處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等自由刑的,一律要附加罰金;對犯罪情節稍微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通通判處相應的罰金刑。詳細適用中,人民法院固然享有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對侵占數額宏大、主觀惡性比擬大的罪犯,在確定罰金數額的時候,應當適當高一些??紤]到罰金刑的落實問題,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判處理懲罰金時,數額的多少還要顧及到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多寡。5.2.5侵占罪要增加公訴形式我們國家刑法典的二百七十條的第三款清楚寫明: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這種自訴制度在保衛財產所有權方面存在較大弊端,原因有下面幾個方面:一是現實生活當中,存在一些案情比擬復雜的侵占案件,只要通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方能查清事實。二是我們國家的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和暴力干預婚姻自由罪與侵占罪一道均屬于自訴類型的案件,前述罪名均有公訴情形。侮辱罪和誹謗罪假如極大程度擾亂了社會的正常運轉或損害到國家民族利益,暴力干預婚姻自由罪假如鬧出人命,虐待罪假如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出現上述情況時,這些自訴案件就會轉化為公訴案件。所以針對侵占罪,假如出現特別惡劣的情形,同樣應當規定能夠轉化為公訴案件。三是自訴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控告需要自訴人去做,自訴人還要負舉證責任,然而采納會聚刑事案件的證據憑借一己之力很難辦到。這樣的話,勢必造成自訴人合法權益固然遭到毀壞,卻苦于沒有能力拿到證據而不得不接受不利判決的局面。另外,外國很多國家和地區也作出了對侵占罪能夠采取公訴的規定。綜上,筆者建議將侵占罪需要告訴才處理的法條規定修改為,具有血緣和姻親關系的公民之間的侵占行為需要告訴才處理,假如是情節惡劣的侵占案件歸屬于公訴案件的范疇。5.2.6細分罪名把我們國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關于侵占罪的規定進行細分,詳細到兩項罪名,一個是侵占委托物罪,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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