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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遼寧省鞍山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測試卷(含答案)學校:________班級: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號:________
一、單選題(20題)1.下列各種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中,屬于無償取得方式的是()。
A.通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
B.通過劃撥土地取得
C.通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取得
D.通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取得
2.甲委托乙作為代理人向丙購買5噸貨物,但是乙擅自多購買1噸,當丙告知并催告甲予以追認時,甲未作表示,對乙多購1噸貨物行為的后果應當由()。
A.甲承擔責任B.乙承擔責任C.丙承擔責任D.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3.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的經濟幫助。
A.臨時B.長期C.適當D.定期
4.泰森在比賽時將霍力費爾德的耳朵咬下一塊肉,在民法上泰森的行為侵犯了霍力費爾德的()
A.健康權B.身體權C.名譽權D.肖像權
5.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環節與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環節()。
A.一致B.不一致C.視不同情況而定D.以上答案均不正確
6.下列選項中,不屬于著作人身權的有()
A.發表權B.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C.保護作品完整權D.修改權
7.
第
10
題
甲撿到一塊手表,交給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依法經過公告后,無人認領,即拍賣給乙。乙在使用過程中,被丙偷走并以低價賣給丁。丁在使用過程中被王某認出,該表原系王某所丟失。問:該表應歸誰所有?()
8.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A.兩年B.一年C.6個月D.20年
9.某甲將房屋租與乙使用,租用期間乙在陽臺上擺放了數只花盆,一日大風,一只花盆墜下樓去,砸傷小孩丙,花去醫療費1000元,該筆醫療費的承擔者是()
A.甲B.乙C.甲、乙共同D.乙與丙之監護人共同
10.
第
6
題
甲、乙、丙合伙經營一商店。甲被推選為負責人。在經營期間,甲放棄了商店對丁享有的5萬元債權。甲的放起棄權行為()
11.進口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的()。
A.收貨人B.發貨人C.出口商D.代理人
12.債權的主體特征是()
A.債務人是特定人B.債務人是不特定人C.債務人是特定人D.債權人不特定而債務人特定
1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履行的情況是()。
A.當事人拒絕履行B.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C.債務的標的履行費用過高D.債務的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
14.甲、乙協議離婚時,乙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半年后,乙又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支持B.應予以支持C.只要證據充分,就予以支持D.即使證據不充分,只要有損害的事實,就予以支持
15.甲因生病死亡,不久其子乙也在分割甲的遺產前死亡。那么下列人員中可以依照《繼承法》繼承甲的遺產的是()。
A.乙B.乙的兒子可以轉繼承甲的遺產C.乙的叔叔D.乙的女兒可以代位繼承甲的遺產16.某甲由于犯有盜竊罪而被判處死刑。其父親某乙因此而被氣死。對某乙的遺產,某甲的子女()A.A.有繼承權B.無繼承權C.是未成年人的有繼承權D.因某乙是因某甲的行為而死亡的,所以,喪失繼承權
17.依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的是()。
A.運輸合同
B.買賣合同
C.承包經營合同
D.居間合同
18.某甲耕作自己的土地時,需要繞經他人土地而通行屬于【】
A.地上權B.地役權C.使用權D.所有權
19.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主體是()。
A.第三人B.由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C.第三人與當事人一方共同D.當事人一方
20.在下列各項中,不符合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的要件的是【】
A.非為禁止流通物B.特定的動產C.出質人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D.出質人對標的物不具有處分權二、案例分析題(20題)21.本案中所涉及的遺產應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應分得多少遺產?
22.本案應如何處理?
23.劉某和趙某結婚生有一子劉男和一女劉妹。劉某因和趙某發生爭執1980年離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訊,1988年趙某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劉某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劉某死亡宣告,趙某和其子繼承了劉某的遺產,1996年趙某接到某市公安局通知,劉某于1996年11月心臟病死于該市,經查,劉某離家出走后在外地經商,積聚了200萬元財產,并且與胡某相識,生有一子劉童,劉某在1995年親筆寫了一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后由胡某、劉童、趙某、劉男均分。
問:(1)劉某死亡的時間如何確定?為什么?
(2)劉某被宣告死亡之后,趙某等對劉某的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效?為什么?
(3)設劉某所立遺囑在內容及形式上均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么?
24.甲紡織廠有一批存貨急需處理,號召全廠人員出去推銷,并言明:凡推銷出去者,按銷出貨物合同總額的百分比給獎金。宋明是甲廠的銷售經理,某天無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飛所在乙市工藝品公司需紡織用品,遂取出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書與肖飛簽訂了價值3萬元購銷合同,肖飛也在合同上加蓋了工藝品公司的公章。肖飛回公司向經理報告后預付了全部貨款,并提走了一半貨物。后發現該紡織產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廠返還余款。此時肖飛因公司不景氣已辭職。工藝品公司將甲廠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并聲稱肖飛未經授權,所為行為為無權代理,另稱因肖飛與宋明有親屬關系,此代理行為為雙方代理行為,應判其無效。甲廠反訴:肖飛的行為屬代理行為,肖飛是為了工藝品公司的利益才與甲廠簽約的,合同真實有效,不能撤銷。問:
肖飛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是否是雙方代理?
25.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26.李中仁,70歲,與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紅。1994年,李明與錢玉華結婚,第二年生下兒子李文博。1996年,李紅與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王蘭蘭。1999年,李紅與王某離婚,王蘭蘭歸王某撫養。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沒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間),系祖上留下的財產,在20年前李中仁父親去世時辦理了過戶手續,現戶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紅在辦理父親喪事途中出車禍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遺產時,錢玉華提出,李中仁的遺產應當由婆婆付琴和孫子李文博繼承。而李紅的前夫王某則提出,外孫女王蘭蘭也應有權繼承。雙方發生爭執。問:
(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有哪些,為什么?
(2)根據我國《繼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權繼承李中仁的遺產?為什么?
27.某甲是一位養牛專業戶,一日某甲的一頭奶牛生了重病,醫治數日未有好轉,某甲害怕該牛的病有傳染性,一旦傳染給其他的牛,損失將會很慘重,因此某甲便將該牛拋棄在野外。某乙賣完牛回家途經此地時,發現了該病牛。某乙將該牛拉回自家中,經過精心喂養和醫治,此牛病愈且成為了一頭高產奶牛。事后,某甲聽說此事,要求某乙將牛還給他,他愿如數支付某乙喂養該牛期間的合理費用,某乙回應,給出什么樣的條件也堅決不答應返還該牛。問:(1)某甲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2)某乙的態度是否合法?為什么?
28.甲建筑公司因建樓急需水泥,同時向A、B、C三家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三家水泥廠收到甲公司函電后,先后向甲回復了函電,在回函中告知他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水泥價格。A水泥廠在發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甲公司送去了50噸水泥。在該批水泥送達甲公司之前,甲得知B水泥廠的水泥質量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廠發去函電,稱:“我公司愿意購買貴廠100噸150型號水泥,盼速發貨,運費我公司負擔。”發出函電的第二天,B水泥廠發函稱已,準備發貨。第三天,A水泥廠的50噸水泥送到,甲告訴A廠,其已決定購買B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A廠送來的水泥。A廠以甲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問:
本案如何處理?
29.王某2002年9月9日在乘渡輪時,該渡輪遇大浪而沉沒,王某在事故中失蹤。后來作為死亡處理,把死亡保險金給了王某的妻子陳某。陳某以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財產,包括4間瓦房、1頭耕牛都交給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過了兩年,在律師的指點下,陳某向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調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陳某遂嫁給鄰村一村民。王某的財產分給其父母和陳某,王某的承包責任田也被鄉政府收回。
2005年11月6日,王某從溫州返回家鄉。原來他落水后被漁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溫州學技術,也沒給家里通信。這次回家見妻子與他人結婚,財產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這些損失。可他的房間只收回兩間,地也收不回來,妻子更不愿回來。問:
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30.李某與王某是同事,李某想買一臺電腦,請王某幫忙,剛好王某的一個朋友張某有一臺電腦想賣。王某告訴李某后,李某表示想買,當天,張某將電腦帶給李某,李某看貨后商定價格為4800元,并當即付給張某4000元,剩下的800元由其朋友王某代收轉交,李某將電腦搬回家,有人說,這種電腦機型太舊了,不值4800元,李某向張某提出退貨還款。張某不同意,并說:“你不想要可以賣給別人嘛。”李某將電腦交寄售商店出賣,得到價款4200元。
問:(1)李某和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電腦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什么?
(2)王某與李某在該買賣合同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關系7
(3)李某與寄售商店是什么合同關系?寄售商店應以誰的名義辦理電腦出售事務?
(4)電腦出售差價由誰承擔?為什么?
31.村民某甲因養殖需要資金20萬元,向某乙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設備作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萬元,以該音響設備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并將音響設備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嚴重虧損,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某乙和某丙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后又查明:某丙在占有音響設備期間,不慎將該設備損壞,送某丁修理,某丙無力交付某丁修理費1萬元,該設備現已被某丁留置。
問:(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
32.甲(男)與乙(女)于2006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調動到A城工作,隨后因與乙感情不和而通過訴訟離婚。2010年A城某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判決丙隨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給丙撫養費150元。2012年春節,丙在與鄰居小孩丁玩耍時,不慎用石頭打傷丁的眼睛。丁父母為給丁治療花去醫藥費3000余元。丁的父親要求乙賠償這一損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廠不景氣,已經幾個月發不出工資,又無其他經濟收入,故無力承擔該責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給部分錢,以賠償丁父母的損失。甲一口拒絕,并說道:“我們早就已經離婚,孩子是判給你撫養管教的,你是監護人,孩子現在惹了禍是你管教不嚴造成的,責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撫養費,別的責任我就沒有了。”由于乙遲遲不能賠償損失,丁的父親便以丙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
問:(1)夫妻離婚后,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損害,甲是否還應承擔民事責任?為什么?
33.曹某1月1日上午通過郵局向嚴某發出要約信,要約中規定本要約20日內有效,但未規定起算時期。嚴某1月15日收到要約,1月22日發出承諾。但曹某表示已超過20日的期限,期限從1月1日起算,嚴某認為期限應從自己收到要約即1月15日算起。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34.甲研究所根據與乙公司簽訂的委托開發合同,完成一項發明。合同沒有對專利權的歸屬作出規定。現甲研究所單獨向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而乙公司未經甲研究所同意便已開始使用這項發明。雙方均對他方表示異議。問:(1)專利申請權應當歸準享有?(2)乙公司是否有權不經甲研究所的許可而實施該項專利?
35.某影樓攝影師甲為新婚夫婦乙、丙制作婚紗照,效果極佳,經乙、丙同意參加攝影展,受到好評,某藥業公司見后便與甲協商,利用該照片進行藥品的廣告宣傳,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做主,將照片交給某藥業公司并收取稿費1000元。某藥業公司便將該照片使用于其壯陽藥品的廣告宣傳上,且將該照片上丈夫乙的頭像以另一男子的形象進行覆蓋,配以“某某藥,安神固精,有效增進夫妻感情”等廣告詞。該廣告大肆傳播后,造成不良影響。問:
(1)甲的行為具有什么性質?為什么?
(2)某藥業公司侵犯了丙的什么權利?為什么?
(3)本案中侵權人分別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為什么?
36.張某為購買彩電,將自家的一頭耕牛賣給李某,二人協議賣價900元。李某當即付款500元,并約定第二天再給400元,共同完稅后再將牛牽走。不料當晚牛被雷電擊死。第二天,李某知情后要求張某歸還500元。張某認為牛已歸李某,不是自己過錯造成死亡,不同意還500元。問:
(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權是否移轉?為什么?
(2)耕牛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理由是什么?
(3)本案如何處理?
37.王某于2011年準備建造一棟二層共220平方米的樓房。因資金不夠,遂向鄰居胡某借款,雙方達成一份書面合同。合同規定:胡某借給王某5萬元蓋房,1年后若王某不能歸還本金及利息,則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無力償還,便將二層樓給胡某使用,但王某在產權登記時,仍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協議分割房屋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辦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萬元賣給他,他替王某還款,王某表示同意并與郭某簽訂了轉讓協議。胡某得知表示王某無權出讓屬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確認王某與郭某的轉讓協議無效。問:(1)此案中王某與胡某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有效?(2)王某與郭某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38.一天早晨,劉莉將自家的一只黑貝犬,帶上犬鏈,牽到樓門準備遛早,遇上鄰居張老太太。張老太太見該犬很可愛,便駐足觀賞,誰料這只犬一時興起,競撲向張老太太,張老太太在躲閃時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等人民幣1.2萬元。張老太太請求劉莉賠償因此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劉莉認為,當時狗雖然有撲向的動作,但并沒有碰到張老太太,而張老太太是自己不小心摔傷的,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問:(1)張老太太為躲閃撲向自己的狗所受到的傷害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為什么?(2)劉莉應否承擔張老太太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為什么?39.張某為購買彩電,將自家的一頭耕牛賣給李某,二人協議賣價900元。李某當即付款500元,并約定第二天再給400元,等共同完稅后再將牛牽走。不料當晚牛被雷擊死。第二天,李某知情后要求張某歸還500元。張某認為牛已歸李某,不是自己過錯造成死亡,不同意還500元。兩人告到法院。請問:(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權是否移轉?為什么?(2)耕牛被雷擊死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理由是什么?(3)本案如何處理?
40.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簡答題(10題)41.簡述繼承權喪失的概念及原因。
42.簡述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的種類。
43.簡述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區別。
44.簡述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45.簡述代理與居間、行紀的區別。46.簡述法定抵消的要件。
47.簡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8.簡述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49.簡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50.簡答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四、主觀題(10題)51.試述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52.甲培訓中心急需一批電腦,遂同時向A、B兩家電腦公司發函:“我中心急需x型號電腦100臺,如果公司有貨,速來電,并請告知價格。”A公司收到甲函電后,回函告知有貨,并報上電腦價格。A公司在發函的同時,給甲送去了100臺電腦。在該批電腦送到甲之前,甲得知B公司電腦質量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B公司發函:“我中心愿意購買貴公司100臺x型號電腦,盼速發貨,運費由我中心負擔。”第二天,A公司的100臺電腦送到。甲告訴A公司。其已決定購買B公司的電腦。A公司以甲拒收貨物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
問:(1)甲同時向兩家電腦公司發出的函電是否構成要約?為什么?
(2)甲拒收A公司電腦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53.論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特點。
54.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觀眾喜愛的著名小品演員,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來提高晚會的知名度和門票收益。因此該演出公司與某甲簽訂合同,約定于新年晚會上由某甲出演小品節目,演出結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會當天,由于當地霧氣較重,航班停飛,某甲無法按計劃趕赴晚會。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為其出演。問:(1)某甲能否委托其徒弟某乙代其演出?為什么?(2)其徒弟某乙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為什么?55.論他物權和自物權的聯系與區別。
56.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57.簡要回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58.簡述合憲性解釋。
59.公民A、B、C訂立協議,約定:三人各出資2萬元共同購買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利和承擔虧損。后三人依約出資買下一臺卡車,由A駕駛,B、C負責裝卸貨物,長期為飛云公司運輸貨物。某日,A、B、C三人飲酒吃飯后運送貨物,途中A操作失當發生車禍,致使卡車毀壞,所運價值6萬元的貨物全部損失。飛云公司向三人索賠時,B、C稱此車禍系由A不慎駕駛所導致,因此發生的貨物損失應由A承擔全部賠償責任;A辯稱該車系自己同B、C三人共同購置,因車禍引起的損失應由三人共同承擔,故不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飛云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B、C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問:
(1)A、B、C三人系何種法律關系?理由是什么?
(2)飛云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負責賠償?根據何在?
60.什么是單一之債?什么是多數人之債?二者分類的標準和意義是什么?
五、論述題(0題)61.簡論侵害姓名權的方式。六、判斷題(0題)62.財產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具有特定性和不作為義務。()
A.正確B.錯誤
參考答案
1.B本題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2條直接作答,該條第5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正確答案為B。
2.B依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但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C
4.B
5.A
6.B解析:本題主要考查著作人身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均屬于著作人身權,而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屬于著作財產權。
7.A
8.B
9.B
10.C
11.A
12.C
13.A本題考查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的繼續履行的適用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10條原則上賦予非違約方請求繼續履行的權利,同時規定了幾種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例外情況。這些情況分別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可見,本題中選項B、C、D均屬于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例外情況,只有選項A符合題意,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14.A本題屬于法條記憶理解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根據《婚姻法解釋(二)》①第27條的規定,無過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在時間上是有限制的,其中限制之一為: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題中甲、乙協議離婚時,乙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所以選項A是符合法律規定且符合題意的,為正確的答案,排除其他選項。
【評注】應全面熟記并理解有關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在時問上的限制性規定,特別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又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有兩種情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二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
15.B
16.A本題考查繼承權的喪失和代位繼承問題。《繼承法》第7條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某甲的行為不屬于其中之一。第11條是關于代位繼承的規定。
17.A
18.B相鄰一方必須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相鄰一方可以取得地役權,因此而給相鄰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通行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所以選B項。
19.D《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此條文堅持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
20.D動產質權的標的物須具備非為禁止流通物、須為特定的動產、須為出質人自己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動產3個要件。
21.李大成遺產1.2萬元應分別歸李曉光與郭氏繼承各得6000元;李曉光生前留下的3萬元除去兒子的2000元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李曉光個人財產為1.4萬元加上其繼承父親的遺產6000元其中3000元歸其妻子共計1.7萬元應由其妻子、兒子和母親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萬元。李蓓蓓原有財產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萬元遺產共計0.77萬元應由其母親王平全部繼承。王平個人財產1.4萬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繼承的遺產0.57+0.77萬元共3.04萬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繼承。郭氏繼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兒子李曉光的0.57萬元共計1.17萬元。李大成遺產1.2萬元應分別歸李曉光與郭氏繼承,各得6000元;李曉光生前留下的3萬元,除去兒子的2000元,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李曉光個人財產為1.4萬元,加上其繼承父親的遺產6000元,其中3000元歸其妻子,共計1.7萬元應由其妻子、兒子和母親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萬元。李蓓蓓原有財產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萬元遺產,共計0.77萬元,應由其母親王平全部繼承。王平個人財產1.4萬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繼承的遺產0.57+0.77萬元,共3.04萬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繼承。郭氏繼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兒子李曉光的0.57萬元,共計1.17萬元。
22.雙方已經履行的合同部分無須返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廠返還余款。雙方已經履行的合同部分無須返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廠返還余款。
23.(1)劉某的死亡時間為1988年8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又因并未提出死亡宣告撤銷申請所以死亡宣告依然有效。(2)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3)有效。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劉某的死亡時間為1988年8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又因并未提出死亡宣告撤銷申請,所以死亡宣告依然有效。(2)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3)有效。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4.不屬于無權代理不是雙方代理。不屬于無權代理,不是雙方代理。
25.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26.【答案要點】(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為這幢房屋的一半,即3間房屋,另3問房屋屬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為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本案中,對李中仁遺產有繼承權的人是:①付琴有權繼承。因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屬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②李文博有權繼承。因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時適用代位繼承,即由李明的晚輩直系血親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繼承李中仁的財產。③王蘭蘭有權繼承。此時適用轉繼承,因為李紅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付琴和王蘭蘭。
【解析】本題是一綜合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繼承人的范圍以及代位繼承。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題中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半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確定繼承人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的范圍,特別是當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在產生代位繼承的情況下,應注意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繼承的份額以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為限。27.(1)不合理。理由:因為該牛是某甲主動拋棄的,而非丟失的。如果是丟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本案中,該牛是由某甲拋棄的,因此某甲喪失了對該牛的所有權,某甲與某乙之間沒有形成債的關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還該牛。(2)合法。理由:因為,某甲拋棄該牛的行為使其對該牛的所有權消滅,拾得該牛的行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對該牛擁有所有權,某乙有權拒絕返還該牛。
28.答案要點: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構成違約,首先須判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關鍵在于認定甲向A所發函電在性質上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從本案情況看,甲向A發出的函電性質上屬于要約邀請,而非要約;A廠送貨行為是一種要約行為,對此,甲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因此,本案中,甲公司拒收A水泥廠的水泥,不構成違約。后果應由A廠自負。
[解題指導]區分各行為的性質,確定要約、非要約,然后分析合同是否因承諾而成立,最后再確定合同當事人有無違約,無合同關系的無違約。
29.首先王某的失蹤是屬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遇有這種情況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權在200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結束他倆之間不穩定的婚姻和財產關系。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決后陳某與他人結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干涉。當王某于2005年11月6日從溫州返回家鄉后對陳某的婚姻無權干涉無權要求陳某仍然做他的妻子。最后王某因生還而要求返還財產符合《民法通則》第25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規定。所以原來屬于他的財產只要原物還在就應返還給他。他原來的承包責任剛也應發還給他承包經營使他有一定的生活保障。首先,王某的失蹤是屬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遇有這種情況,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權在200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結束他倆之間不穩定的婚姻和財產關系。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決后,陳某與他人結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干涉。當王某于2005年11月6日從溫州返回家鄉后,對陳某的婚姻無權干涉,無權要求陳某仍然做他的妻子。最后,王某因生還而要求返還財產,符合《民法通則》第25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規定。所以,原來屬于他的財產,只要原物還在就應返還給他。他原來的承包責任剛也應發還給他承包經營,使他有一定的生活保障。解析:本題可從《民法通則》中關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要件、效力和撤銷死亡宣告的有關規定出發分析回答。
30.(1)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電腦所有權已經轉移因為電腦已經交付。(2)王某和李某之間是居間合同法律關系。(3)李某與寄售商店是行紀合同關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義辦理。(4)由李某承擔因為電腦歸李某所有。(1)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電腦所有權已經轉移,因為電腦已經交付。(2)王某和李某之間是居間合同法律關系。(3)李某與寄售商店是行紀合同關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義辦理。(4)由李某承擔,因為電腦歸李某所有。31.(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系有效,根據《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某甲的價值10萬元的音響不屬于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故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該抵押關系有效。(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系有效,根據《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某甲和某丙之問有質押字據并已將音響設備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質押關系有效。(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和留置法律關系。
32.(1)甲、乙離婚后,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監護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2)應承擔責任。《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原則上由與其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法院仍可以判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33.《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案例中的要約有效期,即承諾期限。據此,本案例中的承諾期限應從郵戳日期(即投寄日)開始計算,到1月22日時,已超過20天的承諾期,因此,嚴某發出的承諾,不具有承諾的效力,可視為一個新要約。34.(1)專利申請權應當歸甲研究所單獨享有。(2)乙公司有權實施該項專利,而無須取得甲研究所的許可。解析:本題涉及《專利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委托開發合同制度。依《專利法》規定,委托合同沒有約定的,發明人有專利申請權。依《合同法》規定,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
35.(1)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合法行為。甲將照片交給某藥業公司并獲取報酬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理由:《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經過照片所有人同意的,且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甲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藥業公司的報酬,未經照片所有人乙、丙的同意將照片交由藥業公司使用,是侵犯乙、丙肖像權的行為。
(2)某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理由一:《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某藥業公司未經照片所有人丙的同意,而將照片用于該公司藥品的廣告宣傳上,其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
理由二:《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該藥業公司將丙的照片用于壯陽藥品并配以“某某藥,安神固精,有效增進夫妻感情”等廣告詞廣泛傳播,給丙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丙的名譽權。
(3)甲應對乙、丙承擔侵害乙、丙肖像權的責任,某藥業公司承擔侵害丙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責任。
理由: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犯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的肖像權,藥業公司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肖像權和名譽權都屬公民的人格權,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36.(1)耕牛的所有權沒有移轉。理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耕牛所有權的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耕牛的所有權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權仍歸張某。(2)應由張某自己承擔。理由: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風險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張某自己承擔。(3)應由張某將500元返還李某。(1)耕牛的所有權沒有移轉。理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耕牛所有權的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耕牛的所有權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權仍歸張某。(2)應由張某自己承擔。理由: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風險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張某自己承擔。(3)應由張某將500元返還李某。解析:本題要求運用兩個規則:(1)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的規則。依據是《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2)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的負擔的規則。依《合同法》規定,一般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7.(1)有效。因為雙方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并不違法。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2)無效。因為郭某明知王某與胡某存在爭議糾紛,并且王某無權處分屬于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與胡某有協議,并將房交胡某使用、答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郭某簽訂賣房協議,應屬惡意串通行為。38.(1)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理由:這是一起因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案件。本案中張老太太受到的傷害雖然不是由于狗的咬傷,但是與狗撲向張老太太的動作有直接的關系,因此,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2)劉莉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如果是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張老太太看狗的行為沒有過錯,狗撲向張老太太也不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狗的主人沒有免責的理由;《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莉是狗的所有人,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解析:首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因其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成立須具有以下要件:第一,須有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首先,加害動物必須為飼養動物,即為人們管束喂養的動物。野生動物,因無管理人,其造成的損害,談不上由誰承擔責任。其次,飼養動物所為加害行為,必須是指基于動物的本能,而非受人的驅使。如無人看管的狗在大街上咬傷行人,這屬于動物的本能動作。但如果狗是在人的驅使下去咬傷路人,則此情形不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而是應由動物驅使者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第二,須有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第三,須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本案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都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據此,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論劉莉有沒有過錯,只要是她飼養的狗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她就要承擔民事責任。39.(1)耕牛的所有權沒有移轉。理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耕牛所有權的移轉并未約定,所以耕牛的所有權應自交付時起轉移。但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權仍歸張某。(2)應由張某自己承擔。理由: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風險移轉并未約定,所以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但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被雷擊死的風險應由張某自己承擔。(3)應由張某將500元返還李某。
40.法院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判決李某賠償學校的汽車。法院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判決李某賠償學校的汽車。41.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42.我國法律規定的鄰接權主要有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電視組織者權以及出版權。(1)表演者權。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對其文學、音樂、戲劇、舞蹈和曲藝等作品的藝術表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權的權利來源是著作權人的許可和法定許可。(2)錄音錄像制作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該權利來自法定許可和著作權人的許可以及表演者的許可。(3)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廣播、電視組織者權是指廣播電視組織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允許或禁止他人進行營利性的轉播、錄制和復制的權利以多因授權許可他人轉播、錄制、復制而獲取報酬的權利。該權利來自法定許可及著作權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權。(4)圖書、報刊出版者權。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我國法律規定的鄰接權主要有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電視組織者權以及出版權。(1)表演者權。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對其文學、音樂、戲劇、舞蹈和曲藝等作品的藝術表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權的權利來源是著作權人的許可和法定許可。(2)錄音錄像制作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該權利來自法定許可和著作權人的許可以及表演者的許可。(3)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廣播、電視組織者權是指廣播電視組織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允許或禁止他人進行營利性的轉播、錄制和復制的權利,以多因授權許可他人轉播、錄制、復制而獲取報酬的權利。該權利來自法定許可及著作權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權。(4)圖書、報刊出版者權。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43.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而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權利客體不同。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是對權利人的一種社會評價;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是自然人不愿公開的個人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人散布的內容是虛構的、捏造的;而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散布、公開的內容卻是真實的。
【解析】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名譽所享有的權利;而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對屬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疇的事項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隱私權往往會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但隱私權與名譽權卻是兩種不同的人格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將這兩種權利分別做了規定。44.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據去得利益,而是他人受到損害的法律事實。其構成要件包括:(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一方取得利益無合法根據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根據。45.代理,是指行為人根據他人的授權或者法律的規定,以該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行為的后果歸屬于該人的行為。代理是一種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在乙授權的范圍內,以乙的名義,同某丙訂立合同。這種代理關系中,甲是代理人,乙是本人,稱為被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實質上甲簽訂的合同是乙和丙之間的合同。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對行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濟,另一方面則出自于社會生活的需要。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人的活動范圍逐漸廣闊,社會關系日趨復雜,人們對生產、生活資料的采購、商品的銷售,已經無法做到事事躬親,而且也不可能樣樣精通,為此將部分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在所難免,代理制度便應運而生。代理可以使行為能力有欠缺者獲得基本如同完全行為能力人那樣的機會,而且使完全行為能力人不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識參與民事活動,同時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識,這就大大增強了主體的活動能力,同時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代理與以下幾種行為有區別:(1)使者傳話。使者傳話指幫助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而傳達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它與代理的區別是:使者無權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不能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內容,由代理人決定。(2)法人代表的行為。法人在民事活動中,不但可以通過其法定代表人,還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無論通過誰,其法律效果均直接歸屬于法人。二者的區別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機關,不是獨立的主體,而代理人是獨立主體,法人與代表人的關系是法人內部的關系,法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3)居間。居間是一種合同行為,居間人在我國解放前稱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居間人為委托人報告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簽訂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給付報酬。它與代理人的區別在于,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訂立合同,而僅僅是在雙方之間斡旋,促成合同訂立。(4)行紀。行紀也是一種合同行為,行紀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行為并收取報酬。它與代理的區別在于,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效果依行紀合同,間接地歸屬于委托人,因此,理論上又稱其為“間接代理”。行紀人必須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經核準登記,如信托商店等。46.法定抵消,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給付,且債務均屆清償期時,使債務按對等數額相互消滅的一方意思表示。法定抵消的要件如下:①須雙方債權債務存在。②須雙方債權均屆清償期。③須抵消的債務為同種類給付。④須債權債務依其性質或法律規定得為抵消。⑤須抵消的債權債務在對待的當事人之間存在。
4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法律特征如下:(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4)法人的存續具有永久性。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法律特征如下:(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4)法人的存續具有永久性。48.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如下特點:(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發生、同時消滅。法人一經成立,即產生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在法人存續期間始終存在。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但其民事行為能力則受到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的限制。既不是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發生,也不是同時消滅。(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上是一致的。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范圍,不得超出其民事權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不具有這個特點,其民事行為能力因年齡和精神狀況的不同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而其民事權利能力則是相同的。(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其機關來實現的。法人具有團體性,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員實現,以體現法人的意志。當然,法人也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是靠自己來實現的。
49.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解析】本題是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依據法條作答即可。50.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法律特征主要在于:(1)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2)相鄰關系的發生是基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的不動產相互毗鄰;(3)相鄰關系的內容是一方當事人為了行使自身的不動產權利需要對方提供便利對方有必要接受這些限制。解析:本題的考點是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鄰關系有三個要素:一是當事人須為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二是當事人之間須有不動產相互毗鄰的客觀事實;三是須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依據法律規定為對方實現不動產權利提供便利、自己受到一定限制。在理解和能夠表述相鄰關系的概念的基礎上,從這三個要素出發,就能概括出其特征。[錯誤防范]注意掌握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區別:相鄰關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地役權由當事人雙方簽訂地役權合同而發生,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相鄰關系須有因不動產相互毗鄰而必須為對方提供方便的客觀事實,而地役權則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客觀存在為必要。
51.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是合同效力的體現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包括:(1)同時履行抗辯權: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③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照約定適當履行債務;④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2)順序履行抗辯權(答“先履行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也對)。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③應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④應當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3)不安抗辯權:①適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②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③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④后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是合同效力的體現,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包括:(1)同時履行抗辯權: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③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照約定適當履行債務;④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2)順序履行抗辯權(答“先履行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也對)。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③應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④應當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3)不安抗辯權:①適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②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③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④后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
52.(1)不構成要約。理由:要約的構成必須是要約人在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或意圖并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本案中甲向兩家公司所發出的函電不符合上述要求故不構成要約。(2)不構成違約。理由:因為A公司送電腦的行為屬于要約甲因此取得了承諾資格。既可以接受要約也可以拒絕接受要約。本案中。甲拒絕接受A公司的電腦即為拒絕接受要約。因此合同未成立甲的行為不構成違約。(1)不構成要約。理由:要約的構成,必須是要約人在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或意圖,并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本案中,甲向兩家公司所發出的函電不符合上述要求,故不構成要約。(2)不構成違約。理由:因為A公司送電腦的行為屬于要約,甲因此取得了承諾資格。既可以接受要約,也可以拒絕接受要約。本案中。甲拒絕接受A公司的電腦即為拒絕接受要約。因此合同未成立,甲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53.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處于平等地位,即財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各自獨立,彼此互不隸屬,不具有命令、服從的關系。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財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必須堅持自愿原則,這是由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所決定的。平等、自愿的特點,也是民法區別于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界限。
(3)堅持等價有償原則,即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關系時,必須按照互惠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即獲得財產利益應支付相應對價,才能為雙方所接受。不等價的交換是違背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
(4)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因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歸屬發生的關系,是基本的財產歸屬關系;財產流轉的基本內容是商品交換關系,其表現形式有商品買賣關系、貨幣借貸關系、貨物運送關系、物品保管關系以及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等
【解析】本題是論述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財產關系的特點。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但并非所
有的財產關系都由民法來調整。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所具有的特點在答案要點中已明確,在此不贅述。54.(1)不能。理由:《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題中合同約定由某甲在晚會上出演小品節目,其演出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員,有相對的知名度和人氣,具有特定性。該演出行為必須由其本人親自實施,是屬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某甲無權委托他人代其演出。(2)不屬于無權代理。理由: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解析:本題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為區別于事務性的委托承辦行為。代理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代理人的行為能夠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為不能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所以徒弟乙的代為演出行為不是代理行為,某甲的行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為。其次要注意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不得代理,必須由義務人自己親自實施。55.自物權就是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對他人的物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自物權是他物權產生的基礎和根據,他物權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的必要方式,是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和財產所有人分離的結果,他物權與自物權有著密切的聯系。他物權與自物權的主要區別是兩者的客體不同,一個是自己的物,一個是他人的物;自物權是完全物權,權利人可以行使法律所允許的各種權能,他物權則是限制物權,權利人行使權利除受法律限制外,還要受到來自財產所有人的某些限制。他物權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被稱為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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