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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卷》臨考提分卷二1.【論述題】(江南博哥)材料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關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論述,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整體和系統觀念;堅持協同合作和聯動。——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材料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頂層設計和總體布局,深入推進法治領域改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浴吨醒肴嬉婪ㄖ螄ぷ鲿h上的講話》【問題】:結合習近平法治思想,論述高舉習近平法治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原因和意義。答題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觀,不空談;3.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我的回答:參考解析:偉大時代孕育偉大思想,偉大思想領航偉大征程。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順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時代要求應運而生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強大真理力量、獨特思想魅力和巨大實踐偉力,引領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為奮力開啟法治中國建設新征程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們黨從關系黨和國家前途命運、長治久安的戰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厲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國家治理的法治體系更加完善、法治環境更加優化,全面依法治國取得前所未有的歷史性成就。習近平法治思想從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為建設法治中國指明了前進方向。這一重大理論成果凝聚著我們黨領導法治建設的經驗和智慧,彰顯了我們黨厲行法治、奉法強國的堅定意志,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強大生命力和巨大優越性,必將凝聚起全黨全國人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磅礴力量,必將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豐富、體系完整、理論厚重、博大精深,“十一個堅持”深刻回答了事關全面依法治國理論和實踐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重大問題,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在法治領域的最新理論成果,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和法的學說,標志著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國情又放眼世界,闡述了“中國之治”的法治經驗,提出了全球治理的中國主張,為世界各國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走適合自己國情的法治道路提供了有益借鑒,為推進世界法治文明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定不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真正把法治藍圖轉化為法治中國建設的生動實踐,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保障。2.【案例分析】【案情】劉某、張某、韓某三人意欲強奸陳某(女),遂將陳某拖至小樹林中。韓某用繩子將陳某捆住后,由劉某、張某輪流對其實施了奸淫。輪到韓某時,韓某覺得陳某已經被玷污過,對其失去了興致,于是提議把陳某賣到山里賺一筆錢,劉某、張某表示同意。劉某聯系好買家錢某后,張某、韓某負責將陳某押送至錢某家中,并收取錢某10萬元。(事實一)陳某在錢某家中一直不肯就范,多次咬傷錢某并砸壞錢某家中多件電器。錢某忍無可忍,于是決定將陳某再賣與楊某當老婆。在出賣的前夜錢某偷偷在陳某喝的水中摻入迷藥,趁陳某昏迷之際,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事實二)陳某被賣給楊某后,仍然不肯乖乖給楊某當老婆,多次試圖逃跑。楊某拿繩索欲將陳某綁起來關進柴房反省,但遭到陳某的激烈反抗,二人扭打在一起時,楊某用腳猛踢陳某腹部,將陳某制服。在關押陳某期間,陳某仍然大喊大叫并絕食威脅,楊某又踢了陳某腹部幾腳,想讓陳某安靜下來。次日,陳某死在了柴房里。經法醫鑒定,陳某的死因為脾臟破裂失血過多,但不能查明陳某的致命傷是楊某的哪一次踢踹行為造成的。(事實三)楊某為了毀尸滅跡,將柴房點燃,試圖造成陳某在柴房中點火不慎被燒死的假象。但因火勢過猛,風力過大,大火延燒到了隔壁鄰居孫某家,將孫某家一間平房燒毀(達不到重大財產損失的標準),并在火場中發現癱瘓在床的孫老太太的尸體。經鑒定,不能查明孫老太太是在火災之前就已經死亡還是因火災而死亡。(事實四)【問題】1.根據事實一,劉某、張某、韓某構成何種犯罪,如何量刑?2.根據事實二,錢某構成何種犯罪,如何量刑?3.根據事實三,楊某構成何種犯罪,如何量刑?4.根據事實四,楊某構成何種犯罪,如何量刑?我的回答:參考解析:1.劉某、張某、韓某構成強奸罪(輪奸既遂)與拐賣婦女罪,實行并罰。理由如下:(1)劉某、張某、韓某三人基于強奸的共同故意,違背陳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壓制陳某的反抗,強行與陳某發生了性關系,侵害了陳某的性自主決定權,構成強奸罪的共同犯罪。(2)根據《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4項的規定,二人以上輪奸的,適用強奸罪的升格法定刑。雖然韓某沒有奸淫陳某,但劉某、張某已經輪流奸淫了陳某,根據共同犯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對劉某、張某、韓某都應當認定為輪奸既遂,適用強奸罪的升格法定刑。當然,韓某放棄奸淫陳某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酌情考慮。(3)韓某提議出賣陳某,劉某、張某表示同意,三人形成了拐賣婦女的共同故意,三人將陳某賣與錢某并收取10萬元對價的行為,侵害了陳某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共同犯罪。(4)劉某、張某、韓某的強奸(輪奸)行為與拐賣婦女行為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分別侵害了陳某不同的法益,應當數罪并罰。2.錢某構成拐賣婦女罪,具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一法定刑升格條件。理由如下:(1)錢某收買陳某是想讓陳某當自己老婆,屬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之后當錢某“決定將陳某再賣給楊某當老婆”時,說明其產生了出賣目的,繼續控制陳某的行為屬于拐賣婦女。根據《刑法》第241條第5款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又出賣的”,只定拐賣婦女罪一罪。(2)錢某在陳某喝的水中摻入迷藥,并于當晚強行與陳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屬于強奸行為。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在拐賣婦女過程中奸淫被拐賣婦女的,不以拐賣婦女罪和強奸罪并罰,而是只定拐賣婦女罪一罪,適用升格法定刑。3.楊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數罪并罰。理由如下:(1)楊某收買陳某是為了給自己當老婆,沒有出賣目的,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2)楊某將陳某關押在柴房,侵害了陳某的人身自由權,構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出現了陳某死亡的結果,但不能查明致死原因。對于陳某死亡,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形:①如果是楊某為了關押陳某與其扭打在一起時,用腳猛踢陳某腹部造成了陳某的致命傷,這屬于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過失導致陳某死亡,因此,對楊某應以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②如果是楊某在關押陳某后為了讓其安靜下來,用腳踢踹陳某腹部造成了陳某的致命傷,這屬于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過失造成了死亡結果,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規定,對楊某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由于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比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的處罰更重,所以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楊某導致陳某死亡的事實屬于上述情形①,以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3)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4款的規定,楊某收買被拐賣婦女后,又非法拘禁被拐賣婦女的,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4.楊某構成放火罪,但屬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應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理由如下:(1)楊某是直接導致陳某死亡的犯罪人,其點燃柴房燒毀陳某尸體是在毀滅自己的犯罪證據,該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不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2)楊某對自家柴房這一財產具有處分權限,故楊某燒毀自家柴房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3)楊某放火引起火災,對公共安全產生了現實、緊迫、具體的危險,構成放火罪。雖然將孫某家的一間平房燒毀,但由于達不到重大財產損失的標準,不屬于《刑法》第115條規定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的情形。由于不能查明孫老太太是在火災之前已經死亡還是因火災而死亡,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認定是在火災之前死亡,即楊某的放火行為與孫老太太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楊某的放火行為不屬于《刑法》第115條規定的“致人死亡”的情形。最終,對楊某的放火行為應認定為《刑法》第114條規定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以放火罪定罪處罰。3.【案例分析】【案情】劉某(女)帶著先天性癡呆兒宋某(現年20周歲)改嫁給袁某,袁某嫌宋某是個累贅,經常對其打罵。2019年6月5日上午,袁某因宋某貪玩不肯回家便用拳頭猛打宋某頭部數下,又把宋某按倒在地打耳光,以致宋某昏迷不醒。當時恰有鄰居李某走出家門,看到了發生的一幕,便大聲呼喚,劉某聞訊趕到把宋某送到醫院,宋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法醫鑒定:宋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致硬膜下廣泛性血腫、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出血死亡。案發后,劉某向甲縣公安局報案。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袁某也畏罪投案。甲縣公安局于6月7日對此案以虐待罪(致人死亡)立案。9月25日,該案偵查終結并移送甲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甲縣人民檢察院于10月26日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宋某的母親劉某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甲縣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11月15日開庭,并于11月13日向辯護人李律師發出開庭通知,李律師以未能得到起訴書副本為由拒絕出庭辯護。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袁某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袁某同意無辯護人開庭審理。甲縣人民法院遂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證人李某以擔心被告人報復為由拒絕出庭作證。審判庭考慮到李某是唯一目擊證人,對查明案件事實很重要,且被告人袁某要求與李某質證,遂發布拘傳令將李某拘傳到庭。被告人袁某在庭審中提出宋某生前就患有嚴重的先天疾患,并非自己毆打致其死亡,因此,要求對宋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同意其重新鑒定申請并宣布中止審理。其后該案再次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后被告人親屬認為還是有必要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遂在法院定期宣判前委托了律師張某擔任袁某辯護人,張律師向甲縣人民法院遞交委托函要求為袁某辯護,甲縣人民法院沒有準許。甲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實淸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袁某在主觀上具有傷害宋某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宋某致其死亡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15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補償費、醫藥費、喪葬費等共計24萬元。袁某不服一審判決,對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訴?!締栴}】1.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庭審階段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2.甲縣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開庭。請問該法庭的庭前審查活動是否正確?庭前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哪些方面?3.本案中,甲市人民法院的庭前準備活動是否正確?李律師以未能得到起訴書副本為由拒絕出庭辯護是否正確?4.法庭能否對證人李某進行拘傳?5.本案中,被告人親屬在庭審結束后委托張律師擔任辯護人,甲縣人民法院不準許張律師參與一審訴訟的做法是否正確?6.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定的罪名與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7.如果二審期間袁某因突發疾病死亡,該案應該如何處理?我的回答:參考解析:1.本案庭審階段法庭同意被告人袁某重新鑒定申請并宣布中止審理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刑訴解釋》第273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基本信息、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事項,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延期審理。2.(1)本案中甲縣人民法院庭前審查的方式和內容錯誤。該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而決定開庭,這表明該法院在庭前審查活動中進行了實體性審查,否則無法判斷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前審查應當是程序性審查而非實體性審查,開庭審判不以案件事實清楚為前提條件。(2)根據《刑訴解釋》第218條的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和案卷、證據后,審查以下內容:①是否屬于本院管轄。②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處分,被釆取留置措施的情況,被釆取強制措施的時間、種類、羈押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有多起犯罪事實的,是否在起訴書中將事實分別列明。③是否移送證明指控犯罪事實及影響量刑的證據材料,包括采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④是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是否逾期;是否隨案移送涉案財物、附涉案財物清單;是否列明涉案財物權屬情況;是否就涉案財物處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⑤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名單。⑥當事人已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⑦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列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⑧監察調查、偵查、審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議、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⑩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3.(1)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庭前準備活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其一,人民法院未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在開庭前依法送達辯護人。其二,人民法院決定11月15日開庭,但11月13日才向辯護人發出開庭通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向辯護人送達開庭通知的規定。(2)本案中,李律師以未能得到起訴書副本為由拒絕出庭辯護的做法是錯誤的。在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后10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經檢察長決定,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岀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與此同時,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開庭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律師因正當理由請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詢其他當事人意見后準許。4,本案中,人民法院不能對證人李某采取拘傳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強制證人李某到庭,但只能發布強制出庭令,而不能對李某進行拘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傳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應適用于證人。5.本案中,被告人親屬在庭審結束后委托張律師擔任辯護人,甲縣人民法院不準許張律師參與一審訴訟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訴解釋》的相關規定,除了被告人第二次要求更換辯護人不被準許以外,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是不受限制的。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委托的辯護人李律師拒絕出庭,被告人親屬在庭審結束后判決宣告前另行委托辯護人是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具體體現,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根據《刑訴解釋》的規定,庭審結束后、判決宣告前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不重新開庭;辯護人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應當接受。6.本案中,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虐待(致人死亡)罪。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改變指控的罪名,以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根據《刑訴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再次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7,如果二審期間袁某因突發疾病死亡,本案刑事部分應當終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仍應當由原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袁某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其財產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如果袁某沒有財產,民事責任亦歸于消滅。4.【案例分析】【案情】2020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3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于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甲公司和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范圍,但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紅旗物流公司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告知紅旗物流公司中止貨運,該公司立即中止了貨運,但是因為乙公司的貨物占據其倉庫數日,損失了4000元。乙公司還電話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即通知紅旗物流公司發運貨物,乙按約定支付了一半運費,剩下的運費由甲支付。5月26日,紅旗物流公司發運貨物,途中,泥石流災害暴發,貨物部分滅失,且車上三位乘客皆受重傷。到達目的地后,甲要求紅旗物流公司交付剩下的部分貨物,但是拒絕支付運費?!締栴}】1.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2.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多長?3.乙公司暫停發貨有沒有法律依據?為什么?4.紅旗物流公司因為中止貨運而損失的4000元,可以向誰主張賠償損失?為什么?5.對于甲乙來說,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6.對于貨物滅失和乘客的重傷,紅旗物流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7.甲拒絕支付運費,紅旗物流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為什么?我的回答:參考解析:1.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本題系需要運輸的標的物,出賣人乙公司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紅旗公司以運交給買受人。2.丁公司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睹穹ǖ洹返?8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當事人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一般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北景钢?,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故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3.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27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焙贤斒氯诵惺共话部罐q權的前提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本題中乙公司僅是聽信了甲公司競爭對手的片面之詞,并沒有充分的證據,乙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4.可向乙主張賠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托運人可以隨時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但是應當承擔由于中止運輸所造成的損失。5.貨物滅失的損失由甲公司承擔。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本案中,乙公司已經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紅旗物流公司,風險已經轉移給買受人甲。6.紅旗物流公司對于貨物滅失不承擔責任,對乘客的重傷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法律關于貨運合同的規定,當貨物損毀、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泥石流災害屬于不可抗力,故承運人不承擔責任;而客運合同中規定,除乘客自身的原因外,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乘客并未有過錯,紅旗物流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7.紅旗物流公司可以留置剩余部分貨物。根據法律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5.【案例分析】【案情】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黃浦區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甲公司購買鋼材,尚欠付鋼材款1000萬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與位于杭州市余杭區的丙公司達成買賣合同,將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商業用房所有權(市值約1500萬元),作價1000萬元賣與丙公司,合同中訂立有仲裁條款,約定"與該買賣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違約賠償)均由北京仲裁委員會處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匯款1000萬元后,乙公司當天將該筆款項轉至丁公司賬下,沖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沒有任何有價值的財產。甲公司知悉該筆交易詳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關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起訴乙公司與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自己利益為由,請求確認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變更登記,將房屋所有權復歸至乙公司名下。【問題】1.假如甲公司在起訴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合同無效。北京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該案?2,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本案是否享有管轄權?3.甲公司請求將涉案房屋復歸至乙公司名下,是否違反了處分原則?4.假如訴訟中三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萬元貨款以清償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權,三方之間的糾紛就此了結。現三公司申請法院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決,駁回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后,甲公司是否還可以乙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其造成損害,且丙公司知情為由,請求撤銷乙丙公司的購房合同?我的回答:參考解析:
1.北京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本案。根據《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釆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本案中,甲公司并非仲裁協議的締約人,因此無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也應不予受理該案。2.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本案應當由法院主管,而本案并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構成專屬管轄,故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海淀區是合同交付的不動產所在地,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屬于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對本案享有管轄權。3.沒有違反處分原則。甲公司請求將涉案房屋復歸到乙公司名下,是為了確保乙公司的責任財產不受侵害,從而確保自己債權能夠實現。這實質上是債的保全的一種方式,符合《民法典》第535條規定的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因此,這一請求其實是甲公司針對乙公司怠于保護自己責任財產的一種救濟手段,可以視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雖然甲公司的請求內容是代乙公司作出,但由于存在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據,甲公司存在這一權利,因此并不違背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4.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與調解協議產生同樣的效果,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本案中,三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法院應當認可該協議,制作調解書,經送達各方當事人后發生終結訴訟的法律效力。5.答案一:根據《民訴解釋》第247條,前后兩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就構成不同的訴。本案前訴是基于《民法典》第154條提起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后訴是基于《民法典》第539條提起的撤銷權訴訟,二者的法律依據不同,因此訴訟標的也不同,不構成一事不再理,法院應當受理。答案二:根據《民訴解釋》第247條,如果前后訴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具有實質的同一,則構成重復起訴。本案前后訴當事人完全相同,訴訟請求本質上都是要否定合同效力,尤其是在前訴判決駁回請求后,后訴以撤銷的方式依然是要否認前訴判決已經認可的合同效力,而訴訟標的也都指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基于關聯關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因此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前后訴也完全相同。前后二訴滿足《民訴解釋》第247條重復起訴的全部條件,法院不應再受理。6.【案例分析】【注意】本題為二選一試題,考生任選一題答題即可。(一)2018年6月,甲、乙、丙、丁商議設立一家名為弘揚教育培訓機構,登記為有限公司,從事中小學課后輔導。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認繳50萬元,乙認繳20萬元,丙和丁各認繳15萬元。甲、丙、丁以貨幣出資,并按期存入到公司開設的預設賬戶。乙以一套教學設備出資(未經評估,申報其價值為20萬元),并在公司成立時交付公司使用。2018年7月公司登記成立,甲為法定代表人并擔任公司董事長,甲、乙、丙為董事,三人組成董事會,丁為監事。公司設立過程中,甲、乙兩人與凱麗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凱麗公司的銀龍大廈的3樓作為培訓教室以及辦公室,租期3年,租金每年12萬元,按年支付。2019年10月,弘揚公司欲與陽光培訓公司合并,在弘揚公司盤點公司資產時,評估乙出資的教學設備價值僅為10萬元,遂要求乙補足10萬元的出資。2019年11月,公司召開股東會商議與陽光培訓公司的合并事宜,陽光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陽光公司欲收購弘揚公司,乙認為陽光公司從事線上教育,風險太大,不同意合并,甲、丙、丁同意合并,最終弘揚公司作岀與陽光公司合并的決議。2020年3月,弘揚公司與陽光公司完成合并,弘揚公司注銷,陽光公司繼續存續。陽光公司原董事長小陳繼續擔任公司董事長,甲、乙、丙等人為公司董事,丁成為監事會成員。公司經營過程中,小陳擅自用公司財產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500萬元的損失,公司卻沒有追究小陳的責任,乙非常生氣。2020年5月,小陳偽造了乙的簽名,將登記在乙名下的股權全部轉讓至甲名下,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但并未實際支付股款?!締栴}】:1.弘揚公司成立后,凱麗公司請求弘揚公司支付租金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2.2019年10月,公司能否以乙出資的教學設備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要求乙補足10萬元的出資?為什么?3.若乙堅決反對公司合并,可采取何種方式救濟?為什么?4.弘揚公司與陽光公司合并,弘揚公司的債權人可主張何種權利?債權如何實現?為什么?5.針對小陳擅自用公司財產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500萬元的損失的情況,乙可采取何種措施?為什么?6.若乙喪失股東資格,還能否提起股東代表訴訟?7.甲能否取得乙的股權,為什么?【問題】(二)1996年李某、唐某與其子唐小某、女唐小美共同在A縣某鎮建了一幢2層的住房,1999年唐小某未與李某、唐某商量,隱瞞真實情況,以自己為申請人,以房屋來源為自建,向A縣人民政府申請房產登記,A縣人民政府經初步審查后將房屋登記為唐小某所有,并于1999年8月13日向唐小某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2004年10月13日陳某與唐小某結婚,2007年12月27日唐小某與其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服毒自殺。2008年3月13日陳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房屋進行繼承。李某、唐某這才得知A縣人民政府給唐小某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事情,二人認為A縣人民政府在房屋初始登記時,審查不嚴,程序違法,未如實了解權利來源,在申請人不完全具備申請主體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了錯誤登記,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于是李某、唐某在2008年3月20日向B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A縣人民政府頒發給唐小某的房屋所有權證。2008年5月8日,B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師,被告A縣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陳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某之父老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締栴}】1.本案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B人民法院具體是哪個法院,為什么?2.李某、唐某提起的行政訴訟是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3.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李某、唐某的起訴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二原告如何獲得救濟?4.二原告之女唐小美的財產權利在訴訟中如何予以保障?5.法院應當作出什么樣的行政判決?6.當地同級檢察院如果發現本案一審生效判決違法,有權作出何種處理?我的回答:參考解析:(一)1.能夠得到支持。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條的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在公司成立后能約束公司,故凱麗公司請求弘揚公司支付租金能得到支持。2.不可以。確定小李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應以設備交付并移轉所有權至公司時為準,故應以2018年7月之時的價值,作為向公司補足岀資的標準。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9條的規定,岀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岀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5條的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岀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2018年7月,小李出資的教學設備未經依法作價評估,申報價格為20萬元,至2019年10月,價值10萬元,即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出資人無需承擔責任。故以在2019年10月設備的實際價值10萬元為標準承擔補足責任不能得到支持。3.小李可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根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若小李堅決反對公司合并,可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權。4.(1)弘揚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的規定,公司合并,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2)弘揚的債務由存續的公司承繼。根據《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5.乙可書面請求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若監事會未起訴,乙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第1、2款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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