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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守法本章知識體系守法的概念

●守法的含義●守法的構成要素守法的根據和理由

●守法是法的要求●守法是人出于契約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慮●守法是由于懼怕法律的制裁●守法是出于社會的壓力●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慣性●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守法的主客觀條件●守法的主客觀條件●守法的客觀條件普法教育與守法●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普法教育的最終目的是使受教育者養成守法的品質●普法教育的途徑第二十二章>>第一節守法的概念

一、守法的含義

◆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守法是法的實施的一種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如果法制定出來了,卻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那必將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權威和尊嚴。◆在法學界,不少人認為守法主要是甚至僅僅是履行法律義務。我們認為,守法所包含的內容要比許多人所理解的廣泛、深刻和豐富得多。守法意味著一個國家和社會主體嚴格依法辦事的活動和狀態,而依法辦事就自然包含著兩層含義,一是依享有權利并行使權利,二是依法承擔義務并履行義務。◆守法的含義

第二十二章>>第一節守法的概念

二、守法的構成要素◆守法包括守法主體、守法范圍、守法內容和守法狀態等構成要素。◆守法主體是指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應當遵守法律的主體即一定守法行為的實施者。◆我們國家奉行人民主權、主權在民的憲法原則,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我國,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成為守法的主體,守法的主體具有廣泛性,我國憲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憲法規定,我國守法的主體可以分為:●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守法主體中最普遍、最廣泛的守法主體●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這是維護我國主權和利益的體現◆守法主體第二十二章>>第一節守法的概念

二、守法的構成要素◆守法的范圍,是指守法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種類。◆守法范圍直接決定于一個國家法的淵源。由于不同歷史類型法的淵源的不同,守法范圍也不一樣。◆從歷史上看,守法范圍發展變化的一條基本規律是從單一化走和多樣化。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協議法(國際條約)、教會法,法的原則等,都屬于守法的范圍。◆在我國,守法的范圍主要是各種制定法,此外,有些非規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等也屬于守法的范圍,因為,它們是法所明確授權的特定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根據法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作出的,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守法范圍第二十二章>>第一節守法的概念

二、守法的構成要素◆守法的內容包括履行法律義務和行使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指人們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義務可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履行消極的法律義務;履行積極的法律義務。◆行使法律權利:指人們通過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行使法律權利是指人們遵守法律規范中的授權性規范。它既可以是權利享有者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是權利享有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人們只有依法行使權利才是守法。◆在守法上我們必須強調履行法律義務和行使法律權利的有機統一。◆守法內容第二十二章>>第一節守法的概念

二、守法的構成要素◆守法狀態是指守法主體行為的合法程度。守法狀態包括守法的最低狀態、守法的中層狀態和守法的高級狀態這三種類型。◆守法的最低狀態。守法的最低狀態是不違法犯罪。◆守法的中層狀態。守法的中層狀態是依法辦事,形成統一的法律秩序。◆守法的高級狀態。守法的高級狀態是守法主體不論是外在的行為,還是內在動機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守法狀態第二十二章>>第二節守法的根據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

◆守法是法的要求,這是守法的法的根據。◆人們之所以守法是因為法要求這樣,守法是法所規定的義務,換句話說,守法是公民的法律義務。法律義務在內涵上是由利益的付出、義務人的無可選擇性、責任、國家強制等要素構成的。法一旦公布實施,公民就有服從它的法律義務,這是無可選擇的,既便是利益的付出,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在人類歷史上,任何一種類型的法制形態,都無一例外地把守法規定為人們的基本義務,使人們無可選擇地服從。在社會主義國家,守法是每一個社會主體應盡的義務。第二十二章>>第二節守法的根據和理由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約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慮◆在特定契約關系中,人們守法并不是一件痛苦的事,而是一件欣然的事,人們會自覺地守法,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利益和信用的考慮。◆就利益而言,人們之間訂立契約是為了某種利益的需要。利益是人們行為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動力,同時也是人們所追求的目標。法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守法也就意味著利益的滿足。因此,對法所規劃的利益的追求便能促使人們積極地守法。◆就信用而言,人們之間的契約關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礎之上的法律關系,講求信用往往被規定為契約履行的準則,不論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要求講求信用。講求信用旨在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和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平衡。因此,人們基于信用的要求,往往能自覺地履行契約,遵守法律。第二十二章>>第二節守法的根據和理由三、守法是由于懼怕法律的制裁◆法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強制力是與制裁密切相關的。可以認為,制裁就是強制力的具體實現,法是由制裁支持的。在一個法律秩序正常的社會,任何明顯的違法行為都會受到國家相應的制裁——罰款、監禁甚至處死,這迫使人們產生服從法律的動機。這種畏懼的心理,由于守法者過份高估了犯罪活動被偵破的比率和受到懲罰的風險而加強。因此,懼怕法律的制裁也就成了人們守法的原因之一。◆近代英國分析法學代表人物奧斯丁認為懼怕制裁是人民之所以遵守法律的首要因素。他認為法是一種命令,而命令、義務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聯系的術語,換言之,每個術語都像其他術語一樣具有同樣的含義。法是由制裁支持的主權者的命令,所以,懼怕制裁就成為服從法定義務的動機。第二十二章>>第二節守法的根據和理由四、守法是出于社會的壓力◆出于社會的壓力也是人們守法的理由之一。◆社會是由無數互相連鎖的行為模式組成的,不遵從某些行為方式,不僅會使依賴他們的其他人失望,而且會在某種程度上瓦解社會的組織,這種內在的依賴關系產生了使人守法的強大壓力。當周圍人都依法辦事并鄙視不安分守已者時,每個人都會產生“不如此就會受到責難”的壓力。有學者認為這種壓力的有效性甚至超過制裁的壓力。不過,我們應注意,這種壓力與社會機制是密切關聯的,如果一種社會分配制度、社會合作機制是良性,那么遵守法律、履行義務的這種社會壓就會是有效的,反之則形成不了這種社會壓力。第二十二章>>第二節守法的根據和理由五、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慣性◆絕大多數人從一生下來起,就被教導尊重父母、知識、地位、權威和法律,尤其權威和法律被認為是合理時更是如此,結果,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服從包括服從法律成為人們心理的組成要素和習慣。◆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慣性,對此英國法學家布賴斯認為:出于慣性(惰性)是民眾守法的首要原因。越是下層的民眾、越是缺乏社會知識的人,慣性因素在守法中所起的作用越大。◆心理上的慣性問題涉及到法律是否符合人習慣以及民族與社會的習慣的問題。如果一項法律符合人的習慣以及民族和社會的習慣,那么,它就可能會比那些不符合這些習慣的法律得到更好的遵守。◆事實上,法從內容上講,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源于社會生活和生產過程中自發形成的習慣規則,其意義在于符合人們對慣例的屈從傾向,便以法的實施。第二十二章>>第二節守法的根據和理由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則是要解釋人們為什么應當守法的根據和理由即人們有無守法的道德義務。◆本世紀六十年代后,西方法學家紛紛出來論證公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他們有的借助傳統的社會契約論,認為每個公民都有守法的道德義務;有的以功利主義為基礎,認為每個公民都有無可爭議的義務去做出產生良好結果的行為;有的創造了公平論,認為當正義的制度存在并適用于我們時,我們要服從正義的制度,并為之盡力。根據公平對待的道德原則,每個社會成都有服從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有的則把各種論證融為一體,提出統一守法論,指出承諾、受益和需要構成了守法的強有力的道德根據。◆我們認為,應當肯定和強調守法的道德義務的存在,這不僅是對人們道德的要求,也是對法律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使全社會都自覺守法。第二十二章>>第三節守法的主客觀條件一、守法的主觀條件◆政治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政治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和,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意識。為了保證法的遵守,必須高度重視和大力提高全民政治意識的水平。◆法律觀念是人們對法所持的態度和信念,是一種法律意識形態,它較之政治意識對人們的守法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在當今中國,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徹底清除與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觀念,逐步樹立與法治建設相適應的法律觀念。◆道德觀念對人們的守法行為也有著重大的影響作用。法的實施需要良好的道德觀念。◆人們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這程度上影響著人們守法的狀態。知識常常同文明相伴,而文明是守法的強化劑,無知往往同愚昧為伍,愚昧則是導致違法犯罪的最大禍根之一。◆人的個性的差異影響著人們包括守法在內的各種行為的狀況。第二十二章>>第三節守法的主客觀條件二、守法的客觀條件◆法制狀況和法律監督等狀況都與守法有著密切的聯系。首先立法而言,如果我們所立的法是良法,就能得到人們的支持、信任和尊重,人們就會積極地、自覺地去遵守它。其次就執法和司法而言,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活動也影響著人們的守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能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司法,樹立起良好的執法、司法和守法形象,必能帶動和促進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守法。◆政治狀況由于不同的社會制度具有不同性質的法,對人們的守法會產生不同的影響。◆經濟狀況主要包括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的水平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法的遵守。第二十二章>>第四節普法教育與守法一、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要使全民都知法、守法并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開展普法教育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的措施。◆應清醒地看到,我國普法教育在廣度和深度上還不夠,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輕法、厭訴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自覺守法和護法的社會風氣遠未形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相當嚴重。◆為改變上述狀況,一方面“要積極適應形勢任務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法律需求的新變化,積極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創新,不斷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創新工作理念、創新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式、創新工作載體”;另一方面我們還應當從思想上對普法教育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有一個充分的認識,把這項工作堅持不懈地做好,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創造良好的基礎。第二十二章>>第四節普法教育與守法二、普法教育的最終目的是使受教育者養成守法的品質◆普法教育最終目的是使受教育者養成守法的品質。法律知識的多少直接影響一個人的法律行為。一個人只有掌握了相應的法律知識,他才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才知道從事這些行為的意義和法律后果,才有可能依法作出相應的行為。人們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識,知法、懂法,才有可能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法律知識是守法的物質基礎,是養成守法品質的前提。普法教育應首先注意普及法律知識。◆有了法律知識還不夠,還必須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對法律抱有正確的態度,守法才具有正確的思想基礎。任何一種行為都是由內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兩部分構成,前者是引發外部行為的心理活動過程,后者是由這一心理活動所支配的外部的一連串動作。守法必須以一定行為表現出來,僅有法律知識或法律觀念,沒有行為,也就無所謂守法。作為守法品質的守法行為必須是法律知識和法律觀念的外化,即必須是實現了法的自我內化后的外在表現。它具體表現為積極守法的方式。第二十二章>>第四節普法教育與守法三、普法教育的途徑◆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徑一般說來主要有:法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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