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對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意義(3),法社會學論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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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對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意義(3),法社會學論文法社會化的目的在于保衛社會主體的權益,協助并監督依法治理國家和社會;其目的在于建立法治社會。1.法治國家中的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相對于法治國家而言。我們要建設法治國家,不同于早期德國魏瑪時代的法制國,只注重形式法治,即只著眼于有法律的根據,就可成認其正當性,成認其為法治國。至于其統治所根據的法律是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是民主的還是專制的,一概不問。這是實證主義的法治,能夠導致本質的不法國家.實證主義法學本質上是一種國家主義的法學,它只成認經過國家〔權利〕制定的法律是法。固然這在一定限度與歷史背景下是必要的,但它對國家權利的神圣性過度崇拜,追求形式法治而忽視本質法治.當代民主的法治國家應當是本質法治國家,應追求形式與本質的統一。再則,僅有以國家法律為主導的法治是不夠的,也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經濟與政治的發展要求。必須將法治社會作為其輔助與互動的基礎氣力。所以,現代德國基本法已明確規定建立社會法治國.本文前已述及,法治國家同法治社會是兩個對應范疇的概念,人們經常將它們混為一談。當然,相對于自然來講,社會作為一個大概念,能夠包括國家概念在內;國家法律本身也是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但是,二者畢竟有本質的區別,在研究法治的歷史發展時,區分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個簡單的邏輯是,社會與社會權利是先于國家和國家權利而產生的;國家和國家權利最終也是要消亡的,進而法治國家也是要消亡的;但人類社會不能一日無法治,治理社會事務和維系社會秩序的社會規范與權威總是不可少的。也就是講,在人類社會沒有滅亡以前,法治社會是與人類同在,是永存的,作為社會權利〔社會強迫力〕的存在也是始終必要的。當然,國家和國家權利的消亡是遙遠將來的事,或許只是一種夢想。但是,不能不看到,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情勢下,民族國家的概念也正經歷著需要重新界定的命運。現實的要求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經過中,怎樣重視同時促使法治社會的構成,逐步削減國家法律和國家權利對社會的過度干涉,給社會自治權利與社會規范讓出適度空間。2.法治社會與法治國家的互動關系〔1〕法治國家要以法治社會為基礎。國家權利與法的本源是人民。人民是社會的主體、國家的主人。國家立法不應只是國家意志或統治階級意志的具體表現出,而應是全民的、全社會的共同意志的具體表現出。法的施行,也有賴于全社會、全體民眾的支持。法不應只是控制社會的工具,也是社會制約國家權利和社會自衛的利器,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動力。因而,國家的法治化,不能沒有社會的介入,不能搞脫離社會的法治化。否則,法治國家要么只是統治社會的專制國家,要么就是海市蜃樓,只是一種難以兌現的承諾?!?〕法治社會的構成,需要法治國家的扶持。法治社會的構成和運轉,在相當長時期內仍然有賴于國家權利的有力扶持與保障。在西方發達國家,其社會法治文明是在有悠久歷史的市場經濟與市民社會的基礎上,社會自發地構成的。在亞洲,十分是中國,由于長期以來國家對社會的嚴密統制和市場經濟發育較晚,民間社會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氣力從國家一統天下中掙脫出來,主要是靠國家的放權和松綁.同時,由于在中國,民間社會團體還是一些新出土的嫩芽,其成長有賴于國家權利的倡導與扶持。第一,以國家法治保障民間社會組織的基本權利與權利。這些權利與權利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自治權利;社團的獨立財產權;社會組織活動的安全與秩序;對來自或其他方面的侵權行為,有法律抵抗與救濟手段,等。沒有對這些權利、權利與自由的法治保障,民間社會就難以成長和活動。第二,社會權利也需要國家法治和國家權利的引導與約束。任何權利不受制約都可能產生專橫和腐敗,社會權利也是如此。社會組織良莠不齊,對社會和國家的作用有好有壞。社會組織和社會群體行使其權利時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及社會公德。國家權利對社會強勢群體和集團的專橫行為應加以抑制,對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制裁;對危害社會的黑社會組織、不正當思想教育組織、恐懼主義組織,必須依法取締。3.權利多元化要求社會規范的多元化一國之內,國家的制定法必須占統治地位、主導地位,但這不等于把國家法制作為統治社會的唯一規范。既然法治國家要有法治社會的支撐和互動,要發揮社會主體的自治能力與社會權利,也就應當給社會權利所維系的社會自治自律規范,留下生發的條件與一定的活動空間。國家的法律不是萬能的,很多社會矛盾不能全靠國家法律來解決。在道德領域,在民間日常糾紛中,在維護社會團體內部的秩序上,是能夠依靠某些行之有效的良好習慣規則,根據鄉民、村民意志〔不是由當地蠻橫的或不法的宗族勢力〕制定的鄉規民約,根據社會成員的意志制定的社團章程、組織紀律等社會自律規范來調整的。國外有的學者主張,法律在參與社會問題之前,應當正視自個的局限性,給禮節式道德等自發性社會規范提供充分發揮作用的空間。多元化社會的法規應當與其他自發性社會規范互相揚長避短。多元化社會能夠開放性地追求多樣性的價值,社會規范也應多元化,應減少強迫性規范,增加自發性的自律規范。甚至講:最美妙的社會是不需要〔國家〕法律存在的。①這當然是一種美妙的愿景。不過這只應是側重從歷史的發展上對將來的預期,而非現實追求。在現代,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應當是二元并存,同步推進、互動互控。將來長遠的發展趨勢是,由以國家立法、執法為主,到逐步輔以社會的多元立法執法從國家的單一法制為主,輔以社會規范的雙重體制,最后逐步發展為以社會規范為主,而國家法制逐步縮小影響終至消亡。②這是人類歷史的歸宿,遠非一蹴而就。在現今階段,仍然應強調國家法制的一元化,其他社會規范做補充,不能同憲法和法律抵觸。同時要重視和逐步適度放開社會自治自律規范的功能,否則既不能知足當代多元化社會的多樣化的價值追求和克制法制的局限,也談不上將來向國家與國家權利和國家法制消亡過渡,進入人類法治社會和社會權利主導的新境界。五、法治社會與公民社會、和諧社會1.法治社會要以公民社會為核心人具有公民和自然人〔私人〕這雙重身份和公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與私權利這雙重權利;與之相對應,社會可以以分為私人社會與公民社會.我們過去講的是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如今學界已經將它改譯為公民社會,這不只是譯名的改變,而是突出了公民的政治地位,反映了時代的變遷和世界的潮流。而且,就現代中國的現在狀況而言,農民仍然占全國人口的大多數,只講市民社會,把農民排除在外,更是片面的。公民社會是同政治國家相對應的政治社會,其特征就在于它是由政治人〔公民〕組成的政治存在,而不只是純經濟的存在或作為自然人、私人間的民事主體存在。法治社會也是以公民社會、政治社會為基石的。僅有同國家分離,只追求個人私利的分散、封閉的私人社會〔即一般所謂市民社會〕,是缺乏以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公民社會存在的意義就在于其能超越私人社會的局限,以有組織的政治實體〔各種非組織〕來表示出社會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努力擴大社會的平等和自由,實現社會本身的民主化、法治化,依靠公民在公共領域里開展社會運動或社會斗爭,積極介入國家政治和公共事務,提出政策建議,以限制強權,促使國家〔包括社會本身〕關注和實現全民或某些群體的公共利益與需要,并由此促成對國家的民主轉型和改造。由此,公民社會也是法治社會的前提和核心。既然法治社會的要素是民主、自治和法治,它就不能與公民的身份、公民的公權利和社會公共組織相分離,而這些也正是公民社會的特征。公民社會的構成要素有享有公民權和有政治行為能力、能介入國家事務與社會公共事務的公民群體和社會組織,包括非組織〔志愿性社團、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等等〕、非官方的公共領域、社會運動等幾個基本要素。公民社會的基本構成特質在于它的組織化和政治化。①正是在組織化、政治化的公民社會中,各種非組織這些核心要素,將分散的公民個人組織起來,將分散的社會意志集中化,將眾意轉化為公意,將個體的私人利益公共化,進而也使其訴求和活動政治化,使私人社會或市民社會構成政治社會、法治社會,成為能通過同對話、協商、辯論、會談等方式進行政治介入,通過支持和監督,制約行使權利的有組織的社會氣力。迄今我們國家即便在城市范圍內也很難講已經構成了這樣理想的公民社會,農村就更談不上了??傊ǔ煞ㄖ螄遥仨毻瑫r構成法治社會;要構成法治社會,則先要構建公民社會。過去理論界常將civilsociety譯為市民社會,而諱言公民社會.我以為,市民社會只是所講的屬于自然人的私人社會或私權領域,市民社會的概念也沒有能涵蓋農民,而公民社會則是屬于全體公民,亦即所講的公人的社會,它是享有公民權、享有公權利的人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其特點是有組織的政治社會,而與政治國家相對應。公民的公權利是介入國家、介入政治的權利。它與自然人的私權利〔自由、生命、財產等〕不受國家干涉不同。后者是不讓國家非法管你,前者則相反,我要管國家。2.公民社會對建設法治國家的作用對公民和公民社會是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主體,一些掌管國家權利的政官員并未認知。他們往往把公民自愿和自行組織的社團行使公民權利和社會權利的活動,視為的對手,礙手礙腳,阻礙自由地行使權利,不大情愿放手支持和鼓勵民間社團的發展,甚至是千方百計加以抑制。這對建構和諧社會是不和諧的阻力。應當看到,公民和公民社會中的非組織擁有的權利、十分是政治權利,以及各種社會組織擁有的社會權利,越來越多樣化。很多社會事務和事務已由自愿組織起來的公民和相關社會組織運用其社會資源與社會權利來治理。一些社會中介組織、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社區服務組織等等,在協助承當很多社會公共事務如照顧公民生老病死、失業后的再就業、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等等日常生活問題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些社會事務是不能或不愿做、不該做的,非組織正好填補了這個空白,并且利用其資源優勢,有些能夠比做得更好。中國的汶川地震、北京奧運,數十萬志愿者介入救災和服務,發揮了宏大的作用,遭到國際社會的贊揚,就是明證。公民社會、法治社會的崛起,其生發出來的社會權利還能夠使權利多元化和社會化,防止國家權利的過分集中。國家,只能保障國家的有序運轉,并不能毫無遺漏地保障社會的公益和公正。公民社會利用其資源與社會權利,可給予彌補。十分是對社會的弱者和弱勢群體給予扶助,對多樣性的社會公益事業作出及時的反響;對社區鄰里間的日常糾紛、違背公共秩序的行為,進行調解、糾正,弘揚公共道德和服務精神,進而也對建構和諧社會起推進作用。公民社會、法治社會的各種社會組織還能夠通過直接提起公益訴訟,介入執法。在美國,早在20世紀70年代,一些環保法律確認,非組織有監督和企業履行環保法律的權利,稱為公民訴訟條款〔citizensuit〕.根據這個條款,公民、公眾、非組織都能夠對不履行或違背環保法的和企業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審訊,迫使他們遵守環保法。這實際上是賦予公民和社會組織有監督法律施行的檢察權,充當私人檢察官、社會的看家狗〔watchdogs〕和吹哨者〔Whistle-blowers,即喊犯規的裁判員〕的角色。公民和社會組織還能夠按照公民訴訟條款申請停止損害和給予民事賠償的司法救濟。這樣,公眾和非組織實際上成為了協助維護和施行法律的執法者的角色。①它是借助社會公眾團體之手,來貫徹施行行政管理和執法事務的一個有效機制。任何的有效治理,一個必要條件是全社會意志的統一。這不能僅靠和執政自上而下的灌輸,還要靠公民社會通過溝通、協議介入。公民分散的意志集中、融合為共同意志,達成共鳴,進而構成治國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公民社會的各種社會組織〔包括政組織〕就是集中統一社會共同意志的核心氣力。德國基本法第21條規定各政是介入構成公民政治意志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也在其所聯絡的范圍內起類似的作用。公民社會通過各種社會組織,集中和反映不同社會群體的意見與要求,直接介入的決策經過,對治理提供社情、民情的根據,奉獻來自人民群眾和各行各業專家的智力資源與物資和精神支持,并促進政務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克制黑箱作業的弊端,進而使的管制變為善治。當然,民間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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