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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巴塞爾協議與中國
一.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協議(一)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又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BCBS),是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所組成。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瑞士的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大樓內,并經常在此舉行會議。目前,中國等新興國家也成為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二)巴塞爾委員會的由來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最終使得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從理論認識上升到了實踐層面。次年2月,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聚會巴塞爾,商討成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面對國際銀行監管合作問題。(三)巴塞爾委員會的構成委員會中,各國的代表機構為其中央銀行;如果中央銀行不負責銀行業的監管,那么該國的銀行監管當局也作為代表機構。比如,日本銀行與大藏省就同為委員會的成員機構,而美國方面的代表更多達4個:聯邦儲備理事會、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以及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四)巴塞爾委員會的宗旨委員會的宗旨是為國際銀行業的監管問題提供一個正式的討論場所,以加強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間的合作,堵塞國際監管中的漏洞。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其雖鼓勵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標準,但卻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過制定廣泛的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提倡最佳監管做法,來期望各國采取措施,根據其自身情況運用具體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實施。(五)巴塞爾委員會的沿革開始,巴塞爾委員會是對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負責,后者定期在國際清算銀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BIS)聚會,由行長們肯定并批準其主要工作成果。此外,由于委員會中還有非中央銀行機構的代表,它的決定中亦包括中央銀行以外的各國監管當局的承諾。近年,巴塞爾委員會已經轉自G20框架下工作。在G20首腦會議下設立金融穩定理事會(FSB),該理事會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巴塞爾委員會。二.巴塞爾協議(一)巴塞爾國際性銀行監管協議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的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一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比如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由此體現“監督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這兩個巴塞爾協議的總體思路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二)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1988年7月通過的《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是BCBS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該協議在于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我們常常稱《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為巴塞爾協議Ⅰ。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的主要內容該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準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范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準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于4%)的標準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巴塞爾協議Ⅰ的意義:反映了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其主要目標為:使監管者的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使監管者意愿具體化;監管重心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促使銀行強化內部資本管理機制的建設。通過實施資本充足率標準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巴塞爾協議Ⅰ》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巴塞爾協議Ⅰ的不足:對銀行業面臨的風險理解顯得比較片面,忽略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存在著某些歧視性政策(對非OECD成員國家、對企業風險等)對金融形勢的適應性問題全面風險管理問題(三)巴塞爾資本協議Ⅱ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該協議實際上沒有一個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一般將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稱為舊巴塞爾協議,將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第一稿)稱為新巴塞爾協議。其實,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后,已將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緒,因此才有了新巴塞爾協議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兩個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更直接就是對第一稿的充實與完善。因此可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第一稿)為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后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新巴塞爾協議則統指三個征求意見稿。巴塞爾資本協議Ⅱ的出臺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議的工作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巴塞爾委員會于2003年第二季度發表最后一次征求意見稿,同年年底通過新協議,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G10)國家開始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Ⅱ產生的目的:促使銀行建立科學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鼓勵銀行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方法,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將銀行內部風險控制和外部監管有機結合加大市場約束的力度,督促銀行充分客觀的披露資本和風險信息15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市場約束
MarketDiscipline監管檢查SupervisoryReviewProcess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Pillar1Pillar2Pillar3穩健安全的金融體系
SAFE&SOUNDFINANCIALSYSTEM第一支柱是對銀行風險的內在約束,資本決定風險,風險決定業務;第二、三支柱是對銀行風險外部約束。16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至少為8%。TC:總資本,CRWC:信用風險加權資本,MRC:市場風險資本,ORC:操作風險資本。某銀行的信用風險加權資本為$875,市場風險資本和操作風險資本分別為$10和$20,則其總資本至少需要$100。17最低資本要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標準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初級法高級法內部評級法
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資產證券化標準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內部模型法InternalModelsApproach基本指標法
BasicIndicatorApproach標準法
StandardizedApproach高級計量法AdvancedMeasurementApproach(AMA)標準法內部評級法會計資本、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會計資本:賬面資本、所有者權益。監管資本:監管當局規定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監管當局一般是規定銀行最低資本量,所以監管資本又稱最低資本(minimumcapital)。強調抵御風險,必須在非預期損失出現時隨時可用,并不要求所有權歸屬。監管資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核心資本主要是股東權益,附屬資本主要包括一般損失準備金、混合債務工具和次級貸款。監管資本也可視為廣義的權益資本,與賬面資本具有相同的特性。18會計資本、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假設銀行資產組合P由三筆貸款組成,分別表示為A、B、C。這三筆貸款的基本信息均是已知的,具體如表1所示。1920每一筆貸款所應該分配的最低監管資本是基于最低資本充足率來計算的。確定該筆貸款在所屬的類別及信用評級,確定出該筆貸款在《巴塞爾協議》中對應的風險權重RW;該筆貸款的風險敞口(EAD),即可以計算得到該筆貸款的信用風險加權資本RA;再乘以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即得到該筆貸款應該占有的最低監管資本RC。21最低監管資本=風險敞口×風險權重×8%22總資本充足率至少為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監管資本存在的問題:充足率具有很大的主觀性,沒有按照違約可能性的標準進行計算,是否足以防止銀行破產違約可能性與宏觀經濟環境決定,所以,風險加權資本不是風險總額的準確度量。監管資本方法并未體現銀行承擔非預期損失的真實能力會計資本、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經濟資本是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理解為“信心等級”),為了應對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因該持有的資本金。例如:某銀行的某筆1億元的貸款經過風險計量模型計算,預期損失為100萬,但以99%的概率確認其在未來一年內損失不超過500萬元,銀行為抵御這筆貸款的經濟資本至少要有500萬元,其信心等級是99%。水壩原理:水壩高度不是靠平均水位建立的。23預期損失,非預期損失,災難性損失損失密度函數無損失預期損失災難性損失95%的置信區間非預期損失會計資本、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經濟資本是銀行根據內部風險度量模型計算得到的銀行在未來一定時期所面臨的非預期損失。銀行經濟資本在數量上是非預期損失的量化。非預期損失:小概率發生的極端損失事件。在大量違約和最終損失發生時,銀行需要什么樣的資本水平才能避免破產。銀行為了保持穩定經營,必須保證自身所擁有的可以用于沖銷實際風險損失的賬面資本大于所計量的經濟資本。25巴塞爾協議Ⅰ、Ⅱ和Ⅲ巴塞爾協議Ⅰ的貢獻在于創造性的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的概念和框架,但它并不能合理解釋加權風險資產的真實含義和8%的資本要求的合理性依據。巴塞爾協議Ⅱ提出資本的功能是吸收損失;借助理論框架和數學工具,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損失得到了統一的計量方案巴塞爾協議Ⅲ夯實了資本基礎,在強化資本充足標準和要求的同時,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一步提出了監管標準。(四)巴塞爾資本協議Ⅲ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瑞士舉行會議,27個成員國的代表就加強銀行業監管的《巴塞爾協議Ⅲ》達成一致。根據這項協議,上調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標準,設立資本留存緩沖和反周期準備資本的要求。此外,引入杠桿比率,并提出了流動性比率的相關要求。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特點巴塞爾資本協議Ⅲ反映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理念的最新變化。一方面,經過此次金融危機,在銀行監管的核心價值觀選擇上,安全已經超越了效率,加強資本監管成為國際共識。巴Ⅲ要求將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從2%提高到7%,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另一方面,資本監管的重點發生了改變。巴塞爾協議Ⅱ關注分母,強調對風險資產的準確計量,以反映風險變化的敏感性,而巴塞爾Ⅲ則更關注分子,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與巴塞爾Ⅱ相比,巴塞爾Ⅲ突出了體現了風險敏感性的資本要求和非風險敏感性杠桿率要求相結合,資本監管與流動性監管相結合,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1.資本定義巴塞爾3強化了合格資本定義,要求銀行確保一級資本在持續經營條件下吸收損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一級資本中應占主導地位,二級資本僅在破產清算時承擔損失;取消三級資本,簡化資本結構。
2.一級資本比率
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是本輪國際資本監管改革方案的核心內容。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將從現在的2%提升至4.5%,一級資本金比率將在同一時間范圍內從4%提升至6%,總資本充足率維持在8%。
3.資本留存緩沖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從而將建立一個更加安全的資本邊際,使銀行有更大的余地來應對經濟衰退期的困難。
4.逆周期資本緩沖它是指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資本要求設定為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逆周期資本緩沖的目的是達到更加廣義的宏觀審慎性,即在經濟擴張時期加強對銀行部門的保護,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積累。逆周期資本緩沖政策需要解決的問題
目標資本緩沖Vs.最低資本要求觸發機制,以什么變量來預測經濟周期掛鉤機制,如何將逆周期資本乘數與經濟周期有效掛鉤公平競爭問題,如何解決各國經濟周期不同導致的不公平競爭問題資本來源問題,銀行逆周期資本緩沖如何產生
經濟變量的選擇
區分經濟周期和金融周期經濟周期與金融周期相互關聯,但經濟周期的波動更為頻繁三類變量宏觀經濟指標,包括GDP增長率、(實際)信貸增長和信貸/GDP比率、實際資產價格。銀行業績指標,包括銀行盈利和損失指標。資金成本指標,如信用利差。
實證研究結果
信貸增長和信貸/GDP比率預測資本緩沖釋放時機的功能較弱。房地產價格容易導致過早觸發資本緩沖的釋放。銀行稅前利潤作為預測好年景指標的表現不均衡。銀行損失總額在預測好年景時不夠令人滿意。信用利差在此次危機中表現較好,但在歷史上的其他危機中則表現得不夠滿意。總體來說,相關指標均是既有優點,也有缺陷,有的較好地識別了好的年景,但不能識別壞年景,在不同國家的表現也不同。信貸指標預測上行周期的功能較強,而損失總額加信貸條件在預測資本釋放時機方面表現最好。36BCBS逆周期資本緩沖框架:目標主要目標
保護銀行業免遭過度總體信貸增長累積的系統性風險之損害
旨在整體銀行業能有資本以保持系統性壓力狀態時期信貸流動性
有助于抵御信貸緊縮的風險,信貸緊縮(供應中斷)可能損害實體經濟的績效表現,進而給銀行體系造成損失首要目的不是為了解決單個機構的償付性該問題主要由最低資本要求和資本留存緩沖來解決對信貸周期行為的潛在調節潛在正的副效應,但不是主要目的37不存在系統性風險累積時計提緩沖,又在信貸低谷時及時釋放緩沖表現良好的變量所以框架中含有自由裁量不可避免但是,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信貸/GDP與其長期均值的偏離度作為判斷系統性風險累積的指標效果良好該指標作為緩沖水平的出發點(“指導”),每個季度公布一次,和其它指標一道用以成員國做出緩沖決策同時還應考慮廣泛的信息進行調整BCBS逆周期資本緩沖框架:基本框架38BCBS逆周期資本緩沖框架:計算第一步,計算信貸余額/GDP:第二步,計算信貸余額/GDP與其長期趨勢值的偏離(GAP):第三步,將GAP轉換為逆周期資本緩沖
39可以根據指引來釋放緩沖,但是也可在壓力時期完全釋放以維持信貸供應如果完全釋放,那么相關當局必須做出條件承諾,至少在兩年內將該緩沖維持在0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考慮完全釋放:銀行業發生損失且威脅到金融穩定其他金融領域發生問題,可能導致信貸中斷,從而影響了實體經濟發展,并導致銀行業的額外損失
緩沖也可根據整體銀行業損失來釋放,如果不認為需要完全釋放的話。BCBS逆周期資本框架:資本釋放5.杠桿率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于2017年進行最終調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桿率的補充可以控制銀行系統構建過度的杠桿,并引入額外的保障措施應對模型風險和度量錯誤。
6.流動性指標
該協議引入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加強對銀行流動性的監管。其中LCR用來確定在短期極端壓力情境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而NSPR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
7.系統重要銀行
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然而,就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定義,各國未能在首爾G20峰會上達成一致。附:全球系統重要性機構評估方法指標類別及其權重具體指標具體指標權重1.全球活躍程度(20%)跨境債權10%跨境負債10%2.規模(20%)表內外總資產(杠桿率指標分母)20%3.關聯度(20%)銀行間資產6.7%銀行間負債6.7%批發融資比率6.7%4.可替代性(20%)托管資產6.7%通過支付系統結算的支付額6.7%債務和股權市場中承銷交易的排名6.7%5.復雜性(20%)場外衍生產品市值6.7%Level3資產6.7%交易賬戶總額和可供出售資產總額6.7%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協議對銀行貸款供給能力以及宏觀經濟的影響,協議給出了從2013-2019年一個較長的過渡期。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議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三.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1995年中國出臺的《商業銀行法》原則上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在規范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時,對計算信用風險資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該辦法參考了1988年資本協議的總體框架,但在結合中國國情時,在諸多方面放寬了標準,同時由于中國商業銀行損失準備計提嚴重不足,導致資本充足率明顯高估,總體上造成了中國商業銀行的真實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4年2月12日、13日,國務院數位領導對中國銀監會上報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簽署了同意意見。據銀監會有關人士透露,只有相當重要的規章制度的出臺才需要經過如此“規格”的程序,此前享受這種“待遇”的金融法規并不多。2月27日,銀監會在其網站上發布,3月1日,這份長久以來備受矚目的金融法規即將正式施行。《管理辦法》規定,2007年1月1日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的最后期限。屆時,若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銀監會將對這些銀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預、糾正措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特點我國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借鑒了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和即將出臺的巴塞爾資本協議Ⅱ。。《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必須建立在各項資產損失準備充分計提的基礎之上。在信用風險資本要求計算方面,《辦法》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并對1988年資本協議不合理的規定進行了調整。《辦法》適時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監管框架,規定交易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還須單獨計提市場風險資本。同時,《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重估儲備、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可轉換債券均可以計入附屬資本,并取消了一般準備計入附屬資本的上限,為商業銀行多種渠道補充資本提供了法規依據。(二)中國版的巴塞爾協議Ⅲ在巴塞爾協議Ⅲ出臺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撥備率、杠桿率和流動性四個方面,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其實,我國是將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結合而推出的新的監管措施。新的資本要求在獲國務院批復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置抵御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準后,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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