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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宜賓海豐和銳有限公司

公司級安全教育

高建

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

目錄引言: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程序第一章: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第一節: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第二節:安全生產對企業的重要意義第三節:安全生產對個人、家庭的重要意義第二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節:安全生產法第二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節:其他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第三章: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第一節: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第三節:公司員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節:禁煙管理規定第五節:其他管理規定復習題目的:通過此課程學習,了解我公司安全培訓流程;了解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了解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內容;掌握重點法律法規內容;熟悉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重點安全管理內容。

引言:

按《安全生產法》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下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級、車間(科)級、班組(工段)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級教育時間不得低于24學時。。我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程序

公司三級安全教育流程圖如下:

*公司級安全教育*部門級安全教育*班組級安全教育為加強安全管理,我公司對新進員工的教育流程如下:生產管理部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并考試,不及格者再教育不及格者再教育合格者持安全教育卡(一式二份)到部門接受二級安全教育并考試考核不合格者辭退合格者持安全教育卡到用人班組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考核不及格者再教育不合格者辭退用人部門將三級安全教育卡返生產管理部查驗合格后,由安全員保存一份作為新員工領取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不合格者辭退第一章

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第一節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一)

2006年3月27日時任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體學習講話時指出:要加強培訓教育,把安全生產納入就業技能培訓,特別是要提高重點行業職工隊伍的安全生產素質。前總理溫家寶在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上強調指出:“加強技術培訓,提高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持證上崗。安全生產培訓絕不能走過場,不搞速成班。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委員長、時任副總理、安委會主任張德江在2011年7月21日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上指出:“要積極開展安全培訓,發揮各級安全培訓機構的作用,切實強化職業教育培訓、崗前培訓、全員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國務院第116次常務會議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作為安全生產治本之策之一。國發〔2011〕40號《意見》?

大力開展企業全員安全培訓,重點強化

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員工安全培訓

。完善農民工向產業工人轉化過程中的

安全教育培訓機制。建立完善安全技術

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大型企業要建立健

全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加強地方政府

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干部的安全培訓,提

高安全管理水平。國務院[2010]23號文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安全培訓涉及上至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下到各企業以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做好了利國利民,做不好影響到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昌盛,培訓不到位是重大的安全隱患。(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對當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有力的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要素之一

培訓

安全

生產裝備管理2.6月4日李克強總理召開吉林省德惠市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視頻會議6月5日國務院會議召開常務會議,部署安全生產工作。2013年5-6月黨中央國務院特別重視安全工作,有幾件大事:1.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在5月27日召開,從過去一位國務院副總理抓安全到今年一位國務院副總理,兩位國務委員抓安全,國務院安委會地位升格三副國級官員共掌,從而強化了安全生產的領導力量。4.國務院發出今年6-9月展開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出通知,實施提級管轄。6.人民日報連續三天發表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3.習近平總書記在出國訪問期間,對安全生產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作出部署。近期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必須嚴肅追究事故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企業如果不徹底治理隱患,不消滅事故,就會被事故消滅。第二節

安全生產對企業的重要意義。

一、安全是企業發展的基礎,安全生產是企業生存的必備條件。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建設初期,工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不高,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同時我國又處于經濟高速增長期,數以億計的農民工進入勞動力市場,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再加上經濟全球化帶來發達工業國家向我國轉移“高風險、高耗能產業”等因素,使我國工業安全形勢更加嚴峻。

二、作為我們化工生產企業,化工生產的原料和產品多為易燃、易爆、有毒及有腐蝕性,化工生產特點多是高溫、高壓或深冷、真空,化工生產過程多是連續化、集中化、自動化、大型化,化工生產中安全事故主要源自于泄漏、燃燒、爆炸、毒害等,因此,化工行業已成為危險源高度集中的行業,所以化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管理。

三、由于化工生產中各個環節不安全因素較多,且相互影響,一旦發生事故,危險性和危害性大,后果嚴重。所以,化工生產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均必須熟悉和掌握相關的安全知識和事故防范技術,并具備一定的安全事故處理技能。

第三節

安全生產對個人、家庭的重要意義企業的一切操作都是由員工來操作的,如果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一旦發生事故或職業病,輕者會造成傷殘,重者會失去生命;不但會給國家帶來巨大經濟損失,而且還會給我們的家庭和個人造成痛苦、困難甚至家破人亡等災難,從而使老人失去孩子、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母。安全是生產的前提,也是我們所有工作的基礎。安全生產是個人、家庭、企業和國家的基本需要。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長壽。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對健康的投資也越來越大。既然如此重視健康,那么如何保障自己在勞動中的安全,就應該成為每個員工的自覺行動。

1、安全為了自己。重視安全生產首先對自己有利,善待生命,才能為社會和個人創造更大的財富。2、安全為了家庭。重視安全生產會給我們帶來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其樂融融,天倫之樂哪個人不想享受呢?3、安全為了企業。重視安全生產會減少企業的巨大損失,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4、安全為了國家。重視安全生產為國家創造巨大財富,使我們的國家日益走向富強。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的定義:指為了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形成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的工作方針和原則:工作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工作原則: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立法依據

根據《憲法》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有: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立法必要性

1、是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立法的宗旨1、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明確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從業人員安全作業行為,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4、規范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輿論媒體監督。5、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強化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地位

1、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2、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3、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4、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確立的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2、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3、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4、社區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2、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3、安全投入;4、從業人員安全資質;5、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6、建設工程“三同時”;7、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8、安全技術裝備管理;9、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10、社會工傷保險等。

五、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2、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3、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七、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1、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2、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3、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4、事故責任的追究;5、事故信息發布等。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意義

1、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2、有利于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行政。

3、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5、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第一章總則立法目的(第一條)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4、促進經濟發展適用范圍(第二條)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涵義

“安全第一”的涵義:1、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第一;2、危險識別第一;3、生產條件安全化第一;4、對勞動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產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評價的第一標準。

“預防為主”的涵義:1、完善安全生產條件;2、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素質;3、加強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4、對勞動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產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評價的第一標準。

安全生產方針(第三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第五條)

誰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即在本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指揮權的領導成員:1、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高負責人;2、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指揮者工會的職責(第七條)1、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2、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政府的職責(第八條)1、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2、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

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4、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5、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研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6、國家獎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九條)

1、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第十七條)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第十六條)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2、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安全生產必須資金的保證主體(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保證:

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后果承擔責任。

四、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第十九條)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A、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B、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配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或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3、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五、安全培訓與資格認證(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1、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3、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確保安全的規定:

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的規定: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六、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七、安全條件論證和

安全評價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1、礦山建設項目;2、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八、安全設施與設備(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1、安全設施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設計-----應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竣工驗收-------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依法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2、安全警示標志: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須保證安全設備正常運轉。進行維護、保養、檢測并應作好記錄,由有關人員簽字。

4、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

生產------由專業資質生產單位生產;

檢測、檢驗-------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5、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九、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條)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實施監管。

六個環節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

A: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B: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C: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D: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2、重大危險源管理(第三十三條)

A: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B: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C:制定應急預案;D: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E: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須報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物品、

重大危險源的含義1、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2、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計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計或場所。4、臨界量: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3、員工宿舍安全(第三十四條)

A: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B: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4、危險作業管理(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對從業人員教育和告知(第三十六條)A:生產經營單位應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B: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十、勞動保護用品(第三十七、三十九條)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十一、安全檢查(第三十八條)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3、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4、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十二、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1、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2、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十三、對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條)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3、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十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搶救的責任(第四十二條)1、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2、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十五、工傷保險(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對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

1、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A: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B: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二、從業人員的權利(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

1、知情權:

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

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違章權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停止作業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索賠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三、從業人員的義務(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

1、在作業過程中:A: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B:服從管理;C: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歸納起來一下五點: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2、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歸納起來一下幾點:1、遵章守紀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四、工會的職權(第五十二條)

1、有權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2、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3、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第五十三條)嚴格安全檢查處理事故隱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責任(第五十四條)1、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依法定和國標或行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2、不符合依法定和國標或行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3、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4、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三、不得收費和推銷、指定產品的規定(第五十五條)1、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2、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權(第五十六條)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標或行標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合安檢人員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五、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第五十八、五十九條)1、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2、

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

3、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為其保密。

4、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六、相關部門的配合(第六十條)

1、應當相互配合,實行聯合檢查;2、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七、對安監部門及人員的監察(第六十一條)監察機關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監察。八、對中介機構規定(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九、舉報(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條)1、安監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3、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十、新聞單位的義務及權利

(第六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1、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2、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

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一、事故的報告與救援(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條)

政府的責任:

1、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2、按規定上報事故

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安監部門和地方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3、組織事故搶救

地方政府和安監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企業的責任:

1、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

A、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B、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C、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2、報告事故、組織搶救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監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條)(一)、事故調查1、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2、查清事故原因;3、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5、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二)、事故處理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A、應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B、還應查明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3、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定期統計分析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責任。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3)未制訂防范措施不放過;(4)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六章法律責任一、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處罰1、行政處分:給予降級或者撤職2、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1、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2、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二)、處罰1、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2、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出具虛假證明(二)、處罰1、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3、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四、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安全資金投入所負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

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二)、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六、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機構設置、教育培訓等方面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1、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的;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生產經營單位對“三同時”、安全設施、設備及勞保用品方面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3、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5、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6、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7、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8、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對“三同時”、安全設施、設備及勞保用品方面所負的法律責任(二)、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3、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

(二)、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物品、危險源、危險作業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二)、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生產經營單位對發包、出租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之一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3、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違法行為之二1、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2、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3、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四)、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一、對交叉作業安全管理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二)、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十二、對員工宿舍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二)、處罰1、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動協議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二)、處罰1、該協議無效;2、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從業人員對違章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

(二)、處罰1、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2、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搶救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1、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2、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3、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處罰

1、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2、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十六、政府及安監部門對事故報告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1、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處罰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十七、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二)、處罰1、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2、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十八、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1、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2、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3、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4、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十九、有關事故賠償的規定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2、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節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作場所“工作場所”

不能僅僅理解為是狹義上的勞動場所,具體包括圍墻內所有場所、指派外出工作場所及路線、上下班路線等。

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包括法律及單位制度下的標準工作時間和臨時性工作時間以及不定時工作制下的不定時工作時間。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而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包括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期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

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一般不能作為工作原因。如果單位強令職工觀光旅游則可以視作工作原因。

職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樂或者從事涉及領導或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的開始工作時間之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以及在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的結束工作時間之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本職工作或者領導指派的其他工作有關的相關準備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機床操作工,下班后從事清洗機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機床上掉下來的機器部件砸傷。再如,張三是辦公室內勤,提前十分鐘上班來辦公室打掃衛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是指他人因不服從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二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于意外因素導致的人身傷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處落物受到的傷害等,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從法理的角度還是從工傷保險的基本精神來講,都應將其納入工傷的范圍。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并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廠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

“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書為依據。

“上下班途中”

,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工傷保險條例》對“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區間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法院可以依據立法宗旨,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廣義理解。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是2011年生效的新規定,有兩個亮點:(1)擴大了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范圍,把城市軌道交通、輪渡和火車事故都納入認定范圍,;(2)去掉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限制,但給“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加上“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定語,要充分理解,今后受傷職工會更關心事故認定結果。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三節其他相關安全法律法規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六)》中,用四款條文對有關安全生產的犯罪作了修正和增設:對原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原135條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作了修改。同時還增設了兩個新的犯罪: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三章

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一節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2、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3、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4、安全教育管理5、安全會議管理制度6、安全檢查制度7、隱患管理制度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9、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0、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1、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12、事故管理13、工傷事故管理14、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15、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1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17、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辦法18、設備檢維修管理制度19、值班管理規定20、廠區內嚴禁吸煙管理規定21、關于員工統一著裝上崗的規定2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3、消防設施管理規定24、廠區交通安全管理25、勞動保護管理制度26、保健津貼管理27、防暑降溫管理28、安全帽的配備和使用管理29、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及考核辦法30、事故應急管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31、應急物資保障制度 32、檢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二節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2、職業健康管理責任制3、防塵、防毒管理 4、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5、職工職業健康體檢管理制度6、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7、健康監護檔案管理8、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制度 9、小藥箱使用管理規定 10、職業健康信息管理11、有毒有害作業監護管理12、崗位事故柜管理13、防護器材及設施管理1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15、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制度16、職業健康檢查與獎懲制度17、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制度18、健康監護檔案管理19、相關記錄20、檢查及考核33、安全動火管理34、斷路作業許可證管理35、高處作業許可證管理3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管理 37、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管理38、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管理39、起重作業許可證管理40、破土作業許可證管理第三節

《員工違紀違規處罰條例》安全生產中的違章行為及事故處理第二十三條違章行為及分類(一)違章行為指違反國家、行業、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標準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可能導致各種后果的行為。(二)違章行為分類1、一般違章:指違反國家、行業、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可能對生產或人員安全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行為。2、嚴重違章:指違反國家、行業、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危害或影響生產,甚至造成系統降負荷、停車、人員傷亡事故的行為。第二十四條責任事故及分類責任事故:因違章行為對生產造成損失、對人身造成傷害后果的事件。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包括機器設備、工具、生產廠房、構筑物、運輸工具等報廢的損失價值和修復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清理現場費用,現場搶救費用等;產品、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的損失。(一)責任事故按事故發生的性質分為:生產事故、傷亡事故和質量事故,生產事故包括運行事故、環保事故、燃爆事故。1、生產事故:指由于工作失職,指揮不當,或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造成生產損失的事故。(1)環保事故:導致環境污染的生產事故。(2)燃爆事故:導致燃燒、爆炸等后果的生產事故。(3)運行事故:除上述兩項事故外的生產事故。2、傷亡事故:指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危險因素的影響,使在履行工作職責的人員的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或死亡的事故。3、質量事故:對質量事故管理另行規定。(二)責任事故根據后果的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責任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二十六條對員工的違章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一般違章行為的責任者扣10—100元;嚴重違章行為的責任者扣100—500元:(一)違反動火作業安全規程。(二)違反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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