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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學
(下冊·各論)第十九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目錄第一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第二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三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四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五節目錄第六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七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八節洗錢罪第九節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第十節目錄第十一節信用卡詐騙罪
第十二節保險詐騙罪第十三節逃稅罪第十四節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目錄第十六節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十七節合同詐騙罪第十八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十九節非法經營罪
思考題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我國市場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妨害國民經濟正常發展的行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第一節79刑法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97刑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一些犯罪還侵犯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第一節市場經濟秩序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海關監管制度公司、企業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知識產權管理秩序市場交易管理秩序2.犯罪客觀方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破壞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市場秩序的行為。(1)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基本上以違反某種經濟管理法規為前提。例如,走私罪違反海關法規。(2)行為多以作為形式呈現,但也有少數表現為不作為,如逃稅罪。(3)并非所有違反經濟管理法規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還需要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第一節3.犯罪主體:本章主體多為一般主體,也有少數犯罪只能由特殊主體構成。本章多數犯罪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少數犯罪只能由個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如抗稅罪。個別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如妨害清算罪。4.犯罪主觀方面:本章犯罪主觀方面絕大多數為故意,有的犯罪還要求有特定的目的,如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等。也有個別犯罪由過失構成,如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第一節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種類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第一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罪的對象為“偽劣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具體是指下列產品:(1)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2)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3)不合格的產品;(4)失效、變質的產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2.犯罪客觀方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較大的行為。(1)需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第一,摻雜、摻假。第二,以假充真。第三,以次充好。第四,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2)需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行為人除了具有制假、售假行為外,還需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4.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故意違反有關規定和標準,生產偽劣商品,或者明知是偽劣商品而故意予以銷售,并對危害后果持希望態度,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認定(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的界限1.偽劣產品的認定。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必須是違反產品質量、計量法規的行為。如未違反產品質量、計量方面的行政法規,而只是違反了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之質量標準的,不構成犯罪,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必須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雖然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但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屬一般違法行為,可由有關工商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未遂形態認定
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實際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屬于既遂。
生產者正在或已經生產出了偽劣產品以及銷售者已經購進了偽劣產品,但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情形,如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
(三)共犯問題
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同一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事先通謀的,成立共犯,否則不成立共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四)罪數問題本罪是選擇性罪名。(1)如果行為人既生產了偽劣產品,又銷售了自己生產的偽劣產品,則銷售行為是生產行為的延續,對這兩種行為不能數罪并罰而仍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罪處罰。(2)如果行為人生產了偽劣產品,又銷售了他人生產的偽劣產品,且銷售金額都在5萬元以上,則應按生產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生產、銷售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生產、銷售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的,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合同詐騙等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妨害公務等罪的,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40條、15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節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節(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國家對食品市場經濟秩序的管理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違反食品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上述行為即可構成犯罪。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摻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加以銷售。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節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1.摻入食品中的對象應當是“非食品原料”。2.被摻入的“非食品原料”應為有毒、有害的。3.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需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節(二)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界限(1)犯罪對象性質不同。(2)犯罪屬性不同:抽象危險犯VS具體危險犯。(三)本罪與其他以危險方法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關系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以危險方法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為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重法優于輕法之原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時,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節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44條和150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節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概念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特征犯罪客體:海關監管制度。犯罪對象是一般貨物、物品:《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39條、第347條、第350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即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廢物、毒品、制毒物品等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2.犯罪客觀方面: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的行為。(1)違法海關法規。(2)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
走私行為的表現形式:夾藏走私、瞞關走私、繞關走私、后續走私(變相走私)。(3)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4.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實踐中行為人一般都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但非法牟利并非本罪的構成要素。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數形態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其他特定貨物、物品犯罪的關系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其他特定貨物、物品犯罪屬法條競合關系。兩者區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貨物、物品。走私其他特定貨物、物品犯罪的對象為法定的特殊物品。(2)本罪以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其他犯罪則未對偷逃稅額的數額做硬性要求。2.武裝掩護走私,以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第277條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二)間接走私行為的認定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三)走私犯罪既遂形態的認定1.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2.以虛假申報方式走私,申報行為實施完畢的;3.以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為對象走私,在境內銷售的,或者申請核銷行為實施完畢的。(四)共犯問題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罰根據《刑法》153條規定,犯本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四節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五節(二)犯罪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為他人謀取利益。(4)本罪在構成上有數額要求,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3.犯罪主體:特殊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五節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1.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本罪。如果數額不大,就不能以犯罪論處。2.正確區分本罪與禮尚往來之間的界限。(1)禮尚往來往往數額有限,本罪要求數額較大;(2)禮尚往來是雙向行為,本罪是單向行為;(3)禮尚往來是正常的社會生活現象,本罪是權錢交易。3.對合法接受折扣、傭金的,不能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對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本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五節(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兩罪區別的關鍵所在。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包含了(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犯罪客觀方面:國家工作人員只要索賄就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被動收受他人財物還需要為他人謀利益才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索賄和收受賄賂行為模式下,都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五節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處罰《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五節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動,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六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上市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合法利益。2.犯罪客觀方面:(1)違背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刑法》169條之一的六種行為。(2)導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3.犯罪主體: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六節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1.行為人是否濫用職權,違背了忠實義務。2.行為人的背信行為是否給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二)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本罪是特殊主體;挪用資金罪無此限制。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方式有六種,挪用資金罪僅是本罪行為方式中的挪用資金情形。3.犯罪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沒有歸還資金意圖,挪用資金罪主觀上要求必須有歸還資金意圖。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六節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69條之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六節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時,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七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秩序和其他證券、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犯罪客觀方面:(1)內幕信息尚未公開時,買入該種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2)內幕信息尚未公開時,賣出該種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3)內幕信息尚未公開時,泄露該信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4)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3.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即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七節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認定(一)內幕信息的界定。內幕信息應具備秘密性和重要性。如泄露的不是內幕信息,不構成犯罪。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亦不構成犯罪。(二)“建議”行為的定性。如行為人通過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他人買賣具體的證券、期貨,構成本罪。(三)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并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不構成犯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七節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七節李啟紅案一、洗錢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與性質的行為。洗錢罪第八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對象: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洗錢罪第八節2.犯罪客觀方面: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提供資金帳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
(3)通過轉帳或者承兌等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洗錢罪第八節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構成本罪,但上游犯罪的的行為人不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洗錢罪第八節二、洗錢罪的認定(一)“明知”的認定1.明知的內容:犯罪對象的明知+明知內容確定。2.明知的程度:明知包括“確知”和“應知”兩種情形。(注意明知認定的情形)(二)本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關系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司法機關正常活動。2.行為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七種特定犯罪的違法所得及收益,后者泛指洗錢罪七種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產生的違法所得及收益。3.行為方式不同。洗錢罪第八節(三)罪數問題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同時又構成洗錢罪(第191條)或者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四)共犯問題如果行為人事前與上游犯罪分子通謀,事后實施了洗錢行為,不應構成洗錢罪,而應與上游犯罪分子構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洗錢罪第八節三、洗錢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91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沒收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錢罪第八節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第九節吳英案(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國家金融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犯罪客觀方面: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1)行為人使用了詐騙方法。(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3)非法集資數額較大。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注意: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集資詐騙罪第九節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1.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注意與集資借貸糾紛的區別)2.行為人騙得的集資款是否達到數額較大。(二)本罪與相關罪名的界限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點都表現為行為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界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侵犯客體、行為上是否有欺詐、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等也有所不同。集資詐騙罪第九節三、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92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注意:本罪已于《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本罪的死刑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集資詐騙罪第九節一、貸款詐騙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第十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利。2.犯罪客觀方面: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有以下五種行為方式:(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3.犯罪主體:自然人,如果是單位實行貸款詐騙罪,應以合同詐騙罪進行論處。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注意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貸款詐騙罪第十節二、貸款詐騙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關鍵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將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二)事后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的定性事后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認定為本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論貸款前還是獲取貸款后產生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在于行為人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取得貸款。(三)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界限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均使用欺騙方法獲取金融機構貸款,但是,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第十節三、貸款詐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貸款詐騙罪第十節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的信用卡或者其他與信用卡有關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第十一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信用卡(貸記卡+借記卡)信用卡詐騙罪第十一節2.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得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方式:(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2)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3)使用作廢的信用卡。(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5)惡意透支。3.犯罪主體:自然人。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行為人有非法占有資金的目的。信用卡詐騙罪第十一節二、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一)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的定性《刑法》第196條第3款: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二)信用卡“以卡養卡”行為的定性認定犯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三)罪數問題如果行為人偽造信用卡但并無證據表明其有使用行為的,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偽造后又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屬牽連犯,擇一重,一般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如先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然后使用,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牽連犯,擇一重處,一般定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第十一節三、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信用卡詐騙罪第十一節一、保險詐騙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的保險事實進行詐騙活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詐騙罪第十二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保險管理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權。2.犯罪客觀方面:利用虛假的保險事實進行詐騙,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方式具體表現為以下五種:(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詐騙罪第十二節3.犯罪主體:自然人、單位均可構成,但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如果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不構成本罪,而應依照《刑法》第183條的規定,區別該工作人員是否為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分別定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為目的。保險詐騙罪第十二節二、保險詐騙罪的認定(一)保險詐騙罪共犯的認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等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依第198條第4款的規定,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但如果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由于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提供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而為他人騙取保險金提供便利的,應當依照第229條第3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論處。(二)保險詐騙罪的罪數認定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保險詐騙罪第十二節三、保險詐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詐騙罪第十二節一、逃稅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逃避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一定比例的行為。逃稅罪第十三節1.犯罪客體:稅收征管秩序。2.犯罪客觀方面(不作為):(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2)義務扣繳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3.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即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應繳稅款的目的。逃稅罪第十三節二、逃稅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1.主觀非法占有目的+客觀逃稅行為。2.本罪的處罰阻卻事由:納稅人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逃稅罪第十三節(二)逃稅罪與走私罪的界限1.侵害客體不同:逃稅罪侵犯了國家稅收征管制度,走私罪還侵犯罪了海關監管制度。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方式上主要表現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后者表現為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數額較大的行為。逃稅罪第十三節三、逃稅罪的處罰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逃稅罪第十三節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行為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罪第十四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商標管理制度和權利人的商標權。(犯罪對象:注冊商標)2.犯罪客觀方面: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情節嚴重的行為。(1)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注意“相同商標”的認定)(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3)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而使用。(4)情節嚴重。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假冒注冊商標罪第十四節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一)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假冒注冊商標的,屬牽連犯,擇一重處。(二)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先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后又銷售該商品的,定假冒注冊商標罪;2.自己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之后又銷售他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則應兩罪數罪并罰。假冒注冊商標罪第十四節三、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13條和第220條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假冒注冊商標罪第十四節一、侵犯著作權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
(一)概念
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著作權管理法規,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著作權管理制度和著作權人的著作權。2.犯罪客觀方面: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作品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3.犯罪主體:為一般自然人或單位構成。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2)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3)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二、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一)“復制發行”的認定1.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3.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發行”。4.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屬于“發行”。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三)本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界限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兩罪并罰。(四)共犯問題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三、侵犯著作權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17條和第220條規定,犯本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侵犯著作權罪第十五節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行為人違反商業秘密保護法規,采取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上也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第十六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國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和商業秘密專用權。2.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的。(3)違反約定或違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4)明知或應知上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3.犯罪主體:一般自然人或單位。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罪第十六節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1.侵犯的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商業秘密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2.本罪是結果犯,要求造成重大損失。侵犯商業秘密罪第十六節(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1.本罪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本罪是一般主體,后罪是特殊主體。(2)犯罪對象:本罪是商業秘密,后罪是內幕信息。2.本罪與泄露、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犯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本罪是一般主體,后罪是國家工作人員。(2)犯罪對象:本罪是商業秘密,后者是國家秘密。故意泄露的國家秘密如同時屬于商業秘密,則應從一重處罰,即以相關國家秘密犯罪論處。侵犯商業秘密罪第十六節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19條和220條規定,犯本罪,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侵犯商業秘密罪第十六節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一)概念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第十七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注意本罪中合同的界定)2.犯罪客觀方面: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罪第十七節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主要考察以下方面:(1)行為人是否具有簽訂、履行合同的條件,是否創造虛假條件;(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3)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4)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5)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是否有揮霍、挪用及攜款潛逃等行為。合同詐騙罪第十七節二、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一)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的界限1.主觀方面:合同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欺詐不具有該目的。2.客觀行為:合同詐騙罪以詐騙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且不會履行合同,合同欺詐是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三)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界限本罪與部分金融詐騙罪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如在金融領域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金融詐騙罪。兩者的界限在于侵犯客體和發生領域不同:本罪侵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主要發生于市場經濟活動中;金融詐騙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發生于金融領域。合同詐騙罪第十七節三、合同詐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44條和231條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合同詐騙罪第十七節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一)概念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十八節(二)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市場經濟秩序和公民財產所有權。2.犯罪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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