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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中國對外技術貿易本章提要●國際技術貿易概述●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國際技術貿易的技術價格與支付方式●中國的對外技術貿易本章學習目的●了解專利和商標權的特點、種類和授予條件●能正確指出專利與專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熟悉國際技術貿易方式以及計價和支付方式●了解我國技術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狀況及有關政策原則第一節國際技術貿易概述一、技術的概念與特點@“技術”尚無統一的定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定義“技術是為制造某種產品,采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不論這種知識是否反映在一項發明,一項外形設計,一項實用型或一種植物的新品種,或者反映在技術情況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專家為設計、安裝、開辦、維修、管理一個共商企業而提供的服務或協助等方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定義涵蓋面廣,把任何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科學知識都包括在內。
@特征:
1無形性
2系統性
3商品性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概念
聯合國在《國際技術轉讓行為守則法案》技術轉讓定義:
“關于制造產品、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的轉讓。”
國際技術轉讓則是指跨越國境的轉讓。有償轉讓無償轉讓
三、國際技術貿易的特點
與國際商品貿易相比,國際技術貿易有以下特點:
1.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
2.國際技術貿易的當事人是合作與競爭的關系3.國際技術貿易定價復雜
4.國際技術貿易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較多5.國際技術貿易的政府管制較為嚴格
四、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與現狀
1.
17、18世紀前,各國之間的技術傳播主要是工匠技能的傳授,技術轉讓的手段落后,傳播的時間較長,還不屬于現代意義上的技術貿易。2.19世紀末以后,技術研究開發趨向組織化,專利保護制度在西方主要國家相續建立,特別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資本輸出,極大地推動了現代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3.20世紀60、70年代起,由于科技革命的興起,技術應用周期縮短,國際技術貿易得到了空前的發展。4.現代國際技術貿易主要在工業發達國家間進行(占世界技術貿易總額的80%以上)。5.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技術貿易所占的比例較小。
第二節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
一、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指公民或法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1)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2)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3)關于人類在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的權利;(4)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5)關于工業品樣式的權利;(6)關于商標、服務標志和商業名稱及標識的權利;(7)關于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其它權利。通常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工業產權(IndustrialProperty)指工業、商業、農業和采掘業等領域的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對其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一條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版權即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得到作者許可的其他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二、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簡稱《巴黎公約》,它于1883年在法國巴黎簽訂,1884年生效,先后進行過6次修改,最后一次是在斯德哥爾摩。是一部開放性的公約,任何國家只要向其國際局提交加入書均可無條件成為公約成員國,我國1985年加入。1.保護專利四大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優先權原則
?指在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或商標申請的人,又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其他締約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則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最后申請的日期。?優先權期間: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3)專利權獨立原則一個締約國對一項發明授予了發明專利,而其他締約國沒有義務必須對同一發明授予專利
(4)強制許可原則
自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或從專利批準日滿3年,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如無正當理由而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締約國的專利主管當局有權根據要求,頒發實施該項專利的強制許可2.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于1970年簽署于華盛頓,1978年1月24日生效,其成員國必須首先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我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為其成員國。主要內容在申請人自愿的基礎上,一個發明要想在部分或所有締約國取得保護,通過一次國際申請,便可在部分或所有締約國獲得專利權。這樣的國際申請與分別向每一個締約國提出的保護申請具有同等的效力。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簽訂于1891年,是巴黎公約成員國間簽訂的專門協定之一。?我國于1989年參加了這個協定。?某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成員國有居所或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在該國取得商標后,可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際局申請國際注冊,申請經國際局核準后,國際局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指定要求保護的成員國。成員國接到通知后1年內,如不聲明不同意理由,則這項國際注冊就在該國生效,并且有與本國注冊同等的效力。
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知識產權協議》,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中所簽署的一攬子協議的一部分。主要內容:(1)基本原則?《專利合作條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并繼續承擔對《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有關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公約》的義務。?締約方對協議的內容一旦發生爭執,應按關貿總協定規定的途徑解決。
(2)知識產權的生效、范圍及用途的標準?締約國必須把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中所指的“文字作品”給予保護,保護期限不少于50年。?規定要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50年)和廣播組織的(20年),并根據《伯爾尼公約》對他們實行追溯保護。?規定“專利應適用于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不論是產品還是技術,只要是新穎的,具有發明高度,并有工業實用性”。?協議增加商標服務標記作為受保護對象,強制性的禁止商標的共同施用。(3)關于知識產權執行的規定協議詳細地規定了實施知識產權的具體措施
(4)發展中國家享有過渡期
發展中國家或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可推遲4年;最不發達國家可推遲10年,經申請批準此期間還可延長。
二、專利(Patent)(一)專利的定義指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的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授予發明者在一定時期內對其發明擁有的一種獨占使用的權利。
(二)專利的種類1.發明專利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而發現則是揭示自然界已存在的但尚未被人們所認識的事物。
發明特征:(1)發明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即用來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方案;(2)發明是對自然規律的利用,即它是在對自然規律認識的基礎上的革新或創造;(3)發明是具有最高水平的創造性的技術方案。
發明表現形態:(1)產品發明(2)方法發明(3)改進發明
2.實用新型專利(UtilityModel)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二者的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特點:必須是一種產品必須是一種具有形狀的物品必須能在產業上或者生活中有實用價值。3.外觀設計專利(Design)指對物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能應用于工業的新設計。(三)專利的法律特點1.獨占性
2.地域性
3.時間性
(一般為15-20年)4.實施性
(四)專利權的授予條件1.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授予條件(1)新穎性
三個標準:?時間標準
多數國家在時間標準上采用申請日原則少數國家以發明的時間為準?地域標準
①世界新穎,英、法、德等均采用②國內新穎,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希臘等國則采用③混合新穎,即該發明從未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過,并從未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中國、美國、日本等采用?公開的形式標準
(2)創造性指申請專利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是指該發明克服了已有技術的缺點和不足,并取得了較大進步。?發明的創造性與新穎性區別:創造性是對發明的技術質量進行判斷,即發明比已有技術的先進程度;新穎性則是判斷發明是否已包括在已有技術中,只要沒有出現在已有技術中,不管其創造程度或先進程度如何,均被認為具備新穎性。(3)實用性指申請專利的發明能夠在產業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的效果。2.外觀設計的專利授予條件?只要求有新穎性?我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6個月在國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我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似。
?出版公開應以世界新穎為準
?使用新穎則以國內新穎為準3.不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方法(4)飲食品和藥品(5)動植物品種(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三、商標權(一)商標的概念及其作用商標(TradeMark)指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所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其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同一商品有所區別,而在其商品或包裝上使用的標志。具體作用表現為:1.表示商品的來源2.代表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3.有利于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宣傳(二)商標的種類
1.按商標的構成要素劃分
(1)文字商標
(2)圖形商標
(3)組合商標
2.按商標的使用者劃分
(1)制造商標(2)商業商標(3)服務商標
3.按商標的用途劃分(1)營業商標(2)等級商標(3)證明商標
(三)商標權及其內容
(1)使用權(2)禁止權(3)轉讓權(4)許可權
(四)商標權的特征
1.獨占性(1)所有人享有在核定的產品上獨家使用權,未經所有人的同意,其他人不得亂用或濫用;(2)商標所有人享有禁止權,其他人不得將與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于同一類或類似商品上。
2.時間性3.地域性
四、專有技術(Know—how)(一)專有技術的概念
(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定義指有關使用和運用工業技術的制造方法和知識。(2)國際商會定義為實施某種為達到工業生產目的所必須具有的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或其積累。?專有技術一般包括知識、經驗、數據、圖紙、配方、技術資料等,它既涉及工藝、技能、制造和加工標準,也涉及制造、使用和維修的程序等。
(二)專有技術的特征
1.知識性2.實用性3.保密性4.可傳授性5.歷史性
(三)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
(1)專利受專利法的保護,專有技術不受專利法的保護。
(2)專利是經過審查批準的新穎性、創造性水平較高的技術。
專有技術是一項經過長期試驗應用得比較成熟的技術,由于它的實用性和完整性,因此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3)專利的內容是公開的,而專有技術的內容則是保密的;
(4)專利的內容完全由書面的專利文件來體現,而專有技術的體現形式包括書面和非書面兩種形式。
(5)專利的有效性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專有技術沒有這種限制。
第三節國際技術貿易方式
一、許可證貿易(Licensing)(一)許可證貿易的概念也稱許可貿易,是專利權所有人或商標所有人或專有技術所有人作為許可方(licensor)向被許可方(licensee)授予某項權利,允許其按許可方擁有的技術實施,制造、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并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
(二)許可證貿易的種類1.按交易的標的劃分(1)專利許可(2)專有技術許可(3)商標許可(4)綜合許可2.按授權的范圍劃分
(1)普通許可
指許可方將技術和商標的使用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授予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或期限內享用。
(2)排他許可
指許可方將技術或商標的使用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轉讓給被許可方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內使用。
(3)獨占許可指許可方將技術或商標的使用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轉讓給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或期限內享用,許可方不僅不能在該地域內將上述權利轉讓給第三者,就連許可方自己在該地域內也喪失了權利;
(4)從屬許可
又稱分售許可、可轉讓許可,指引進方可將引進的技術再分售給第三方,第三方與原許可方并無合同關系,但引進方仍要對原許可方負責。(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指合同雙方或各方,以各自所擁有的技術或商標的使用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相互交換,互相許可對方享用其上述權利。?互換許可交易既可以是普通許可,也可以是排他許可或獨占許可。許可貿易方式的比較與選擇二、技術服務?以提供信息、咨詢、技術示范或指導為主,主要是通過咨詢服務和人員培訓來提供技術服務。三、合作生產與合資經營?技術在合作生產或合資經營過程中實現了轉讓四、國際工程承包
?伴隨著技術轉讓問題五、補償貿易
?在信貸的基礎上,一國企業先從國外廠商那里進口技術設備,然后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償還外商提供的技術和設備的價款。
第四節國際技術貿易的技術價格與支付一、技術的價格及其決定因素(一)技術價格的概念以價值為依據,但與價值并不相等(二)技術價格的決定因素
其他影響技術價格因素:(1)供受雙方各自的討價還價的能力;(2)訂立技術合同的條件與技術許可方式;(3)技術供方定價的目標與策略。技術價格與其生命周期的關系二、技術價格的構成(一)技術價格的理論構成1.成本研究與開發成本(R&DCosts)技術研究與開發費用的分攤,也就是就是技術開發所耗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補償。用C+V表示:C包括:材料費;專用設備費;資料費;外協費;咨詢費;培訓費;差旅費;管理費;折舊費;攤派費;其他費用。V包括:人員工資、津貼、獎金等2.轉讓成本指供方為了簽訂和履行技術交易合同所支出的各項費用。?若是轉讓技術設備,則包括運輸費、包裝費、儲存費、利息、管理費等。?若是轉讓技術方法,則包括廣告宣傳費、手續費、公證費、差旅費、其他費用。3.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是指供方因轉讓合同技術而失去的合同許可地域的市場銷售利潤。4.稅金指按流轉稅率計繳的,即從價稅:
P為成交價,t’為流轉稅率。(二)LSLP原則(Licensor’sShareofLicensee’Profit)利潤分享原則是國際上公認的確定技術價格的原則。國際上被稱為LSLP原則其含義為許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費占引進方利潤的份額,也稱利潤分成率,公式表示為:
LSLP(%)=技術轉讓費/引進方利潤*100%技術價格=LSLP*引進方利潤一般基礎工業提成率應為2-3%;工業中間產品應為3-4%;耐用消費品應為4-5%;非耐用消費品應為4-5%;高級技術產品應為5-6%。
(三)利潤的計算1.按新增利潤計算(1)由降低成本產生
R=(C0-C1)QN
(2)由提高產品質量性能(產品)產生:
R=(P0-P1)QN
(3)由銷售額增加產生:
R=(P0-C0)(Q1-Q0)N
N:合同有效期,P:價格,C:成本,Q:技術產品年產量。供方提成時,一般有提成率(LSLP法)。2.從社會平均利潤率推算技術商品平均利潤率略高,以資本擁有量為核算標準,并考慮風險因素:H技術研究所占用的全部資金,h’社會平均利潤率,r’科技開發的正常風險率。三、技術價格的支付方式
1.總付總付是指雙方在確定技術轉讓合同時,確定一個總價格,然后由受讓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這種支付方法對受方是弊多利少。首先,引進方在取得經濟效益之前就需支付大量資金,會構成較重的財務負擔,影響資金周轉;其次,在費用交付完成后,引進方不能有效地繼續得到許可方技術的協助。?對于供方來說,這種支付方式收入穩定,可以免除大量查帳、計算等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也無須提供改進技術、繼續援助的義務,但同時也不能分享受方歸于產量和銷售量增加帶來的額外收益。2.提成支付?雙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時,在一定的償付期限內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技術轉讓費的一種方式,提成支付可按銷售額、利潤和產量提成。
3.入門費加提成費?是總付和提成支付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它是在雙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之后,技術的受讓方按協議規定,先向技術的提供方支付一筆款項,即入門費,然后在轉讓的技術投產以后,按銷售額、利潤或產量提成支付。
四、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一)技術貿易合同的一般條款在技術貿易中,所簽合同是許可合同,它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序言;〔2〕關鍵詞或術語的定義;〔3〕轉讓技術的內容與范圍;〔4〕價格與支付;〔5〕有關的特殊條款;〔6〕保證與索賠;〔7〕不可抗力;〔8〕稅費;〔9〕適用法律與爭端解決;〔10〕附件及其他。
(二)技術貿易合同的特殊條款1.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合同中應列明轉讓項目中所包含的專利內容,標明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的時間和有效期限;合同中應規定技術供方應定期向有關當局交納專利年金,以保證專利的有效性;合同中應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處理有明確的規定。
2.商標權轉讓合同的特殊條款合同中應明確注明商標名稱、圖樣、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合同中應注明商標的國別、有效期限和使用的區域范圍;商標的使用方式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商標許可合同應在受方國家商標管理機關備案,以便商標權在該國受到保護;供方一般要求對受方產品進行監督,以維護其商標信譽。3.專有技術轉讓合同的特殊條款合同中應制定詳細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內容,以利于受方掌握;由于專有技術存在的價值在于它的保密性,所有一般都在協議中規定嚴格的保密條款;國際慣例都規定雙方都有義務將自己的改進技術提供給對方。
(三)技術貿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
限制性條款是當前較常見問題。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時,輸出方為了自身利益不受影響,往往總是試圖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強制規定一些不合理的條款來約束引進方。
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規定的禁止使用的20種限制性條款:1.不對等的回授條款2.不爭議條款3.限制被許可方取得類似或競爭技術的自由4.限制技術受方進行技術研究開發活動5.強制要求技術受方使用技術供方指定的人員或限制使用技術受方所在國的人,6.限制技術受方對其引進技術所產生的產品確定價格的自由7.限制受方對引進技術進行改進或創新8.包銷或獨家代理權9.搭售條款10.出口限制11.強制要求技術受方與技術供方共享專利或進行交叉許可交易。12.限制技術受方進行廣告宣傳。13.要求為其引進的業已期滿、終止或無效的專利或其它工業產權繼續承擔付款義務。14.限制技術受方在技術轉讓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使用技術。15.限制受方的生產范圍、生產數量和生產能力。16.強制受方采用它不需要或不愿采用的質量管理方法或質量標準。17.強制受方使用特定的商標、服務標志或廠商名稱。18.強迫技術受方提供合資或允許供方參與企業管理,作為取得技術的條件。19.技術轉讓的協議期限過長,或者根本不規定期限。20.限制傳播和擴大已引進的技術。
第五節中國的對外技術貿易
一、中國的技術進口貿易
(一)中國的技術進口概況
1.初級階段(1950—1978年)在這個階段引進工作的基本特點是以進口成套先進技術設備為主的引進技術,而且主要用于為新建大型企業服務。引進工作基本上由中央各部委直接組織,對外工作則由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負責。
2.發展階段(1978年至今)
(1)軟件的比重逐步增大
(2)技術引進的渠道更加廣泛,方式更加多樣
(3)引進技術與擴大出口相結合(4)引進技術選擇的輸出國和地區更多(5)引進技術的服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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