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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一節破產和破產法概述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第三節管理人制度第四節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第五節和解與重整程序第六節破產清算第五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本章目錄

一、破產的概念和特征二、企業破產法的概念和立法發展概況本節內容第一節破產和破產法概述

所謂破產,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經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產并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給全體債權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由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以使企業復蘇,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產的概念

1.破產是一種特殊的執行程序。2.破產適用的前提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3.破產的目的是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4.破產是一種特殊的償債手段。一、破產的特征

企業破產法是指調整破產債權人和債務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產參加人相互之間在破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1)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2)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破產原因后,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3)為緩解其他非法人組織的破產無法可依的問題,規定企業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如合伙企業)如果屬于破產清算的,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二、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2006年8月27日在北京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企業破產法》,它從立法上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破產制度。《企業破產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該法不僅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而且平衡了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權益。新《企業破產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點:它的適用范圍涵蓋了所有的企業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規定了跨境破產制度;規定了破產責任;規定了金融機構破產等。知識鏈接5-1新《企業破產法》制度的創新

一、破產原因二、破產案件的申請三、破產案件的受理四、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本節內容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破產原因也稱為破產界限,是指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的法律條件或法律事實,也就是受理破產案件的實質條件。一、破產原因

破產申請是指破產申請人向法院請求受理破產案件,適用破產程序,宣告破產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除了提交破產申請書之外,還應當依法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破產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案件依法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破產案件的申請

破產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審查如下要件:

申請人資格;被申請人的破產能力;接受申請法院的管轄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證據材料等);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是否存在破產障礙要件等。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一)對債務人的約束(二)對債權人的約束(三)對其他人的約束(四)對其他民事程序的影響四、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破產申請人有四類人:第一,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時候,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還可以申請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這里注意不包括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資產情況,債權人作為外人無法知曉,所以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可以申請重整)。第三,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還可以申請重整)。知識鏈接5-2破產申請人的種類

一、管理人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管理人的職責三、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本節內容第三節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所謂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接管債務人財產并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事務的專業人員。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始終處于中心地位,破產程序能否順利進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管理人的設置是否合理,以及管理人是否認真地履行了其職責。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二、管理人的職責

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第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第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第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第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第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第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第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②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③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④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⑤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一、債權申報二、債權人會議本節內容第四節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一、債權申報

(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三)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四)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二、債權人會議

一、和解程序

二、重整程序本節內容第五節和解與重整程序

(一)和解申請(二)和解協議的表決(三)和解的法律后果(四)和解失敗處理一、和解程序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三)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二、重整程序

一、破產宣告二、破產財產三、破產債權四、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五、破產財產的分配六、破產程序的終結七、破產責任本節內容第六節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的期限(二)破產宣告的效力(三)破產宣告前終結破產程序的法定情形一、破產宣告

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由管理人接管的可以依照破產程序對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0條規定,我國企業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二、破產財產

破產債權是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能夠通過破產分配由破產財產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破產債權的范圍包括: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人的連帶債務人,因代替破產人清償債務而取得的求償權;應計算利息的債權,至破產宣告之日止的利息;待履行合同之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其他合法請求權。三、破產債權

(一)破產費用(二)共益債務(三)清償原則四、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五、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破產程序的終結的概念(二)破產終結的基本程序(三)破產終結后的法律后果六、破產程序的終結

1、債權人的責任。

2、破產管理人、重整執行人、監督人等在破產程序進行中,未依法履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便利獲取非法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3、債務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等的責任。

七、破產責任

關于破產財產的范圍,我國雖然采取的是膨脹主義原則,但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并非所有的財產都屬于破產財產,有些財產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概括起來主要有: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2、破產企業已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但如果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3、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4、依法禁止扣押執行的財產,如企業保衛部門的槍支彈藥、涉及國家機密的文件檔案等,應上交國家有關部門。5、破產企業內黨、團、工會等社團組織的經費及購置的財產。但這些組織無償占用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仍屬破產財產。知識鏈接5-3破產財產范圍的界定

6、企業在破產前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該款被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但職工在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應當作為破產財產。7、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這些設施不計入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處理,其職工由接收單位安置。但上述福利性設施沒有必要續辦并能整體出讓的,可以計入破產財產。8、試點地區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用于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部分。9、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10、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11、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知識鏈接5-3破產財產范圍的界定

【案例分析】201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乙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10月10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甲公司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1.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為2000萬元。其中包括:(1)已作為丁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250萬元;(2)管理人發現甲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無償轉讓14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并于2010年10月1日將該財產全部追回;(3)甲公司綜合辦公樓價值800萬元,已用于對所欠乙企業500萬元貨款的抵押擔保,該抵押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貨款尚未支付。2.欠發職工工資200萬元、欠交稅款100萬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與丙公司所簽的一份買賣合同,給丙公司造成了120萬元的經濟損失。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40萬元。【要求】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1)哪些屬于破產費用?哪些屬于共益債務?(2)對甲公司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3)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萬元的經濟損失申報債權?并說明理由。(4)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丁銀行、乙企業均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在債權人會議上就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表決中是否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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