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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概述國際工程適用的法律國際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礎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
FIDIC合同系列介紹16.1概述
合同雙方來自不同的國度,各自有不同的法律背景。這會導致對同一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背景和解釋,導致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混亂和爭執解決的困難,而對于國際工程合同不存在統一適用的法律。合同雙方都希望以自己本國法律作為合同的法律基礎。因為使用本國法律,自己已熟悉這個法律,對合同行為的法律后果很清楚,合同的風險較小。如果發生合同爭執。也不需花過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法律方面的檢查。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自己處于有利地位。26.2.2國際法律體系6.2國際工程法律基礎
公法:國家和公民之間的法律,如訴訟法、憲法;私法:民事關系,雙方自由約定的,如合同法。而國際私法對跨國關系沒有定義法律,即沒有統一適用的合同法。對此只有找連接點,一般取:合同執行地工程所在國合同簽字地訴訟地合同所適用的語言國當事人的國籍等。36.2.2國際法律體系
工程適用所在國的法律,它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在國外進行國際工程必須懂得該國的法律。如:稅法勞工法外匯管制法會計法環境保護法合同法仲裁法民法等。6.2國際工程法律基礎46.2.2國際法律體系如在美國,外國公司進行國際工程,有許多規定:(1)勞工法規定如果雇用外國人必須至少一定比例地雇用當地的工人。必須給工人交社會保險,買安全保險等。(2)業主(總承包商)有責任保護工人的安全、提供福利,否則要接受處罰,如:6.2國際工程法律基礎56.2.2國際法律體系
勞工局檢查人員到工地,帶照相機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現象拍照,一張400美金;工地的設備不許用兩項電線,用電器必須接零;線上要有保險開關。每個設備上要標有牌子,標明功率、起重量、伸展臂長等。腳手架應有護欄,人在外腳手架上要有安全繩,臨時爬梯要有護桿;人進入現場要有安全帽、腳穿安全鞋。地面不能有朝上的釘子工人的居住條件的規定,如工地的廚房、閱覽室、休息室、廁所條件;在高溫情況下提供飲料等。6.2國際工程法律基礎66.2.2國際法律體系
中東有些國家規定:齋月工作時間要縮短;通常40小時/周,加班40~45小時,工資加50%,加班45小時以上200%;招工。使用在3個月以上,說明該人是可以的,使用1年以上,則有帶薪假。如果不要,須在3個月內辭退,超過3個月,則要給他找工作的機會(帶薪);如果使用1年以上辭退,則有1個半月假帶薪,給他找工作。6.2國際工程法律基礎76.2.3關于國際工程中的仲裁問題
1958年聯合國條約《承認國外仲裁裁決的公約》。協約國之間的仲裁裁決一般都能執行。但法院再執行裁決時要看有無效力,執行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訴訟到別國執行時需要兩個國家之間司法承認。在選擇法律與仲裁人時,如果定義其他國家的法律,則仲裁很難,裁決時間長。6.2國際工程法律基礎86.3.1不同法律體系下的合同問題
案例法:源于英國,又叫英美法系,英美為主。FIDIC合同以此法系為基礎。
成文法系:源于法國,又叫法典法制度,法、德、中、印度南美以成文法系為主。6.3國際工程法律基礎96.3.1不同法律體系下的合同問題(1)案例法的法律規定不是寫在法律條文和細則上,要了解法律的規定和規律(精神),不僅要看法律條文,而且要綜合歷史上法規的裁決案例。(2)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據,在此法系中合同條文的邏輯關系和法律責任的描述和推理十分嚴謹,故相對于成文法,合同條件更為嚴密,更為具體、文字準確、合同附件更多,約定十分具體。條款之間的互相關聯和互相制約多,合同自成體系。(3)國家有時會頒布或取消某些典型的值得仿效的案例。律師和法官對過去的案例的熟悉十分重要(4)在裁決時更注重合同的文字表達。由于合同由業主起草,而合同又是唯一的依據,則通常對承包商不利。6.3國際工程法律基礎6.3.1.1案例法106.3.1不同法律體系下的合同問題(1)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又具體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細則的明文規定,在不違反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合同雙方約定合同的細則,如果有抵觸,則以國家法律為準。(2)由于法律比較細致,所以合同的條款比較短小,如果合同中有漏洞、不完備,則以國家法律和細則為準。(3)成文法的合同案例裁決以合同文字、國家成文的法律和細則作為依據,也注重實事求是、合同的目的和合情合理。由于法律對雙方比較公平,所以在合同的執行中對承包商比較有利。6.3國際工程法律基礎6.3.1.2成文法系116.3.1不同法律體系下的合同問題由于國際合作愈來愈多,兩個法系的矛盾經常發生,促使兩個法系的結合。例如:FIDIC合同雖然適用案例法系,但增加了許多適應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的規定,如以政府頒布的稅收、規范、標準、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工作條件、工資水平為依據;在當地取得執照、批準,符合當地的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承包商必須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和細則。合同如果與所在國法律不符,必須依據法律修改。6.3國際工程法律基礎6.3.1.3兩者的結合的趨向126.3.2國際工程合同適應的法律總承包合同工程所在國(業主)的法律。對分包合同可以與總承包合同一致,以總承包商所屬國法律作為分包合同的基礎。6.3國際工程法律基礎136.3.2國際工程合同適應的法律例如:伊朗發電廠工程,總承包商為德國人,分包為日本人。總承包合同以伊朗法律適用于合同關系。按伊朗的法律特點,合同的法律基礎的執行次序為:總承包合同伊朗民法伊斯蘭宗教法6.3國際工程法律基礎146.3.2國際工程合同適應的法律而該總承包合同所屬工程范圍內的分包合同卻以總承包商所屬國的法律作為法律基礎。則該分包合同法律基礎的組成為:分包合同總承包合同的一般采購條件德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總承包商所屬國民法6.3國際工程法律基礎156.4.1國際工程合同的多樣性新的融資方式,發包方式、管理模式對合同的新的要求業主要求和承包商責任的不同許多國家有自己的標準的合同條件,與FIDIC相似但不相同工程量劃分的靈活性合同種類(計價方式)的靈活性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16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1)合同經歷”簡單-復雜”的過程。(2)合同形式的變化,合同廣泛的適用性要求,適用: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的計價方式不同的承包范圍業主不同的要求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17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3)合同由偏向法律到偏向工程。合同反映工程要求、趨向工程。在宏觀上合同策劃作為項目組織策劃的一部分,由工程項目的組織策略、管理模式、管理程序再起草合同。在微觀上先起草管理程序再起草合同,例如質量管理程序,帳單審查程序,付款程序等。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18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4)合同反映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多贏創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風險共擔加強協調和溝通理性思維等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19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5)合同同化的趨向現代國際工程合同的同化的趨向。這體現在:各國標準合同的趨于的FIDIC化
FIDIC合同又在吸收各國合同的優點FIDIC施工合同(99版)特別明顯,它在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但這些新增加的內容實質上已在一些國際合同中出現過。如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條件、ECC合同條件以及我國的示范文本。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20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體現在:引用原“設計—施工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如承包商文件的管理及相關風險責任的規定,爭執解決的DAB方法、因費用變化對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等。引用英國的ECC合同的相關內容有,承包商的預警責任、工程變更范圍的擴大、承包商代表的定義和作用、業主可以接收有缺陷的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出現嚴重缺陷導致工程刪除和缺陷通知期延長的規定等。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21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體現在:借鑒我國示范文本的相關內容有:業主提供的材料的檢查、驗收及相關的責任的規定;工程師口頭指令的確認期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為7天,我國原示范文本規定的確認時間為48小時,而FIDIC(99版)規定為2天;我國的原示范文本的索賠程序規定了對承包商索賠的答復期的限定,承包商提出索賠報告后業主必須在一定時間內答復(10天),否則即作為認可處理。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缺少這方面的規定,而FIDIC(99版)增加了相似的規定。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22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6)將過去在國際工程中常用的隱含條款明示化。例如:承包商對業主提供的放樣參照項目(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中錯誤承擔責任;承包商對環境調查、對業主提供的資料的理解、實施方案和報價等各方面所承擔的風險程度,應限于實際可行的范圍內等。(4.10)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23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7)達到通過合同促進良好的管理。設計良好的適用的工作程序,例如質量管理程序,帳單審查程序,付款程序等。所確立的管理機制能夠調動雙方的積極性,特別是使承包商有管理和革新的積極性,創造性,合作的態度,同時增加承包商獲利的可能性,例如價值工程條款的使用。達到有效的控制。例如承包商質量保證體系;承包商的預警責任;對業主提供的放樣圖紙等的明顯錯誤的責任;加強承包商在計劃和施工中協調的責任;對承包商的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的控制。通過合同促進雙方更好地溝通和合作。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246.4.2國際工程合同的發展(8)靈活性,使合同文本的適用范圍廣。力求使同一個合同文本不僅適用于:不同的專業領域(例如土木工程施工及其他各種工業項目)不同的情況(如承包商承擔設計或不承擔設計)不同的計價方式,如:總價合同,單價合同、目標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承包方式,如:工程施工,一攬子工程承包,管理承包為了適應業主的不同要求盡可能多的條款供選擇。6.4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情況25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總部位于瑞士日內瓦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成立于1913,其目標推動成員之間就國際工程咨詢與承包進行研究。其主要工作就是舉辦國際會議、專業講習班以及編制用于國際工程領域的文件。
FIDIC因其編制高質量的國際合同文件范本而享譽全球,并且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使用。魯布革水電站就是采用FIDIC紅皮書第三版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采用
FIDIC紅皮書第四版
1999年新版合同條件2005年被世行正式采用6.5
FIDIC合同26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FIDIC”一詞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文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ENIEURS一CONSEILS)的縮寫。總部位于瑞士日內瓦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成立于1913,其目標推動成員之間就國際工程咨詢與承包進行研究。其主要工作就是舉辦國際會議、專業講習班以及編制用于國際工程領域的文件。
FIDIC合同第一版是以英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ICE)的格式為藍本,所以它反映出來的傳統、法律制度和語言表達都具有英國特色。6.5
FIDIC合同27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第一版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于1957年頒布。由于當時國際承包工程迅速發展,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的國際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963年,FIDIC第二版問世。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疏浚和填筑工程的合同條件作為第三部分。
1977年,FIDIC合同條件作了再次修改,同時配套出版了一本解釋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釋”。
1984年,第四版開始起草,直到1987年才頒發了。6.5
FIDIC合同28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并于1989年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該應用指南不僅包括對FIDIC第四版合同條件每一條款的應用解釋和說明,而且介紹了按國際慣例進行招標投標、直到授予合同的程序和各方面的主要工作,介紹了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FIDIC條件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主要責權利關系。
1999年FIDIC又將這些合同條件作了重大修改,在內容和形式上重新編寫。6.5
FIDIC合同29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
FIDIC因其編制高質量的國際合同文件范本而享譽全球,并且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使用。魯布革水電站就是采用FIDIC紅皮書第三版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采用
FIDIC紅皮書第四版
1999年新版合同條件2005年被世行正式采用6.5
FIDIC合同30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在1998年之前,FIDIC出版的主要合同文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57,1965,1977,1987,1992(DAB))紅皮書
機電設備安裝合同條件(1963,1980,1987)
黃皮書
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合同條件(1995)
橙皮書
業主與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1979,1990,1998)
白皮書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1994)
6.5
FIDIC合同31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為了適應國際形勢,FIDIC1999年新版合同條件出版: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新紅皮書
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新黃皮書
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銀皮書
ShortFormofContract綠皮書6.5
FIDIC合同
2007年底將出版:設計-施工-運營(DBO)合同條件金皮書32名稱簡明合同格式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英文名稱ShortFormofContract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簡稱綠皮書新紅皮書新黃皮書銀皮書承包商工作視具體合同而定施工設計、施工規劃設計、采購、施工風險視具體合同而定雙贏原則雙贏原則承包商承擔絕大部分風險FIDIC彩虹族合同條件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6.5
FIDIC合同33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新紅皮書什么情況下適用:各類大型或復雜工程主要工作為施工業主負責大部分設計工作由工程師來監理施工和簽發支付證書按工程量表中的單價來支付完成的工程量(即單價合同)業主承擔的風險較大6.5
FIDIC合同34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新黃皮書什么情況下適用:機電設備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其他類型的項目業主只負責編制項目綱要(即:“業主的要求”)和工程設備性能要求,承包商負責大部分設計工作和全部施工安裝工作工程師來監督設備的制造、安裝和施工,簽發支付證書在包干價格下實施里程碑支付方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采用單價支付風險分擔均衡6.5
FIDIC合同35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銀皮書什么情況下適用:私人投資項目,如BOT項目(地下工程太多的工程除外)固定總價不變的交鑰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業主代表直接管理項目實施過程,采用較寬松的管理方式,但嚴格竣工檢驗和竣工后檢驗,以保證完工項目的質量項目風險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擔,但業主愿意為此多付出一定的費用6.5
FIDIC合同36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
“綠皮書”只是一個簡單的小型合同,其特色是盡量體現工程合約的核心問題,適用于小項目,并能從操作上滿足這方面的實際需求。“綠皮書”與其他FIDIC“彩虹系列”的合同條件差異很大,并且一改過去的傳統作風,在盡可能簡化合同內容的理念支配下,給人以一種更加國際化的感覺。其中最大的變化是業主不一定必須雇用獨立的咨詢工程師(當然也可選擇雇用咨詢工程師),即使決定采取雇用咨詢工程師的方式來管理合約,也不再強調咨詢工程師要公正無偏。此外,合同中不再要求強制使用工程量價單(BillofQuantities),并提供了可以比選的計價方式。6.5
FIDIC合同37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金皮書DBO合同的重心在“運營”這個環節。在缺少標準格式合同的情況下,DBO項目的合同多半是根據菲迪克黃皮書或菲迪克橙皮書作大量修改或定制。在DBO架構下,融資是由公共部門負責——所以DBO的承包商沒有融資風險,項目所有權始終歸公共部門所有,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徑就是公共部門的付款,當然以其提供必須符合公共部門預先設定的產量及規范為前提。6.5
FIDIC合同38
FIDIC“彩虹族”合同系列都有各自的特點和適用范圍,具體選擇哪一種合同,應根據項目的特點、業主的要求而定。6.5.1
FIDIC合同條件的演變與特點6.5
FIDIC合同39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5
FIDIC合同理論框架項目參與各方關系外部組織關系內部組織關系PMC/監理分包商業主企業內部組織關系項目內部組織關系項目管理程序與流程組織關系和工作內容總承包商進度管理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費用管理質量管理HSE管理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分包管理信息管理團隊文化其他各方總承包商40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新版合同條件條款:
新紅皮書、新黃皮書、銀皮書采用統一格式,都包括20條,且大多數條款都一樣;綠皮書更加簡明,共包括15條;總體條件編制方法更“項目管理化”。6.5
FIDIC合同41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新紅皮書的20個條款的結構:6.5
FIDIC合同1一般性規定2業主3工程師4承包商5.指定分包商6人員與勞工7工程設備,材料與工藝8開工,延誤與暫停9竣工檢驗10業主的接收11 缺陷責任12 計量與估價13 變更與調整合同價格與支付15 業主終止合同16 承包商暫停與終止合同17 風險與責任18 保險19 不可抗力20 索賠,爭端與仲裁42新黃皮書的20個條款的結構:6.5
FIDIC合同1一般性規定2業主3工程師4承包商5.設計6人員與勞工7工程設備,材料與工藝8開工,延誤與暫停9竣工檢驗10業主的接收11 缺陷責任12 竣工后的檢驗13 變更與調整合同價格與支付15 業主終止合同16 承包商暫停與終止合同17 風險與責任18 保險19 不可抗力20 索賠,爭端與仲裁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43銀皮書的20個條款的結構:6.5
FIDIC合同1一般性規定2業主3業主的管理4承包商5.設計6人員與勞工7工程設備,材料與工藝8開工,延誤與暫停9竣工檢驗10業主的接收11 缺陷責任12 竣工后的檢驗13 變更與調整合同價格與支付15 業主終止合同16 承包商暫停與終止合同17 風險與責任18 保險19 不可抗力20 索賠,爭端與仲裁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44綠皮書的20個條款的結構:6.5
FIDIC合同1一般性規定2業主3業主的代表4承包商5.承包商的設計工作6業主的責任7竣工時間8接收9修補缺陷10變更與索賠11 合同價格與支付12 違約竣工后的檢驗13 風險與職責保險15 爭端的解決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45新版FIDIC合同條件在風險分擔方面分兩類:新紅皮書、新黃皮書、綠皮書規定,業主承擔的風險多些,被認為“親承包商”;銀皮書規定,承包商承擔的風險多些,被認為“親業主”。6.5
FIDIC合同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46(1)工程師的角色的變化。受業主任命(3.1),在形式上屬于業主人員(1.1.2.6);他履行合同的行為是被視為代表業主執行的,并經過業主必準的;但在性質上他不屬于施工合同的當事方。(2)業主也可以限制工程師的權力,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經業主批準,但這必須在FIDIC合同條件專用條件中注明。否則未經承包商的同意,業主不能對工程師的權力作進一步的限定。(3.1)在工程中,如果業主要撤換工程師,必須提前42天向承包商發出通知。如果承包商有合理的反對意見,并有詳細證據,業主不得撤換工程師。(3.4)6.5
FIDIC合同工程師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47(3)工程師可以書面任命助理,將他的一部分任務和權力委托給助理。但不得將他對任何事項的決定權(3.5)。工程師委托的助手應具有相當資質的專業人員,能履行這些任務,行使這些權力,能流利地使用合同規定的交流語言。(3.2)(4)為了解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況,工程師可合理要求承包商透露其所有秘密和其他信息。(1.12)(5)工程師有權了解承包商為實施工程所采用的方法及安排的詳細情況,未經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對此類方法及安排作重大修改。(4.1)(6)工程師有權對承包商建立的質量保證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4.9)6.5
FIDIC合同工程師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48(1)當承包商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組成的聯營體時,他們就合同的履行向業主承擔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并且未經業主事先同意,不得改變其組成或法律地位(1.14)。(2)承包商對業主提供的水文和地表以下情況的資料的解釋負責。但承包商對上述各方面所承擔的風險程度,應限于在時間和費用方面實際可行的范圍內。(4.10)這主要考慮讓承包商承擔上述風險但不能讓他冒險。他承擔的風險的程度應與他在投標前所有的做標時間(從獲得標書到投標截止)和可能的費用相關。6.5
FIDIC合同承包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49(3)承包商應對工程的正確定位負責。業主應對所提供的參照項目的正確性負責。雖然承包商不對參照項目的任何錯誤負責,但他應在使用這些參照項目前付出合理的努力驗證其準確性。如果出現參照項目的錯誤導致工程延誤和(或)增加費用,在決定給承包商工期延長,費用和利潤補償時,則要分析該錯誤是否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發現的,或在多大程度上不能被合理發現。對施工圖紙和規范中明顯的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發現的錯誤,承包商應及時提出,如果承包商按照錯誤施工,造成損失,應由承包商承擔相應的責任。6.5
FIDIC合同承包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0(4)承包商對其雇用人員的責任的規定承包商應遵守所有適用承包商人員的相關的勞動法規,包括有關他們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應使他們享有所有合法權益(6.4)。承包商所付的工資標準及遵守的勞動條件應不低于從事工作地區的行業的現行標準和條件(6.2)承包商不得允許承包商的人員居住在永久工程內。6.5
FIDIC合同承包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1(4)承包商對其雇用人員的責任的規定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措施維護承包商人員的健康和安全,保持在現場和承包商人員和業主人員的任何駐地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病房和救護車服務,對福利、衛生要求和預防傳染病作出適當的安排。承包商應指派一位事故預防人員負責現場的安全和事故預防工作。承包商應要求其員工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6.4),承包商應采取各種預防措施,以防止其人員或其內部發生非法的、騷動的或無序的行為。(6.11)(5)承包商應按合同要求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遵守該體系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責任、義務。6.5
FIDIC合同承包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2(6)承包商的預警責任。如果承包商在現場施工中遇到了在他看來是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包括自然物質條件、人為的和其他的物質障礙物和污染物,地下和水文條件,但氣候條件除外),他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同時采取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執行工程師可能給出的任何指令。承包商有權獲得工期延長和費用補償。工程師在決定給承包商補償量時應考慮所遇到的物質條件是否是不可預見的,它不可預見的程度,以及對工期和費用的影響程度(4.12)。承包商應將未來可能對工程造成不利影響、增加合同價格,或延誤工期的事件或情況,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工程師可要求承包商提交這些未來事件或情況的預期影響估計,或按照變更程序提出建議。(8.3)6.5
FIDIC合同承包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3(1)工程師及其助理、承包商的代表及其所有委托人、承包商的監督人員必須能夠流利地使用合同規定的語言進行日常交流。(3.2,4.3)(2)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業主和承包商應互相承擔合作責任:承包商應按照合同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向可能被雇用在現場或附近從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的人員、業主的其他承包商、任何合法公共當局的人員提供適當的工作條件。(4.6)業主負責保證在現場的業主人員和業主的其他承包商與承包商進行合作,并保護現場的安全和環境,這與承包商對業主承擔的責任是相同的。6.5
FIDIC合同工程中的合作與溝通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4(3)如果合同任一方發現在為實施工程準備的文件中有技術性錯誤和缺陷,應立即通知另一方。(1.8)對承包商的責任更大。因為業主作為非專家可以免責。(4)當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交擬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細節。如果事先未通知工程師,承包商對這些安排和方法不能作出重大的修改。(4.1)(5)如果任何必需的圖紙和指示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發至承包商,可能會造成承包商的拖延或工程中斷,承包商應將需求的細節、詳細理由、晚發可能遭受的損失情況通知工程師。(1.9)6.5
FIDIC合同工程中的合作與溝通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5合同的重要階段和幾個里程碑事件定義:(1)投標期限。從頒發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此為承包商的做標期。(2)在投標截止前28天作為投標報價的基準日期。(1.1.3.1)(3)頒發中標函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事件。如果沒有中標函,則頒發或收到中標函的日期即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日期。在頒發中標函后28天內承包商應向業主提交履約保函。(4.2)(4)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后42天內。工程師應在開工7天前向承包商發出開工通知。(8.1)6.5
FIDIC合同進度管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6(5)竣工時間由投標書附錄規定,自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區段按照合同規定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按照合同規定應給承包商的工期補償)。這一時間由工程師在工程或區段的接收證書中注明。(6)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再加上按照合同應給業主缺陷通知期的延長量。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由工程師頒發接收證書證明工程的竣工日期,從此業主接收工程,缺陷通知期開始。(7)缺陷通知期滿后28天內,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日期,至此才認為承包商的合同義務已經完成。(11.9)(8)在履約證書頒發后21天內,業主歸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則雙方的合同責任全部結束。6.5
FIDIC合同進度管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7(1)質量保證體系。承包商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以證實符合合同的要求。該體系應符合合同的詳細規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進行如何方面的審查。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責任、義務(4.9)(2)實施方法。承包商的生產設備制造、材料的生產加工、工程的實施方法應符合:合同的規定;按照公認的良好的慣例,應是恰當和精細;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使用適當的設施和無危險的材料。6.5
FIDIC合同質量管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8(3)如果工程和其部分未通過竣工試驗,工程師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重新進行竣工試驗。如果重新試驗后仍未通過,工程師有權作如下處理:下令再次進行重新試驗;如果由于此試驗未通過使業主實質上喪失了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整個利益,業主可拒收,并有權收回相關工程的全部支出總額,加上融資費用和拆除、清理現場,以及將生產設備和材料退還給承包商的費用。業主可要求頒發接收證書,要求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其他義務,合同價格應減少,減少的金額應足以彌補由此試驗不通過給業主帶來的經濟損失。即業主可以接收有缺陷的工程。6.5
FIDIC合同質量管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59如果缺陷不能在現場迅速修復,經業主同意,承包商可將有缺陷或損害的生產設備移出現場進行修復,對此業主可要求承包商增加履約保函,或提供其他適宜的擔保。(11.5)6.5
FIDIC合同質量管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0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一合理時間內修補缺陷、損害,業主可以確定一個日期并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在此期限前修補好缺陷和損害。如果承包商到期仍未修補好,而此類修補費用又由其承擔,則業主可以:以合理的方式自己或聘請他人完成修補工作,由承包商承擔費用,而承包商對此項工作將不再承擔責任;由工程師確定或商定合同價格的合理的減少額度。與承包商終止這部分工程的合同,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費作和清理工程等所需的其他費用。(11.4)6.5
FIDIC合同質量管理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1
FIDIC合同擴大了工程變更的范圍。它包括對工程的任何更改,經工程師指示或批準作為變更。(1)承包商為業主的人員、業主的其他承包商、任何合法的公共當局的人員提供適當的服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導致不可預見的費用增加。(4.6)(2)工程現場遇到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承包商執行工程師的任何導致工程變更的處理指示。(4.12)(3)工程師指定分包商。(5.1)6.5
FIDIC合同工程變更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2(4)由于非承包商責任,工程師改變合同所規定的試驗的位置或細節,或指示承包商進行附加試驗,(7.4)或指示承包商提供附加樣品。(7.2)(5)承包商預測將來可能會發生對工程造成不利影響、增加合同價格、延誤工期的事件或情況,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工程師要求承包商提出這些影響的估計和處理建議。如果工程師批準承包商的處理建議,則產生變更。(8.3)(6)工程師指令暫停超過84天,承包商要求復工。在要求提出后28天工程師沒有給出許可,承包商可將暫停所影響的工程部分作為刪減項目,引起變更。(8.11)6.5
FIDIC合同工程變更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3(7)在缺陷通知期,承包商修補非承包商責任的缺陷引起變更。(11.2)(8)工程師要求承包商調查任何缺陷的原因,而這些缺陷非承包商責任和應承擔的風險。(11.8)6.5
FIDIC合同工程變更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4(9)工程師指令工程變更,包括: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任何部分工程的標高、位置或尺寸的改變任何工作的刪減,但業主不能將刪減的工程在交他人實施永久工程所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實施工程的順序或時間的改變等6.5
FIDIC合同工程變更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5(10)承包商提出價值工程(即合理化的建議)。承包商可隨時向工程師提交書面建議,提出可以加快竣工,降低業主工程施工、維護或運行的費用,或提供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或給業主帶來其他利益的建議。承包商應自費地編制該建議書,如經過工程師批準,則形成變更。如果已批準的建議書中包括永久性工程的改變,則承包商負責相關設計,并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如果此項改變導致合同價值的減少,工程師應商定或決定將其中的一半計入合同價格中。6.5
FIDIC合同工程變更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6(1)如果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議書,承包商應盡快作出書面答復,或提出他不能照辦的理由,或提交變更建議,包括:對建議完成工作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對原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必要的修改建議;對變更估價的建議。(2)工程師在收到建議書后應盡快作出答復,批準、不批準、或提出意見。(3)由工程師向承包商發出執行每項變更的指示。(13.3)6.5
FIDIC合同工程變更程序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7業主承擔風險的核心條款:
17.3[業主的風險];
19[不可抗力];
8.8[工作暫停];
8.9[暫停的后果];
4.10[現場數據]
4.12[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13[變更與調整](立法與物價);
8.4[竣工時間的延長]6.5
FIDIC合同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817.3[業主的風險]
戰爭以及敵對行為等:工程所在國內部起義,恐怖活動,革命等內部戰爭或動亂;非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人員造成的騷亂和混亂等;軍火和其他爆炸性材料,放射性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等造成的威脅,但承包商使用此類物質導致的情況除外;飛機以及其他飛行器造成的壓力波;
業主占有或使用部分永久工程(合同明文規定的除外);業主方負責的工程設計;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合理預見并采取措施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6.5
FIDIC合同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694.12[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新紅黃/綠6.1)“外部障礙的條件”指的是承包商現場遇到的外部天然條件,人為條件,污染物等,包括水文條件和地表以下的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承包商發現沒有預料到的不利外部條件時,應盡快通知工程師;承包商在此情況下應采用適當的方式和措施繼續施工,并同時遵守工程師可能簽發的指令,如果指令構成變更,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處理;如果遇到的外部條件無法預見,承包商同時發出了通知,發生的情況也導致承包商支出了額外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則他有權索賠此類費用和工期,但工程師決定時可以全面考慮整個項目情況。6.5
FIDIC合同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04.12[不可預見的困難](銀皮書)承包商被認為已經了解到了有可能影響到工程的一切風險因素;只要承包商簽訂了合同,就意味著他接受了預見到圓滿完成工程所碰到的一切困難以及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合同價格不因任何沒有預見到的困難或費用而進行調整;合同中另有說明的除外。6.5
FIDIC合同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18.4[竣工時間的延長]
承包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索賠工期:發生合同變更或某些工作量有大量變化;本合同條件中提到的賦予承包商索賠權的原因;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流行病或政府當局的原因導致的無法預見的人員或物品短缺;業主方或他的在現場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誤,妨礙或阻止。6.5
FIDIC合同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2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對支付方面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合同價格的性質(單價、總價)業主的支付能力業主的支付信譽合同對業主支付方面的約束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3FIDIC合同價格的性質(14.1):中標合同價指中標函中確認的根據合同承包商所承擔的全部義務,以及為未正確地施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有關事務所需的費用。承包商對中標合同價格的正確性和充分性承擔責任。合同價格是指工程師按照合同規定的測量方法和適宜的費率或價格對承包商已完成的各項工作進行估價商定或確定的合同價格,并應根據合同進行調整。顯然合同價格并不限定于中標合同價。按照合同規定考慮工程變更、法規變化,費用變化、索賠等的影響,直至合同終止,才能真正得出合同價格的準確值。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4新黃皮書與銀皮書基本為總價合同,新紅皮書為單價合同,并且新紅皮書的單價可以按下列條件調整(12.3):(1)對非“固定費率項目”,如果:一項工作的數量變動超過工程量表或其他明細表表中列明的10%以上,并且變化數量乘以單價已經超過了中標合同款額的0.01%,而且數量變化對單位工作量費用的直接影響超過1%;(2)該項工作并沒有在合同中被標明為“固定單價項”。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5(3)由于工作性質不同,或在與合同中任何工作不同的條件下實施,未規定適宜的費率或價格。新的費率或價格應對合同中相關工作的費率或價格加以合理的調整后得出。如果沒有相關的費率或價格可供推算,應根據該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潤,并考慮其他相關事項后得出。(4)法規變化如果在基準日期(投標截止日之前28天)之后,與承包商所簽訂的合同有關的工程所在國的法律發生變更(包括對法律解釋的變更)則合同價格應作相應調整,并且承包商有權根據變更情況獲得費用補償和工期延長。因費用改變的調整。如果投標書附錄后有“調整數據表”,合同價格可因工程所用勞動力、貨物和其他投入的費用漲落而進行調整。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6承包商有權查閱業主的支付能力:2.4業主的資金安排(Employer’sFinancialArrangements)如果承包商提出要求,業主應在28天內向承包商提供合理證據,證明其工程款資金到位,有能力按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支付;如果業主對自己的資金安排要作出大的變動,他應通知承包商,說明詳情。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7合同對業主支付時間的約束:
預付款:中標函簽發后42天內,或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后21天(以晚者為準)進度款:業主在工程師從承包商收到申請后的56天(28+28)支付最終結算款:業主在從工程師收到最終支付證書后56天內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8不按規定時間付款的后果責任:承包商自動獲得利息,按支付貨幣國中央銀行的貼現率+3%,并按月復利計算(14.8)承包商有權放慢或暫停工作(16.1)承包商有權終止合同(16.2)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79工程支付貨幣:國際工程中常常用多種貨幣支付工程款,這就涉及兌換率問題。新版規定(14.15):投標書附錄中應規定兌換率,若沒有規定,則使用工程實施所在國中央銀行規定的在基準日期當天的兌換率。6.5
FIDIC合同關于工程付款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80根據1.13和6.4款,承包商必須遵守工程所在國的法律,并具體指出“承包商應遵守所有適用于承包商人員的勞動法,包括有關他們的雇傭、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等法律,并應允許他們享有所有合法權利”。在6.2款中規定了“承包商所付工資標準及遵守的勞動條件應不低于從事工作的地區該工種或行業制訂的標準和條件”。
6.6款中要求“承包商應為承包商人員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設施。承包商還應按規范要求中的規定為雇主人員提供設施”。6.5
FIDIC合同HSE(1.13,6.4,6.7,4.8,4.18,4.22,4.23)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81在6.7款中規定“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維護其人員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應與當地衛生部門合作,自始至終在現場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員住地確保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病房以及救護服務,并應作出適當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衛生條件,并防止傳染病的發生。承包商應在現場指派一名事故預防官員負責維持安全并防止事故發生。該人員應能勝任此責任,并有權發布指示及采取預防事故發生的保護措施。在工程的整個實施過程中,承包商應提供該人員為執行職責和權力所必需的任何物品。一旦發生事故,承包商應及時向工程師通報事故詳情。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保持有關人員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財產損壞的記錄并寫出報告。6.5
FIDIC合同HSE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824.8安全措施,承包商應該:
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章;注意有權進入現場的所有人員的安全;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現場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礙,以避免對這些人員造成傷害;提供工程的圍欄、照明、防護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10款【雇主的接收】進行移交。提供因工程實施,為鄰近地區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眾提供便利和保護所必需的任何臨時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護及圍欄)。”6.5
FIDIC合同HSE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834.22
現場保安除非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
承包商應負責阻止未獲授權的人員進入現場;
授權人員僅限于承包商的人員和雇主的人員,以及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現場的授權人員并由雇主或工程師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員。6.5
FIDIC合同HSE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844.18環境保護條款中,要求承包商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并規定數值限制排放,如污染、噪音,和其他對公眾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和妨害等。4.23條款要求“承包商應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在頒發接收證書后,承包商應立即從該接收證書涉及的那部分現場和工程中清除并運走承包商的所有設備、剩余材料、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承包商應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處于清潔和安全狀況。6.5
FIDIC合同HSE6.5.2
FIDIC合同條件核心條款85若承包商認為按照合同有權索賠工期和額外款項,他應在28天內盡快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導致索賠的事件;
在承包商得知(或本應意識到)索賠事件發生后的42天內,或承包商建議并經過工程師同意的其他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供完整的索賠報告,包括索賠依據,索賠的工期和款額。工程師應在收到索賠報告42天內給予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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