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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東南大學醫學人文學系邵永生第一節執業醫師法一、執業醫師法概述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執業醫師法》

,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執業醫師法的含義執業醫師法是為了調整在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立法宗旨1、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2、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3、保護人民健康(三)調整對象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四)對醫師工作的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是國家實行執業準入控制的一種制度,是醫療質量管理的關鍵環節(一)參加考試的條件包括學歷、專業、資歷、地點四個方面1、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條件(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2、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條件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

3、傳統醫學師承醫師資格考試條件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師承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2)具有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的師承關系合同,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指導老師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豐富、獨特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醫德高尚,在群眾中享有盛譽,得到同行公認;應聘在醫療機構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繼承教學任務;同一指導老師在同一時期內帶教學生不得超過兩名。(3)取得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師合格證書》。(4)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的。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除具備上款(1)至(3)項條件外,還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

申請考核確有專長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地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并經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

(2)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的。(二)考試類別、方式、時間類別: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方式:實踐技能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三、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一)注冊程序1、取得醫師資格2、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3、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注冊或不予注冊的答復4、可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二)注冊的目的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地點、類別、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三)不予注冊的規定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注銷注冊的規定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2、受刑事處罰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4、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變更注冊的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類別、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六)重新注冊的規定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不予注冊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考核合格,并重新注冊。

(七)個體行醫的有關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四、執業規則

(一)

醫師的權利1、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4、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二)醫師的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2、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4、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三)具體的執業規則(醫師義務)1、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2、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3、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4、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5、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廉潔的義務)。6、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7、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

考核和培訓

(一)考核1、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2、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3、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二)獎勵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1、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2、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3、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4、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5、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三)培訓六、

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1、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

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該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2)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5)

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1)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12)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二)民事責任1、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刑事責任1、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2、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二節護士管理辦法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護士執業證書》。

二、護士執業注冊(一)注冊程序獲得《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說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二)不予注冊的情形1、服刑期間;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3、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4、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三、護士執業規則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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