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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所有權第一節所有權概述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一)概念:所有權就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的財產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方式進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二)特點:所有權具有自權性;2.所有權具有全面性;3.所有權具有整體性;4.時間上具有恒久性。5.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二、所有權的內容(權能)(一)占有權能——特定的所有人對于標的物為管領的事實。是所有權的基本權能。與占有和占有權存在一定不同。占有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合法占有,即有法律上的根據或經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一種是非法占有,即沒有法律根據又未經所有人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財產。(二)使用權能——使用權能是指依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毀損物的本體或變更其性質的情形下對物加以利用,從而實現物的使用價值。(三)收益權能——收益權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或物質利益的權能。(四)處分權能——處分權能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的命運的權能。包括:事實上的處分——消費法律上的處分——轉讓通過處置決定財產的歸屬,故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最重要的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積極權能,可集于一身統一行使,也可分離由他人行使。有學者提出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
▲指所有權人得依法排除他人對其所有物或所有權的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的權能。
▲因其在受干涉時才表現,故稱“消極權能”。
▲存在的根據在于所有權的絕對性。三、所有權的限制一是為所有權人的容忍義務二是不作為義務三是積極的作為義務第二節所有權的種類一、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根據主體的表現形式不同國家所有權法人所有權集體所有權法人所有權(一)國家所有權
1、概念:國家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全民所有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45條1款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特點(1)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具有唯一性。(2)所有權的客體十分廣泛。(3)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4)所有權的行使具有特殊性。(5)所有權的保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國家所有權的范圍
(1)土地所有權①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②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2)自然資源專屬于國家所有①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②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③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3)文物: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4)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5)其他財產①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②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保護(1)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3)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職責①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③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④沒有授權給公民或法人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受到損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二)集體所有權1、概念:集體所有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2、特點:(1)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具有團體性,是由個體成員所組成的集體。(2)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為數眾多的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具有多元性。(3)集體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受到一定限制,具有有限的廣泛性。(4)集體所有權可以由集體直接行使,也可由其代表行使,重要事項應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集體所有權的范圍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除國家所有之外就是集體所有。(2)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集體所有權的行使(1)農民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財產擁有決策權由于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所以關于集體所有財產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由農民集體決策,而不是由集體組織來進行決策。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59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2)由集體組織代表本集體行使所有權集體所有分為三級所有,即村集體所有、村內兩個以上的農民集體所有與鄉集體所有。集體所有權則由三級集體組織代表本集體行使所有權,具體如下:①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②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③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3)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組織的公開義務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4)集體成員的撤銷訴權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63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三)法人所有權
1、概念:法人所有權是指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四)私人所有權1、概念:私人所有權是指自然人個人對合法取得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2、私人所有權的范圍①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②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③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④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二、動產所有權與不動產所有權(一)土地所有權1.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土地所有權是指以土地為權利客體的不動產所有權。特征:(1)土地所有權的公益性強于其私益性。(2)土地所有權優位向土地用益權優位轉變。2、土地所有權的范圍限制與空間權3、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有以下特點:(1)主體的限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實現手段的特殊性。(4)用途管制的嚴格性。國有土地所有權的特點:(1)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2)所有權的客體具有確定性。(3)國家土地所有權可以因征收取得。(4)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或者轉讓。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點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為農民集體。(2)集體土地所有權客體為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3)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民集體的成員,依法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二)房屋所有權1、房屋所有權的概念房屋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房屋獨占性地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2、房屋與土地的關系房地一體流轉(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與特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簡稱為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筑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所有權和對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權的總稱。特征:
1.內容的復合性;
2.專有所有權具有主導性;▲取得專有權即取得共有權及共管權▲專有權的大小決定共有權及共管權的大小▲只需登記專有權共有權專有權共同管理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點4.權利主體身份的多重性;
專有部分共有部分5.流轉上的一體性。三種權利結為一體,不可分離。轉讓專有部分時,共有和共同管理權一并轉讓。共有事務管理2、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又稱專有權、特別所有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中屬于其獨立所有的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專有權客體的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能明確區分、獨立,具有排他性且可獨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3、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也稱共用部分持分權或簡稱共有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共有權的客體是建筑物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等。共有部分有些為全體業主共有,有些則僅為部分業主共有。4、共同事務管理的成員權
成員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基于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和使用上的密切關系而形成的作為建筑物管理團體成員之一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2006-3-55甲、乙、丙、丁分別購買了某住宅樓〔共四層)的一至四層住宅,并各自辦理了房產證。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甲、乙、丙、丁有權分享該住宅樓的外墻廣告收人B、一層住戶甲對三、四層間樓板不享有民事權利C、若甲出賣其住宅,乙、丙、丁享有優先購買權D、如四層住戶丁欲在樓頂建一花圃,須得到甲、乙、丙同意甲與乙系五、六樓鄰居關系。甲于2003買此房。進住后,甲在五樓通往六樓的樓梯上安裝鐵柵欄門,鐵柵欄門外又安裝了鋁合金門,并用膠合板將樓梯扶手上的空間封堵。2004年1月,乙購買并進住六樓。2007年11月,乙認為甲嚴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運東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不應支持乙的訴訟請求,因為甲安門在前,乙進住在后,進住時乙明知樓中的格局問題B.不應支持乙的請求,因為甲是建筑物空間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該空間C.應支持乙的訴訟請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權D.不應支持乙的訴訟請求,因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第三節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一、先占(一)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條件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事實。先占在性質上是事實行為,不以先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必要。先占的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該無主物的所有權。先占的條件1.先占之物須是無主物。2.先占之物限于動產。3.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4.先占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003-3-35私營企業主王某辦公用的一臺電腦損壞,遂囑秘書張某扔到垃圾站。張某將電腦搬到垃圾站后想,與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給兒子用,便將電腦搬回家,經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電腦能夠正常使用后,要求張某返還。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張某違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B、張某基于先占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C、王某有權要回電腦,但應當向張某予以補償
D、因拋棄行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對電腦的所有權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意義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或登記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時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追奪的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讓與人須為動產的占有人或者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
2、讓與人須無處分權
3、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支付合理的對價
4、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5、轉讓的標的物應經完成過戶登記或者交付(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發生后,受讓人取得受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該財產的所有權,不得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四)善意取得規定適用的擴張與限制1、善意取得規定適用的擴張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不動產的用益物權、抵押權、質權等,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對占有脫離物的作用只規定了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問題—原則上不適用3、不適用善意取得的物記名有價證券;貨幣現金;法律禁止流通物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機一部,用畢甲將相機帶回家。丁到甲家見此相機,執意要以3000元買下,甲見此價高于市價,便隱瞞實情表示同意并將相機交付與丁。不久,丁因手頭拮據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乙見此相機眼熟,便向丁詢問,丁如實相告,乙遂將之買下。此時,誰擁有該相機的所有權?
A.甲
B.乙
C.丙
D.丁三、拾得遺失物(一)拾得遺失物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實。成立要件:1、須有拾得的行為2、標的物須是遺失物(二)拾得遺失物的效力1、拾得人的返還義務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義務3、拾得人的保管義務4、拾得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和依據懸賞廣告而獲得報酬的權利5、無人認領時國家取得所有權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甲將自己的手表丟向路邊,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喪失手表所有權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權C.乙應將手表返還權利人D.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甲有天然奇石一塊,不慎丟失。乙誤以為無主物撿回家,配以基座,陳列于客廳。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歡,乙遂以之相贈。后甲發現,向丙追索。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奇石屬遺失物,乙應返還給甲
B.奇石屬無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權
C.乙因加工行為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權四、發現埋藏物(一)發現埋藏物的概念和成立要件發現埋藏物是指發現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實行為。成立要件1、須有發現2、標的物須為埋藏物(二)發現埋藏物的效力
1、交還其所有人或繼承人
2、上交國家——物質獎勵案例分析:農民張某在自己承包的責任田里耕地時,挖出了一壇子銀元,壇內有一字條:“民國三十年張三元埋”。問:該壇銀元屬何種所有權取得形式?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權人之物結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勞力與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物的法律狀態。包括附合、混合與加工三種形式。添附的方式:
混合加工附合摻和難以分開形成新財產密切結合形成新財產但可分開將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更高價值的新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或歸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歸價值量大的一方,但給對方補償;取得新所有權一方惡意對方有權請求補償并要求賠償因添附造成的損失。第五節共有一、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和特點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法律狀態。
《物權法》第93條。特點:1、主體的復數性;
——兩個以上2、客體的同一性;
——同一項特定財產3、內容的雙重性;
——內、外權利義務4、所有權的聯合性。
——同類或不同類所有權的聯合,非獨立的所有權類型(二)共有成立的原因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2、基本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二、共有的分類(一)按份共有——
是指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
特征:
1.按份共有人之間的聯系不以存在共同關系為必要;共同關系——特殊的團體性或身份關系
2.各共有人分別享有確定的份額。
3.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相當于所有權的權利。
(二)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關系,不分份額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權的共有。
特征:
1.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基礎;
2.是不分份額的共有;
3.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2、共同共有的類型(1)夫妻財產共有(2)家庭財產共有(3)遺產分割前的共有四、共有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同共有——各共有人的權利平等地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各共有人依其應有份額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二)共有物的管理與費用負擔
▲共有物管理規則: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共同
▲費用負擔的規則: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份額或共同
《物權法》第96、98條(三)共有物的處分與拋棄
▲處分: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轉讓其應有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第97、101條▲拋棄:原則上允許,但拋棄行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利。部分共有人拋棄其份額,其他共有人可取得,按比例分享。(四)共有關系的維持
——《物權法》第99條
▲約定不得分割的,維持共有關系;
▲有重大理由需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的一般規則——
◆按份共有可隨時請求分割;
◆共同共有在共有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請求分割。
(五)因共有物所生債權債務的享有與承擔
——《物權法》第102條
在對外關系上,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在內部關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承擔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有權追償。四、共有關系的終止與共有物的分割(一)共有關系終止的原因
1.共有物消滅;
2.一個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單獨所有權;
3.共有人協商終止;
4.共同共有基礎關系的解除或消滅等。(二)共有物的分割1、實物分割2、變價分割3、作價補償案例分析:
1.馬、曾是夫妻,生有四子,夫妻二人生前與長子居住在二人所有的三間平房內,二人去世后均未留下遺囑。四子一同辦理了該平房的房屋共有權證。因其他三子在外均有住房,平房一直由長子使用。后因持續大雨,平房不同程度受損,長子出錢請人對平房進行了修繕,花費了1萬元。事后,長子找到其他三兄弟分擔修繕費用,遭拒絕。
分析:
1.四兄弟對該平房的共有屬于何種共有?
2.其他三兄弟是否應承擔修繕房屋花去的費用?
第四節相鄰關系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點
相鄰關系即不動產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或鄰近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權利角度又可以稱為“相鄰權”。
特征:(一)相鄰關系的主體是相鄰近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二)相鄰權的客體不同于一般物權的客體(三)相鄰關系的內容十分復雜(四)相鄰關系的產生有法定性二、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一)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二)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三)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三、相鄰關系的種類(一)相鄰用水和排水關系(二)相鄰土地的通行關系(三)建造、修繕建筑物及管線鋪設關系(四)相鄰的損害防免關系
1.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傳古董交由鄰居錢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錢某與孫某之間的古董買賣合同無效
B.孫某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
C.李某對該古董的占有屬于無權占有
D.趙某可以直接請求李某歸還該古董
A與B系前后鄰居,兩家房距5.8米。A翻蓋房屋,準備在原來的宅基地上建兩層9.22米高的樓房,便找到B協商。B表示,按農村風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4.8米,B不能超建。A認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蓋多高蓋多高,誰都無權干涉。故趁B外出做生意之機,強行超建將房建成。經科學測算,因A的超建,B的房屋整個窗戶在冬季近二個月不能受陽光照射。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A建房屬于合法行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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