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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xx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組織章程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社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突出抓好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搞好本單位的政治穩定、經濟建設、城市管理、社會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設,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股民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社實際,依照《廣東省農村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示范章程(試行)》文本要求,經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社委員會討論后并于××××年××月××日提交股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社源于人民公社體制時期的xx大隊,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后至城市化轉制以前為xx區xx街xx經濟聯合社,xx區xx街xx第一(二………十五)經濟合作社;2014年2月28日,因行政轄區轉換,現為:xx區xx街xx經濟聯合社,xx區xx街xx第一(二…………十五)經濟合作社。第三條本社現名全稱為:廣州市xx區xx街xx經濟聯合社;廣州市xx區xx第一(二…………十五)經濟合作社。名稱縮寫:xx聯社;xx一社、xx二社………xx十五社。本社住所:廣州市xx區xxxx。第四條本社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構建和諧穩定、持續發展、整潔有序、保障有力、積極向上的社會、經濟、城市、人文、精神的村社環境,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努力實現集體成員共同富裕。第五條本社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按照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要求,政治上保持和黨、國家的政治要求高度一致;經濟上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股分紅,依法享有組織參與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獨立承擔經濟民事責任;城市管理上以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為目標,營建良好的新型城中村城市管理環境;社會保障上以個人自愿和集體扶持的形式,開展醫療、養老等社會化保障;精神文明上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法紀教育,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建設,自覺抵制邪教、毒品等不良思想和物質的誘惑,構建文明和諧的村居人文環境。第一章股民第六條按照“依據法律、尊重歷史、考慮現實、實事求是”的原則,以2001年1月1日施行的《xx經濟聯合社股份章程及有關管理規定手冊》為依據,在城中村股份制改制中擁有本社原始配股份額的人員是本社股民。按照2002年1月1日實行的《xx經濟聯合社股份章程》第四章關于股份配置規定和計算方法,在最近一次配股后并經“一刀切斷”確認的原始股,或后續經“生不增、死不減”、“遷入不增、遷出不減”的方法引起原始股擁有人的變更,截止2014年12月31日至,xx經濟聯合社和各經濟合作社所設的股份數(1,000,600萬股)中,對應擁有其中股份所有權的人員即為股民。第七條原始配股的界定原則原始配股遵守2002年1月1日執行的《xx經濟聯合社股份章程及有關管理規定手冊》明確的“一刀切斷”、“生不增、死不減”、“遷入不增、遷出不減”的固化和流轉原則由1970年1月1日后至2001年12月31日止曾具有xx經濟聯合社戶口又參加過經濟社集體勞動、盡過社員義務,現在生的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享受配股:(一)到2001年止取得城中村轉制農轉非戶口的xx經濟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1970年1月1日后至1993年12月31日止,屬征地招工或農轉非遷出的人員。(三)1994年1月1日后,屬征地農轉非遷出的人員。(四)女知青與本社屬農業戶口的男方結婚,戶口已遷出本社的人員。(五)19790年1月1日后,原本社農業戶口而頂職遷出的人員。(六)1970年1月1日后,原本社農業戶口因讀中學或大學而戶口遷到學校的人員。(七)戶籍屬本社的現役軍人和1970年1月1日后復員退伍戶口已遷回本社的人員。(八)1970年1月1日后調到xx鎮政府或屬下企業工作,戶口已遷出本聯合社的人員。(九)除以上1—8點所述之外的人員,一律不配股。第八條原始股固化配置方法按照有力保障城中村轉制原農民待遇股東利益,同時兼顧2002年1月1日之前的歷次轉制非農民待遇股東利益的原則,在原“xx經濟合作股份公司”配股的基礎上,遵照20012年1月1日調整股份固化計算的方法,經認定的股份固化計算方法如下:(1)凡原來股份數按照原“xx經濟合作股份公司”章程規定不能遞增的股民,按原持股數乘以10倍為新的配股數。(2)按照原來股份數按照原“xx經濟合作股份公司”章程規定有資格每2年遞增股數的股民,所持股數乘以10倍為新的配股數。(3)外地或外村女青年嫁入本村(社)與男青年結婚,到2001年12月31日止已取得xx村中村轉制農轉非戶口的,根據原配股原則先配12股后乘以10倍為新的配股數。(4)具有本聯合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所生育的子女(違反計生條例的除外)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城中村轉制戶口的,根據原配股原則,先配1股后在乘以10倍為新的配股數。(5)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具有城中村轉制農轉非戶口而且符合勞動力年齡范圍(男16至60周歲、女16至55周歲)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人配150股為聯合社股民新的配股數。第九條股民成分按照城中村轉制改造階段和時間的不同,分為完整意義股民和非完整意義股民2種。按照第八條原始股配置固化方法中明確的第2、3、4、5種情況取得原始股配額的股民是完整意義股民,其他是非完整意義股民。第十條股民權利本社的一切事物固有及其建設發展及所帶來的利益歸屬全體股民。全體股民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享有公民權利之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按照組織章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一)年滿18周歲的完整意義股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使表決權;(二)享有本社城市管理建設、社會保障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成果,按照股份份額獲得經濟發展收益;(三)享有經濟項目管理中,如土地商鋪使用權租賃、籌資酬勞、基建承包等事項的公開竟招投標活動中,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四)享有圍繞本社全面管理建設活動事項,參與群策群力、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民主監督的權利。第十一條股民義務全體股民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履行公民義務之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按照組織章程規定,需履行以下義務:(一)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抵制資本主義自由化和無政府主義思想的侵蝕,維護黨、國家和集體組織的領導權威;(二)自覺遵守本社組織章程、經營管理方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促進本社的精神文明建設,認真執行社委會、股民代表大會、股民大會的會議決議,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三)抵制和舉報邪教組織、犯罪團伙、分裂國家和反黨反社會分子在本社活動或盤踞;(四)按其所持股份份額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五)按規定繳納稅費以及其他各項規費;(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章:清產核資和股權權益第十二條本社所有的資產包括:(一)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嶺)、荒地等自然資源;原農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二)本社依法投資或籌勞所形成的建(構)筑物、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旅游設施、鄉村道路、林木與其購置的交通、通訊、電力、教育、科學、文化、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設施及設備資產。(三)本社投資興辦或者出資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四)本社與有關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所占有的份額。(五)本社利用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所獲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紅、土地流轉收益,國家征地補償費和生態公益林補償費中屬于集體所得部分,以及集體資產處置、產權變更所獲得的收入。(六)本社及其企業設立的專項資金。(七)本社及其企業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存貨等資產。(八)本社及其企業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九)本社及其企業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的財物和國家無償撥款、補貼、減免稅賦等形成的資產。(十)依法屬于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第十三條本社清產核資至2012年12月31日止,資產總額為500,555,856.10元,負債總額為253,562,607.70元,凈資產總額為324,663,250.40元。共設股份數1,864,560萬股。第十四條股權權益說明(一)本社土地屬國家所有,集體享有使用權,一律不得折值入股。如今后國家征收,除青苗補償款歸屬于青苗所有者外,其他補償一律歸本社集體所有。(二)本社可量化凈資產按全部量化折股,全部分配到個人,不設集體股。第十五條本社以2001年發放股權證書為準,作為股民身份證明。股民憑股權證書領取股份分紅。股權證書不得抵押或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向本社社委會申請補辦。第三章:股權的收益和流轉第十六條經濟聯合社和各經濟合作社的經營效益按照公歷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結算,按照會計員編制的財務報告,經股民代表大會審核后,進行股權收益分配。第十七條經濟聯合社和各經濟合作社當年經營管理收益的純利潤,按照規定提留20%做為公積金和福利基金,其余部分全部按股分配,經濟聯合社和各經濟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截流。確需提高提留比例的,必須征得全體股民同意,方可實施。第十八條股權只能在股民的直系親屬內流轉,但股民成分不隨股份數轉變而改變。因繼承原因得到的股權,按照自然人等額數量,接收被繼承人的股民成分,享受被繼承人人的股民成分權益。第十九條股權流轉必須經股民代表大會以上會議(含股民代表大會)集體確認后方可生效。未經過集體確認的股權一律視為無效股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股權人自己承擔。第二十條股權權益的處罰(一)股民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惡意拒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義務和xx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股民義務的,沒收其股份配額,取消股民身份,對應的股份分紅轉入本社的公積金和福利基金。(二)股民因觸犯刑法,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違法犯罪,在羈押服刑期間、負案在逃不享受股份分紅,應得部分轉入本社的公積金和福利基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失去股民資格,政治權利恢復的同時恢復股民資格。被處以無期徒刑以上的股民,永久性取消股民資格,所持有的股份配額自動滅失。(三)股民參加邪教、反黨、反社會組織,從發現之日起,取消股民資格,應得股份分紅轉入本社的公積金和福利基金,待相關部門確認其已脫離邪教、反黨、反社會組織一年后,個人保證不再參加,提出恢復申請,經股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恢復其股民資格,資格恢復之日開始計算股份分紅。(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省、市、區治安管理規章制度和要求的股民,按照所受行政拘留嚴重程度,扣發當年股份分紅,行政拘留1日以上的扣發當年股份分紅20%,累計每超過一天增加扣發2%,當年股份分紅扣完為止。吸毒的股民在未徹底戒毒期間,扣發50%的股份分紅,其余應得轉入公積金和福利基金。(五)拒絕履行兵役義務,惡意逃避服兵役的股民,沒收2年的股份分紅,應得部分轉入本社公積金和福利基金。(六)因觸犯《婚姻法》規定而造成與配偶(已實施計劃生育結扎)離婚的過錯股民,取消其股民資格,其股份配額歸其配偶和子女享有。(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按有關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執行處罰。(八)其他未明確的關于股權權益的處置項目內容,可通過股民代表大會討論增補處置措施。第四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范圍、履職規則第二十一條本社設股民大會、股民代表會議、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委員會、監事會。第二十二條股民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股民代表會議是其常設機構,股民大會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完整意義股民組成;股民代表會議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完整意義股民選舉產生92名代表組成。凡涉及股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須提交股民大會討論或股民代表大會決定。第二十三條股民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審議、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二)審議、決定1/10以上有選舉權股民提出異議的股民代表會議(經濟社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三)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體資產處置事宜;(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民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五)經1/10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民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股民大會。第二十四條本經濟合作社的股民大會由社委會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股民大會由具有選舉權的股民過半數參加,所做決定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第二十五條股民代表由本經濟合作社股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或推選方式選舉產生,參加經濟聯合社委員會組織召開的股民代表會議,履行下列職責:(一)審議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項規章制度;(二)在本單位股民大會閉會期間,參與本經濟合作社重大事務研究,經社委會同意可以參與本經濟合作社的重大事項表決;(三)審議涉及金額300萬元以上的集體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投資、借貸、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事項;(四)審議發展規劃及業務經營計劃;(五)審議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六)審議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七)審議經濟合作社和經濟聯合社委員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八)審核社委會、監事會成員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薪酬報告;(九)審議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的人選、資格和任期;(十)審議、決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組織章程未明確、情況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備本社股民資格;(十一)審議、決定股份配置或認購、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民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十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組織章程規定其他由股民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第二十六條股民代表會議由經濟聯合社委員會組織召開,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股民代表會議由本社2/3以上的股民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股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公示5天;1/10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民提出異議的,提交股民大會重新表決。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60日內臨時召開股民代表會議:(一)1/3以上股民代表提議;(二)監事會提議;(三)經濟聯合社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應上述要求,經濟聯合社委員會在60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主持召開臨時股民代表會議的,監事會可在之后30日內主持臨時召開的股民代表會議。第二十八條股民大會、股民代表會議均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第二十九條經濟合作社委員會(簡稱社委會)是本社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由5人組成,設社長1名,副社長1名,委員3名。社委會成員由按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長主持社委會的工作。社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社長委托或指定的副社長主持工作。第三十條社委會成員須是本社完整意義股民,年齡在18周歲至55(女)或60(男)周歲,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且政治素質好,有相應經營管理能力,第三十一條社委會履行下列職責:(一)籌備召開股民大會、股民代表會議(由經濟聯合社委員會承辦)并報告工作,執行會議決議;(二)經濟聯合社委員會起草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股民代表會議審議;(三)經濟聯合社社委會起草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股民代表會議審議;(四)決定涉及金額審批權限(按照經營管理方案規定的執行)的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具體事項;(五)管理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六)提名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及所屬經濟實體負責人的人選,決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員;(七)簽訂承(發)包合同,監督、督促承包者履行合同;(八)答復處理監事會或股民代表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九)擬訂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和其他規章制度草案;(十)履行股民大會、股民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二條社長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并主持社委會會議;(二)組織實施股民代表會議(經濟聯合社社長)、股民大會(經濟合作社社長)和其委員會通過的決定,并檢查決定實施情況;(三)代表本社委會定期向股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五)本社章程規定決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三條社委會會議由全體社委出席(特殊情況可例外);有1/3以上社委提議的,可臨時召開社委會會議。社委會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實名制”,所作決定須經社委會與會社委的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社長在聽取各種意見后有權決定。社委會實行會議記錄制度。社委會的會議記錄應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社委會成員對社委會的決策承擔相應責任。社委會的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本章程、股民代表會議決議,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經濟損失的,由贊成決策的社委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簡稱監事會)是由股民大會選舉產生的內部監督機構,由3人組成,設主任1名,委員2名,其任期與社委會相同。社委會成員、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應當回避,不得參加同級監事會。主任負責其活動的組織召集工作。第三十五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監督社委會執行股民代表會議、股民大會的決議;(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財務活動,并于每月5日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行使財務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不合理開支否決權(四)列席社委會會議,反映本社股民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五)提議并在必要時按本章程的規定臨時召開股民代表會議;(六)協助街道或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開展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七)向股民代表會議做民主理財監督工作報告;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根據內容和需要邀請社委會成員和部分股民參加。監事會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組織章程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權限干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使職權。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建立會議簽到制度。監事會形成的意見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后,形成書面記錄,并由委員簽字確認。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民大會或股民代表會議提出罷免不稱職的社委會成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建議。第三十八條社委、委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須遵循下列準則:(一)遵守本章程,辦事公道,盡職盡責,維護本社及股民的合法權益;(二)依法保守本社商業秘密;(三)不從事與本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四)不得侵占、挪用本社及股民的資產;(五)不得擅自將本社資金借貸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六)不得擅自將本社資產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債務擔保;(七)不得將本社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其他應遵守的準則。第五章選舉與罷免第三十九條本社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遵從上級黨政機關的部署,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由股民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社委會、監事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本社社委會、監事會成員。第四十條本社換屆選舉工作在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和街道的指導下,由xx村黨總支監督實施。第四十一條社委會、監事會的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7名共9人組成,由xx村黨總支主持并由上一屆股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時公布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社委會、監事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7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委會、監事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第四十二條本社年滿18周歲的完整意義股民按規定登記確認后,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四十三條社委會、監事會成員的候選人可由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本社股民聯名向xx村黨總支提名,經xx村黨總支初步審查提交給選舉委員會表決后,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后予以登記確認。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股民,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登記為換屆的選民或者候選人:(一)無法行使選舉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因長期外出或者其他事由,經通知未在選舉前規定日期參與或委托辦理登記的;(三)在選舉日未回本社參加選舉又未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的。第四十五條本社股民代表、社委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按時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須經上級政府批準且一般不超過半年。第四十六條本社社委會、監事會與股民代表同時選舉,得票前八名的候選人當選為社委會、監事會和股民代表。其中,得票前三名的依次當選社委會社長、監事會主任、社委會副社長,得票4-6名的為社委會成員,得票7、8名的為監事會成員,除得票排名第8名的為非股民代表,其余的為本社股民代表。當選后的股民代表(共105人)召開第一次股東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經濟聯合社委員會、經濟聯合社監事會,得票前三名的依次當選經濟聯合社社委會社長、監事會主任、社委會副社長,得票4-6名的為社委會成員,得票7、8名的為監事會成員。第四十七條社委會、監事會和股民代表之間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為社委會、監事會和股民代表候選人:一、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未處理、處理未完結或處理完結不滿五年的。二、被處以管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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