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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管理人員座危化品生產第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安全生產講座第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什么是安全安全是世人永恒的主題,沒有國界,沒有貧富,也沒有老少。和諧社會,以人為本;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高度概括了生命的價值。安全所指的概念涉及范圍很廣。食品安全、質量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生產安全,涉及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階層的人對安全的感悟有著本質區別。中西文化差別(安全帶、汽車碰撞),中產階層和無產階層(老板買車和打工者乘車)。安全是是個相對概念。指人們心里能夠接受的危險。生產車間與會議室,機械制造行業與采礦行業。美國對行業安全的評價指數是參照正常死亡率,我們對行業評價的評價種類多,沒有可比性。第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第一部分: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認識生產安全事故規律的重要意義(發生后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部分: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及其具體原因揭示了一個規律。違章不是發生事故的必然,但違章是發生事故的條件。揭示了一個規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有一定的內在規律,一旦掌握了規律就可以控制事故發生。第三部分: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揭示了一個真理。遵循法律法規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必然第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第一部分傷亡事故發生的規律1、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國務院493號令)2、認識生產安全事故規律的重要意義(事故發生后的處罰)(國務院493號令)第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一)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特指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行政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在本條例調整范圍中。

——有人身傷亡或造成經濟損失。事故分為四級: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2。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50—99人重傷;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3.較大事故:3—9人死亡;10—49人重傷;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4。一般事故:1—2人死亡;10人以下重傷,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第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二)認識生產安全事故規律的重要意義(對事故責任的處罰)A.生產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B.生產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災難性的痛苦C.生產安全的管理者及其事故發生單位將受到嚴厲的責任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范圍事故發生單位的界定上年度收入的界定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罰對公務人員的處分處罰主體第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1、主要責任人的范圍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第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2、事故發生單位的界定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如恒宇事故:劉芝江包工隊、恒宇公司;

1.4海奧油船爆炸事故:焊接人員、海奧公司、日照九洲海運公司第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3、上年度收入的界定國有單位:是指該單位上級部門確定的上年度收入總額非國有單位:是指財務、稅收部門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總額

一般由地稅部門出具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證明,依此倒算其收入;沒有繳納的,查其財務賬目,計算其所得,包括工資收入、分紅收入等。市局掌握的是其在事故發生單位所取得的收入。(條例僅規定對主要負責人罰款上年收入的比例)第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4、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一)(共四個方面)違法行為(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及調查中)——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年收入40—80%;構成犯罪的,處以刑罰。第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二)違法行為(事故調查處理中)——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財產的;——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情況資料的;——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后逃匿的;罰上年收入60—100%;構成犯罪的處以刑罰。注意:此處罰包括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第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三)違法行為(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中)——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以下規定罰款:一般事故——處上年收入30%;較大事故——處上年收入40%;重大事故——處上年收入60%;特大事故——處上年收入80%;構成犯罪的,處以刑罰。第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四)違法行為(日常管理中、資格罰)——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對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撤職處分之日起,5年禁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暫停或者撤銷其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第十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5、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罰(一)(共2個方面)違法行為(事故調查處理中)——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財產的;——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情況資料的;——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后逃匿的;處100—500萬元的罰款。第十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罰(二)違法行為(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罰款:一般事故——10-20萬元;較大事故——20-50萬元;重大事故——50-200萬元;特大事故——200-500萬元。同時: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第十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結論國務院493號令對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及發生后如何調查、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不僅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還要受到嚴肅追究。第十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2023/2/218第二部分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及其原因(一)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規律18第十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1)傷亡事故致因理論(美國安全工程師海因里希50年代提出傷亡事故致因理論)1000:300:30:10:1。我們把海因里希的理論稱之為違章與死亡關系金字塔原理。19死亡輕、重傷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未遂險肇違章第十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2)系統安全理論系統安全理論與傳統安全理論相比有了創新概念:

1、在事故致因理論方面,改變了人們只重視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而忽略硬件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傳統觀念,開始考慮通過改善物的系統可靠性來提高復雜系統的安全性,從而避免事故發生。

2、沒有任何一種事物是絕對安全的,任何事物都潛伏著危險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隱患,可以減少來自現有危險源的危險性。

4、由于人的認識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認識現有的隱患的風險和危險性,即使認識了現有的隱患,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現,也會產生新的危險和潛伏新的隱患。安全生產的目標就是控制危險源極力消除隱患,把發生事故的概率減到最低,即使萬一發生事故時,也把傷害和損失控制在較輕的程度上。第二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3)治理安全隱患的原則系統安全理論較傳統安全理論的創新:

1、在事故致因理論方面,改變了人們只重視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而忽略硬件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傳統觀念,開始考慮通過改善物的系統可靠性來提高復雜系統的安全性,從而避免事故發生。

2、沒有任何一種事物是絕對安全的,任何事物都潛伏著危險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隱患,可以減少來自來自現有危險源的危險性。

4、由于人的認識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認識現有的隱患的風險和危險性,即使認識了現有的隱患,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現,有會產生新的危險和潛伏新的隱患。安全生產的目標就是控制危險源極力消除隱患,把發生事故的概率減到最低,即使萬一發生事故時,也把傷害和損失控制在較輕的程度上。根據系統安全理論的觀點,提出以下治理安全隱患的原則:

1、消除(更換、改造、維修、關閉、遷移、實現自動化作業、采用遙控技術遠距離操作等);

2、預防和控制(控制發生或發展,安全防護裝置(沖床)壓力容器安全閥、安全屏護、漏電保護裝置等);

3、減弱(通風措施、降溫措施等);

4、隔離(安全罩、防護屏、隔離操作室等);

5、連鎖;

6、警告(安全標志、聲光報警裝置等);

7、個體防護。第二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結論1、傷亡事故致因理論揭示:要高度重視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發生。2、系統安全理論揭示:要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既要重視三違現象的存在的危害性,更要重視本質安全的重要性。3、只有安全生產“軟硬環境”兩手抓、兩手硬,才能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第二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原因(全省100起三人以上死亡事故)23第二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行政區域24第二十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按行政區域統計分析,濟南占15.69%,煙臺占10.78%,濟寧8.82%,青島、淄博、臨沂各占7.84%,泰安、聊城各占5.88%,棗莊、濰坊各占4.90%,威海、日照各占3.92%,東營、濱州、德州各占2.94%,萊蕪1.96%、菏澤占0.98%。25第二十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行業類別26第二十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按行業分類統計分析,制造業占35.29%,采礦業30.39%;建筑業占14.71%;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占5.88%;交通運輸、儲藏和郵政業,農、林、牧、漁業,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各占1.96%;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住宿和餐飲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各占0.98%。27第二十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事故類型28第二十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按事故類型統計分析,中毒窒息事故占24.00%;坍塌事故占17.00%;火藥爆炸、容器爆炸事故各占8.00%,高處墜落事故占7.00%;火災事故占6.00%,透水故占5.00%;冒頂片邦、其他爆炸各占4.00%;放炮,觸電,物體打擊各占3.00%,瓦斯爆炸,淹溺,灼燙,其他各占2.00%。29第二十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事故具體原因分第三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按照事故原因統計分析,違反操作規程和違反勞動紀律占68.00%;生產場所環境不良占8.00%;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占6.00%;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各占4.00%;培訓教育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安全設施少或有缺陷各占3.00%;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占2.00%;勞動組織不合理,其他各占1.00%。第三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第三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第三部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6)第三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一)強化企業安全文化,提高安全自我保護意識1、普及安全知識2、加強安全教育3、強化安全氛圍4、開展安全文化娛樂活動第三十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二)制定規章制度,確保有章可循

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崗位操作規程。第三十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1、安全生產責任制《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260號令)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第三十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1、安全生產責任制①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②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包括了物資供應、黨團群體等)③車間、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④作業人員以及其它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三十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①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260號令)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二)制定規章制度,確保有章可循(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三十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二)制定規章制度,確保有章可循《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260號令)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調查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調查處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3、崗位操作規程各個操作崗位均有,不同的操作崗位,有不同的操作規程。第四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三)完善安全設施,實現本質安全落實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加強安全設施維護(特別是易損、易壞物件);定期對計量儀器和接地保護設施進行檢測;建立并實施設備服務年限報廢制度。第四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四)深入排查隱患,消除事故發生的條件幾個基本概念事故隱患的分類排查隱患的方法和內容治理隱患的原則第四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四)深入排查隱患,消除事故發生的條件

1.定義: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隱患分類: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

第四十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隱患產生的形式分類:

1、設計方面的隱患

2、制造方面的隱患

3、生產使用產生隱患

4、管理方面產生的隱患

5、違章行為產生的隱患

6、規劃或無規劃產生的隱患第四十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四)深入排查隱患,消除事故發生的條件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方法1)、直觀經驗分析方法直觀經驗分析方法適用于有可供參考先例、有以往經驗可以借鑒的系統,不能應用在沒有可供參考先例的新開發系統。(1)對照、經驗法:對照、經驗法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經驗和判斷能力直觀對評價對象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的方法。如安全檢查表等(2)類比方法:類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統或作業條件的經驗和勞動安全衛生的統計資料來類推、分析評價對象的危險、有害因素。如預先危險性分析法、作業條件的危險性評價、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等第四十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及方法2)、系統安全分析方法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是應用系統安全工程評價方法的部分方法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系統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復雜、沒有事故經驗的新開發系統。常用的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有事故樹、事件樹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風險控制第四十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及方法3)日常工作方法:危險源-有關國家標準等-查看措施缺失情況和措施的漏洞對事故的兩點認識:A:存在事故(風險)的本質原因:危險源——危險因素、有害因素B: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安全隱患——事故隱患(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防范措施的缺失)操作工---汽油罐—明火、檢尺—爆炸違章作業汽油第四十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及方法日常工作方法第四十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排查隱患的方法(檢查的方式分)

1、檢查法(顯性)

2、檢測法(隱性)

3、對比法(對比標準、規程)

4、計算法(安全距離、地下開采對地面的影響等)

5、論證法(專家論證)

6、評價法(對系統、場所等)第五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1、

物理性(1)設備、設施缺陷(強度不夠、剛度不夠、穩定性差、密閉不良、應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運動件、操作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設備設施其他缺陷等);(2)

防護缺陷(無防護、防護裝置和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其他防護缺陷等);(3)

電(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他電危害);(4)

運動物危害(固體拋射物、液體飛濺物、墜落物、反彈物、土巖滑動、堆料滑動、飛流卷動、沖擊地區、其他運動物危害等);(5)明火;(6)

高溫物質(高溫氣體、高溫液體、高溫固體等);(7)低溫物質(低溫氣體、低溫液體、低溫固體等);(8)

作業環境不良(基礎下沉、安全通道不暢、采光照明不良、通風不良等)(9)

信號缺陷(無信號設施、信號位置不當、信號顯示不準確等);(10)

標志缺陷;(11)

其他2、化學性(1)易燃易爆物質(氣體、液體、固體等)(2)反應活性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強還原劑);(3)有毒物質(氣體、液體、固體等)(4)

腐蝕性物質(氣體、液體、固體等)(5)

其他4、排查內容:危險因素(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第五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3、生物性(1)致病微生物(細菌、病毒等);(2)傳染病媒介物;(3)致害動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4、心理、生理性(1)體力負荷超限;(2)健康異常;(3)從事禁忌作業;(4)心理異常;(5)識別功能缺陷;(6)其他。6、其他(1)搬運重物;(2)作業空間;(3)工具不適;(4)標示不清;(5)其他。5、行為性(1)指揮錯誤;(2)操作錯誤;(3)監護錯誤;(4)其他。第五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內容(通用)全面排查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具體包括以下12個方面:第五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內容(通用)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如,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按照2%提取;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按照0.5%提取;在10億元以上的按照0.2%提取。要查其財務賬本和憑證進行落實。第五十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內容(通用)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企業生產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7、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8、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持證上崗、每年再培訓)第五十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內容(通用)

9、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1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11、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12、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外來危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第五十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1)重要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庫區、公用工程(供電、供水、供汽、供風)等單元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生產狀況。(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要機組、反應器、分餾塔、專用設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自動化控制設備儀表等重要設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裝置是否正常。第五十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4)檢修、維修作業時,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5)生產和施工作業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特別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6)防雷電、防汛、防構筑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第五十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7)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是否儲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或與當地大型企業、與地方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8)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清凈下水“早清凈下水是指裝置區排出的未被污染廢水,如間接冷卻水的排水、溢流水等。一般可通過清污分流直接排放。但自吉化事故后,對所謂清凈水的排放有更嚴格的要求,僅僅做到清污分流還不夠,要考慮并且建立防止在事故狀態時有毒、有害物隨著清凈下水排出廠外而對環境造成污染。主要考慮火災事故后,大量消防水的排放問題,需建事故水池來接受這些水,其他水和事故發生后泄漏的液體物料。等等日后處理。

第五十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9)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第六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10)新改擴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試車方案備案、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試車和投料過程是否嚴格按照設備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化工投料試生產的程序進行。(11)廢舊化工裝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拆除施工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第六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其他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1)使用液氯、液氨、劇毒化學品的自來水廠、造紙企業、大型冷凍庫房、電鍍和電子企業、游泳場館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建立和執行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2)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情況。(3)危險化學品氣瓶定期檢查、檢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氣瓶連接軟管定期檢查、試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4)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定期演練情況;應急器材的準備情況。第六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1)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建立了儲罐罐體定期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3)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4)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第六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2)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載現象。(3)承運的劇毒化學品是否通過隨車攜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包裝物加貼安全標簽等方法載明化學品的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第六十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3)加油(氣)站的設計、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第六十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4)銷售氯酸鉀的企業和單位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了流向登記制度。(5)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6)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壓力試驗情況以及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的情況;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7)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禁止充裝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是否向押運員提供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第六十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方面)

(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內容

2.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處置和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1)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作業場所和儲存設施安全生產狀況。(2)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3)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4)廢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第六十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治理安全隱患的原則系統安全理論與傳統安全理論相比有了創新概念:

1、在事故致因理論方面,改變了人們只重視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而忽略硬件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傳統觀念,開始考慮通過改善物的系統可靠性來提高復雜系統的安全性,從而避免事故發生。

2、沒有任何一種事物是絕對安全的,任何事物都潛伏著危險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隱患,可以減少來自來自現有危險源的危險性。

4、由于人的認識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認識現有的隱患的風險和危險性,即使認識了現有的隱患,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現,有會產生新的危險和潛伏新的隱患。安全生產的目標就是控制危險源極力消除隱患,把發生事故的概率減到最低,即使萬一發生事故時,也把傷害和損失控制在較輕的程度上。根據系統安全理論的觀點,提出以下治理安全隱患的原則:

1、消除(更換、改造、維修、關閉、遷移、實現自動化作業、采用遙控技術遠距離操作等);

2、預防和控制(控制發生或發展,安全防護裝置(沖床)壓力容器安全閥、安全屏護、漏電保護裝置等);

3、減弱(通風措施、降溫措施等);

4、隔離(安全罩、防護屏、隔離操作室等);

5、連鎖;

6、警告(安全標志、聲光報警裝置等);

7、個體防護。第六十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五)加強職工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水平建立職工安全培訓制度;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起重機械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制冷作業;礦山排水作業;危險物品作業)倡導標準化作業。第六十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六)突出安全領導,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持續改進機制第七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第九條礦山、冶金、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第七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第七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六)突出安全領導,落實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崗位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持續改進機制第七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第七十四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十五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七十六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十七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七十八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八十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第八十一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八十二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第八十三頁,共九十六頁,2022年,8月2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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