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7000.15-2000 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安全要求》相比于《GB/T 14076-1993》,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1. 適用范圍擴展:新標準不僅涵蓋了舞臺燈光的安全要求,還納入了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使用的燈具,無論室內還是室外環境,這表明其應用領域得到了顯著拓寬。

  2. 安全標準升級:依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最新標準對原有條款進行了修訂,提高了燈具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電氣絕緣、耐壓測試、防觸電保護等方面,以適應技術進步和安全需求的提升。

  3. 增加了具體測試方法:新標準詳細規定了更多的測試項目和方法,比如燈具的機械強度、熱穩定性測試、防火阻燃性能評估等,確保燈具在實際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據可依。

  4. 環保與能效要求:隨著對環境保護和能源效率重視程度的提高,新標準可能引入了關于燈具能效和環保材料使用的規定,鼓勵采用節能光源和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

  5. 標識與說明書規范:對燈具的標識要求更加嚴格,需明確標注產品信息、安全警告及使用說明,以指導正確安裝和安全使用,避免誤操作導致的事故。

  6. 電磁兼容性要求:考慮到電子設備間相互干擾的問題,新標準可能包含了對燈具電磁兼容性的要求,確保燈具在各種環境中不會產生或受到不必要的電磁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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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 7000.217-2008
  • 2000-10-17 頒布
  • 2001-07-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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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5e.29.14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000.15—2000idtIEC60598-2-17:1984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安全要求Safetyrequirementsofluminairesforstagelighting.television,filmandphotographicstudios(outdoorandindoor)2000-10-17發布2001-07-01實施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愛布

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安全要求GB7000.15一2000中國標淮出版社出版發行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外三里河北街16號郵政編碼:100045電話:63787337、637874472001年2月第一版2004年11月電子版制作書號:155066·1-17284版權專有侵權必究舉報電話:(010)68533533

GB7000.15-2000前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598-2-17:1984《燈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17章: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及其1987年第1號修訂件和1990年第2號修訂件.該類產品現有國家標準GB/T14076—1993《電影電視舞臺燈具通用技術條件》在內容和結構上與IEC60598-2-17不等同,為使我國的該類燈具產品的安全要求迅速提高.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以及國際質量認證開展的需要.本次修訂的《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用燈具安全要求》與國際標準IEC60598-2-17的有效版本等同根據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中第1章規定.本標準的編寫格式和方法與等同采用的IEC60598-2-17:1984保持一致。根據GB/T1.1—1993中的規定,保留IEC60598-2-17:1984及其1987年第1號修訂件和1990年第2號修訂件的前言.題目列為IEC前言。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替代GB/T14076—1993。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燈具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光耀照明有限公司、邯鄲市藝友工貿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勞偉君、史美誼、趙慶嵐.

GB7000.15-2000IEC前言1)由對所表達內容感興趣的各國家委員會制定的IEC技術文件的正式決定或協議·表達了國際上盡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見。2)這些決定或協議以推薦形式供各國使用,在這個意義上已被各國家委員會所認可3)為了促進國際統一,IEC希望在條件允許范圍內各國委員會應采納IEC推薦的文本.。IEC推薦標準和相應的國家標準之間的任何差別,應該盡可能在國家標準后面注明。本標準由IEC第34技術委員會“燈泡及其設備技術委員會"的第34D“燈具分技術委員會”制定。本標準文本以下列文件為基礎:六個月法文件表決報告34D(CO)8834D(CO)97關于本標準的詳情.請見上表所示的表決報告本標準應與IEC60598-1《燈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一起閱讀。本標準1987年第1號修改件的文本以下列文件為基礎:六個月法文件表決報告34D(CO)11134D(CO)12834D(CO)12534D(CO)141關于該修改件表決的詳情.請見上表所列的表決報告.本標準1990年第2號修改件的文本以下列文件為基礎:修改號六個月法的文件表決報告34D(CO)11134D(CO)12834D(CO)12534D(CO)14134D(CO)16834D(CO)193關于該修改件表決的詳情.請見上表所列的表決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35.7999.9-39%(室內外)用燈具安全要求idtIEC60598-2-17:1984代替GB/T14076—1993Safetyrequirementsofluminairesforstagelighting,television,filmandphotographicstudios(outdoorandindoor)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以絲燈、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為光源的室內外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用燈具(包括聚光和泛光投射)的要求。本標準應與GB7000.1的有關章條一起閱讀。注:支架(燈弓)是燈具的一部分,支承裝置如:三腳架、伸縮桿和懸掛裝置不是燈具部分。鎮流器可根據實際需要安裝于燈具內部或分開安裝。一般試驗要求應用GB7000.1—1996第0章要求。GB7000.1各章所規定的試驗應按照本標準列出的章條順序進行。3定義應用GB7000.1—1996第1章的定義。4燈具分類應用GB7000.1--1996第2章的規定5標記應用GB7000.1一1996第3章及下列5.1~5.8的要求.5.1當燈具設計規定使用范圍時,應在燈具上標出下列標記:a)燈具的“頂”的位置:b)設計的使用位置或角度范圍:)燈具的安裝布局(或提供規定的安裝布局資料)。5.2燈具外部應有明顯的警告標記:“更換燈泡前應切斷電源;警告一燙燈泡"5.3燈具上應清晰地標出額定最高環境溫度。5.4燈具上應清晰地標出燈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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