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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釋義

楊湘鋼二O一二年十月

第一條

為實施計量標準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計量標準考核的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二、計量標準考核的技術依據

1國家計量技術規范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2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以及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第二條(適用范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

計量標準的定義:

為了定義、實現、保存或復現量的單位或一個或多個量值,用作參考的實物量具、測量儀器、參考(標準)物質或測量系統。

我國將測量標準分為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三類,故計量標準只是測量標準的一部分。

我國的計量標準分為社會公用、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計量標準。國家量值傳遞體系構成

國家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計量標準企、事業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的范圍:

1)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開展計量檢定和校準;

2)部門計量標準在本部門內部開展非強制計量檢定和校準;

3)企事業計量標準在本單位內部開展非強制計量檢定和校準。

如果需要超越以上范圍開展量值傳遞或者執行強制計量檢定工作,建立計量標準的單位應當向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計量授權和相應項目計量標準的考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計量標準考核,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定和開展量值傳遞資格的確認。計量標準考核包括對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和對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

計量標準考核術語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定和開展量值傳遞資格的確認。

理解要點

計量標準考核是對其用于開展計量檢定或校準,進行量值傳遞資格的計量認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必須經過考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條(監管體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標準考核工作。

第五條(主持考核部門)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考核;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建立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該企業工商注冊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第六條進行計量標準考核,應當考核以下內容:(六個方面)

(一)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齊全,計量標準器必須經法定或者計量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應當通過校準、比對等方式,將量值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配套的計量設備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

計量標準的配置

(1)計量標準不僅要配置計量標準器,還應當配置配套設備;不僅配置硬件部分,還應根據需要配置測量和數據處理的軟件。

(2)配置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合理,完整齊全,不能低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學合理,經濟實用。

(3)對計量標準配置的最終要求是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

溯源性的具體要求:

1有效的溯源機構:計量標準器應當向經法定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溯源;主要配套設備可以向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計量技術機構溯源。

2檢定的規定:有計量檢定規程的,必須按照檢定規程進行檢定,不能校準;

3校準的規定:沒有檢定規程的或檢定規程的不能覆蓋其測量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效的技術規范以及計量標準溯源的管理要求進行校準;

4采用比對的規定:只有當不能以檢定或校準方式溯源時,才可以采用比對方式確保計量標準量值的一致性。比對也應當定期進行,以保證計量標準量值持續一致。

5標準物質的溯源要求:有效期內的有證標準物質(二)具備開展量值傳遞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和完整的技術資料;

五個重要的文件

一、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三、檢定或校準的原始記錄四、檢定或校準證書五、管理制度總體要求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備有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所依據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

開展計量檢定時,應當使用與計量檢定項目對應的、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如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則可使用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只能在本部門或本地方使用。

開展校準時,應使用與校準項目對應的、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參考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

當無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時,申請考核單位可以根據國際、區域、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編制滿足校準需要的校準方法作為校準的依據,編制的校準方法應當經申請考核單位組織同行專家審定后,連同所依據的技術文件和實驗驗證結果,報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具體要求

1建立計量標準的目的、計量標準的工作原理及其組成表述清晰。

2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名稱、型號、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制造廠及出廠編號、檢定或校準機構及檢定周期或復校間隔等欄目填寫完整、準確。

3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等主要技術指標及環境條件填寫準確。

4計量標準溯源到上一級和傳遞到下一級計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傳遞框圖正確。

5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合理。

6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方法正確,驗證結果符合要求。

7其他項目符合要求。△

1格式:檢定或校準的原始記錄的格式應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要求。

2信息量:每份原始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該檢定或校準結果能在盡可能與原來接近的條件下復現。

3填寫:原始記錄中的觀測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檢定或校準時準確及時予以記錄。

4更改:當在記錄中發生錯誤時,對每一錯誤應劃改。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者更改。

5簽名:原始記錄應包括檢定或校準人員和核驗人員的簽名。

6原始數據真實:在檢定或校準時真實記錄,不能偽造。

7數據處理正確:離群值的剔除,數據修約和有效數字處理符合有關規定。△

1格式:檢定或校準證書的格式應適用于所進行的計量檢定或者校準,并盡量減少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的格式應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設計,校準證書的格式按有關的規定執行。

2簽名:檢定或校準證書應實行三級簽名制,檢定人員或校準人員、核驗人員和批準人員均應簽名。

3印章: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必須按照《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具檢定證書或加蓋檢定印,結論準確,內容符合要求;校準證書應當加蓋校準機構的校準專用章。

4副本保存: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5檢定或校準證書結論準確,內容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的要求。

△申請考核單位應建立八項計量標準的管理制度;

保持其持續、有效運行;

各項管理制度可以單獨制訂,也可以包含在申請考核單位的管理體系文件中△

(三)具備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并確保計量標準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地;

環境條件及設施

1環境條件及設施是保證檢定或校準工作正常進行開展,以及檢定或校準結果有效性和準確性的基礎。

2環境條件包括大氣環境條件、機械環境條件、電磁兼容、供電和照明等,對環境條件的要求由所開展檢定或校準的技術文件,例如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等給出。

3設施包括空調系統、消聲室、暗室、屏蔽室、隔離電源、防振動、防輻射等設施,設施的配置應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所依據的技術文件的要求。

4監控設備及監測記錄。

5應當對檢定或校準工作場所內互不相容的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相互影響。

(四)具備與所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應當配備2名以上獲相應項目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人員,開展其他方式量值傳遞工作,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人員

計量標準負責人:負責計量標準的使用、維護、溯源、文件集等日常管理。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如熟悉計量標準的組成、工作原理,掌握技術規范和計量標準的使用要求,具有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能力。

檢定或校準人員:每項計量標準,要求至少有兩名持證的檢定或校準人員。“檢定資質”是指持有有效的本項目《計量檢定員證》或者持有《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項目《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五)具有完善的運行、維護制度,包括實驗室崗位責任制度,計量標準的保存、使用、維護制度,周期檢定制度,檢定記錄及檢定證書核驗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計量標準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六)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和穩定性符合技術要求。計量標準的重復性

要求:在計量標準考核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指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該計量標準測量一常規的被測對象時,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一致性。為保證在盡量相同的條件下進行測量,因此必須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完成重復性測量。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通常用單次測量結果yi的實驗標準差s(yi)來表示。

判定標準:新建計量標準應當進行重復性試驗,并提供試驗的數據;已建計量標準,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工作的要求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

要求:在計量標準考核中,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是指用該計量標準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測量穩定的被測對象時,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一致性。只有當存在量值穩定的核查標準,方能進行穩定性考核。

判定標準:新建計量標準一般應當經過半年以上的穩定性考核;已建計量標準應當保存歷年的穩定性考核記錄。若計量標準在使用中采用標稱值或示值,則穩定性應當小于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若計量標準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則穩定性應當小于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U,k=2或U95)。

第七條(考評原則)計量標準考核堅持逐項考評的原則。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采取現場考評的方式,并通過現場實驗對測量能力進行驗證;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可以采取現場考評、函審或者現場抽查的方式進行。

考評分為書面審查和現場考評。

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采用書面審查和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首先進行書面審查,基本符合條件的,再進行現場考評。

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一般采用書面審查,如果申請考核單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能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的測量能力,或者已經連續兩次采用了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復查考核的應當進行現場考評;對于一個單位多項計量標準同時進行復查考核的,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可以采用現場抽查的方式安排現場考評。

第八條(申請新建標考核應遞交的資料)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計量標準考核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2份;

(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1份;

(三)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四)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五)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1份;

(六)開展檢定或者校準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2份;

(七)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

第九條(申請復查應遞交的資料)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2份;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

(三)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1份;

(四)如更換計量標準器或者配套設備應附上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一式2份;

(五)隨機抽取的2份該計量標準近期開展檢定或者校準的原始記錄以及相應的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

(六)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七)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1份;

(八)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

其他可以證明計量標準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技術資料。

第十條(申請受理)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遞交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經補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

第十一條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轄區域內的計量技術機構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者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并有該項目備案計量標準考評員的,應當自行組織考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呈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考核所需時間和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申請考核單位。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做好考核前的準備工作。

主持考核:審批、簽發證書的部門。

組織考核:制定考核計劃,委托考評單位或考評組,上報考核材料。第十二條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以下簡稱考評單位)或者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評任務。

計量標準的考評工作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特殊項目,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聘請技術專家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行考評工作。

計量標準考評員實行備案制度。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考核,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考評員,分別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管理.

計量標準考評定義:在計量標準考核過程中,計量標準考評員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價。

理解要點

1計量標準考評是計量標準考核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該環節主要是進行技術評價。

2計量標準考評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實施,特殊情況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和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考評組共同實施。

3計量標準的考評是通過書面審查資料、現場考評等方式來評價計量標準的測量能力。考評員的聘請及考評組的組成1考評員的聘用原則。只能聘用取得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的人員承擔考評任務;不得聘用考評員承擔自己研制開發或經銷的計量標準以及自己單位的計量標準的考評任務;每項計量標準一般由1至2名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

2聘用計量標準考評員時,其考評項目應與考評員所備案考評的項目相同。如果考評員所持考評項目不足以覆蓋被考評項目,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和相近專業項目的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行考評任務。

第十三條考評單位和考評組應當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規定進行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按時完成考評任務。

注: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其中第6.1條規定:計量標準考評應當在60個工作日(包括整改時間)完成。

第十四條考評單位及考評組完成考評任務后,應當將考評材料報送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后遞交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評材料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考核單位頒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申請考核單位發送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需要更換、封存和撤消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履行有關手續。撤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第十七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持證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查考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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