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9514-2004 是一項針對乘用車行李艙標準容積測量方法的國家標準。該標準詳細規定了如何準確測量乘用車后行李箱的容積,以確保不同車輛之間的比較有一致性和準確性。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概述:

  1.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所有類型乘用車(包括轎車、多用途車、運動型多用途車等)的行李艙容積測量。不包括外部掛載的儲物空間或可變裝載空間(如折疊座椅后擴展的空間)。

  2. 定義與術語:明確了“行李艙”、“標準容積”等關鍵術語的定義,確保測量過程中的概念清晰無誤。

  3. 測量條件:規定了測量前車輛應處于的特定狀態,例如車輛應處于水平位置,所有可移動的部件(如分隔網、可拆卸的地板等)應按照制造商的說明放置或拆除,以反映正常使用狀況下的容積。

  4. 測量方法:詳細介紹測量行李艙容積的具體步驟和要求。通常包括使用三維測量工具或體積測量裝置來確定行李艙的最大長、寬、高尺寸,然后通過計算這些尺寸的乘積來得到容積。標準還可能涉及對復雜形狀行李艙的特殊處理方法。

  5. 數據處理:規定了如何記錄和報告測量結果,包括容積的單位(通常為立方米或升)、精度要求以及必要的數據修正方法。

  6. 試驗報告:要求在完成測量后,需編制詳細的試驗報告,記錄測試條件、使用的設備、測量步驟、原始數據及最終計算出的行李艙標準容積等信息,以供審核和參考。

  7. 一致性與復核:提供了確保測量結果一致性和可重復性的指導原則,包括在不同時間或地點進行重復測量時應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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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T 19514-2024
  • 2004-05-17 頒布
  • 2004-11-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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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514-2004乘用車行李艙標準容積的測量方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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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T19514-2004/ISO3832:2002(2004-05-17發布,2004-11-01實施)前言本標準等同采用ISO3832:2002(E)《乘用車行李艙標準容積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泛亞汽車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康聰。GB/T19514-2004/ISO3832:2002

乘用車行李艙標準容積的測量方法Passengercars—Luggagecompartments—

Methodofmeasuringreferencevolume

(ISO3832:2002,IDT)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乘用車行李艙標準容積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乘用車。2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2.1

基準量塊unitmodule

基準量塊為長方體,其每條棱邊的圓角半徑不大于lomm,各部分尺寸和體積應符合表1規定。表1基準量塊2.2

行李艙標準容積referencevolumeofluggagecompartment

根據第3章規定的程序,能夠放人行李艙中的基準量塊的體積總和。單位用dm3表示。

注:以立方分米(dm3)表示的行李艙標準容積,可用于不同乘用車之間的比較(參見第5章)。3程序3.1與乘客艙不貫通的封閉式行李艙的容積測量

后部有艙門的(含二廂式)乘用車,用后窗臺板的正常位置定義行李艙高度界限的,其行李艙的容積可按本程序測量。行李艙內部裝置的數量和安放位置(備輪、千斤頂等)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其他選配裝置或非原配附件如急救箱、滅火器等則不計。

a)使用表l規定的基準量塊,以能代表行李艙最大容積的方式填滿行李艙,但量塊的堆疊不能影響行李艙門的打開和關閉。

b)按a)測得的基準量塊總體積值,即是該行李艙的標準容積。單位用dm3表示。

3.2與乘客艙貫通的行李艙的容積測量

行李艙內部裝置的數量和安放位置(備輪、千斤頂等)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其他選配裝置或非原配附件如急救箱、滅火器等則不計。

對制造廠為獲得最大行李艙容積而采取的專門設施,如后排座椅或座椅靠背為可折疊式或可卸式,應按下述裝載界限分別測量。

——行李艙前部界限:

將后排可折疊式座椅折疊到位,將位于行李艙正前方的座椅設定在制造廠規定的正常駕駛或乘坐位置,位于行李艙正前方的座椅靠背背面,即為該行李艙前部界限;

對于裝載高度界限是車廂內飾頂的行李艙,將后排可折疊式座椅或座椅靠背折疊到位或卸去后,與該行李艙正前方的座椅靠背后邊緣相切的鉛垂平面,即為該行李艙前部界限。

——行李艙高度界限:

對于裝載高度界限不是車廂內飾頂的行李艙,其高度界限是與位于行李艙正前方的座椅靠背上部邊緣(不含頭枕)相切且平行于行李艙地板主要部分的平面。對座椅靠背與頭枕制成為一個整體的座椅靠背高度,應按制造廠的規定確認。

a)使用表1規定的基準量塊,以能代表行李艙最大容積的方式填滿行李艙,但量塊的堆疊不能影響艙門的打開和關閉。

b)按a)測得基準量塊的總體積值,即是運互蘭菹絲晝-準容積。單位用dm3表示。4標準容積代碼行李艙的標準容積代碼應按表2規定標識。表2行李艙的標準容積代碼5標準容積的表示方法為了便于比較,按本標準規定程序測得的行李艙標準容積,應按以下要素和次序表示:

a)名稱--行李艙容積;

b)本標準號:GB/T19514-2004/IS03832;

c)標準容積代碼(見表2);

d)標準容積數值{見3.1b)[或3.2b)]}

例如,一個標準容積為235dm3的行李艙,與乘客艙貫通,其第二排座椅處于正常位置,其高度界限為一平行于行李艙地板主要部分的平面,且與座椅靠背上緣相切,應表示為:行李艙容積GB/T19514-2004/ISO3832-V211-235如需引用某一行李艙標準容積值(例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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