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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業務專題培訓

————廈門國稅一、培訓目的:1、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和掌握軟件產品“超稅負返還”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的稅收扶持政策。2、加快退稅審核、審批進度,及時兌現稅收優惠政策,緩解企業資金困難。3、解決企業在申報退稅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規范財務核算和納(退)稅申報。二、政策演變:1、根據國發[2000]18號文精神,三部、局、署聯合制定和發布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2、《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軟件生產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廈國稅函[2007]5號)明確了具體操作辦法3、2011年元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到“實施稅收優惠,繼續實行對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別給予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4、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11]100號)明確自2011年1月起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5、2011年11月廈門國稅以《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廈國稅函[2011]173號)重新修訂了具體操作辦法。-----以上文件均可在廈門國稅網站查詢三、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1、優惠期限:2011年1月起繼續執行。(原執行期:2000.6.24—2010年底)2、享受對象(主體):具有“軟件企業資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3、優惠范圍(客體):軟件產品的銷售收入。(包括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混合銷售收入(“營改增”后為兼營,分別適用17%和6%的稅率)。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分次收取的上述收入應交營業稅(增值稅),不屬享受范圍---財稅字[2005]165號)4、優惠方式及內容:超稅負“即征即退”。即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應納稅額/銷售額)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11]100號)解讀:(1)軟件產品是指自行開發生產的,以是否擁有著作權證(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和軟件產品登記證為判定標準。(2)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軟件產品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當期進項)/軟件產品的銷售額。“即征即退”額=當期軟件產品應納稅額-軟件產品銷售額*3%(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4)軟件產品不包括嵌入式軟件。---財稅字[2005]165號(嵌入式軟件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機器設備中并隨同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機器設備組成部分并不能單獨準確核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財稅[2006]174號但財稅字[2008]92號文通知,嵌入式軟件如能與計算機、機器設備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可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規定享受即征即退。(除財務分別核算外,可結合發票及合同上分別注明的硬、軟件價款確定硬件部分的銷售額)。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下列順序確定:A、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B、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C、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5、不準退稅的銷售行為: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即征即退辦法。(實行免稅辦法)5、申請退稅時應提供的資料:(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企業基本情況、退稅事實、依據、退稅金額)。(2)《計算機軟件產品享受稅收優惠申請審批表》(一式五份)。(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認定結果通知書(或加蓋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付本)。(復印件,并注明與原件一致)(4)本期要求退稅的相關軟件產品證明,即《軟件企業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復印件)(5)省級軟件產主管理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復印件)(6)申請退稅所屬期的計算機軟件產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7)增值稅完稅憑證(電子繳稅單)(復印件)(8)《申請退稅計算表》和《納稅情況表》(9)本期要求退稅的軟件產品銷售發票。(復印件)(10)軟件產品銷售明細帳(屬嵌入式軟件的,還需提供成本明細帳)。(復印件)(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___以上資料除《申請審批表》外均為一式一份5、后續管理:“先評估后退稅”改為“先退稅后評估”。依據國稅函[2009]432號《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后,應對其銷售額變動率和稅負率開展納稅評估,其目的是為了防范虛開專用發票和騙稅等違法行為。銷售額變動率(包括環比和同比)指標在30%以上(廈國稅函[2009]118號),稅負率指標在7.3%以上的為異常,須經約談和實地調查排除疑點后方能退稅,疑點無法排除的應移送稽查。依據國稅總局2011年第60號公告《關于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1年12月起,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由“先評估后退稅”改為“先退稅后評估”。廈國稅函[2011]173號規定: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對享受增值稅超稅負返還的軟件企業的退稅情況開展納稅評估。五、日常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近兩年來的軟件退稅管理,從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和退稅資料的報送情況來看,總體上是比較規范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未按規定分別財務核算或分別納稅申報(省局文件明文規定不許退稅)。如一般貨物和即征即退貨物的銷售額及進項錯列填報。2、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造成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和難以審核計算退稅。3、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銷售額申請退稅。(新辦企業因一般納稅人資格從審批當月1日算起,當月的軟件銷售額全部可以計算退稅,老企業因一般納稅人資格從審批次月1日算起,次月起的軟件銷售額方可計算退稅)4、申請退稅的軟件產品銷售額不在《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有效期內(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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