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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目錄:1、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2、新版金元惠理保障房3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3、匯添富資本新華聯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編號: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人:中融(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產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本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資產委托人:證件名稱:證件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初始委托資金:認購、參與計劃的劃出賬戶(及退出計劃的劃入賬戶)戶名:開戶銀行:賬號:資產管理人:中融(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門頭溝區石龍經濟開發區永安路20號3號樓一層107室法定代表人:桂松蕾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B座12層聯系電話:400-155-1558傳真產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700號負責人或授權代表:陳辰聯系電話真/p>

目錄第一部分前言 3第二部分釋義 3第三部分聲明與承諾 7第四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基本情況 8第五部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銷售 10第六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 13第七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退出和非交易過戶 13第八部分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16第九部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 20第十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 21第十一部分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 23第十二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 24第十三部分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26第十四部分交易結算及交收安排 28第十五部分越權交易 29第十六部分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 30第十七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費用與稅收 33第十八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分配 37第十九部分報告義務 39第二十部分風險揭示 41第二十一部分資產管理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 44第二十二部分違約責任 47第二十三部分爭議處理 48第二十四部分資產管理合同的效力 48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項 49附件一:承諾函 51附件二:中融(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權益告知書 53附件三:認購信息表 58附件四:授權代表簽字與印簽樣本通知書(樣本) 62附件五:劃款指令(樣本) 63第一部分前言訂立資產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一)訂立《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的目的是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保護本合同各當事人合法權益,明確本合同各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保證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合法、合規及有效地進行。(二)訂立本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準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若因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導致本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沖突,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各方當事人應及時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和調整。(三)訂立本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本合同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資產委托人自簽訂本合同即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在本合同存續期間,資產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資產管理計劃之日起,其不再是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人和本合同的當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經中國證監會備案,但中國證監會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備案并不表明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資產管理計劃沒有風險。本合同是規定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計劃相關的涉及本合同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本合同不一致或有沖突,均以本合同為準。第二部分釋義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管計劃/本計劃/計劃:指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即資產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將特定多個資產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主要投資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的集合資產管理安排,即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二)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指《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說明書》及其附件,以及對該投資說明書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修訂及補充。(三)資產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三方簽署的編號為【】的《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對該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修訂及補充。(四)資產管理計劃文件/計劃文件:指對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說明書以及計劃財產管理運用所形成的相關合同和文件的統稱。(五)資產委托人/委托人:指簽訂本合同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委托投資本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和委托投資本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此處的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六)資產管理人/管理人:指中融(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七)資產托管人/托管人: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當事人:指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資產委托人自簽訂本合同起即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九)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注冊登記的機構,本計劃的注冊登記機構為資產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十)初始銷售期間:指本合同及投資說明書中載明的計劃初始銷售期限,自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個月。(十一)銷售機構:指資產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銷售機構。(十二)認購:指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資產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本計劃份額的行為。(十三)開放期:指本計劃存續期內,根據資管計劃的運行情況,資產管理人決定本計劃的申購和贖回的期間,具體期間由資產管理人決定。(十四)參與:指在本計劃開放期,資產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申購本計劃份額的行為。資管委托人自開放期結束日起持有其參與的份額。(十五)退出:指在本計劃開放期,資產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贖回本計劃份額的行為。(十六)募集賬戶:指由資產管理人開立的用于存放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和開放期募集資金的專門賬戶。(十七)托管賬戶:指資產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為資產管理計劃開立的、專門用于資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銀行賬戶。(十八)委托財產:指資產委托人擁有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委托資產管理人管理并由資產托管人托管的、作為本合同標的的財產。(十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計劃財產:是指本資產管理計劃項下委托財產及對委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所取得的財產。(二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總值:指資產管理計劃擁有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二十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二十二)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過程。(二十三)資產管理計劃利益/計劃利益:指根據資產管理計劃文件的規定,計算并應分配給委托人的現金或其他財產權利。(二十四)計劃份額/份額:代表資產管理計劃利益份額的單位,根據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認購金額不同計劃份額分為A類份額、B類份額,本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每1元人民幣的委托財產可購買1份計劃份額,1份計劃份額代表1份該類資產管理計劃利益。根據資管計劃的開放期順序,將資管計劃份額細分為Ai、Bi類份額(i=0、1、2、3……)?!暗趇期資管計劃份額”系指本資產管理計劃項下資管計劃開放期認購人成功認購/申購的某期資管計劃份額(i=0,1,2……)。在本資管計劃生效之日起,資產管理人有權根據管理資產的管理、運用的情況,設置開放期接受投資者申購新的資管計劃份額。資管計劃生效時成功認購的資管計劃份額為第0期資管計劃份額,此后每一個開放期成功申購的資管計劃份額依次為第1期資管計劃份額、第2期資管計劃份額(以此類推)。資管計劃某次發行的資管計劃份額具體屬于哪一期,以資產管理人公告以及其與各認購人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為準。(二十五)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日/計劃成立日:指本合同生效后,資產管理人根據本計劃投資標的期限,宣告本資管計劃成立之日。(二十六)計劃份額取得日/份額取得日:系指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成功認購計劃份額的日期。就初始銷售期間認購計劃份額的委托人而言,其計劃份額取得日為資管計劃成立日;就開放期內認購計劃份額的委托人而言,其計劃份額取得日為委托人對應的開放期屆滿日。(二十七)資管計劃投資運作日:指資管計劃成立日之后或開放期結束日之后,管理人代表資管計劃將募集資金劃付至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賬戶之日,委托人的預期收益自投資運作日起算。(二十八)資管計劃第i次投資運作日:為表明本資管計劃投資運作的次數,用第i次投資運作日進行指代。如資管計劃成立后初始募集計劃份額的投資運作日:i=0;第一次開放期結束后第一次開放參與的計劃份額的投資運作日:i=1;第二次開放期結束后第二次開放參與的計劃份額的投資運作日:i=2……,以此類推。(二十九)委托人預期收益: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分配原則預期獲得的收益。委托人當期預期收益計算公式為:單個委托人當期預期收益=該委托人本金×對應的預期收益率×委托人持有份額的當期實際投資運作天數÷365天。(三十)本金:指委托人持有的份額對應的委托財產金額之和,其計算公式為:本金=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額×初始面值。本計劃的本金總額為全部委托人持有的本金之和。(三十一)初始面值:人民幣壹元整(小寫:1元)。(三十二)《特定債權資產轉讓及回購合同》:指資產管理人代表本計劃與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泰創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創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創信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的編號為【】的《特定債權資產轉讓及回購合同》。(三十三)《保證合同》:指資產管理人代表本計劃與中泰創展控股有限公司簽署的編號為【】的《保證合同》。(三十四)工作日: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三十五)元:指人民幣元。(三十六)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三十七)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及對該等法律法規不時的修訂和補充。(三十八)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且在本合同由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法律法規及重大政策調整、臺風、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戒嚴、沒收、恐怖主義行為、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第三部分聲明與承諾資產委托人的聲明與承諾(一)資產委托人聲明委托財產為其擁有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資產,保證委托財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保證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權委托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進行委托財產的投資管理和托管業務,保證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妨礙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對該委托財產行使相關權利且該權利不會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資產委托人聲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委托事項符合其決策程序的要求。(二)資產委托人承諾其向資產管理人或其代理銷售機構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信息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資產管理人或其代理銷售機構。資產委托人承認,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未對委托財產的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本合同約定的預期收益率僅是投資目標而不是資產管理人的保證。資產管理人的聲明與承諾(一)資產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資產委托人說明了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同時揭示了相關風險。(二)資產管理人已經了解資產委托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資產委托人的財務狀況進行了充分評估。(三)資產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計劃財產,不保證本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資產托管人的聲明與承諾資產托管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本計劃財產,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第四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基本情況資產管理計劃的基本情況如下:(一)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二)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別一對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三)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方式本計劃運作期間根據募集情況進行不定期開放參與,首次開放參與后,每季度至多開放參與一次。本計劃份額運作期間不接受退出及違約退出,各類計劃份額投資期限屆滿時,本計劃安排相應計劃份額的退出。(四)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目標本計劃的投資目標是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專業化的管理運作,實現計劃財產的穩定增值。(五)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本計劃預計存續期限預計為自計劃成立日至本計劃最后一期資管計劃份額存續屆滿12個月之日。資產管理人可決定本計劃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本計劃每期資管計劃份額的投資期限預計均為12個月。如本計劃存續期屆滿最后一日為節假日,則本計劃結束日期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發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存續期限延長的情形的,本計劃期限延長。發生本合同規定的情形,本計劃可提前終止。(六)資產管理計劃的延期資產管理計劃的預計存續期限屆滿時,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的現金貨幣資產扣除應由資產管理計劃承擔的費用和稅費后仍不足以滿足全體委托人按照資產管理計劃文件約定的預期收益率計算的預計可獲分配的收益和本金,且尚有未變現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延長期。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自主決定進入延長期,該延長期期限至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全部變現完畢且資產管理人宣布資管計劃終止之日,或雖未全部變現完畢但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的現金貨幣資產扣除應由資產管理計劃承擔的費用和稅費后,足以滿足全體委托人按照資產管理計劃文件約定的預期收益率計算的預計可獲分配的收益和本金且資產管理人宣布資管計劃終止之日止。(七)資產管理計劃的提前終止資管計劃存續期限內,若發生以下情形的,管理人可提前終止本計劃,但應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委托人、托管人:(1)在資管計劃存續期限內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前回購本資管計劃持有的特定債權資產,且資產管理計劃收到的回購價款扣除應由資產管理計劃承擔的費用和稅費后滿足全體委托人按照資產管理計劃文件約定的預期收益率計算的預計可獲分配的收益和本金;(2)因法律法規變更或政策調整導致本計劃存續存在法律障礙的;(3)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管理人從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慮,本計劃存續將造成委托人委托財產損失的或委托收益難以實現的。(八)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要求本計劃初始銷售的資產合計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總規模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以本資管計劃成立時的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為準。(九)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初始銷售面值本計劃份額的初始銷售面值為1.00元/份。(十)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類別根據委托人認購金額的不同,將資管計劃份額分為A類、B類:資管計劃份額類別認購/申購金額A類100萬元≤金額<300萬元B類300萬元≤金額(十一)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標的資產管理人代表本計劃以本計劃募集的資金受讓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特定債權資產。資產管理人代表本計劃與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泰創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創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創信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特定債權資產轉讓及回購合同》。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特定債權資產轉讓及回購合同》約定,在資管計劃到期時回購本計劃持有的特定債權資產。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其子公司委托,以轉讓方和回購方名義代行履行該合同項下相關權利和義務并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收取轉讓價款、履行轉讓標的債權通知義務、置換到期債權、支付回購價款等義務。為保證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約定回購特定債權資產,中泰創展控股有限公司為資管計劃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簽署《保證合同》。通過上述舉措,保障本資管計劃順利退出并保障計劃利益的實現。第五部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初始銷售應按如下規定執行:(一)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銷售期間本計劃的銷售期間包括初始銷售期和開放銷售期。本計劃初始銷售期間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初始銷售的具體時間由資產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本計劃投資說明書中披露。資產管理人可與其代理銷售機構協商決定提前終止初始銷售,并委托資產管理人網站及時公告,視為履行完畢提前終止初始銷售的程序。如因市場客觀因素導致初始銷售困難,經管理人與所有認購人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結束初始銷售期,并確認初始銷售失敗。開放銷售期的次數、期限、時間等均由資產管理人確定,并列入本資管計劃的開放發行計劃,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募集情況對開放銷售期進行調整。(二)銷售方式本計劃由資產管理人自行銷售或通過資產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銷售資格的銷售機構向委托人銷售,具體發售方式見《投資說明書》。資產委托人認購本計劃,必須與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足額繳納認購款項。認購的具體金額和份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三)銷售對象簽訂本合同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委托投資本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和委托投資本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本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過200人。若法律法規將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計劃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管理人不接受現金認購,資產委托人需從在中國境內銀行開設的自有銀行賬戶將認購資金劃付至如下的資管計劃募集賬戶,并在備注中注明:“投資者姓名或名稱認購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份額XX份”。資產委托人初始認購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以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遞增。資產管理人募集賬戶信息如下:戶名:中融(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戶行:賬號:賬戶活期存款利率:0.35%(根據央行利率政策或有調整)(五)認購費用本資產管理計劃不收取認購費用。(六)銷售期間的認購程序1、認購程序。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認購原則、認購限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等由資產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投資說明書中披露。資產委托人辦理認購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本合同規定的前提下,以資產管理人的具體規定為準。2、認購申請的確認。資產委托人將簽署后的資產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寫的相關認購材料全部送達資產管理人,且按照資產管理人的規定通過資產委托人指定賬戶交付認購資金的,資產管理人方可受理資產委托人的認購申請。資產管理人受理認購申請并不表示投資者認購成功,而僅代表資產管理人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該申請經資產管理人確認后不可撤銷。申請是否有效應以資產管理人的確認及資產管理合同生效為準,委托人于T日提交認購申請后,應于T+1日(含)后向資產管理人查詢申請受理情況,委托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到資產管理人查詢最終確認情況和有效認購份額。未獲確認的認購資金不劃入資產管理計劃托管賬戶,直接由資產管理人退給投資者。認購申請采取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確認,亦即申請認購金額較大的優先申請成功;在認購金額相同的情況下,申請時間在先的優先申請成功。申請是否有效應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并且資產管理合同生效為準。(七)銷售期間客戶資金的管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期間,資產管理人應當將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募集賬戶。在每次資產管理計劃銷售行為結束之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募集賬戶中客戶的認購資金。(八)資產管理計劃銷售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資產委托人將認購資金劃入募集賬戶后,資金劃入到托管賬戶之前產生的利息歸委托人所有,在資產管理合同生效或開放期結束日后且銀行結息時劃入資管計劃財產,由資產管理人在向資產委托人到期分配收益時一并返還,具體金額以托管銀行的記錄為準。第六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初始銷售期屆滿,滿足如下條件時,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客戶資料表應包括委托人名稱、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參與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和其他信息。(一)合格的資產委托人人數不得低于2人(含),不得超過200人;(二)資產管理計劃初始資產金額合計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辦理完畢,資產管理合同生效。資產委托人的認購參與款項加計其在初始銷售期間形成的利息屬于資管計劃財產,具體金額以托管銀行的記錄為準。初始銷售期屆滿,不能滿足第十條規定備案條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資產管理合同無法備案,或因重大違法違規事項導致初始銷售行為被監管機構終止的,則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失敗。資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二)在初始銷售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七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退出和非交易過戶在本計劃運作期間,資產委托人參與和退出本計劃的有關事項如下:(一)參與和退出場所資產管理計劃參與和退出場所為資產管理人及/或其代理銷售機構的營業場所,按銷售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參與和退出。具體銷售機構名單、聯系方式以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說明書》為準。(二)參與的開放日和時間本資產管理計劃各類份額委托期間由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管計劃的運行情況自行決定開放參與的相關事宜,資管計劃第一次開放參與后,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本計劃各類份額投資期限屆滿時,本計劃安排相應計劃份額退出。除此之外,本計劃不接受資產委托人的退出及違約退出。(三)參與的方式、價格及程序等1、“固定價”原則,即資產管理計劃的每次參與價格均按1元人民幣購買1份計劃份額的價格計算。2、資產管理計劃金額參與和份額退出的方式,即參與以金額申請,退出以份額申請。3、資產委托人辦理參與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本合同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4、當日的參與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5、參與申請的確認。資產管理人受理參與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資產管理人確實收到了參與申請。參與申請采取時間優先、金額優先原則進行確認。申請是否有效應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注冊登記機構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對資產委托人參與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特定客戶可在一個開放周期結束后至各銷售機構查詢最終確認情況。6、參與申請的款項支付。參與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或在非開放期參與申購的則參與不成功,則為無效申請,已交付的委托款項將退回資產委托人指定資金賬戶。7、資產管理人在不損害資產委托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告知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提前3個工作日在網站公告前述調整事項即視為履行了告知義務。(四)參與的金額限制特定客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開放日購買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單筆購買金額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已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開放日追加購買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除外。追加購買金額應為10萬元人民幣的整數倍,委托人在追加后持有的總計劃資產凈值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資產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對參與金額的數量限制。(五)參與的費用資產管理計劃無參與費用。(六)拒絕或暫停參與的情形及處理1、在如下情況下,資產管理人可以拒絕接受特定客戶的參與申請:(1)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持有人達到200戶。(2)根據市場情況,資產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資產管理計劃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資產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3)因資產管理計劃收益分配等原因,使資產管理人認為短期內接受參與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資產委托人利益的。(4)資產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參與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資產委托人利益的。(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資產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某些資產委托人的參與申請時,參與款項將退回資產委托人賬戶。2、在如下情況下,資產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特定客戶的參與申請:(1)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受理資產委托人的參與申請。(2)發生導致資產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凈值的情形。(3)發生資產管理計劃合同規定的暫停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估值情況。(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資產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參與申請時,應當告知資產委托人。在暫停參與的情形消除時,資產管理人應及時恢復參與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告知資產委托人。非交易過戶的認定及處理方式(一)資產管理人及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司法強制執行和經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1、“繼承”是指資產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計劃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2、“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資產委托人持有的計劃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的情形。(二)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申請人按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第八部分當事人及權利義務本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于本合同文首載明。本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同類計劃份額具有均等的合法權益。資產委托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分享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四)監督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和托管義務的情況;(五)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信息資料;(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七)委托人持有的同類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設定為均等份額,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資產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類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資產委托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本合同;(二)交納購買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三)在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范圍內,承擔資產管理計劃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四)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五)向資產管理人或其代理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資產管理人履行反洗錢義務;(六)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七)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及其投資人、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及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八)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繳納資產管理費、托管費,并承擔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運作產生的其他費用;(九)以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行使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登記等權利;(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資產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二)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管理人報酬;(三)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四)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資產托管人,對于資產托管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報告中國證監會;(五)自行銷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制定和調整有關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的業務規則,并對代理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六)自行擔任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其他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七)委托其母公司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投資管理;(八)委托其他機構對投資涉及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等;(九)以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行使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登記等權利;(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資產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一)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手續;(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三)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并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四)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法律合規、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與其管理的基金財產、其他委托財產和資產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五)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資產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六)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事宜;(七)依據本合同接受資產委托人和資產托管人的監督;(八)以資產管理人的名義,代表資產委托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九)按照《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編制并向資產委托人報送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十)按照《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編制季度及年度報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十一)計算并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資產委托人報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十二)進行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十三)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十四)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它相關資料;(十五)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十六)對相關交易主體和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工作底稿,并制作盡職調查報告;(十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資產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一)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托管費;(二)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資產管理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運作,對于資產管理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依法保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資產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保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二)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資產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財產托管事宜;(三)對所托管的不同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完整與獨立;(四)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資產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五)按規定開設和注銷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資金賬戶;(六)復核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七)復核資產管理人編制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報告,并出具書面意見;(八)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的年度托管報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九)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根據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十)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十一)公平對待所托管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十二)保守商業秘密。除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十三)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監督資產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部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資產管理計劃的注冊登記業務指資產管理計劃的登記、存管、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計劃賬戶建立和管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注冊登記、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資產委托人名冊等。本計劃的注冊登記業務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注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一)建立和管理資產委托人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二)取得注冊登記費;(三)保管資產委托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資產委托人名冊等;(四)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和調整注冊登記業務的相關規則并依法公告;(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注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一)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注冊登記業務;(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注冊登記業務;(三)保存資產委托人名冊及相關的參與、退出業務記錄15年以上;(四)對資產委托人的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資產委托人或資產管理計劃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五)按資產管理合同和投資說明書規定為資產委托人辦理非交易過戶等業務,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事項如下:(一)投資目標本計劃的投資目標是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專業化的管理運作,實現計劃財產的穩定增值。(二)投資范圍資產管理人代表本計劃以本計劃募集的資金受讓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泰創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創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創信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債權資產。本計劃初始運作時受讓的特定債權資產情況: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兩筆債權資產,每筆債權資產本金為1億元,受讓的債權資產本金合計2億元。本計劃運作過程中所替換的特定債權資產,將以季度管理報告形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本計劃投資資金閑置時可投資于銀行定期存款,政府債券,貨幣基金等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投資的其它品種,本資產管理人在與全體委托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三)投資策略1、精選標的債權資產,嚴控投資風險,力求資管計劃財產的穩健增值。2、為維護資產委托人權益,本計劃受讓的標的債權資產的本金不得低于相應轉讓價款,本計劃受讓的標的債權資產的利率不得低于本計劃的預期收益率。3、鑒于本計劃運作期限長于部分特定債權期限,若本計劃受讓的標的債權資產到期日早于本計劃投資期限的,相關標的債權資產到期前5個工作日前,北京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將為本計劃提供后補標的債權資產,并確保后補的標的債權資產本金不低于被替換的債權資產本金,后補的標的債權資產利率不低于被替換的債權資產的利率,且后補標的債權資產質量不低于初始標的債權質量。該等替換標的債權應由管理人審核確認后方能作為新的標的債權。資產管理人就上述標的債權資產置換事宜將向資產委托人以季度管理報告的形式進行定期披露。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替換標的債權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措施等。(四)投資禁止行為本資產管理計劃禁止從事下列行為: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從事內部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及對倒、串通操作、老鼠倉等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5、為當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6、進行包括但不限于與資產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相沖突的違反公平交易制度的任何投資操作;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本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五)風險收益特征本計劃的投資風險收益特征為: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為避免歧義,資產管理人不保證委托人取得相應數額的計劃利益,亦不保證委托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資產管理人對本計劃投資事項產生的盈虧不提供任何承諾,資產委托人應該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本計劃相應的風險。(六)投資限制本計劃的投資將遵循本合同、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對于投資限制的約定和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僅限于投向上述第(二)條所述投資范圍中列明的投資范圍,資產管理人不得將本計劃的委托財產用作其他投資。因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調整完畢。(七)投資政策的變更經本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可對投資政策進行變更,變更投資政策應簽署補充協議后方可實施。(八)關聯交易的特別說明鑒于資產管理人與本計劃交易對手構成關聯關系,本計劃的投資和相關交易屬關聯交易。就上述關聯交易,資產管理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并向委托人進行了披露。上述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損害資產委托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交易行為不存在任何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第十一部分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經理由資產管理人負責指定,且本投資經理與資產管理人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本計劃的投資經理的資料如下:連航先生,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擁有法學碩士學位,加入中融(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曾任職于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熟悉證券市場及新三板業務、股權及債權投資項目、房地產信托業務、基礎設施融資項目、資產證券化及金融衍生品業務等,擁有豐富的信托行業和資產管理行業從業經驗。投資經理離職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需要變更投資經理。投資經理變更后,資產管理人應及時通知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在網站公告前述事項即視為履行了告知義務。投資經理發生變更時,原投資經理應當妥善保管投資業務資料,及時辦理投資業務的移交手續,新投資經理或者臨時投資經理應當及時接收。投資經理的選任與變更情況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二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保管與處分(一)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資產托管人保管。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二)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三)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四)本計劃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不屬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的債務相互抵消。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主張其債權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上述債權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主張權利時,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明確告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五)對于非現金類財產的保管,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應收款項及債權(如有),由資產管理人負責保管相關權利憑證及行使依據,資產管理人應及時將相關權利憑證及行使依據的復印件交付資產托管人。資產管理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權利行使依據的任何形式的變更,都必須提前或在變更當日通知資產托管人,并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給資產托管人。對于上述實質上由資產管理人保管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資產管理人不得將其進行抵押或轉讓,并對相關財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資產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一)資產管理計劃募集期間的賬戶開立及管理1、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資產管理人開立的募集賬戶。該賬戶由資產管理人開立并管理。2、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屆滿或停止初始銷售時,初始銷售后的資產管理計劃金額、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者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后,資產管理人應將屬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資產托管人開立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3、若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未能達到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的條件,由資產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二)資產管理計劃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1、托管賬戶是指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處為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托管賬戶的名稱應當包含“中融資產-融盛創展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計劃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退出金額、支付計劃收益、收取參與款,均需通過該托管賬戶進行。資產管理人授權資產托管人辦理托管賬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具體按資產托管人要求辦理。2、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資產管理計劃業務的需要。資產托管人和資產管理人不得假借計劃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計劃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資產管理計劃業務以外的活動。3、托管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立的托管賬戶,應遵循資產托管人的規定。4、資管計劃托管賬戶信息如下:戶名:開戶行:賬號:(三)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委托財產投資定期存款,管理人應與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定期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四)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管理并使用。第十三部分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交易清算授權(如資產管理人已向資產托管人出具了統一授權文件,以統一授權文件為準)(一)資產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資產托管人發送投資指令。(二)資產管理人應在本計劃投資運作前向資產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以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并加蓋資產管理人公章。(三)資產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的當日與資產管理人通過錄音電話的方式確認。該授權通知應載明生效日期。若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權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開始生效。授權通知應以原件形式送達托管人。(四)如資產管理人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應向資產托管人傳真變更后的書面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五)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六)資產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相關人員聯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的修改等),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傳真方式向資產托管人發出由資產管理人加蓋公章的授權變更文件,同時電話通知資產托管人,資產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當日通過錄音電話向資產管理人確認。授權變更文件應載明生效日期。新授權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開始生效,原授權通知失效。若托管人收到新授權通知的日期晚于新授權通知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新授權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開始生效,原授權通知相應失效。資產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內將授權變更文件的正本送交資產托管人。資產管理人更換授權變更文件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資產管理人不承擔責任。資產托管人收到的授權文件變更正本與傳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資產托管人更改接受資產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也應提前通知資產管理人。投資指令的內容(一)投資指令是資產管理人在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時,向資產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支付的指令。資產管理人發給資產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劃付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收款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二)本計劃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資產托管人直接從資金賬戶中扣劃,無須資產管理人出具指令。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程序(一)投資指令的發送資產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增加指令的發送方式。資產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資產管理人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同時向資產托管人發送必要的投資合同、費用發票(如有)等劃款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但托管人僅對管理人提交的劃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托管人不負責審查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資產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資產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資產托管人根據本合同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資產管理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資產托管人承擔,授權已更改但資產托管人未根據本合同確認的情況除外。指令發出后,資產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資產托管人確認。資產管理人向托管人發送有效劃款指令時,應確保托管人有足夠的處理時間,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托管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資產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二)投資指令的確認資產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資產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資產管理人其名單,并與資產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資產托管人后,資產托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對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的表面一致性進行審慎的形式審查,如有疑問應以電話形式向資產管理人確認。(三)投資指令的執行資產托管人收到資產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立即對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的表面一致性進行審慎的形式審查,審查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指令執行完畢后,資產托管人應及時通知資產管理人。資產管理人向資產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資產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資產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資產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由資產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資產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四)指令的保管指令正本由資產管理人保管,資產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資產托管人收到的業務指令傳真件為準。第十四部分交易結算及交收安排場外交易資金結算(一)本計劃場外投資相應的資金劃撥由資產托管人依據資產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逐筆劃付。資產管理人應將劃款指令連同相關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一并傳真至資產托管人。資產托管人審核無誤后,應及時將劃款指令交付執行。交易文件中約定的其他轉讓條件由資產管理人負責審核,資產托管人不承擔審核職責。資產管理人同時應書面形式通知資產托管人相關收款賬戶名、賬號、交易費率等。投資或收益分配資金必須回流到計劃財產在資產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內,不得劃入其他賬戶。(二)資產管理人應確保資產托管人在執行資產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頭寸不足時,資產托管人有權拒絕資產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資產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資產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三)如果因為資產托管人自身過錯在資金結算上造成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資產托管人負責賠償,但因中國人民銀行資金結算系統以及其他機構的結算系統發生故障等非資產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結算資金無法按時到賬的情形,資產托管人可免責。(四)在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時間內,資產托管人對資產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本合同規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但銀行托管賬戶余額不足或資產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五)資產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資產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由資產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資產管理人承擔。(六)對于因本計劃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資產托管人。到賬日本計劃財產沒有到達資產托管人處的,資產托管人應及時通知資產管理人。資產管理人應采取措施向有關當事人進行催收,在此過程中給本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資產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本計劃財產的損失。資金賬目的核對對計劃財產的資金賬目,以資產管理人與資產托管人約定方式核對,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經對賬發現資金賬目不一致的,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第十五部分越權交易越權交易的界定越權交易是指資產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違反或超出本合同項下資產委托人的授權而進行的投資交易行為,資產管理人應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權限內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進行投資管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超越權限進行投資管理。越權交易的處理程序(一)在資產托管人行使監督職能時,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二)在資產托管人行使監督職能時,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三)資產管理人應向資產托管人主動報告越權交易,在限期內,資產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資產管理人改正。資產管理人對資產托管人通知的越權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資產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四)越權交易所發生的損失及相關交易費用由資產管理人負擔,所發生的收益歸本計劃所有。資產托管人對資產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一)資產托管人對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具體投資監督事項如下:1、資產托管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對委托財產投資范圍進行監督;2、資產托管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對委托財產投資限制進行監督。(二)資產托管人對計劃財產的投資監督和檢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在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變現需要,本計劃財產的投資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資產配置比例規定。(三)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的變更,本合同當事人之間應當事先簽訂補充協議后方可實施,并應為資產托管人調整監督事項留出必要的時間。第十六部分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估值(一)估值目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計劃資產的價值,并與一定標準比較后,衡量計劃是否貶值、增值。依據經計劃資產估值后確定的計劃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是計算計劃參與和退出價格的基礎。(二)估值對象本計劃財產項下所有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三)估值時間資產管理人在每個月對計劃財產進行估值,每個月第一個工作日完成上個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估值。(四)估值方法1、銀行存款以成本列示,實際結息收到利息時計入收入。2、投資標的以成本列示,實際收到收益時計入收入。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資產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資產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5、如資產管理人或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估值違反本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資產委托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五)估值程序1、本計劃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本計劃財產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資產管理人在每個月對計劃財產進行估值,每個月第一個工作日完成上個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估值,并與資產托管人以約定的方式進行核對。估值原則應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3、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的義務由資產管理人承擔。因此,就與本計劃財產有關的會計問題,會計責任方是資產管理人。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資產管理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凈值的計算結果為準。(六)估值錯誤的處理如資產管理人或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估值違反本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資產委托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協商解決。當計劃財產估值出現錯誤時,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七)暫停估值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計劃財產價值時;2、如出現資產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資產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計劃財產的;3、中國證監會和本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八)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的確認計劃財產凈值和計劃份額凈值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計算,資產托管人進行復核。資產管理人每月向資產委托人報告一次經過資產托管人復核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九)特殊情況的處理1、資產管理人或資產托管人按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計劃財產估值錯誤處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計劃財產估值錯誤,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會計核算(一)資產管理人為計劃財產的會計責任方。(二)計劃財產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三)計劃財產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四)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五)本計劃財產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六)資產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計劃財產會計報表。(七)計劃財產賬冊的建立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委托財產的全套賬冊。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資產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第十七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費用與稅收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費用的種類(一)資產管理人的管理費。(二)資產托管人的托管費。(三)計劃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賬戶維護費(包括開戶費用)。(四)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后的資產管理計劃報告費用。(五)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后與資產管理計劃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六)本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及委托財產投資運用過程中產生的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顧問費等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以及保險費、公證費、咨詢費及其合同印刷費等其他費用。(七)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八)資產管理計劃終止時的清算費用。(九)為解決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本資產管理計劃事務產生的糾紛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拍賣費及其他形式的資產處置費等費用。(十)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可以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一)資產管理人的管理費1、資產管理人的管理費按照以下約定進行計算和支付:資產管理費的費率為0.3%/年,計算和支付方法如下:在本計劃第i次(i=0、1、2……)投資運作日起10個工作日之后,且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5個工作日內計提并支付管理費。其中,管理人在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送管理費劃付指令,托管人應當自接到劃付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管理人。其計費公式如下:第i次投資運作的管理費=第i次投資運作日資管計劃新增的份額份數×1元×0.3%×第i次投資運作日(含)至第i次投資運作日起滿12個月之日(不含)之間的實際投資運作天數÷365(i=0、1、2……)。2、延長管理費(如有)若本計劃進入延長期,還應向管理人支付延長期管理費。在本計劃實際終止日之后,且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5個工作日內計提并支付管理費。其中,管理人在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送管理費劃付指令,托管人應當自接到劃付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管理人。計費公式如下:延長期管理費(如有)=延長期開始之日實際存續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份數×1元×0.3%×資產管理計劃延長期存續天數÷365天其中,延長期存續天數指資管計劃期限屆滿之日(含)至資管計劃實際終止之日(不含)之間的天數。3、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導致資管目的不能實現,或本計劃提前終止的,管理人已收取的管理費無需返還。4、資產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費的賬戶信息為:戶名:中融(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界支行賬號:0200080409024626073(二)資產托管人的托管費1、資產托管人的托管費按照以下約定進行計算和支付:資產托管費的費率為0.02%/年,計算和支付方法如下:在本計劃第i次(i=0、1、2……)投資運作日起10個工作日之后,且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5個工作日內計提并支付托管費。其中,管理人在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送托管費劃付指令,托管人應當自接到劃付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托管人。計費公式如下:第i次投資運作的托管費=第i次投資運作日資管計劃新增的份額份數×1元×0.02%×第i次投資運作日(含)至第i次投資運作日起滿12個月之日(不含)之間的實際投資運作天數÷365,(其中,i=0、1、2……)。2、延長期托管費(如有)若本計劃進入延長期,還應向托管人支付延長期托管費。在本計劃實際終止日之后日之后,且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5個工作日內計提并支付托管費。其中,管理人在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送托管費劃付指令,托管人自接到劃付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托管人。計費公式如下:延長期托管費(如有)=延長期開始之日實際存續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份數×1元×0.02%×資產管理計劃延長期存續天數÷365天其中,延長期存續天數指資管計劃期限屆滿之日(含)至資管計劃實際終止之日(不含)之間的天數。3、非因托管人的原因導致資管目的不能實現,或本計劃提前終止的,托管人已收取的托管費無需返還。4、資產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費的賬戶信息為:戶名:開戶行:賬號:其他費用的計提方法代理銷售機構的代銷費用按照以下約定進行計算和支付:本計劃代理銷售機構【】按照與資產管理人簽署的編號為【】的《代理銷售服務協議》約定完成代銷義務后,并在本計劃第i次(i=0、1、2……)投資運作日起10個工作日之后,且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5個工作日內計提并支付代銷費用。其中,管理人在本計劃獲得相應投資收益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送代銷費用劃付指令,托管人應當自接到劃付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后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代理銷售機構。計費公式如下:第i次投資運作的代銷費用=第i次投資運作日資管計劃新增的份額份數×1元×(10%-該期資管計劃各類份額加權平均預期年化收益率)×第i次投資運作日(含)至第i次投資運作日起滿12個月之日(不含)之間的實際投資運作天數÷365,(其中,i=0、1、2……)。代理銷售機構收取代銷費用的賬戶信息為:戶名:開戶行:賬號:資產管理計劃銀行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托管人直接從托管賬戶中扣劃,無須管理人出具指令。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與資產管理計劃相關的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等,由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從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支付,列入資產管理計劃費用。費率的調整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與資產委托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資產管理費率和資產托管費率,修改本合同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不得列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費用的項目(一)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列入資產管理計劃費用;(二)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損失;(三)處理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稅收合同各方當事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資產委托人應繳納的稅收,應由資產委托人負責,如依法應由資產管理人代扣代繳的,則由資產管理人代扣代繳。第十八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分配本計劃項下委托人預期收益率如下:資管計劃份額類型金額預期年化收益率A類100萬元-300萬元(不含)8%B類300萬元(含)以上8.3%本資產管理計劃收益來源包括但不限于計劃資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及其他收益。計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計劃對外投資的收益、利息收入;(二)本計劃獲得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收益;(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司法機關的裁決、政府機關的規定,針對本資產管理計劃而獲得的任何形式的補償、賠償;(四)本計劃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五)因計劃資產投資所產生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本資產管理計劃終止時,資產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按照份額凈值分配投資凈收益及本金,本資產管理計劃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本資產管理計劃的每份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根據其類別享有不同收益分配權;(二)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三)本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四)份額凈值的計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小數點后三位;(五)本資產管理計劃終止(包括提前終止或延期終止)或本計劃終止前計劃份額投資期限屆滿時,應分配給資產委托人的投資凈收益的上限為該資產委托人所持有的計劃份額的份數×1元×該資產委托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該資產委托人所持有的計劃份額的實際存續天數/365。若本計劃項下對外投資項目未獲得預期收益,分配時則以實際獲得的每計劃份額的收益為限。資產管理人并不保證和承諾本計劃對外投資項目一定產生收益。(六)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分配順序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按照如下先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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