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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省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全省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保證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全省范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實施職業病診斷工作過程中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檔案是指職業病診斷機構在職業病診斷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職業病診斷申請書及所附材料(如: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等);職業病診斷申請接收回執;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當事人陳述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第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職業病診斷檔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并于每次職業病診斷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工作。第五條

檔案工作人員對歸檔的職業病診斷資料,應認真進行質量檢查,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歸檔資料排列、編號、編目應規范有序,編制正確,符合資料歸檔要求,并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檔案管理手段,提高檔案管理的現代化水平。第六條

根據國家保密制度規定,做好檔案保密工作,嚴格執行檔案保存、借閱、復印、利用、統計等制度。嚴格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擅自查閱、竊取職業病診斷資料。第七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職業病診斷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出具有效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辦理調閱手續。第八條

因科研、教學需要職業病診斷資料的,需經該診斷組組長及職業病診斷機構負責人簽字后現場查閱,不得外借和復制。涉及患者隱私、用人單位技術秘密以及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的相關內容,應當保守秘密。第九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病歷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為職業病診斷申請人復制診斷申請時所提交的職業病診斷資料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其他資料不得復制。復制的診斷資料經核對無誤后,注明“與原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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