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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9仲裁知識講稿什么是仲裁?仲裁,俗稱公斷,是指民事、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案件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有哪些優越性?第一、公正性。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二,自愿性。仲裁糾紛實行當事人自愿原則和或裁或審制度,且不受地域限制。只要雙方當事人愿意,就可以選擇雙方當事人信任的仲裁機構解決糾紛。而且,還可以選擇雙方當事人信任的仲裁員、雙方當事人愿意的開庭方式和審理方式。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可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形象和聲譽;第四,權威性。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及時性。按照有關規定,連云港仲裁委員會原則上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簡易程序為60天以內),而且一裁終局。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訴。仲裁與訴訟有何區別?主要區別:一是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仲裁活動的自愿性。二是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三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四是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仲裁不得上訴,一裁即告終結。發生哪些糾紛,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伙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哪些案件不能請求仲裁?如下案件不能請求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三)勞動爭議;(四)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應該如何簽訂仲裁協議?有三個途徑可以簽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直接選擇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條款;②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也可以約定訂立仲裁協議;③如果原來有仲裁協議或條款但對仲裁事項或者連云港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訂立補充仲裁協議。標準的仲裁協議示范文本可以到連云港仲裁委員會索取。什么樣的仲裁協議無效?l、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4、仲裁協議對連云港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5、簽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無效。什么是仲裁時效?是指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以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即喪失通過仲裁程序保護其財產權益的權利。《仲裁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地說,一般仲裁時效為二年,特殊仲裁時效,如技術合同申請仲裁期限為一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怎樣向連云港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仲裁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向連云港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簽訂的仲裁協議書;(二)仲裁事項屬于連云港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仲裁庭是否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過程中是否可以進行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爭議雙方當事人有權約定是否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經雙方當事人接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過程中是否可以進行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爭議雙方當事人有權約定是否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經雙方當事人接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在開庭審理案件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不到庭應如何裁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根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的規定,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根據《仲裁法》和《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可以缺席裁決。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可以申請。當事人申請財產保金的,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什么是一裁終局?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法》規定: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當事人申請執行應嚴格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斯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如何在仲裁中提起答辯及反請求?1.答辯被申請人在接到連云港仲裁委員會相關通知及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書。答辯書的內容應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的請求、陳述的事實各依據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辯或反駁。仲裁答辯書的格式要求一般與申請書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應按照各仲裁機構的在仲裁規則中規定的時間。《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其中應包括下列內容:1)被申請人名稱全稱、基本情況和地址;2)對于據以提出請求的有關爭議的性質及情況的評論;3)對于請求的意見;4)對于申請人在仲裁員人數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議的任何評論,以及自己按照這些條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員人選;以及5)關于仲裁地、法律適用規則和仲裁語文的評論。”2.反請求反請求是經濟合同糾紛仲裁中被申請人保障其權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國際、國內民商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對爭議都有一部分責任,利益縱橫交錯,反請求作為被申請人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義的。《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在其書面反請求中寫明具體的反請求及其據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連云港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連云港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后,要對反請求進行程序審查,內容包括:反請求書中被申請人是否是仲裁申請書中的申請人,反請求書中的反請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請書中的被申請人;反請求和本請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提出反請求的時間是否在仲裁規則所規定的期限之內。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如果認為反請求符合條件,則接受反請求,否則不予受理。不受理反請求的理由一般為:(1)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反請求;(2)所提出的反請求是基于另一個合同關系;(3)反請求中的當事人名稱不同于仲裁申請書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在實踐中,反請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請求本身與本請求是基于同樣法律關系,并且當事人也相同,因此,為了節省時間、費用、有利于審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將申請人提起的本請求與被申請人提起的反請求合并審理。如果出現提出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仲裁申請的情況,也不影響反請求的繼續審理。什么是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所謂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某種特定的原因,從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等到這種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決定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什么是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所謂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特定的事由,使執行程序無法再進行或者已經沒有進行的必要,因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也將導致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什么是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所謂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是指已中止執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導致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應當裁定恢復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么?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說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當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后,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什么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了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但是,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監督權而撤銷裁決(除非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為,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對于涉外仲裁裁決,實體問題根本不能構成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并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此期限,人民法院則不再受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申請。因此,裁決具有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情形的,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仲裁裁決的效力如何?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后,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志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后,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什么是仲裁裁決的補正?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的這種終局效力體現在實體方面。由于種種原因,裁決書有可能在形式上產生一些錯誤,這樣,就有必要對裁決書進行補正。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補正事項僅限于裁決書中存在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仲裁庭審理過并在裁決書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見但在裁決主文部分遺漏的事項。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均不構成裁決書進行補正的事由。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于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制;一是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的請求權。因此,仲裁裁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仲裁裁決的種類有哪些?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仲裁裁決作出的方式有哪些?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作出進行的審理,則由3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由合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1.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裁決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是仲裁時間通常適用的方式。我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所謂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員中至少兩名仲裁員的意見一致,如果3名仲裁員各執己見,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即無法以此種方式作出仲裁裁決;2.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在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仲裁法第53條規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什么是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后作出的終局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最終解決。什么是仲裁調解?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仲裁法第51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仲裁庭調解,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調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什么是仲裁和解?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行為。仲裁和解是只能剛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則仍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什么是缺席仲裁?缺席仲裁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仲裁庭在一方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后,依法作出仲裁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2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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