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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橋梁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工程概況和編制目的本合同段為揚州至績溪高速公路寧國至績溪段第十三合同段,里程樁號為K56+810~K62+700,路線全長5890m。本合同段內整體式路基長5166m,主線共設大橋1005.4m/2座(橋梁長度、座數均按半幅計算),鋼筋混凝土蓋板涵式小橋2道,涵洞10道。為了保護本項目從業人員在本項目施工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結合我施工段實際,編制寧績高速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工程橋梁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保證本項目在橋梁施工中出現生產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應急救援。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緊急事件的發展,將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對橋梁可能發生的高處墜落、橋梁機械傷害、橋梁物體打擊等災害提前做出安排,明確應急職責,識別緊急需求,降低和減少對環境和員工的傷害。二、工作原則及安全事故分級“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對公路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由項目部統一指揮協調相關部門,保證對公路橋梁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處置。“平戰結合,以平備戰”的原則。將事前預防與事后應急有機結合,按照戰時的要求,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機防范水平。“系統聯動,資源整合”的原則。發生公路橋梁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時,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資源作用,對已有的各類應急指揮機構、人員、設備、物資、信息、工作方式進行資源整合,保證實現項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快速反應,科學應對”的原則。各橋梁施工隊組建處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保證人力、物力、財力的儲備,一旦出現危機,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分級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被指派到戶外從事本職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二、傷亡事故的類型1、輕傷及輕傷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曰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2、重傷及重傷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人無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相當于建設部3號令中的工程建設四級重大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當于建設部3號令中的工程建設一、二、三級重大事故。5、工程建設一、二、三、四級重大事故。根據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一)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二)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三)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傷20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四)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6、急性中毒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三、特別重大事故標準在《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曰國務院34號令)第一章第2條中,對特別重大事故的解釋為:“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為了對特別重大事故進行更加確切的定義。原勞動部頒布了”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勞安字1990)9號)”,對特別重大事故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即凡是符合下列6種情況之一者即為《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所稱的特別重大事故:(1)發生的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2)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3)鐵路公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4)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及組織機構和預警等級發布橋梁施工現場事故以橋梁施工隊為主要救援隊伍;其他專業施工隊伍作為事故應急救援的后備隊伍;以社會救援機構隊伍為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經理部成立應急搶險搶救指揮領導小組針對本項目施工特點,橋梁眾多,多為高墩大跨橋梁,施工作業難度大,極易造成橋梁高空墜落等突發事故,為切實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及時,科學,合理的處置各種橋梁突發事故,特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法》,制定本預案。本項目部成立橋梁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領導組,組織機構如下:職務成員聯系方式組長張濤183563266988副組長劉加奇何何擁寧管朝兵1875635666611825632669981882563330588組員徐騫182563266969蔡杰150563300038徐家佳182563266858曹俊182563266588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電話醫療急救電話:120火災報警電話:119;各組織機構及主要領導的職責為:1、領導小組:組織制定應急救援方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檢查督促做好特大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和安撫工作。2、指揮部(監理辦):負責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在轄區內緊急調用搶險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根據事故情況,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匯報和通報事故有關情況,組織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3、總指揮(項目辦):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并根據預案采取緊急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有能力救援的組織和單位進行處置;迅速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并組織實施。4、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5、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和事故處置工作;根據總指揮的指示下達救援指令、協調救援工作、調度救援力量(含人員、物資、設備等);平時檢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評價其有效性;檢查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負責收集、整理、微機錄入各種危險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處置方法。6、事故單位:事故發生后,迅速報警并發出警報信號;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配合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后果等有關信息;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為傷亡人員的善后和安撫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如發生公路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立即上報,具體上報程序如下:現場第一發現人→事故單位→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副總指揮→總指揮→向上級部門報告。依據突發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工程突發事件的發生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嚴重(II級)、特別嚴重(I級)四個預警級別,并依次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來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IV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IV級)以上突發安全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展。

黃色等級(III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III級)以上突發安全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II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II級)以上突發安全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I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I級)以上突發安全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預警級別首先由主要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應急預案小組、相關部門,依照各自制定的專項預案中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并報區應急辦批準。

一般或較大級別的預警,由應急小組發布或取消,并報市應急辦備案。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預警,由項目部應急步組報監理應急辦,經項目辦批準后,由小組應急辦發布或取消。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發布后,小組應急辦、各級應急求援小組、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各部門應依據已發布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項目小組應急辦有權依據突發事件的變化情況,變更上級所提出的預警四、本項目橋梁工程概況及可能引起的事故橋梁施工可能引起的事故序號事故類型易發場合備注1橋梁高空墜落吊裝箱梁、攪拌站站、樁柱墩臺臺、基坑施工工現場等2橋梁機械傷害料廠、樁基、拌和和廠等3物體打擊料廠、樁基、拌和和廠等4樁基透水、坍塌樁基挖孔、鉆孔等等5觸電傷害橋梁施工現場6火災、爆炸橋梁施工現場7中毒基坑、生活區8瓦斯、煤氣傷害基坑、生活區9環境污染事件現場道路、河流等等五、應急響應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及安全事故報告的時間1、緊急事故發生后,發現人應立即報警。2、項目部接到報警后,應立即組織自救隊伍,按事先制定的應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態情況嚴重,難以控制和處理,應立即在自救的同時向專業救援隊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隊伍。3、疏通事故發生現場道路,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疏散人群到安全地帶。4、在急救過程中,遇到威脅人身安全情況時,應首先確保人身安全,迅速組織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5、截斷電源、可燃氣體(液體)的輸送,防止事態擴大。6、緊急事故處理結束后,部門負責人應填寫記錄,并召集相關人員研究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對策。7、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工程建設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六、保障措施1、信息保障明確規定在寧績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內施工的各橋梁施工隊組均應安裝工地應急電話,無條件安裝電話的工地應配置移動電話。電話可安裝于辦公室、值班室、警衛室內。在室外附近張貼常用電話(如110、119、120等)的安全提示標志,以便現場人員都了解,在應急時能快捷地找到電話撥打報警求救。電話一般應放在室內臨現場通道的窗扇附近,電話機旁應張貼常用緊急急用查詢電話和工地主要負責人和上級單位的聯絡電話,以便在節假日、夜間等情況下使用。房間無人且上鎖,有緊急情況無法開鎖時,可擊碎窗玻璃,向有關部門、單位、人員撥打電話報警求救。2、應急支援發生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領導小組迅速組織制定應急救援方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并要求現場施工相關單位參與應急支援,如就近的醫院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急救,發生火災則要求就近的消防隊伍趕赴現場滅火等。3、技術儲備與保障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與其它事故有所區別,很多時候處理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需要較專業的公路橋梁技術,因此應成立相應的專家組,組織協調有關機構和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4、監督檢查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擔任監督主體,在平時檢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各橋梁工程施工隊組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評價其有效性;檢查各施工隊組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對檢查達不到規定的施工隊組進行處罰。七、救援器材及設備1、通訊設備:包括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對講機2、交通工具:供指揮、聯系、救援的用車3、急救藥品及器材:止血帶、頸托、擔架等救援器材及滅火器等。上述救援器材及設備必須由專人在專用庫房內放置。禁止與其他材料混放,使之用時達到忙而不亂,盡快縮短救援時間。八、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由于橋梁施工中涉及特殊工種類型較多,同時特殊工種作業時其危險性相對于其他工種而言要大。對特殊工種必須加強管理力度,定期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杜絕無證上崗現象。九、橋梁施工各類事故的應急準備與技術規程橋梁高空墜落事故的應急準備與技術規程橋梁高處作業技術規程(1)、基本規定: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

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

。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

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2)、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臨邊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蓬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

;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頭層墻高度超過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和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應予分隔封閉

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臨邊防護欄桿桿件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下列規:

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于7cm,欄桿柱小頭直徑不應小于8cm,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

3圈并無瀉滑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cm,下桿梢徑不應小于6c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cm,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釘緊,或用不小于號12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

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扎固定

.

鋼管橫桿及欄桿柱均采用48*(2.75-3.5)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

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

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長的角鋼其上下各鉆一孔然后用螺栓與竹木桿件栓

牢。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的擋腳笆擋

,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

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洞口作業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隔設一道安全網。

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樓板屋面和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能防止挪動移位.

樓板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

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

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大于20cm.

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垃圾井道和煙道,應隨樓層的砌筑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管道井施工時除按上款辦理外還應加

設明顯的標志,如有臨時性拆移需經施工負責人核準,工作完畢后必須恢復防護設施

.

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

板應能承受不小于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倍的荷載

.

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

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間距不應大于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笆.

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高的臨時護欄

.

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攀登作業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

其他攀登設施。

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為宜鉸鏈必

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

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L5m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5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

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見附錄四附圖

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

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并應控制在以內見鋼屋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屋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屋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毛竹梢徑.

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懸空作業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

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

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

下列規定:

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

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

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

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

規范有關章節進行防護.

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

上操作

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

架上下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澆筑離地以上框架過梁雨蓬和小平臺時應設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用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

雨天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且應高出最上組張拉鋼筋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1m.

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

.

方的可靠物件上

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取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

操作平臺可采用鋼管以扣件連接

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組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大于臺面應滿鋪厚的木

板或竹笆

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

(4)、高處作業吊籃技術規程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吊籃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檢查、維護和操作。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型式的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88.1—2000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idtIEC60745—1:1997)

GB5144—19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T5972—1986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eqvISO4309:1981)

GB/T8918—1996鋼絲繩(eqvISO2408:1985)

GB/T13306—1991標牌

GB19154—2003擦窗機

JG/T5011.1—1992建筑機械與設備鑄鋼件通用技術條件

JG/T5011.4—1992建筑機械與設備灰鐵鑄件通用技術條件

JG/T5011.7—1992建筑機械與設備鑄件缺陷修補通用技術條件

JG/T5011.8—1992建筑機械與設備鍛件通用技術條件

JG/T5012—1992建筑機械與設備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G/T5082.1—1996建筑機械與設備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吊籃懸掛機構架設于建筑物或構筑物上,提升機驅動懸吊平臺通過鋼絲繩沿立面上下運行的一種非常設懸掛設備。

3.2懸吊平臺四周裝有護欄,用于搭載作業人員、工具和材料進行高處作業的懸掛裝置。

3.3懸掛機構架設于建筑物或構筑物上,通過鋼絲繩懸掛懸吊平臺的機構。

3.4提升機使,懸吊平臺上下運行的裝置。

3.4.1額定提升力,提升機允許提升的額定載荷。

3.5安全鎖,當懸吊平臺下滑速度達到鎖繩速度或懸吊平臺傾斜角度達到鎖繩角度時,能自動鎖住安全鋼絲繩,使懸吊平臺停止下滑或傾斜的裝置。

3.5.1鎖繩速度

安全鎖開始鎖住鋼絲繩時,鋼絲繩與安全鎖之間的相對瞬時速度。

3.5.2鎖繩角度

安全鎖自動鎖住安全鋼絲繩使懸吊平臺停止傾斜時的角度。

3.5.3自由墜落鎖繩距離

懸吊平臺從自由墜落開始到安全鎖鎖住鋼絲繩時相對于鋼絲繩的下降距離。

3.5.4有效標定期

安全鎖在規定相鄰兩次標定的時間間隔。

3.5.5允許沖擊力

安全鎖允許承受的最大沖擊力。

3.6額定載重量

懸吊平臺允許承受的最大有效載重量。

3.7額定速度

懸吊平臺在額定載重量下升降的速度。

3.8試驗偏載荷

重心位于懸吊平臺一端總長度1/4處的額定載重量所產生的重力。

3.9靜力試驗載荷

150%的額定載重量所產生的重力。

3.10動力試驗載荷

125%的額定載重量所產生的重力。

3.11超載保護裝置

懸吊平臺超載時,能制止其運動的裝置。

3.12限位裝置

限制運動部件或裝置超過預設極限位置的裝置。

4分類

4.1型式

吊籃按驅動方式分為手動、氣動和電動。

4.2主參數及其系列

吊籃的主參數用額定載重量表示,

4.3型號

4.3.1吊籃型號由類、組、型代號、特性代號、主參數代號、懸吊平臺結構層數和更新變型代號組成。

4.3.2標記示例:

a)額定載重量500kg電動、單層爬升式高處作業吊籃:

高處作業吊籃ZLP500GB19155

b)額定載重量800kg電動、雙層爬升式高處作業吊籃第一次變型產品:

高處作業吊籃2ZLP800AGB19155

c)額定載重量300kg手動、單層爬升式高處作業吊籃:

高處作業吊籃ZLSP300GB19155

d)額定載重量500kg氣動、單層爬升式高處作業吊籃:

高處作業吊籃ZLQP500GB19155

e)額定載重量300kg電動,卷揚式高處作業吊籃:

高處作業吊籃ZLJ300GB19155

5技術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吊籃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1.2吊籃的自制零部件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裝配。

5.1.3標準件、外購件、外協件應具有制造廠的合格證,否則應按有關標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配。

5.1.4原材料應符合產品圖樣規定,并應有供應廠的正式標記及合格證。關鍵零部件所用原材料,制造廠應抽樣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5.1.5制造廠生產的同一型號吊籃的零部件應具有互換性。

5.1.6吊籃在下列環境下應能正常工作:

a)環境溫度-20℃~+40℃;

b)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90%(25℃);

c)電源電壓偏離額定值±5%;

d)工作處陣風風速不大于8.3m/s(相當于5級風力)。

5.1.7建筑設計相關要求:

a)建筑物或構筑物支承處應能承受吊籃的全部重量;

b)建筑物在設計和建造時應便于吊籃安全安裝和使用,并提供工作人員的安全出入通道;

c)樓面上設置安全錨固環或安裝吊籃用的預埋螺栓,其直徑不應小于16mm;

d)建筑物上應設置供吊籃使用的電源插座;

e)應向吊籃使用者提供吊籃安裝的有關資料。

5.2安全技術要求

5.2.1結構安全系數:

a)吊籃的承載結構件為塑性材料時,按材料的屈服點計算,其安全系數不應小于2;

b)吊籃的承載結構件為非塑性材料時,按材料的強度極限計算,其安全系數不應小于5;

c)結構安全系數應按公式(1)計算:

式中:S——結構安全系數;

σ——材料屈服點(塑性材料)或材料強度極限(非塑性材料),MPa:

σ1——結構自重產生的應力,MPa;

σ2——額定載重量產生的應力,MPa;

σ3——風載荷產生的應力,MPa;

f1——應力集中系數,f1≥1.10;

f2——動載荷系數,f2≥1.25。

d)吊籃在結構設計時,應考慮風載荷的影響:在工作狀態下,應能承受的基本風壓值不低于500Pa;在非工作狀態下,當吊籃安裝高度≤60m時,應能承受的基本風壓值不低于1915Pa,每增高30m,基本風壓值增加165Pa;吊籃的固定裝置結構設計風壓值應按1.5倍的基本風壓值計算。

5.2.2吊籃制動器必須使帶有功力試驗載荷的懸吊平臺,在不大于100mm制動距離內停止運行。

5.2.3吊籃必須設置上行程限位裝置。

5.2.4吊藍的每個吊點必須設置2根鋼絲繩,安全鋼絲繩必須裝有安全鎖或相同作用的獨立安全裝置。在正常運行時,安全鋼絲繩應順利通過安全鎖或相同作用的獨立安全裝置。

5.2.5吊籃宜設超載保護裝置。

5.2.6吊籃必須設有在斷電時使懸吊平臺平穩下降的手動滑降裝置。

5.2.7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吊籃懸掛機構的抗傾覆力矩與傾覆力矩的比值不得小于2。

5.2.8鋼絲繩吊點距懸吊平臺端部距離應不大于懸吊平臺全長的1/4,懸掛機構的抗傾覆力矩與額定載重量集中作用在懸吊平臺外伸段中心引起的最大傾覆力矩之比不得小于1.5。

5.2.9吊籃所有外露傳動部分,應裝有防護裝置。

5.2.10連接應符合如下規定:

a)主要受力焊縫質量應符合JG/T5082.1中的B級規定,焊后應進行質量檢查;

b)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銹蝕,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按設計、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5.2.11結構件報廢規定如下:

a)吊籃主要結構件由于腐蝕、磨損等原因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0%時應予以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到原構件厚度的10%時,則應予以報廢;

b)主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而又不能修復時,應予以報廢;

c)懸掛機構、懸吊平臺和提升機架等整體失穩后不得修復,應予以報廢;

d)當結構件及其焊縫出現裂紋時,應分析原因,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措施。當達到原設計要求時,才能繼續使用,否則應予以報廢。

5.3吊籃要求

5.3.1吊籃在動力試驗時,應有超載25%額定載重量的能力。

5.3.2吊籃在靜力試驗時,應有超載50%額定載重量的能力。

5.3.3吊籃額定速度不大于18m/min。

5.3.4手動滑降裝置應靈敏可靠,下降速度不應大于1.5倍的額定速度。

5.3.5吊籃在承受靜力試驗載荷時,制動器作用15min,滑移距離不得大于10mm。

5.3.6吊籃在額定載重量下工作時,操作者耳邊噪聲值不大于85dB(A),機外噪聲值不大于80dB(A)。

5.3.7吊籃上所設置的各種安全裝置均不能妨礙緊急脫離危險的操作。

5.3.8吊籃的各部件均應采取有效的防腐蝕措施。

5.4主要部件技術要求

5.4.1懸掛機構

5.4.1.1懸掛機構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單邊懸掛懸吊平臺時,應能承受平臺自重、額定載重量及鋼絲繩的自重。

5.4.1.2懸掛機構施加于建筑物頂面或構筑物上的作用力均應符合建筑結構的承載要求。當懸掛機構的載荷由屋面預埋件承受時,其預埋件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3。

5.4.1.3配重標有質量標記。

5.4.1.4配重應準確、牢固地安裝在配重點上。

5.4.2懸吊平臺

5.4.2.1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重量時,不得出現焊縫裂紋、螺栓鉚釘松動和結構件破壞等現象。

5.4.2.2懸吊平臺在承受動力試驗載荷時.平臺底面最大撓度值不得大于平臺長度的1/300。

5.4.2.3懸吊平臺在承受試驗偏載荷時,在模擬工作鋼絲繩斷開,安全鎖鎖住鋼絲繩狀態下,其危險斷面處應力值不應大于材料的許用應力。

5.4.2.4應校核懸吊平臺在單邊承受額定載重量時其危險斷面處材料的強度。

5.4.2.5懸吊平臺四周應裝有固定式的安全護欄,護欄應設有腹桿,工作面的護欄高度不應低于0.8m,其余部位則不應低于1.1m,護欄應能承受1000N的水平集中載荷。

5.4.2.6懸吊平臺內工作寬度不應小于0.4m,并應設置防滑底板,底板有效面積不小于0.25m2/人,底板排水孔直徑最大為10mm。

5.4.2.7懸吊平臺底部四周應設有高度不小于150mm擋板,擋板與底板間隙不大于5mm。

5.4.2.8懸吊平臺在工作中的縱向傾斜角度不應大于8°。

5.4.2.9懸吊平臺上應醒目地注明額定載重量及注意事項。

5.4.2.10懸吊平臺上應設有操縱用按鈕開關,操縱系統應靈敏可靠。

5.4.2.11懸吊平臺應設有靠墻輪或導向裝置或緩沖裝置。

5.4.3爬升式提升機

5.4.3.1提升機傳動系統在繩輪之前禁止采用離合器和摩擦傳動。

5.4.3.2提升機繩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不應小于20。

5.4.3.3提升機必須設有制動器,其制動力矩應大于額定提升力矩的1.5倍。制動器必須設有手動釋放裝置,動作應靈敏可靠。

5.4.3.4提升機應能承受125%額定提升力,電動機堵轉轉矩不低于180%額定轉矩。

5.4.3.5手動提升機必須設有閉鎖裝置。當提升機變換方向時,應動作準確,安全可靠。

5.4.3.6手動提升機施加于手柄端的操作力不應大于250N。

5.4.3.7提升機應具有良好的穿繩性能,不得卡繩和堵繩。

5.4.3.8提升機與懸吊平臺應連接可靠,其連接強度不應小于2倍允許沖擊力。

5.4.4卷揚式提升機

卷揚式提升機應符合GB19154—2003中5.8的規定。

5.4.5安全鎖

5.4.5.1安全鎖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獨立安全裝置的功能應滿足:

a)對離心觸發式安全鎖,懸吊平臺運行速度達到安全鎖鎖繩速度時,即能自動鎖住安全鋼絲繩,使懸吊平臺在200mm范圍內停住;

b)對擺臂式防傾斜安全鎖,懸吊平臺工作時縱向傾斜角度不大于8°時,能自動鎖住并停止運行;

c)安全鎖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獨立安全裝置,在鎖繩狀態下應不能自動復位。

5.4.5.2安全鎖承受靜力試驗載荷時,靜置10min,不得有任何滑移現象。

5.4.5.3離心觸發式安全鎖鎖繩速度不大于30m/min。

5.4.5.4安全鎖允許沖擊力按公式(2)計算:

F=fk…………(2)

式中:F——允許沖擊力,kN;

f——沖擊系數,一般取值為2~3;

k——雙吊點:50%懸吊平臺自重與75%額定載重量之和所產生的重力,kN。

單吊點:懸吊平臺自重與額定載重量之和所產生的重力,kN。

5.4.5.5安全鎖與懸吊平臺應連接可靠,其連接強度不應小于2倍的允許沖擊力。

5.4.5.6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大于一年。

5.4.6鋼絲繩

5.4.6.1吊籃宜選用高強度、鍍鋅、柔度好的鋼絲繩,其性能應符合GB/T8918的規定。

5.4.6.2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于9。其值按公式(3)計算:

n=S1a/W………………(3)

式中:n——安全系數;

S1——單根鋼絲繩最小破斷拉力,kN;

a——鋼絲繩根數:

W——額定載重量、懸吊平臺自重和鋼絲繩自重所產生的重力之和,kN。

5.4.6.3鋼絲繩繩端的固定應符合GB5144—1994中5.2.4的規定;鋼絲繩的檢查和報廢應符合GB/T5972—1986中2.5的規定。

5.4.6.4工作鋼絲繩最小直徑不應小于6mm。

5.4.6.5安全鋼絲繩宜選用與工作鋼絲繩相同的型號、規格,在正常運行時,安全鋼絲繩應處于懸垂狀態。

5.4.6.6安全鋼絲繩必須獨立于工作鋼絲繩另行懸掛。

5.4.7電氣控制系統

5.4.7.1電氣控制系統供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接零、接地線應始終分開,接地線應采用黃綠相間線。

5.4.7.2吊籃的電氣系統應可靠的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在接地裝置處應有接地標志。電氣控制部分應有防水、防震、防塵措施。其元件應排列整齊,連接牢固,絕緣可靠。電控柜門應裝鎖。

5.4.7.3控制用按鈕開關動作應準確可靠,其外露部分由絕緣材料制成,應能承受50Hz正弦波形、1250V電壓為時1min的耐壓試驗。

5.4.7.4帶電零件與機體間的絕緣電阻不應低于2MΩ。

5.4.7.5電氣系統必須設置過熱、短路、漏電保護等裝置。

5.4.7.6懸吊平臺上必須設置緊急狀態下切斷主電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鈕,該電路獨立于各控制電路。急停按鈕為紅色,并有明顯的“急停”標記,不能自動復位。

5.4.7.7電氣控制箱按鈕應動作可靠,標識清晰、準確。

5.4.7.8應采取防止隨行電纜碰撞建筑物、過度拉緊或其他可能導致損壞的措施。

5.5制造、裝配和外觀質量要求

5.5.1制造和裝配質量要求

5.5.1.1鑄鐵件質量應符合JG/T5011.1和JG/T5011.4的要求;鍛件質量應符合JG/T5011.8的要求;鑄件缺陷修補應符合JG/T5011.7的要求;焊縫質量應符合JG/T5082.1的要求。

5.5.1.2吊籃上的各潤滑點均應加注潤滑劑。

5.5.1.3減速器不得漏油,滲油不得超過一處(滲油量在10min內超過一滴為漏油,不足一滴為滲油)。

5.5.1.4吊籃應進行空載、額定載重量和超載運行.運行中應升降平穩,起、制動正常,限位裝置、安全鎖等應靈敏、安全可靠。

5.5.1.5手柄操作方向應有明顯箭頭指示。

5.5.2外觀質量要求

5.5.2.1零件加工表面不得有銹蝕、磕碰、劃傷等缺陷,已加工外露表面應進行防銹處理。

5.5.2.2吊籃可見外表面應平整、美觀,按規定涂底漆和面漆。漆層應均勻、平滑、色澤一致,附著力強,不得有皺皮、脫皮、漏漆、流痕、氣泡等缺陷。

5.5.2.3罩殼應平整,不得有直徑超過15mm的錘印痕,安裝牢固可靠。

5.6可靠性要求

a)吊籃承受額定載重量時,提升機應正常工作3000個循環次數,首次故障前工作時間不少于0.5t0(累計工作時間),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不少于0.3t0,可靠度不低于92%,

b)手動提升吊籃承受額定載重量時,提升機應能正常工作500個循環次數。應無斷裂、明顯磨損;當提升機變換運行方向時,制動器應起作用。

6試驗方法

6.1試驗樣機

試驗樣機應配備設計所規定的全部裝置及附件,其調整狀態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在試驗過程中不允許修配或更換零件。

6.2試驗條件

a)試驗場地應平整;

b)試驗環境溫度:-20℃~+40℃;

c)試驗時風速不超過8.0m/s;

d)試驗時電網輸入電壓應正常,電源電壓值波動范圍±5%;

e)試驗載荷應準確標定,其偏差為±1%;

f)吊籃試驗載荷為額定載重量、靜力試驗載荷和動力試驗載荷;

g)備齊所需的全部技術文件。

6.3試驗儀器和工具

6.3.1試驗用的儀器和工具應在計量單位校驗合格的有效期內使用。

6.3.2試驗用儀器和工具的精度,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偏差范圍:

a)質量、力、長度、時間和速度——±1%;

b)電流、電壓——±2%;

c)噪聲——±2%;

d)應力——±1%;

e)溫度——±2%。

6.4試驗裝置

6.4.1吊籃試驗裝置可以采用帶有模擬斷繩機構的試驗架或構筑物。試驗架或構筑物應能使吊籃升降行程不小于5m,其強度和剛度應能滿足試驗要求。

6.4.2安全鎖試驗可采用安全鎖測試裝置及模擬吊籃自由墜落試驗裝置。

6.4.2.1安全鎖測試裝置應能固定安全鎖,使鋼絲繩移動,并能測試安全鎖的鎖繩速度或鎖繩角度及靜置滑移量。

6.4.2.2模擬吊籃自由墜落試驗裝置應能模擬吊籃斷繩工況。

6.5絕緣性能試驗

絕緣電阻和耐壓試驗按GB3883.1的規定進行。

6.6安全鎖試驗

6.6.1安全鎖鎖繩速度試驗

將待測安全鎖固定在測試裝置上,將測試裝置上的鋼絲繩穿入安全鎖中,起動測試裝置,使鋼絲繩移動,當鋼絲繩移動速度達到安全鎖的鎖繩速度時,安全鎖應立即鎖住安全鋼絲繩。連續測試10次,其試驗結果記入附錄A(提示的附錄)表A1。

6.6.2安全鎖鎖繩角度試驗

將懸吊平臺提升至離地1m處靜止,使懸吊平臺逐漸處于順斜狀態。按額定載重量和動力試驗載荷各進行三次試驗,測試安全鎖動作時懸吊平臺的傾斜角度,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2。

6.6.3安全鎖靜置滑移量試驗

將待測安全鎖固定在試驗裝置上,使之鎖緊鋼絲繩.施加靜力試驗載荷,靜置10min,測定安全鎖相對鋼絲繩的滑移量.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3。

6.6.4安全鎖模擬懸吊平臺自由墜落鎖繩距離試驗

將待測安全鎖固定在模擬懸吊平臺自由墜落試驗裝置上,模擬斷繩工況,按載荷情況進行試驗。測定自由墜落鎖繩距離,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4。

6.7空載運行試驗

懸吊平臺在不小于5m的行程中升降,測試升降速度和電動機功率,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5。

6.8額定載重量運行試驗

6.8.1懸吊平臺內均布額定載重量,在不小于5m的行程中升降,測試升降速度和電動機功率,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5。

6.8.2懸吊平臺內將額定載重量分別處于左、右偏載位置,在不小于5m的行程中升降,測試升降速度和電動機功率,每種工況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5。

6.9超載運行試驗

懸吊平臺內均布動力試驗載荷,在不小于5m的行程中升降,測試升降速度和電動機功率。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5。

6.10噪聲測定

吊籃噪聲測定按表A6的工況進行,試驗三次,將測定結果記入表A6。

6.10.1操作者耳邊噪聲測定點位置距基準表面水平距離1m,離地面高1.5m處,以操作者經常站立的位置為中心。

6.10.2機外噪聲測點位置距基準表面水平距離7m,離地面高1.5m處。

6.10.3背景噪聲比實測的噪聲低(6~10)dB(A)時,其測試值應減去表2中的背景噪聲修正值。如果背景噪聲低于實測噪聲6dB(A)以下時,測量無效。

6.11制動性能試驗

6.11.1滑移距離測定

懸吊平臺內的靜力試驗載荷距地面0.5m處,制動器作用15min,測定懸吊平臺滑移距離。。

6.11.2制動距離測定

懸吊平臺內的動力試驗載荷在穩定下降時,切斷提升機的供電使其停止下降,測懸吊平臺從切斷供電至完全靜止時的下滑位移(制動距離),試驗三次,將測定結果記入表A7。

6.12手動滑降速度試驗

在額定載重量下,手動釋放制動器,測量懸吊平臺下降的位移(不小于2m)及其所需時間,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7。

6.13懸吊平臺強度和剛度試驗

6.13.1懸吊平臺離地lm處靜置,按表A8載荷進行試驗,測量危險斷面最大應力及撓度。試驗三次。。

6.13.2懸吊平臺上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重量,離地面靜置10min,檢查懸吊平臺的焊縫、連接件和結構件,將試驗結果記入表A9。

6.14懸掛機構的抗傾覆性及應力試驗

6.14.1懸掛機構抗傾覆性試驗

將待測懸掛機構安裝于平整場地,取其2倍傾覆力矩載荷(包括:額定載重量、懸吊平臺自重、鋼絲繩自重、電纜線自重及規定的風載荷等所產生的等效載荷)掛于懸掛機構的端部,靜置10min。試驗時,懸掛機構應保持平衡,其后支架不得離地。

6.14.2懸掛機構應力試驗

將懸掛機構安裝于平整場地,在懸掛機構的橫梁上加載,加載穩定后,按表A11載荷及工況進行試驗,測量危險斷面處的應力。試驗三次。

6.15可靠性試驗

6.15.1試驗工況

6.15.1.1懸吊平臺在承受額定載重量,起升高度不小于5m情況下,可靠性試驗循環次數不少于3000次。

a)進行反復升降試驗;

b)安全鎖鎖繩試驗,試驗次數不少于30次;

c)吊籃手動滑降試驗不少于50次,每次滑降距離不小于2m。

6.15.1.2手動提升吊籃在承受額定載重量起升高度不小于5m時,應能正常反復升降500個循環次數。

6.15.2試驗要求

a)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完成每臺班保養;

b)試驗期間,吊籃不允許帶故障工作;

c)試驗期間易損件允許更換。

6.15.3可靠性考核指標按公式(4)、(5)、(7)計算:

a)首次故障前工作時間MTTFF

MTTFF=t………………(4)

式中:t——首次故障前的工作時間,h。

b)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

MTBF=t0/rb……(5)

式中:t0——累計工作時間,h;

rb——在規定的可靠性試驗時間內出現的當量故障數,其值按公式(6)計算。

6.15.4故障分類及故障危害度系數

6.15.5可靠性試驗結果記入。

6.16手動提升操作力測定

在額定提升力工況下,測定手動操作手柄的操作力,試驗三次,將測試結果。

6.17外觀質量檢查

用手感和目測檢查外觀質量。

6.18電氣控制系統檢查

電氣控制系統的檢查按5.4.7進行(絕緣性能除外)。

7檢驗規則

吊籃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應由制造廠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見表4)對產品逐臺檢驗,檢驗合格后并簽發產品出廠合格證方可出廠。

7.2型式檢驗

7.2.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當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時;

d)正常生產時,一年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2.2型式檢驗項目

7.2.3對7.2.1中a)、b)、c)情況,從試制樣機中隨機抽取一臺;對7.2.1中d)、e)情況,則從制造廠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抽樣基數不應少于5臺。

7.2.4吊籃的各項指標未達到表4中序號1、2、3、5、11、13、14、15、18(5.4.7.5、5.4.7.6)中任何一項規定時,判定為不合格。除上述各項外,有不合格項時允許調整,再重新檢驗,仍有一項不合格時,則判定為不合格。

8標志、安裝、運輸、貯存

8.1產品標牌和商標應固定在吊籃明顯而不易碰壞的位置。產品標牌的型式、尺寸和技術要求應符合GB/T13306規定。

產品標牌應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稱;

b)產品名稱、型號、標準代號;

c)產品主要技術性能參數;

d)產品編號和出廠日期。

8.2吊籃出廠時應附有下列文件:

a)裝箱清單;

b)產品使用說明書;

c)產品合格證;

d)易損件目錄或圖冊;

e)隨機備件、附件及專用工具清單。

8.3產品的包裝應符合JG/T5012的有關規定。

8.4產品在運輸時應可靠固定,并應符合所需運輸條件的裝載要求,在裝卸時不得損壞產品。

8.5吊籃應存放在通風、無雨淋日曬和無腐蝕氣體的環境中,并將隨機工具、備件及需防銹的表面和各潤滑點涂以防銹脂和注入潤滑油。

9檢查、操作和維護

9.1檢查

9.1.1吊籃應經專業人員安裝調試,并進行空載運行試驗。操作系統、上限位裝置、提升機、手動滑降裝置、安全鎖動怍等均應靈活、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9.1.2吊籃投入運行后,應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記錄。

9.2操作

9.2.1吊籃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后并取得有效的證明方可進行操作。

9.2.2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架設

9.2.3每天工作前應經過安全檢查員核實配重和檢查懸掛機構。

9.2.4每天工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行,以確認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9.2.5吊籃上的操作人員應配置獨立于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他安全裝置,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9.2.6吊籃嚴禁超載或帶故障使用。

9.2.7吊籃在正常使用時,嚴禁使用安全鎖制動。

9.2.8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9.3維護

9.3.1吊籃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測試、維護保養。

9.3.2隨行電纜損壞或有明顯擦傷時,應立即維護和更換。

9.3.3控制線路和各種電器元件,動力線路的接觸器應保持干燥、無灰塵污染。

9.3.4鋼絲繩不得折彎,不得沾有砂漿雜物等。

9.3.5定期檢查安全鎖;提升機若發生異常溫升和聲響,應立即停止使用。

9.3.6除非測試、檢查和維修需要,任何人不得使安全裝置或電器保護裝置失效。(五)、卷揚機操作技術規程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規程規定了建筑卷揚機設計、制造、使用及維修方面的安全要求。本規程適用于建筑和安裝工程中使用的由電動機驅動的建筑卷揚機(以下簡稱卷揚機)。由其他動驅動的卷揚機也可參照執行。本規程不適用于全部或部分載荷為人員的起重設備。2引用標準GB1102圓股鋼絲繩GB3811起重機設計規范GB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6947建筑卷揚機試驗規范和方法GBJ23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J12.3建筑機械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JJ15建筑機械裝配通用技術條件3結構和構造3.1材料卷揚機零件所用材料的機械性能和化學成分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并按圖樣規定的材料生產。對進廠的材料應進行檢驗,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使用。3.2連接3.2.1焊接連接焊縫必須符合JJ12.3的規定。對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質量檢查。3.2.2鉚釘和螺栓連接3.2.2.1鉚釘和螺栓連接應符合GB3811的規定。3.2.2.2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應按設計技術要求處理并用專用工具擰緊。3.3操縱件3.3.1在常規作業使用的操縱件,應裝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3.3.2設置操縱件時應考慮使司機操作位置盡量遠離圖1中陰影所示的區域。如操作位置在此區域內,則必須采取措施以保護司機安全。3.3.3卷揚機在額定載荷內工作時,各操縱件的操作力及操作行程。

手動200600

腳踏300300

3.4卷揚機的額定拉力大于125kN時應設置排繩器。3.5鋼絲繩3.5.1卷揚機用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定,并應有檢驗合格證。3.5.2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3.5.3鋼絲繩卷繞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少于3圈。鋼絲繩末端固定應可靠,在保留兩圈的狀態下,應能承受1.25倍的鋼絲繩額定拉力。3.5.4鋼絲繩的繩端固接鋼絲繩應選用與其直徑相應的錐形套、編插、楔形套、繩卡、壓制接頭、壓板等固定。繩端固接強度見表2。表2繩端固接強度表繩端固接形式固接強度備注

錐形套100%澆鑄鋁、鋅液

編插75%~95%

鋼絲繩直徑15mm以下為90%;16~26mm為85%;28~36mm為80%;39mm以上為75%

楔形套

65%~70%斜度1∶4、繩頭端應捆扎

繩卡80%~85%

壓制接頭100%鋁合金壓制接頭

壓板100%

注:“固接強度”是指鋼絲繩固定部位承受的拉力相當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百分數。a.采用編插固接時,編插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得小于300mm。編插部分應捆扎細鋼絲,見圖2a。3mm。圖2編插和繩卡的繩端固接(略)b.采用繩卡固接時,繩卡數量與鋼絲繩直徑有關,見表3。工作繩卡數量不得少于3個,此外還應在尾端加一個安全繩卡。繩卡間距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頭距安全繩卡的距離不小于140mm,并用細鋼絲捆扎。繩卡滑鞍放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的一側,U型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設置繩卡,見圖2b。鋼絲繩受力前固定繩卡,受力后要再度緊固。在完成測試、檢查和維修后,應立即將這些裝置恢復到正常狀態。(六)、龍門架和物料提升機一般規定

制造提升機應先提出設計方案并有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

提升機應有產品標牌標明額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設高度制造單位產品編號及出廠日期。

提升機吊籃與架體的涂色應有明顯區別。提升機出廠前應按規定進行檢驗并附產品合格證。

安裝提升機架體的人員應按高處作業人員要求經過培訓持證上崗。提升機在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正式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單位應根據提升機的類型制訂操作規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檢修制度

使用單位應對每臺提升機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驗收檢修試驗及事故情況。應配備經正式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的專職司機。結構設計與制造

提升機鋼結構以下簡稱結構的設計應滿足制造運輸安裝使用等各種條件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要求。其結構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

結構設計時應考慮下列荷載

一工作狀態下的計算荷載包括自重提升荷載和工作狀態下的風荷載。

二非工作狀態下的計算荷載包括自重和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荷載。

三荷載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

結構材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使用地區的計算溫度高于時承重結構的鋼材宜采用號鋼等于或低于時應采取號鎮靜鋼或錳錳橋鋼

注:計算溫度按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關于冬季空氣調節

室外計算溫度確定

主要承重構件除應滿足強度要求計算方法可參照本規范附錄二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立柱換算長細比不應大于單肢長細此不應大于構件兩方向長細比的較大值的4倍

二一般受壓桿件的長細比不應大于

三受拉桿件的長細比不宜大于

四受彎構件中主梁的撓度不應大于其他受彎構件不應大于為受彎構件計算長度

構件連接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

設計規范規定

采用螺栓連接的構件不得采用以下的螺栓每一桿件的節點以及接頭的一邊螺栓數。

格構式構件的連綴件應采用綴條式龍門架的立柱應每隔設置橫隔板且每個標準節不得少于10個橫隔板,可采用厚度的鋼板或截面不小于45的角鋼制作可不驗算強度

井架式提升機的架體在與各樓層通道相接的開口處應采取加強措施

提升機架體頂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8m

提升機的天梁應使用型鋼宜選用兩根槽鋼

提升機吊籃的各桿件應選用型鋼桿件連接板,吊籃的結構架除按設計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厚木板當使用鋼板時應有防滑措施吊籃的兩側應設置的安全擋板或擋網高架提升機應選用有防護頂板的吊籠其頂板材料可采用厚木板

吊籃的導靴一般可用滾輪導靴或滑動導靴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采用滾輪導靴

一采用摩擦式卷揚機為動力的提升機

二架體的立柱兼作導軌的提升機

三高架提升機

提升機附設搖臂把桿時立柱及基礎需經校核

計算并應進行加固把桿臂長一般不大于起重量不超過

采用角鋼制作時中間斷面不小于角鋼

采用無縫鋼管時鋼管外徑桿支座應設置在單肢與綴件連接的節點處

結構制造

提升機結構所用的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規范的要求并應根據規定進行材質試驗

提升機架體的底節宜采用無縫鋼管制作

制作前應按設計文件和圖紙要求編寫加工工藝并嚴格按工序檢驗

構件的制作精度應滿足安裝精度要求由多節組裝的架體應保證其標準節具有互換性

提升機結構的制作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標準的規定

第四章提升機構

卷揚機的選用或制造應滿足額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參數的要求

提升機宜選用可逆式卷揚機高架提升機不得選用摩擦式卷揚機

卷筒兩端的凸緣至最外層鋼絲繩的距離,鋼絲繩直徑的倍卷筒邊緣必須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的防護裝置

卷筒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

卷揚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的規定

滑輪組的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低架提升機不應小于高架提升機

滑輪應選用滾動軸承支承滑輪組與架體或吊籃應采用剛性連接嚴禁采用鋼絲繩鉛絲等柔性連接和使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以摩擦式卷揚機為動力的提升機其滑輪應有防脫槽裝置

提升鋼絲繩的最大工作拉力應按下式確定式中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

提升荷載

承載鋼絲繩分支數

滑輪組總效率

提升鋼絲繩安全系數應按下式確定式中安全系數一般取

鋼絲繩破斷拉力

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

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應用壓緊裝置卡牢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整齊排列當吊籃處于工作最低

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12圈

鋼絲繩端部的固定當采用繩卡時繩卡應與繩徑匹配其數量不得少于個間距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倍繩

卡滑鞍放在受力繩的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置繩卡鋼絲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圓股鋼絲繩的規定并有合格證

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

第條提升機應具有下列安全防護裝置并滿足其要求

一安全停靠裝置或斷繩保護裝置

安全停靠裝置吊籃運行到位時停靠裝置將吊籃定位該

裝置應能可靠地承擔吊籃自重額定荷載及運料人員和裝卸物料

時的工作荷載

斷繩保護裝置當吊籃懸掛或運行中發生斷繩時應能可靠地將其停住并固定在架體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籃滿載時不得

超過

二樓層口停靠欄桿門各樓層的通道口處應設置常閉的停靠攔桿門宜采用聯鎖裝置吊籃運行到位時方可打開停靠攔桿可采用鋼管制造其強度應能承受水平荷載

三吊籃安全門吊籃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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