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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基本理論(基本原理、物權法)教學內容及目標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關系、民事主體等基本理論,理解民法對社會生活的重要意義。理解物權法的意義、物的分類及優先購買權欲治法學,必先治民法

欲治民法,必先治羅馬法(一)羅馬法現代民法的源頭即為羅馬法中的市民法。一、民法的歷史發展現代社會民法典的典型代表,分為五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權法,第三編物權法,第四編親屬法,第五編繼承法(三)德國民法典二、民法的含義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事法律關系國家犯罪嫌疑人(追究與被追究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管理和被管理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民事主體(獨立、平等的法律關系)

買方賣方丈夫妻子

財產歸屬利用關系:物權制度財產關系財產流轉關系:債權制度人格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人身權制度身份關系繼承關系:繼承制度復雜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知識產權制度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二)內容3、意思自治是指在私法領域,每個人得依其自我意愿處分有關私法之事務,形成私法上權利義務關系。有的人又將其概括為私法自治原則或自愿原則我的地盤我做主5、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6、禁止權利濫用:民事主體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行使權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則。權利濫用有以下法律特征:1、形式特征:具有行使權利的表征或與行使權利有關。2、實質特征:是違背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正當界限的行為。3、法律特征:是一種違法行為。7、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的事項可以概括為以下:1、違反倫理要求。如斷絕父子關系的合同2、違反正義觀念。如委托殺人、銷贓的行為3、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如賣身葬父的協議,人口買賣合同4、僥幸行為,如賭博行為、博彩行為等(國家許可的除外)5、違反現代社會制度或妨害國家公共團體的政治作用。如倒賣黃金、外匯的行為等6、其他行為四、民事主體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16-18周歲以自己收入為來源)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18周歲(年齡、智力相適應,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案例討論(一):一個12歲的孩子未經家長同意購買了1200元的手機一部,家長事后要求退款,是否應支持?答:應支持,合同無效。因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且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二)自然人宣告死亡1、條件: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2、程序:申請(順序)——受理——公告——宣告死亡3、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成遺產開始發生繼承;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決定送養子女給他人。案例討論(二):甲被宣告死亡,死亡日期是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遺產被妻子、子女共5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完畢。經查,甲實際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的,并曾與2002年3月20日自書遺囑,規定遺產留給其子丙。問:甲與妻子乙的婚姻關系是否自然解除?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答:婚姻關系自然解除;遺產只給其子丙,其余4個繼承人應將分得的遺產返還給丙。4、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效力:(1)婚姻關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而后一婚姻正在存續的,不得自行恢復;配偶再婚但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復。(2)收養關系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僅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而主要收養無效者,一般不準許;但收養人、被收養人統一的除外。(3)返還原物依繼承取得財產的,應返還原物;上述情形下,原物不存在的,適當補償(而非相應補償);原物已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為有償,只需合法即可),第三人無返還義務。上述第三種情形下,依繼承取得原物的,應付返還原物或適當補償(原物不存在)的義務。五、物權法(一)概論1、物權法的意義:確定物的歸屬2、物的種類(原物與孳息)動產于不動產單一物、合成物、單位物、集合物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特定物與不特定物(種類物)消費物與不消費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融通物與不融通物3、所有權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4、物權效力:排他、追及、優先【例解】物權與債權區別甲乙、甲丙的買賣合同(合同之債)均為有效;丙因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丙可以取得所有權。乙取得合同債權,所以向甲主張違約責任;乙不能以甲侵害其債權為由,請求甲賠償60(160-100)的轉賣利益。甲乙110丙160所有權登記(二)優先購買權案例:甲乙共同出資購買樓房一幢,后經二人共同決定出租給丙,某日,乙提出轉讓自己的份額,價格為200萬,甲和丙均表示愿以200萬元購入,問應轉讓給誰?答:共有人——承租人民事案例分析1.2002年8月5日6點40分,17歲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騎自行車往家趕。在下坡時因為車速過快、剎車不靈,將一正常過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腿粉碎性骨折。雖經醫院搶救脫險,但是已造成王某終生殘疾。王某到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其在住院期間所花費的住院費、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和家屬請假護理的費用等,共計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擔以后的醫療費50000元,共110000元。經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確實是李某騎車時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

問題李某未滿18周歲,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分析:

李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僅已年滿17周歲而又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工資)最為主要生活來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為能力不僅是實施合法行為的能力,還包括對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違法行為致人損害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他自己承擔,不應該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擔。2.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親突發心臟病,李某背起父親上街攔出租車準備上醫院。出租車司機王某見情況緊急就說:“收費500元。”李某本來不想同意,因為從他家到醫院只需要10元錢。但是父親病急;當時又無別的車可坐,無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車去醫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給的錢。王某認為是李某自愿給的錢,因此不退。李某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多收的490元錢。問題:

王某應該退還多收的490元錢嗎?

分析:

王某應當退還多收的490元錢。我們《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下所為的??”本案中,李某是在父親病急、當時又無別的車可乘坐的情況下接受王某的要價的,王某的行為是乘人之危的行為,此行為無效,因此王某應退回多收的490元錢。

3.光華照相器材商店采購到一批以前未經銷過的照相機,價格定為1880元。售貨員誤將標價牌制作為880元。上貨第二天,張寧來逛商店,發現近2000元的照相機在此只賣880元,看到這么便宜,就一下子買了兩架。此后售貨員去庫房提貨時才發現實際價格為1880元。商店在得知此事后,經多方查找,總算找到張寧,要求張寧再支付200元錢。張寧認為買賣雙方均是自愿,不存在任何的欺詐和脅迫,沒有道理再支付200元錢。商店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這一買賣行為。

問題:

此行為能撤銷嗎?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誤解的行為,可以撤銷。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亨行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行為自始無效。所謂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對民事行為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理解,并基于這種錯誤的理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在本案中,照相器材商店的內心意思是要以1880元的價格出售相機,但是由于標價錯誤,僅賣了880元,這是要約過程中的意思表示錯誤。顧客張寧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售貨員達成了標的價格有重大誤解的口頭買賣合同。這完全符合重大誤解的民亨行為的法律特征,因此此行為可以撤銷。

4.6歲的園園是幼兒園大班的學生,2001年5月15日下午,上體育課時體育老師在教學生玩滑梯,老師要求不要私自爬上滑梯,園園偷偷爬了上去,但是由于害怕不小心摔了下來,經醫生診斷為左手骨折、左腿擦傷,共花去醫療費3000元,園園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幼兒園賠償一切損失。

問題:

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嗎?

分析:

幼兒園應當給予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3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措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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