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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小公司財務管理制度(5篇)

小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1

一、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財經紀律,按《會計法》辦事,遵章守法,做好財務會計工作。

2、財務部負責全公司的經濟總核算,并要綜合公司資金運作的狀況、管理費收入和費用開支的資料定期向總經理報告。

3、負責組織各部門編制收支預算草案,依據總經理的指令,結合公司的狀況進行綜合平衡。編制公司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定期對執行狀況進行分析,并作出書面報告送總經理。

4、管理和掌握各部門編制收支方案,平衡工作,嚴格檢查備用金的使用,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負責全公司資金運作的組織和調動,定期把資金變化狀況向總經理匯報。

5、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準時完成收支核算,做好財務記載,正確核算,按時精確?????編報會計報表。

6、每月按時向各商鋪收取租金及管理費,做好收支結算表、欠繳管理費狀況表,編制月、季、年度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

7、負責公司的各項財產登記、核對工作,保證資產更新的資金來源,保障資產的更新換代。

8、對公司的各項開支力求做到嚴格審核、合理開支,對違反規定,未經審批的開支一律不得報銷。

二、會計核算管理制度

1、采納借貸記帳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

2、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如辦公費用的支出);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如固定資產的購置)。

3、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記錄的文字均使用中文;會計憑證使用復式記帳憑證。

5、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編制,必需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并應準時向董事會和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6、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當保管,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要填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總經理批閱,報董事會和財政部門批準后銷毀。

三、現金管理制度

1、依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業務的需要,庫存現金限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正,超出限額部分,應在當天存入銀行,現金必需在規定的范圍、限額內支出,除特別狀況外,不得在現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現金的使用范圍:

2.1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補助費、差旅費等款項;

2.2支付給不能轉帳的集體單位或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酬勞或購買物資的款項;

2.3結算起點(¥1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項。

3、不準單位之間和個人因私借用備用金。

4、不準利用管理公司銀行帳戶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和存入現金。

5、不準用白條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6、行政人事部因選購工作需要,可申請配備備用金,限額¥1,000元,用于零星選購,并于每年末辦理清算手續,次年初重新申請配備。

四、支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方法》中有關支票使用的規定,不得發出空白支票,為便利工作,經總經理審批后可發出最高限額為人民幣伍仟元的半空白支票,即必需填寫日期、用途,只空出金額、收款人名稱欄,但必需注明限額,凡領用支票者必需在開出支票五天內報帳。

2、支票金額起點為人民幣100元,支票的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內。一般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在一般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3、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票面必需有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確定的金額、用途以及出票人預留的銀行印章。預留的銀行印章必需為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私章,支票印鑒應蓋在出票人簽章處,不得蓋在空白的磁碼區域上或多蓋預留銀行印章,否則銀行將予以退票。

小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2

一、現金管理制度

1.現金借款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申請單”,經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支取。

2.凡借現金1000元以上的必需提前與出納商定,以便提前預備。

3.勞務工資發放時間定為每月二十五日。

4.每天所收現金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于當天下班之前交財務出納統一管理,不準挪用。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必需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①不能撕毀,破損或涂改。

②簽發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炭素墨水筆填寫;簽發單位印簽完整清晰;支票右上部應有交換行號;加密的支票應供應密碼。

③支票有效期為十天,對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需檢查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收款單位、日期、用途填寫是否正確。

2.使用支票需由經手人填寫“支票借款申請單”,經項目經理、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辦理支票領用手續。支票領出后十天內持發票到財務報銷,如不準時報銷,出納有權拒發新的支票。

3.100元以上的費用支出,原則上以支票結算為主,領用支票后應妥當保管,不得丟失,如由于責任心不強丟失支票,損失由個人負責。

三、費用申請及報銷

1.凡經銷部開支費用需在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財務后方可申請項目開支費用。

2.購買日用品、辦公費用需的發票經理簽字,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領取現金或支票。

3.項目費用的報銷:必需在原始發票背面注明事由、由經手人簽字后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

4.差旅費報銷由報銷人按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出納審核后報項目經理、部門經理簽字,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銷的,不預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如特別緣由導致發生的費用超出差旅費報銷規定的,需寫明緣由,由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

四、加班交通費及誤餐費

如員工加班,員工乘由公共汽車回家,公司可依據有效報銷憑證報銷交通費。

五、銷售費用申請及報銷

1.銷售費用的報銷,必需在原始發票背面由經手人簽字。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報銷。

六、管理費用申請及報銷

1.購置辦公用品及支付辦公費用,需有人員依據購置、審批方案,由經手人填好現金或支票借款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后領取現金或支票。

小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愛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其次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掌握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根據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掌握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安排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根據財務關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進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進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討論、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安排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加審核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依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供應必要的關心、服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全都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其次章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楚、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打算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章、程序、權限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看法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沖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回避。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別等原則,掌握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根據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掌握、收益安排、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打算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酬勞、利潤安排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打算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根據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舉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商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安排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酬勞和勞動愛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猜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掌握。

(五)編制并供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照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狀況。

(六)協作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以汲取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掌握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托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準工商登記后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削減,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方法,并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注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打算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其次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狀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好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好處理。

其次十一條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依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并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并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資產營運

其次十二條企業應當依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并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其次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掌握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調度資金,應當根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其次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狀況,落實收賬責任,削減壞賬損失。

其次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范存貨選購審批、執行程序,依據合同的商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選購,可以實行招標等方式進行。

其次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看法,并由投資者審議批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便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投資者審議批準。

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討論,根據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其次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進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討論,根據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根據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準,并遵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其次十八條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消失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其次十九條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力量,根據內部審批制度實行相應的風險掌握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托付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掌握風險。

第三十一條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相互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預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預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便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看法。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預備后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連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準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根據規定程序處理。

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準后依次沖減未安排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依據投資者審議通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

第五章成本掌握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掌握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掌握方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掌握。

第三十七條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掌握,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預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地質災難防治、生態恢復和環境愛護等所需經費,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嘉獎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傭金、保險費、運費,根據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處理。

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企業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方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方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酬勞,并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損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經營者可以在工資方案中支配肯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廢”、促進安全生產、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賜予嘉獎。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已參與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力量和支付力量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四十四條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安排的財務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根據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根據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的費用等。

企業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擔當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消遣、健身、旅游、款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保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擔當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安排

第四十七條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賜予的銷售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嘉獎等收入,全部屬于企業。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權限、程序與方法,依據預期收益、資金周轉、市場競爭、法律規范約束等要求,實行相應的價格策略,防范銷售風險。

第四十八條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并根據合同商定收取所得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權投資,應當根據合同的商定結算,取得受讓方供應的有效擔保。

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后用盈余公積彌補。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凈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以下挨次安排: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四)向投資者安排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安排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安排。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加利潤安排;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安排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安排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安排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加企業收益安排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安排方法作出規定,并區分以下狀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安排。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安排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組清算

第五十三條企業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討論,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序,并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財產,核實債務,托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看法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三)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四)托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凈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據。

(五)擬訂股權設置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后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企業實行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后的企業產權關系。

企業劃分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根據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對不能分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產的一方賜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企業可以實行新設或者汲取方式進行合并重組。企業合并前的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并應當明確合并后企業的產權關系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企業合并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并后凈資產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于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擔當債務方式合并的,合并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根據合并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第五十六條企業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打算,并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經營的資產負債狀況、托管經營目標、托管資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安排方法等,并落實財務監管措施。

受托企業應當依據托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托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托管企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托管企業,不得轉讓托管企業及轉移托管資產、經營業務,不得以托管企業名義或者以托管資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七條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并區分以下狀況處理:

(一)連續實行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并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實行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實行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實行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并在租賃合同中商定。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水域、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八條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九條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決議解散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托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投資者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關人通告。其中,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清算報告應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六十條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分以下狀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安排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條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特點,優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逐步制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方案,全面整合和規范財務、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集成運作。

第六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凈現金流量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準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信息,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主管財政機關應當依據企業的需要供應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持。

企業對外供應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信息:

(一)職工勞動酬勞、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信息。

(二)經營者酬勞實施方案。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狀況。

(四)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狀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評價體系,主要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掌握的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償債力量、盈利力量、資產營運力量、進展力量和社會貢獻。評估和評價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主管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恰當使用所把握的企業財務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信息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企業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掌握,協作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安排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其次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懲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第七十三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懲罰。

第七十五條企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懲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懲罰。

第七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隱秘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展的需要,規范冶金渣公司工會預(決)算會計核算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依據《包鋼西北創業公司工會財務管理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是在工會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民主管理、勤儉節省、手續齊全原則,組織工會財務活動,處理工會經濟關系的一項工會經濟管理工作,從而確保工會經費運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其次條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工會活動經費,合理編制工會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掌握和管理,合理配置資源,保證工會活動經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條工會財務收付嚴格執行“統一領導、民主管理”體制、工會主席“一枝筆”審批制度,做到票證齊全,手續完備,要定期公布賬目,接受會員監督和經審會審查。

第四條工會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權責發生制為補充。

第五條工會財務人員須具備會計人員上崗證,有財務工作閱歷。工會會計、出納必需要分設,錢、財、物要分管。

1、工會會計主要職責是負責本級工會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財產管理工作和預、決(草案)編報,并對其負責;專業業務接受主管領導及上級工會財務部門的雙重指導。

2、工會出納人員主要職責是依法詳細辦理本級工會銀行存款、貨幣資金的收付業務,并負責資產管理、產權登記工作。

3、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需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應將自己經管的一切憑證、賬簿、表冊、文件、印章、會計軟件及密碼、現金、支票等全部會計資料編制移交清冊,會同領導指定的監交人當面對接管人逐項點清,不得封包移交。財會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六條工會經費使用和報銷制度

1、根據“經費獨立管理”原則,各單位工會要獨立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各單位基層工會獨立核算。

2、收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嚴格財經紀律,堅持勤儉節省、量入為出的原則,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收支項目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不截留、挪用工會經費,確保專款專用,做到“用得合理,群眾滿足”。

3、依據《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各單位應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如行政部門無正值理由拖延或拒不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使用工會經費者,必需事先經工會主席同意。在報銷時,必需要有正式單據,在單據背面要有經辦人和工會主席簽字并注明報銷事由及經辦日期方可報銷。

第七條

工會會費管理制度。

1、工會會員會費按本人工資收入的0、5%交納。工資收入按基本工資計繳,獎金、各種津貼、貼補等不計在內,各分工會、

工會小組應嚴格根據上述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不得自行規定數額。

2、工會會費由工會小組負責收取,并按季上交各單位工會。

3、工會會費收取應準時列出清單并入賬,會費使用狀況應按季公布,并向本級工會委員會或代表大會做出報告,接受審議。

第八條

規范工會會計操作。

1、工會賬戶會計實務按《全總工會會計核算方法》(下文簡稱《方法》)執行,其會計要素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五大類,平衡公式為“資產+支出=負債+凈資產+收入”,詳細會計科目的使用要求分別按《方法》規定的操作標準執行,實際操作要符合上級工會財務部門要求和本公司工會業務實際需要。如支出屬上級工會或行政部門撥付的困難補助、專項活動撥款范疇的,收款時記入“代管資金”,付款時削減該科目余額;除此之外的支出則使用“工會業務費”、“職工活動費”或“其他支出”等科目。

2、記賬憑證要求合理、合法,真實反映經濟業務,憑證內容要素要齊備完整,根據會計制度規定正確使用會計科目。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必需附有原始憑證。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需附更正說明。

3、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各單位必需設置會計制度所規定的一級科目總賬,根據二級科目及子目設置明細賬,另外須單獨設置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的日記賬,也可以依據財務管理需要設置其他幫助性賬簿。

4、工會賬戶會計需要編制的會計報表有資產負債表、經費收入支出表、其它相關的增減狀況表及上級工會要求的補充資料報表等。會計報表編制后,須準時向上級工會報送,供應真實牢靠的財務信息資料。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即經費收支決算)必需經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由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簽名或蓋章,最終由本級工會主席審定,方可上報、歸檔;工會主席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5、會計憑證及賬冊報表等會計檔案,一律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規定的期限保存。保管期滿需銷毀處理時,應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九條

加強財產管理,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保證工會資產的安全完整。

1、管理制度。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或者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均按固定資產管理。必需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及明細賬,并由專人使用和保管。

工會財產每年清點一次,按賬簿記載核對實物;對價值有增減變動和盤盈、盤虧及調入、調出的固定資產,應準時進行賬務處理,實施動態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2、出借制度。凡工會因集體活動需要,須借出資產的,必需出具借據,并注明歸還日期,經工會主席簽批同意后借出,管理員保管借據,按日期催還,出借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天。

3、賠償制度。財產損壞、遺失照價賠償,遺失按原物新舊程度折價賠償,損壞按修理價賠償。

4、報廢制度。財產年久廢舊,由管理人員向工會委員會提出報廢建議,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組織工會有關人員審查后,作報廢處理,調整固定資金財產明細賬,并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十條

做好年度工會財務收支預決算,接受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監督及基層工會和職工群眾的廣泛監督,向本級工會委員會或代表大會定期報告財務工作。

第十一條

工會財務管理應自覺遵守財務紀律,保障好工會經費的正常使用,管理好財務檔案,自覺接受同級工會經審會的審查與監督。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小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篇5

一、總原則

1、公司財務實行“方案”為特征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方案內的支付,由相關事業部總經理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辦理;屬方案外的,必需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

2、嚴格執行《會計法》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時、精確?????、完整。

二、財務總監工作崗位職責

1、制定公司財務目標、政策及操作程序,并依據授權向董事長報告;

2、建立健全該公司財務系統的組織結構,設置崗位,明確職責,保障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保證信息通暢,提高工作效率;

3、對該公司的經營目標進行財務描述,為經營管理決策供應依據,并定期審核和計量公司的經營風險,采納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4、建立健全該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審計制度并組織實施,主持公司財務戰略的制定、財務管理及內部掌握工作;

5、協調該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統計、審計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6、審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分析和管理工作報告;參加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和決策;跟蹤分析各種財務指標,揭示潛在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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