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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入廠管理辦法4篇名目第1篇外來人員出入廠安全管理方法怎么寫第2篇外來人員出入廠安全管理方法第3篇出入廠管理方法第4篇外來人員出入廠安全管理方法格式怎樣的

【第1篇】外來人員出入廠安全管理方法

1目的:

為了使外來人員出入廠區得到有效管控,并確保人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2范圍:

本管理方法適用于外來人員出入廠區管理。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負責制定外來人員出入廠安全管理方法,并督導安全保衛員的執行狀況,納入其績效考核。

3.2安全保衛員:根據該管理方法執行外來人員出入廠的安全管理,并確認告知受訪人員。

3.3各部門:被訪部門提前向中心副總經理申請(vip人員不需提前申請),并提示外來人員持好有效證件。

3.4外來人員:根據本管理方法進行登記、接受培訓等。

4定義:

5內容:

5.1外來人員出入管理:

5.1.1外來人員進入廠區,需到安保室進行登記并由安全保衛員通知(被訪)部門接待。

5.1.2安全保衛員對外來人員進行培訓告知,本廠區相關規定,外來人員需在[外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上簽字確認,并根據[外來人員出入登記表]對其進行有效證件的登記。

5.1.3外來人員進入廠區必需由接待人員全程伴隨,不能隨便進入廠區作業區,如有需要,需相關部門人員許可并伴隨方可進入。

5.1.4對于供應商和客戶來廠區訪問和參觀,需經相關部門領導同意,接待人全程伴隨方可進行。(客戶入廠可使用《安全須知》)

5.1.5外來施工人員需進入廠區作業,由安全員對其進行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簽字確認,安全保衛員必需全程伴隨并監督其作業,對于廠區的“四種作業制度”必需有相應的作業證方可進行作業。

5.1.6全部外來人員需要進入廠區必需提前申請(vip人員不需提前申請),如當天申請需中心副總級以上特批,必需持有效證件方可進入。

6記錄:

6.1[外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6.2[外來人員出入登記表]

6.3[安全須知]

7附則:

會簽:

【第2篇】外來人員出入廠安全管理方法格式怎樣的

1目的:

為了使外來人員出入廠區得到有效管控,并確保人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2范圍:

本管理方法適用于外來人員出入廠區管理。

3.職責:3.1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負責制定外來人員出入廠安全管理方法,并督導安全保衛員的執行狀況,納入其績效考核。

3.2安全保衛員:根據該管理方法執行外來人員出入廠的安全管理,并確認告知受訪人員。

3.3各部門:被訪部門提前向中心副總經理申請(vip人員不需提前申請),并提示外來人員持好有效證件。

3.4外來人員:根據本管理方法進行登記、接受培訓等。

4定義:

5內容:

5.1外來人員出入管理:

5.1.1外來人員進入廠區,需到安保室進行登記并由安全保衛員通知(被訪)部門接待。

5.1.2安全保衛員對外來人員進行培訓告知,本廠區相關規定,外來人員需在[外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上簽字確認,并根據[外來人員出入登記表]對其進行有效證件的登記。

5.1.3外來人員進入廠區必需由接待人員全程伴隨,不能隨便進入廠區作業區,如有需要,需相關部門人員許可并伴隨方可進入。

5.1.4對于供應商和客戶來廠區訪問和參觀,需經相關部門領導同意,接待人全程伴隨方可進行。

(客戶入廠可使用《安全須知》)

5.1.5外來施工人員需進入廠區作業,由安全員對其進行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簽字確認,安全保衛員必需全程伴隨并監督其作業,對于廠區的“四種作業制度”必需有相應的作業證方可進行作業。

5.1.6全部外來人員需要進入廠區必需提前申請(vip人員不需提前申請),如當天申請需中心副總級以上特批,必需持有效證件方可進入。

6記錄:

6.1[外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6.2[外來人員出入登記表]

6.3[安全須知]

7附則:

會簽:

【第3篇】出入廠管理方法

出入廠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維護工廠安全及使人員、車輛、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章。

其次條范圍人員、車輛、物品出入廠門時,應遵守本規章規定,由保衛負責管理。

□人員出入管理

第三條本企業人員

(一)本廠區人員:

1.上下班應穿著制服,佩掛胸章于左胸處,始得打卡出入廠。

2.助理工程(管理)師以上人員及因公需常常出入廠人員經廠處長核準者,得隨時出入廠(胸章標明符號)。

3.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出入廠時,應憑“從業人員出入門證”,(表3.6.1)一式三聯經主管科長核簽,第一聯存其服務部門,其次、三聯出廠經保衛簽注出廠時間后第三聯暫存保衛室,其次聯由公出人員攜出分(本)廠者,公出人員可憑其次聯持經分(本)廠保衛簽注入廠時間后入廠,其次聯暫存分(本)廠保衛室。公畢出廠由分(本)廠保衛檢出原存出入門證其次聯簽注出廠時間后交公出人員持回;公畢返廠公出人員將其次聯交由保衛檢出原存第三聯分別注明入廠時間,第三聯翌日上午10時前由保衛轉送服務部門主管核查,其次聯暫存保衛室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考勤部門核對考勤紀錄,如遇有特別情形應即聯絡其所服務部門的主管處理。

4.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入出廠時,應于保衛室填具“從業人員出入門證”一式三聯經保衛查對簽注入廠時間后,第一聯存保衛室,其次、三聯由該員攜帶入廠;事畢經主管科長核簽,憑該證經保衛于第一聯簽注出廠時間,第一聯保衛室存查,其次聯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考勤部門,如遇有特別情形應即聯絡其所服務部門主管處理,第三聯于翌日上午10時前由保衛室送服務部門主管核查。

5.從業人員上班時間請假出廠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后打卡出廠。

(二)非本廠區人員:

如因公需入廠區者,應憑出差申請單其次聯或從業人員出入門證其次聯經保衛查對(但由本廠區洽辦人員伴隨入廠者得免出示憑證)后于“本企業人員進廠登記簿”(表3.6.2)登記“日期”、“服務部門”、“接洽對象”、“臨時入廠證號碼”、“進廠時間”后發給“臨時入廠證”佩掛入廠;公畢經保衛收回“臨時入廠證”并登記出廠時間后出廠。

第四條企業人員

(一)包商及其雇用人員:

包商及其雇用人員應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廠區申請書”(表3.6.3)一份,經工程主辦部門科長、保衛主管科長核準換發“包商入廠憑證”(表3.6.4),“包商出入廠區申請書”由保衛室存查。

1.入廠:憑身份證明文件及“包商入廠憑證”交保衛核對無誤后換發“包商入廠證(表3.6.5)佩掛入廠。因趕工或原有工作人員未能到工,臨時增補人員不及事先辦理申請手續時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廠內申請書”由保衛核對身份證明文件后發給“包商入廠證”佩掛入廠,但限當日內補辦一切所需手續。

2.出廠:當日工作完畢出廠時,應交還“包商入廠證”,換回身份證明文件及包商入廠憑證。午間出廠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廠區時亦同。

3.洽公人員

接洽業務之廠商或顧客如有出入必要時,憑主辦部門科長核簽“車輛/人員出入門證”(表3.6.6)一式三聯第一聯填單部門自存,其次、三條經保衛簽注入廠時間后,第三聯暫存保衛室,其次聯交洽公者暫存。并以身份證明文件換發胸章佩掛入廠(但由經辦人伴隨入廠者得免繳身份證明文件),公畢經洽辦人簽章后持出,經保衛檢出原存其次聯分別簽注出廠時間并收繳胸章發還身份證明文件后出廠。其次聯留保衛室存查,第三聯翌日上午10時前送主辦部門存查。

(二)參觀人員(本企業人員參觀亦同):

1.政府機關、民意代表、人民團體或本廠區人員親友如有必要入廠參觀時,由經辦人或申請人按經劃定準許參觀的路線別(各公司自行規定)填具“參觀申請登記單(表3.6.7)一式若干聯經總務科長核準后通知各有關部門并派員引導參觀。入廠時保衛應于“參觀申請登記單”(參觀聯)簽注入廠時間,參觀完畢出廠時簽注出廠時間,翌日送總務部門存查。

2.參觀非經劃定準許參觀之區域者,需呈經理或總經理核準。

3.本廠區廠處長級以上人員陪伴來賓參觀事前免辦申請手續,但應于當日內補填“參觀申請登記單”送保衛簽注入出廠時間后送總務部門存查。

4.參觀時間以常日班的上班時間內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來函核準者,及本廠區人員親友經值日廠處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胸章管理

(一)本廠區人員(包括定期契約、聘約及臨時人員):

1.出入廠應佩掛胸章,對未依規定佩掛胸章者保衛應予訂正。入廠時如未帶胸章,應在保衛室登記借用’臨時入廠證”經保衛核對并將考勤卡留置保衛室后入廠,下班應繳回“臨時入廠證”換取考勤卡始得出廠,保衛應于翌日上午10時前將“借用臨時入廠證登記單”(表3.6.8)匯轉人事部門轉記于“借用臨時入廠證統計簿”(表3.6.9)對年累計借用達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門簽請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入廠而未佩帶胸章者,應向保衛室借用“臨時入廠證”由保衛將該號碼登記于“從業人員出入門證”備注欄后始準入廠,待公畢繳回保衛室后始得出廠。

3.遺失胸章應即向主管部門申請補發,填具切結書(表3.6.10)及工本費每枚10元,嗣后找到不即繳回時,一經發覺,依人事管理規章第三十六條第十項規定簽報處。

4.使用他人胸章蒙混出入廠者,一經查覺,無論使用人或借與人均依人事管理規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款規定予以開除處分。

(二)非本廠區人員:

1.本企業從業人員使用“臨時入廠證”于出廠時應將該證歸還保衛部門,如有未歸還者由保衛管理部門函使用人服務部門,要求退還原借“臨時入廠證”。如遺失“臨時入廠證應填具切結書及交工本費10元,保衛管理部門應即換制“臨時入廠證”以防他人留用:“臨時入廠證”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歸還者,由保衛管理部門通知其部門依人事管理規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予以開除處分。

2.接洽業務的廠商、顧客遺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雇用人遺失“包商入廠證”者,保衛人員應請其填具切結書(表3.6.11)交繳交工本費每枚10元,始得發還身分證明文件。主管部門應公布作廢,如有必要,應即換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使用被查覺者,得取消其申請入廠洽公的資格并負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權益損失的賠償責任。(如因此造成分司權益損失時由發生損失部門估量損失金額填具“特別報告單”一式三份送廠處長以上主管批核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主辦部門于工程(資)款或貨款項下扣償,一份送會計部門

憑以核對)。

□車輛出入管理

第六條廠商車輛

(一)入廠:

1.交貨車輛憑主辦部門科長核發并注明“車行”“車號”“隨車人數”“裝運品名”“事由”“入廠范圍”的“車輛/人員出入門證”(表3.6.6)一式三聯(流程如本規章第四條的規定),經保衛查對簽注時間后入廠。

2.提運本公司各種貨品車輛,憑主辦部門科長核發的“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經保衛查對簽注時間后入廠。如提運貨品車輛,持有主辦部門廠處長核發的“料品交運單”(表3.6.12)(或“材料領用單”(表3.6.13)、“移轉交運單”(表3.6.14)、“物品出入門證”(表3.6.18)等)或主辦部門科長核發的“成品交運單”(表3.6.15)(或材料調撥單)(表3.6.16)亦可做為入廠憑證,經保衛查對簽注時間后入廠,而免辦理“車輛/人員出入門證”。

(二)出廠:

1.交貨車輛卸貨后空車出廠憑“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由洽辦人簽章,經保衛查驗簽注時間后出廠。如有他廠物品裝載于同一車輛內者,除于“車輛/人員出入門證”注明外,于進廠時由保衛隨車前往交貨地點會同卸貨后并隨車至廠門放行。

2.裝運本公司各種貨品的車輛憑廠處長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料品交運單”(或六聯式“材料領用單”、“移轉交運單”、“物品出入門證”)或科長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成品交貨單”(或七聯式“材料調撥單”)至指定地點由點交人點交裝車,車輛駛抵廠門時,保衛應加以抽查交簽注時間后放行。各公司對出廠須經保衛會點物品應予明文規定,由保衛會點裝運后隨車至廠門放行。

第七條公司車輛

本公司車輛入廠時,得免辦“車輛/人員出入門證”。但裝運各種貨品出廠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條外來物品

第一聯:保衛室→會簽→主管批核→保衛室

其次聯:保衛室→會簽→主管批核→有關部門→保衛室→有關部門〖ht〗

(一)入廠:廠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含廠商之樣品及進廠裝運成品的自備空容器等)入廠應由廠商填具“廠商自備工具物品進廠清單”一式二聯(表3.6.17)由主辦部門科長核簽,經保衛查對簽注入廠時間抽存其次聯,第一聯由廠商自存作為出廠的憑證。

(二)出廠:廠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出廠應由廠商憑“廠商自備工具物品進廠清單”(如屬廠商帶余料出廠應由主辦部門另填開“料品交運單”注明出廠緣由并廠商自備工具物品進廠清單第一聯交運)第一聯經主辦部門科長核準后,由保衛檢出原存查的其次聯查對,并分別簽注出廠時間后放行。第一聯于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主辦部門存查,其次聯留存保衛室。

第九條公司物品

(一)本廠與分廠或分廠間物品出入:調撥成品的出入廠應憑“成品交運單”;屬料庫材料調撥或移轉出入廠應憑七聯式“材料調撥單”;如使用部門領料須入廠門者,應憑六聯式“材料領用單”;半成品(由各公司自定)、機配件、固定資產及使用部門已領材料移轉出廠應憑“移轉交運單”;各項憑證均應經各主辦部門主管核準,并經保衛注明“車行”“車號”“隨車人數”“出入廠時間”后放行。

(二)拖外修造、加工或出借物品;需再攜返廠的樣品(含選購、修造或營業用樣品);送外檢驗校正儀器;自備裝運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應再攜返的物品:

1.出廠時憑“物品出入門證”(表3.6.18)一式五聯由主辦部門填具出門物品欄的品名、規格、數量及入門物品欄的品名、規格、預定返廠數量送廠處長核準(出借由經理核準其余由廠處長或經理核準)后,第一聯由主辦部門自存,其次、三、四、五聯經保衛簽注出廠時間后其次聯暫存保衛室,于翌日上午10時前送會計部存查,第三聯由保衛室留存,第四聯交廠商(或借用人、攜出人)于物品回廠時查對之用,第五聯交承運商憑以申請運費(如自運第五聯做為物品簽收回聯存主辦部門)。

2.返廠時廠商(或借用人、攜出入)憑第四聯交由保衛查對并檢出原存第三聯分別簽注“姓名或車行”“車號”“人數”及“入廠時間”后,于第四聯填注實際返廠數量后暫留保衛室,第三聯交廠商(借用人或攜出人)隨物品送至主辦部門(請修、出借等部門)的確驗收后填記實際返廠數量經科長核簽后交廠商(借用人或攜出人)于出廠時交保衛與第四聯核對并于第三、四聯簽注出廠時間后出廠。翌日上午10時以前保衛將第三聯轉送會計部門,第四聯送主辦部門核對銷案。

如物品分批返廠時,除最終一批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至其余各批物品返廠時應由主辦部門科長核發“車輛/人員出入門證”(需注明交貨品名規格數量及該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門證”編號于載貨內容及品名欄)(第一聯自存)其次、三聯交廠商憑該證經保衛查對并簽注入廠時間后第三聯暫存保衛室,其次聯持入(出)廠保衛于廠商出廠后將“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第三聯于翌日上午10時前送會計部門并原“物品出入門證”其次聯存查,其次聯由保衛室留存。保衛及主辦部門并應于留存的物品出入門證注明已分批返廠物品日期、品名、規格數量等,待最終一批物品返廠后保衛再將“物品出入門證”第三聯轉送會計部門結案。

3.由本公司供料拖外修造或加工物品時,其所供應的材料應由主辦部門辦理領料后,填開“物品出入門證”(應于入門物品欄注明要修造或加工完成物品的品名規格及預定返廠數量)辦理交運出廠。

4.會計部門應常常查對未入廠的送修出借或其他應再攜返物品,如逾預定入廠日期應即聯絡主辦部門催辦,如逾期10以上時,應按旬開立“物品出廠逾期未返催辦單”(表3.6.19)一式二聯送請主辦部門填具“未返廠緣由”及“預定入廠日期”經廠處長核簽后一份存主辦部門,一份送回會計部門存查,但逾期1個月以上應呈報至經理,逾期2個月以上應呈報至總經理。

(三)赴廠外修繕攜帶工具材料:

憑主辦部門科長簽準的“修繕攜帶工具材料清單”(表3.6.20)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主辦部門工具材料管理人員存查,第三聯暫存保衛室,其次聯交保衛查對簽注出廠時間由攜物人收存,于工畢經請修部門簽證,(如修繕需出入分(本)廠時,攜物人可憑其次聯交由分(本)廠保衛室加蓋)。

并簽注入廠時間后由攜物人持入分(本)廠于工畢經請修部門簽證,經分(本)廠保衛核對并簽注出廠時間(回廠時憑其次聯交保衛檢出第三聯查對攜回數量并簽注入廠時間,其次聯暫存保衛室,翌日上午10時前送回主辦部門,第三聯由攜物人隨物繳回主辦部門銷案)。主辦部門對攜赴廠外修繕工具材料應切實跟蹤,如逾預定完工日期三日時,應由工具材料管理人員填“物品出廠逾期未返催辦單”(表3.6.19)一份送攜出人填具“未返廠緣由”及“預定入廠日期”呈主管核簽。

(四)免列帳物品(限垃圾、廢棄物或廠商交貨后需歸還的空容器使用;其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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