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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節債的擔保一、債的擔保概述★(一)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特點(二)債的擔保方式二、保證★(一)保證的概念和特點(二)保證的成立和方式(三)保證的效力(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五)共同保證(六)最高額保證三、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特點(二)定金的種類(三)定金的成立條件(四)定金的效力
主要內容
第七節債的擔保一、債的擔保概述★主要內容一、債的擔保概述★引例(一)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特點1.債的擔保的概念2.債的擔保的特點(二)債的擔保的方式1.人的擔保2.物的擔保《擔保法》第2條2款: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一、債的擔保概述★引例《擔保法》第2條2款:引例圖解供貨商乙供貨商丙超市甲簽有全年持續供貨協議,并以超市自身房產設定500萬最高額抵押,現甲拖欠乙400萬貨款。甲拖欠丙貨款100萬,但無任何擔保。銀行丁公司戊提供保證擔保甲向丁貸款100萬,清償期屆滿仍未償還甲面臨破產引例圖解供貨商乙供貨商丙超市甲簽有全年持續供貨協議,并以超市1.債的擔保的概念
是法律為確保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制度。含義理解:第一,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第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來保障。
擔保法第1條: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第2條1款: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1.債的擔保的概念是法律為確保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2.債的擔保的特點(1)特定性(2)補充性(3)從屬性?如何理解上述特點2.債的擔保的特點(1)特定性?如何理解上述特點概述合同擔保一般擔保特別擔保人的擔保: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物的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權金錢擔保:定金、押金概述合同擔保一般擔保人的擔保:保證人、連帶債務人1.人的擔保
是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之外,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并存的債務承擔人
基于與債權人之約,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按約代其履行或擔責之第三人。
多數人債務中負有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之債務人。
加入債之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原同一債務之新債務人。1.人的擔保是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之外,附加第三人的一般2.物的擔保
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特定財產為償債標的,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得以該財產換價并從中優先受償之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留置擔保優先權擔保所有權保留(1)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物的擔保(2)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
在債務人或第三人財產上設定一定權利的物的擔保。
以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來擔保債權實現的物的擔保。讓與擔保代物清償預約定金擔保2.物的擔保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特定財產為償債標的,債務二、保證擔保(一)保證的概念★和特點★(二)保證的成立★和方式★(三)保證的效力★(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五)共同保證★(六)最高額保證★★案例課堂練習1★
2★二、保證擔保(一)保證的概念★和特點★引例圖解甲銀行乙水電站主債權人借款5萬利率6.63‰99年1月10日還款丙軋鋼廠借款合同主債務人保證人保證擔保合同: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水電站還清本息時止。后水電站未按期還款,僅將借款利息還至02年6月30日。銀行認為保證期間為該筆借款還清時止,故從未要求軋鋼廠負保證責任.引例圖解甲銀行乙水電站主債權人借款5萬利率6.63‰99年1.保證的概念
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將按約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民法通則89條1項/擔保法6條第三人保證人債權人主債債權人保證合同債權人保證合同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保證人以其一般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對保證概念的理解:(1)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2)是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3)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1.保證的概念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擔保法》第6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89條1項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6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
2.
保
證
的
特
點從屬性獨立性補充性成立上的從屬: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范圍、強度上的從屬:不得大于或強于主債務主債權移轉,保證責任也移轉,另有約定除外變更、消滅上的從屬主債務移轉,保證責任不移轉,另有約定除外無償性單務性
2.
保
證
的
特
點從屬性獨立性補充性成立上的從屬:以
1.
保
證
的
成立(1)保證應采書面形式(2)保證人應具保證能力(3)保證人須具有明確、具體的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保證能力是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能力。擔保法7條: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擔保法13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擔保法3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及所生責任
1.
保
證
的
成立(1)保證應采書面形式(2)保證人應★保證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第二,形式擔保法13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擔保法解釋22條: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第一,內容擔保法15條1款:A.主債權種類、數額B.主債務的履行期限C.保證方式D.保證擔保的范圍E.保證期間F.其他事項擔保法15條2款:保證合同內容的補正★保證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第二,形式第一,內容書面保證合同的結構★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合同名稱、編號、雙方當事人和鑒于條款)★保證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條至最后一條)★保證合同的簽署部分(即雙方簽字蓋章和簽署時間)書面保證合同的結構★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
甲方:乙方:丙方:(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地址:地址:地址:郵編:郵編:郵編:電話:電話:電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開戶行:開戶行:開戶行:帳戶:帳戶:帳戶:甲、乙、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甲方:乙方★保證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幣種)資金本金(大寫)
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條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
個營業日清償上述款項。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條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保證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
年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第七條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第十條違約責任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合同的簽署部分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保證合同的簽署部分甲方:公章
保
證
人
的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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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力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宜為保證人須有代償能力★須有民事行為能力保證能力欠缺者保
證
人
的
保
證
能
力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學《擔保法》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擔保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路橋信用社與中林公司、珠光醫院借款合同糾紛案
信用社(債權人)中林公司(債務人)珠光醫院(保證人)保證合同主要內容:
①為連帶保證;②保證期間: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③保證范圍: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系股份合作制綜合醫院,具營利性質。本案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借款合同條例第16條★擔保法第9條★
、5條2款★擔保法解釋第16★
、3★
、7★條借款905萬,月利率5.4‰-6‰,2001年3月9日還款路橋信用社與中林公司、珠光醫院借款合同糾紛案信用社中林公司《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
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法》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擔保法》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擔保法解釋》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擔保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擔保法解釋》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法解釋》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擔保法解釋》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十條★擔保法第二十九條★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擔保法解釋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十條★擔保法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擔保法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擔保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擔保法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擔保法解釋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擔保法解釋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須有代償能力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擔保法解釋第十三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擔保法解釋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須有代償能力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擔保法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擔保法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及所生責任第一,情形A.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提供保證;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B.債權人、債務人欺詐、脅迫或惡意串通,使保證人違背真意提供保證C.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提供保證D.公益性事業單位提供保證第二,責任因保證人過錯導致,則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及所生責任第一,情形課堂練習11.下列關于保證合同的敘述不正確的是()。A.書面合同B.有償合同C.諾成合同D.單務合同2.下列組織體中,絕對不具有作為保證人資格的是()。A.某公司B.某出版社C.某合伙企業D.某中學課堂練習11.下列關于保證合同的敘述不正確的是()。課堂練習3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萬元,丙公司為此進行保證擔保。后因甲公司無力還款而引起糾紛。以下表述正確的是()。A.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B.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無效,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C.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無效,丙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D.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課堂練習3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公司向乙公司借2.保證的方式(1)一般保證僅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2)連帶保證只要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仍未履行時,保證人就須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3)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推定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的方式(1)一般保證(三)保證的效力1.保證債務的范圍(1)有限保證:有約定的從約定(2)無限保證:沒約定的從法定(擔保法21條規定)2.保證人與主債權人之間的關系(1)債權人的權利(權利行使方式依保證方式不同而不同)(2)保證人的權利(注意先訴抗辯權)3.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系(1)追償權(注意何時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2)代位權
(3)免責請求權(三)保證的效力1.保證債務的范圍A、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也享有。針對主合同B、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針對從合同(保證合同)C、保證人特有的權利。先訴抗辯權保證人的權利A、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也享有。保證人的權利1款: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2款: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擔保法第20條1款: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擔保法17條2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3款:有下列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擔保法解釋25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先訴抗辯權擔保法17條2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保證擔保的范圍有約定從約定。擔保法21條1款:(1)主債(2)利息(3)違約金(4)損害賠償金(5)實現債權的費用課堂練習保證擔保的范圍有約定從約定。課堂練習
甲借給乙20萬元并簽定了書面借款合同,丙公司為該借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還款期限為兩年;10個月后,乙因資金緊缺又向甲借了10萬元,約定欠款與前一筆借款同時還清。到期后,乙經幾次催告還款,因無甲的音信,于是在債務到期后6個月內請求丙償還所欠30萬元債務,后乙丙就還款數額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你認為丙應該償還的借款數額為()。
A.20萬元B.30萬元
C.25萬元D.10萬元課堂練習甲借給乙20萬元并簽定了書面擔保法第32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解釋第45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解釋第46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2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解釋第24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免責請求權解釋第24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1、含義2、方式(1)連帶共同保證(連帶保證)(2)按份共同保證(按份保證)(五)共同保證
1、含義(五)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共同保證(擔保法第12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六)最高額保證(六)最高額保證(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1.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為請求時,保證責任免除★2.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在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3.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4.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協議變更主合同5.保證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6.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消滅7.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時,保證責任免除(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1.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為請求時保證期間第一,保證期間的確定A.約定(擔保法解釋32條)a)約定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無約定。b)約定期間為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B.法定(擔保法25條1款、26條2款)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二,保證期間的計算(擔保法解釋31條)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延長第三,保證期間的效力該期間屆滿債權人仍未要求保證人擔責,則免除其責任保證期間第一,保證期間的確定擔保法2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物權法176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之關系擔保法2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保證擔保知識點1、保證范圍2、保證方式:(1)一般保證(2)連帶保證(3)共同保證(先訴抗辯權)(明示產生,推定產生)(追償權無順序上的先后)保證擔保知識點1、保證范圍(先訴抗辯權)(明示產生,推定產生保證擔保3、主合同變更(1)主債權轉讓: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無約定)(2)主債務轉讓:債權人許可/保證人書面同意(3)主合同內容變更:a---債權數額變更:如無書面同意,就輕不就重b---履行期限變更:如無書面同意,保證期間不變,并對延長后增加的主債務不承擔責任c---新貸償還舊貸: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3、主合同變更保證擔保4、保證期間(1)性質既非除斥期間,也非訴訟時效(2)可自由約定,無約定或約定早與債務履行期限推定為六個月約定模糊推定為2年(3)起算點--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4)與訴訟時效的關系惟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適用的機會保證期間未經過,不代表保證責任能實現,還要看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保證擔保4、保證期間保證擔保5、保證欺詐
(1)騙保、詐保,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免責(2)主債務人,保證人串通,合同可撤消,保證人與其承擔連帶責任
6、追償權
(1)正常行使時間:承擔保證責任后(2)預先行使:債務人破產,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保證擔保5、保證欺詐
1995年3月,王某因經營需要,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訂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還款期為兩年,丁某為王某還款的保證人。1996年4月,王某還給胡某2萬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資金,又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約定與前次未還借款到期一并還清,雙方均未告知丁某。兩年期滿,王某無力償還所欠6萬元欠款。因此,胡某請求丁某償還借款。[問題]
1.丁某是否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2.丁某應償還多少借款?
3.丁某償還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償?1995年3月,王某因經營需要,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訂有借款合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30萬元貨款在提貨后三個月內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范圍。提貨一個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讓給丁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雙方為此發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問題]1.丙公司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如何確定?
2.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3.丙公司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張某于199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萬元,由王某作為一般保證人,三方約定:張某應于2000年3月5日之前償還該借款。據此,請回答下列問題:1、若本案中,當事人約定,保證人王某的保證期間至2000年2月1日,則王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至(
)
A.2000年2月1日
B.2000年3月5日
C.2000年6月5日
D.2000年9月5日2、其他條件同上,若本案中王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則王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至(
)
A.2000年2月1日
B.2000年3月5日
C.2000年6月5日
D.2000年9月5日張某于199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萬元,由王某作為一般保張某于199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萬元,由王某作為一般保證人,三方約定:張某應于2000年3月5日之前償還該借款。據此,請回答下列問題:3、若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王某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債務人債務人張某償還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則王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至(
)
A.2000年3月5日
B.2000年9月5日
C.2002年3月5日
D.2002年9月5日4、假設本案中張某與李某是好友,對于張某何時還款沒有約定,只模糊地說應于1年左右還款,但到了2000年3月5日,李某告訴張某,應該在2000年4月5日還款,則王某承擔保證責任地期間應至(
)
A.2000年4月5日
B.2000年6月5日
C.2000年9月5日
D.2000年10月5日張某于199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萬元,由王某作為一般保5、若到了2000年3月5日,張某還是沒有還款,李某遂于2000年4月5日向法院起訴,法院于2000年10月5日作出判決,如張某不能還款,王某應代其承擔清償責任。則王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為(
)
A.2000年6月5日
B.2000年10月5日
C.2002年6月5日
D.2002年10月5日6、假設本案中王某為其連帶責任保證人,到了2000年3月5日,張某還是沒有還款,李某于2000年4月5日、5月5日分別向張某要債而不得,遂于2000年5月7日要求王某承擔清償債務得責任。則王某承擔保證責任得訴訟時效期間應至(
)
A.2002年4月5日
B.2002年5月5日
C.2002年5月7日
D.2002年6月5日張某于1999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0萬元,由王某作為一般保證人,三方約定:張某應于2000年3月5日之前償還該借款。據此,請回答下列問題:5、若到了2000年3月5日,張某還是沒有還款,李某遂于20
三、定金擔保★案例(一)定金的概念和特點(二)定金的種類(三)定金的成立條件(四)定金的效力三、定金擔保★案例定金擔保1、定金合同特征:要式合同,實踐合同,限額性(僅超出部分無效)2、定金種類: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證約定金3、定金罰則:雙倍定金擔保1、定金合同特征:要式合同,實踐合同,限額性(僅超出定金擔保4、比較---預付款:無懲罰性/本身是主合同標的的一部分---訂金:僅具單方懲罰性,不對收受方適用---保證金:用于租賃合同等,擔保標的物的返還---當事人未約定定金性質而主張為定金,不支持使用訂約,保證金等字樣,但約定了有定金性質的,支持5、具體適用:根本違約的/因第三人原因根本違約的(合同相對性)不適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部分履行的,依相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擔保4、比較案例交貨期至,汽車公司推三阻四不履行交貨義務。后A女士獲悉該車貨源緊張,公司根本未訂到白色寶來。A女士與B汽車貿易公司簽訂了型號為2213的白色寶來轎車銷售協議.約定價格為221300元,買方在合同簽定后應交付2萬元定金,交貨前1天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全部貨款。A女士于協議簽訂之日當天向汽車公司支付1萬元定金。案例交貨期至,汽車公司推三阻四不履行交貨義務。(一)定金的概念與特點
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民法通則89條3項/擔保法89條債權人主債債權人定金合同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定金與預付款不同:第一,作用不同;第二,協議性質不同;第三,違約后果不同;第四,交付方式不同。定金的特點:(1)具有從屬性;(2)其成立具有實踐性;(3)具有預先支付性;(4)具有雙重擔保性。主債債務人定金合同債務人/債權人定金合同(一)定金的概念與特點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
(二)定金的種類1立約定金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擔保法解釋115條2成約定金以定金交付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擔保法解釋116條3解約定金以定金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權的定金擔保法解釋117條4違約定金以定金為違約賠償的定金合同法116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定金的種類1立約定金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擔
(三)定金的成立條件1.一方須向對方交付定金
擔保法90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擔保法解釋119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2.須主合同有效3.定金數額須在法定數額以內
擔保法91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擔保法解釋121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定金的成立條件1.一方須向對方交付定金擔保法
(四)定金的效力1.證約效力交付與收受定金的事實可證明合同存在2.預付與抵銷效力擔保法89條/合同法115條2句: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3.擔保效力擔保法89條/合同法115條1句與3句: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須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事實
擔保法解釋120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2)須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過錯
擔保法解釋122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四)定金的效力1.證約效力交付與收受定金的事實可證明合同第七節債的擔保一、債的擔保概述★(一)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特點(二)債的擔保方式二、保證★(一)保證的概念和特點(二)保證的成立和方式(三)保證的效力(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五)共同保證(六)最高額保證三、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特點(二)定金的種類(三)定金的成立條件(四)定金的效力
主要內容
第七節債的擔保一、債的擔保概述★主要內容一、債的擔保概述★引例(一)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特點1.債的擔保的概念2.債的擔保的特點(二)債的擔保的方式1.人的擔保2.物的擔保《擔保法》第2條2款: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一、債的擔保概述★引例《擔保法》第2條2款:引例圖解供貨商乙供貨商丙超市甲簽有全年持續供貨協議,并以超市自身房產設定500萬最高額抵押,現甲拖欠乙400萬貨款。甲拖欠丙貨款100萬,但無任何擔保。銀行丁公司戊提供保證擔保甲向丁貸款100萬,清償期屆滿仍未償還甲面臨破產引例圖解供貨商乙供貨商丙超市甲簽有全年持續供貨協議,并以超市1.債的擔保的概念
是法律為確保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制度。含義理解:第一,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第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來保障。
擔保法第1條: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第2條1款: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1.債的擔保的概念是法律為確保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2.債的擔保的特點(1)特定性(2)補充性(3)從屬性?如何理解上述特點2.債的擔保的特點(1)特定性?如何理解上述特點概述合同擔保一般擔保特別擔保人的擔保: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物的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權金錢擔保:定金、押金概述合同擔保一般擔保人的擔保:保證人、連帶債務人1.人的擔保
是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之外,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并存的債務承擔人
基于與債權人之約,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按約代其履行或擔責之第三人。
多數人債務中負有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之債務人。
加入債之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原同一債務之新債務人。1.人的擔保是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之外,附加第三人的一般2.物的擔保
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特定財產為償債標的,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得以該財產換價并從中優先受償之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留置擔保優先權擔保所有權保留(1)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物的擔保(2)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
在債務人或第三人財產上設定一定權利的物的擔保。
以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來擔保債權實現的物的擔保。讓與擔保代物清償預約定金擔保2.物的擔保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特定財產為償債標的,債務二、保證擔保(一)保證的概念★和特點★(二)保證的成立★和方式★(三)保證的效力★(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五)共同保證★(六)最高額保證★★案例課堂練習1★
2★二、保證擔保(一)保證的概念★和特點★引例圖解甲銀行乙水電站主債權人借款5萬利率6.63‰99年1月10日還款丙軋鋼廠借款合同主債務人保證人保證擔保合同: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水電站還清本息時止。后水電站未按期還款,僅將借款利息還至02年6月30日。銀行認為保證期間為該筆借款還清時止,故從未要求軋鋼廠負保證責任.引例圖解甲銀行乙水電站主債權人借款5萬利率6.63‰99年1.保證的概念
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將按約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民法通則89條1項/擔保法6條第三人保證人債權人主債債權人保證合同債權人保證合同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保證人以其一般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對保證概念的理解:(1)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2)是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3)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1.保證的概念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擔保法》第6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89條1項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6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
2.
保
證
的
特
點從屬性獨立性補充性成立上的從屬: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范圍、強度上的從屬:不得大于或強于主債務主債權移轉,保證責任也移轉,另有約定除外變更、消滅上的從屬主債務移轉,保證責任不移轉,另有約定除外無償性單務性
2.
保
證
的
特
點從屬性獨立性補充性成立上的從屬:以
1.
保
證
的
成立(1)保證應采書面形式(2)保證人應具保證能力(3)保證人須具有明確、具體的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保證能力是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能力。擔保法7條: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擔保法13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擔保法3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及所生責任
1.
保
證
的
成立(1)保證應采書面形式(2)保證人應★保證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第二,形式擔保法13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擔保法解釋22條: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第一,內容擔保法15條1款:A.主債權種類、數額B.主債務的履行期限C.保證方式D.保證擔保的范圍E.保證期間F.其他事項擔保法15條2款:保證合同內容的補正★保證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第二,形式第一,內容書面保證合同的結構★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合同名稱、編號、雙方當事人和鑒于條款)★保證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條至最后一條)★保證合同的簽署部分(即雙方簽字蓋章和簽署時間)書面保證合同的結構★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
甲方:乙方:丙方:(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地址:地址:地址:郵編:郵編:郵編:電話:電話:電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開戶行:開戶行:開戶行:帳戶:帳戶:帳戶:甲、乙、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保證合同的開頭部分甲方:乙方★保證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幣種)資金本金(大寫)
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條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
個營業日清償上述款項。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條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保證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
年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第七條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第十條違約責任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合同的簽署部分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保證合同的簽署部分甲方:公章
保
證
人
的
保
證
能
力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宜為保證人須有代償能力★須有民事行為能力保證能力欠缺者保
證
人
的
保
證
能
力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學《擔保法》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擔保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路橋信用社與中林公司、珠光醫院借款合同糾紛案
信用社(債權人)中林公司(債務人)珠光醫院(保證人)保證合同主要內容:
①為連帶保證;②保證期間: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③保證范圍: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系股份合作制綜合醫院,具營利性質。本案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借款合同條例第16條★擔保法第9條★
、5條2款★擔保法解釋第16★
、3★
、7★條借款905萬,月利率5.4‰-6‰,2001年3月9日還款路橋信用社與中林公司、珠光醫院借款合同糾紛案信用社中林公司《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
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法》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擔保法》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擔保法解釋》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擔保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擔保法解釋》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法解釋》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擔保法解釋》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十條★擔保法第二十九條★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擔保法解釋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十條★擔保法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擔保法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擔保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擔保法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擔保法解釋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擔保法解釋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須有代償能力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擔保法解釋第十三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擔保法解釋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須有代償能力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擔保法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擔保法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及所生責任第一,情形A.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提供保證;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B.債權人、債務人欺詐、脅迫或惡意串通,使保證人違背真意提供保證C.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提供保證D.公益性事業單位提供保證第二,責任因保證人過錯導致,則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及所生責任第一,情形課堂練習11.下列關于保證合同的敘述不正確的是()。A.書面合同B.有償合同C.諾成合同D.單務合同2.下列組織體中,絕對不具有作為保證人資格的是()。A.某公司B.某出版社C.某合伙企業D.某中學課堂練習11.下列關于保證合同的敘述不正確的是()。課堂練習3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萬元,丙公司為此進行保證擔保。后因甲公司無力還款而引起糾紛。以下表述正確的是()。A.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B.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無效,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C.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無效,丙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D.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丙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課堂練習3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公司向乙公司借2.保證的方式(1)一般保證僅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2)連帶保證只要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仍未履行時,保證人就須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3)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推定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的方式(1)一般保證(三)保證的效力1.保證債務的范圍(1)有限保證:有約定的從約定(2)無限保證:沒約定的從法定(擔保法21條規定)2.保證人與主債權人之間的關系(1)債權人的權利(權利行使方式依保證方式不同而不同)(2)保證人的權利(注意先訴抗辯權)3.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系(1)追償權(注意何時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2)代位權
(3)免責請求權(三)保證的效力1.保證債務的范圍A、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也享有。針對主合同B、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針對從合同(保證合同)C、保證人特有的權利。先訴抗辯權保證人的權利A、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也享有。保證人的權利1款: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2款: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擔保法第20條1款: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擔保法17條2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3款:有下列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擔保法解釋25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先訴抗辯權擔保法17條2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保證擔保的范圍有約定從約定。擔保法21條1款:(1)主債(2)利息(3)違約金(4)損害賠償金(5)實現債權的費用課堂練習保證擔保的范圍有約定從約定。課堂練習
甲借給乙20萬元并簽定了書面借款合同,丙公司為該借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還款期限為兩年;10個月后,乙因資金緊缺又向甲借了10萬元,約定欠款與前一筆借款同時還清。到期后,乙經幾次催告還款,因無甲的音信,于是在債務到期后6個月內請求丙償還所欠30萬元債務,后乙丙就還款數額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你認為丙應該償還的借款數額為()。
A.20萬元B.30萬元
C.25萬元D.10萬元課堂練習甲借給乙20萬元并簽定了書面擔保法第32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解釋第45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解釋第46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2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解釋第24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免責請求權解釋第24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1、含義2、方式(1)連帶共同保證(連帶保證)(2)按份共同保證(按份保證)(五)共同保證
1、含義(五)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共同保證(擔保法第12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六)最高額保證(六)最高額保證(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1.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為請求時,保證責任免除★2.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在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3.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4.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協議變更主合同5.保證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6.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消滅7.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時,保證責任免除(四)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1.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為請求時保證期間第一,保證期間的確定A.約定(擔保法解釋32條)a)約定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無約定。b)約定期間為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B.法定(擔保法25條1款、26條2款)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二,保證期間的計算(擔保法解釋31條)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延長第三,保證期間的效力該期間屆滿債權人仍未要求保證人擔責,則免除其責任保證期間第一,保證期間的確定擔保法2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物權法176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之關系擔保法2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保證擔保知識點1、保證范圍2、保證方式:(1)一般保證(2)連帶保證(3)共同保證(先訴抗辯權)(明示產生,推定產生)(追償權無順序上的先后)保證擔保知識點1、保證范圍(先訴抗辯權)(明示產生,推定產生保證擔保3、主合同變更(1)主債權轉讓: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無約定)(2)主債務轉讓:債權人許可/保證人書面同意(3)主合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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