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礪法律之劍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之鏈-淺談打擊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的方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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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磨礪法律之劍,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之鏈——淺談打擊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的方法幾年來,我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給予了嚴厲打擊,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由于案發后打擊具有滯后性,群眾財產往往已經受損,即使破案了,違法所得也已被揮霍,被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把防線設立在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實施之前或者實施過程中,開展違法犯罪源頭治理、加強前端的防范工作成為重中之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利用非法銀行卡獲取并快速分散轉移受騙人員資金是其必要手法,打擊、治理、懲戒開辦及販賣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是源頭治理的重要內容,是切斷電信網絡詐騙關鍵環節的有力措施。當前,全國“斷卡”行動開展以來,對扼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電信網絡詐騙及其相關違法活動不會輕易消失,犯罪分子必將負隅頑抗。近段時間來,以高額利誘他人出賣銀行卡成為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獲取犯罪工具的重要方式。本文通過對涉案賬戶的分析,揭示當前非法買賣銀行賬戶的現狀,探討有效打擊非法買賣銀行卡的有效手段。對近期涉案賬戶的剖析1.總體數據統計與分析。筆者對北京某區域一家銀行部分網點2021年4至12月的涉案賬戶數據進行了統計,詳見表1。表1

XXXX銀行2021年涉案賬戶統計從表中數據反映出以下幾點:一是涉及網點數量有明顯增加趨勢,說明此類非法活動范圍逐步擴大。二是涉案賬戶每月數量總體變化不大,但考慮到限制個人開立賬戶數量的政策,可推斷參與人數有增加趨勢。三是當年開戶賬戶占比約50%。四是當年開戶賬戶數量逐漸減少。2.賬戶抽樣剖析。筆者抽樣選取了一些涉案賬戶,對其情況進行了深入的了解。賬戶1:客戶任**,證件號碼6127311978********,戶籍陜西省,開戶時間2021年5月,客戶在網點自助機具辦理開卡業務,開戶環節及現場審核環節無誤,聯網核查及人臉識別正常,業務辦理確認為本人辦理。該賬戶涉案已被公安機關凍結,網點多次聯系客戶均無果。賬戶2:客戶鄒**,證件號碼6103221993********,戶籍陜西省,開戶時間2021年6月,客戶在網點自助機具辦理開卡業務,開戶環節及現場審核環節無誤,聯網核查及人臉識別正常,業務辦理確認為本人辦理。該賬戶目前未被司法凍結,但賬戶已被管控,業務受到限制,銀行系統顯示客戶職業為工人,工作單位為******技術學院,網點多次聯系客戶均無果。賬戶3:客戶周**,證件號碼6124282000********,戶籍陜西省,開戶時間2021年7月,客戶在網點自助機具辦理開卡業務,開戶環節及現場審核環節無誤,聯網核查及人臉識別正常,業務辦理確認為本人辦理。該賬戶已被深圳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心凍結。經網點聯系,客戶稱為本人使用,未告知其他信息。賬戶4:客戶鄧**,證件號碼5224251996********,戶籍貴州省,開戶時間2021年5月,客戶在網點自助機具辦理開卡業務,開戶環節及現場審核環節無誤,聯網核查及人臉識別正常,業務辦理確認為本人辦理。該賬戶因在微信中購買理財產品且交易頻繁被公安部刑偵電信詐騙網絡中心緊急止付,網點多次聯系客戶均無果。賬戶5:客戶李*,證件號碼3709111996********,戶籍山東省,開戶時間2021年6月,客戶在網點自助機具辦理開卡業務,開戶環節及現場審核環節無誤,聯網核查及人臉識別正常,業務辦理確認為本人辦理。該賬戶被深圳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隊、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偵支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偵支隊多家公安機關凍結。客戶留存的工作單位為“泰安****商貿有限公司”,經網點聯系本人,其自稱銀行卡在搬家時被盜,已經自行報警處理此事。賬戶6:客戶秦**,證件號碼1305821997********,戶籍河北省,開戶時間2021年9月,客戶在網點自助機具辦理開卡業務,開戶環節及現場審核環節無誤,聯網核查及人臉識別正常,業務辦理確認為本人辦理。該賬戶未被司法凍結,但賬戶已被管控,業務受到限制。經網點聯系,客戶稱為本人使用,用途為網上銀行轉賬收款買賣商品,現賬戶已銷戶。賬戶7:客戶羅**,證件號碼4415231998********,戶籍廣東省,開戶時間2021年8月,客戶在網點自助機具辦理開卡業務,開戶環節及現場審核環節無誤,聯網核查及人臉識別正常,業務辦理確認為本人辦理。該賬戶已被全國多地公安機關凍結,經查詢客戶當天交易累計多達120余筆,交易渠道多為快捷支付、同業清算(他行匯入)等,交易對手為不同個人,資金快進快出,過渡性強。網點多次撥打聯系電話均關機。筆者共隨機抽選了20戶涉案賬戶,分類統計如表2所示。

表2

抽樣涉案賬戶分類統計從上述了解的情況和表中統計數據可得出以下特征:(1)身份真實性:確認開戶人的證件真實有效,業務辦理核查影像相符,賬戶確為本人辦理。(2)開戶日期:有今年開戶,也有往年開戶。(3)年齡成分:20~39歲后有16人,占比80%,80后、90后、00后是主要人員。(4)地域特征:戶籍地分散,以外埠人員為主,流動性大。綜合而言,這些涉案賬戶開戶人員多以20至40歲、外埠人員為主,無穩定職業、流動性較大,有為獲取非法利益違法賣出賬戶的嫌疑。當前打擊銀行賬戶買賣活動的相關法律及操作難點當前,涉及非法出售銀行賬戶的法律法規有以下幾項。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應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繳。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7條后增加了兩條,即第287條之一、第287條之二,其中,第287條之二規定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嚴厲打擊電信詐騙和跨境網絡賭博的大背景下,對于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國家設置了更加嚴厲的懲戒措施。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自2019年4月1日起,對于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的懲戒措施。即5年內無法正常網上支付,包括網銀轉賬、網上各類消費及購物等。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該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在支付結算方面,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7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在有了這些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銀行卡買賣案件仍呈蔓延趨勢,說明現行法律對新形式犯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把批量倒賣銀行賬戶的犯罪分子比作“大戶”,那么本文前面分析的這些賬戶開戶者就是“散戶”。對于“大戶”,司法部門利用上述法律法規可予以有效打擊,但對于“散戶”,呈現出現行法律有而無效、有而無力的被動局面。在打擊非法買賣銀行賬戶的“散戶”方面,筆者認為存在以下難點。1.公安機關取證難。信息時代的犯罪,證據獲取難度大。非法買賣銀行賬戶行為,特別是“散戶”方式,具有時間隨意、地域自由、方式多樣、過程迅速等特點,甚至通過網絡交易,幾乎不留痕跡,難以發現。而且,“散戶”數量眾多,而每個“散戶”交易量又極小,在取證難的基礎上,又有取證量大、成本高的現實問題。上述諸多法律法規中,都必須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取證,而若仍以“捉奸拿雙,捉賊拿贓”的傳統思路對這些“散戶”去抓現行定證據,幾乎不可能。筆者認為,正是現有法律對“散戶”的操作困難,造成了當前此類銀行卡買賣活動相對風險低、易實現、獲利高的現狀,使非法買賣銀行卡活動獲得了變相的驅動力,讓一些違法者面對誘人的非法利益,敢于非法牟利、賺取差價,將非法買賣銀行卡做成了一條開卡、出售、收購的“灰色產業鏈”。2.金融機構控制難。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非法售賣銀行卡人員的一些特點:20~40歲、外埠人員、工作不穩定、流動性大。但是,符合這些特點的人員并非都一定會非法售賣銀行卡!銀行人員對可能的非法售賣銀行卡賬戶人員在開戶時作出甄別、預判,難度極大。而難以確認,就無法拒絕為其辦理開戶業務。即使大概率確認開戶人會去賣卡,銀行仍難以拒絕為其開戶。小偷之所以被稱為小偷,是因為其進行了偷竊行為,但在其偷竊發生前,不能確認其為小偷,更是萬萬不能因懷疑其將為小偷而先予以懲處。售賣銀行卡者同此理!在違法出賣前,其就是普通的銀行客戶,其售賣銀行卡的可能概率再高,仍不能將其視為非法售賣銀行卡者來對待,銀行也不能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從前面數據統計可見,有一部分涉案賬戶為往年開戶。若非涉案或有涉案嫌疑,銀行對客戶現有賬戶更是難以控制。因此,根本在于打擊、震懾違法人,而不是在于控制賬戶。對打擊非法買賣銀行卡的建議“散戶”單體雖交易量小,但如打擊不力,積水成淵,形成數量龐大的群體,其危害不可小視。從表1中反映出當年開戶的涉案賬戶數量明顯減少,說明銀行防范力度加大并取得了成效,因此金融機構嚴格開戶審核是必要的,可有效扼制非法買賣賬戶的惡性發展,但作為被動的、防范性的措施,是遠遠不夠的。治理非法買賣銀行賬號、特別是眾多的“散戶”,要有積極的、主動的手段。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當時猖獗的銀行卡非法買賣給予了極其有效的打擊;面對當前的新變化,要進一步完善法制法規建設,破壞其生存環境,開創圍殲此種非法現象的新局面。1.對“散戶”,要有不同于“大戶”的治理理念。對違法“大戶”,按現行法律,可以取證、打擊為主,但對“散戶”,如前所述,現行法律法規難以發揮效能,建議應以認定、懲處、震懾為主要方式。與“大戶”相比,“散戶”為個體而非組織,膽小、貪小利,多數可能違法不犯罪,如與“大戶”用相同方法對待,因數量多而取證難、成本高,因買賣賬戶數量少、金額低而難以定罪,反而鼓勵更多的人去當“散戶”。這或許是當前這種局面形成的原因。2.完善法律法規,對“散戶”的違法行為有可操作的認定方式。出賣銀行賬戶者,多稱銀行卡等賬戶資料丟失,但同時將銀行卡本體、銀行卡密碼、網上銀行信息等所有內容丟得如此干凈徹底,且丟失后不掛失,是極其違反常理的。因此,要完善《解釋》中第十一條“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條款,讓嚴謹的法律條文——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其產品、服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落實到具體的認定依據,為打擊違法買賣、非法獲利行為提供有力武器。3.對違法“散戶”的懲處要能起到震懾作用。“散戶”人數眾多,甚至有法不責眾的想法,對其的治理,應對典型重點人員予以嚴厲懲處,從而對其他有違法欲望者形成有力威懾。涉案賬戶開戶人稱賬戶本體及資料丟失且不掛失、又難以獲取違法買賣證據的,可因其未妥善保管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手機且未及時掛失、報警等原因以信用體系、行政手段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分,使其受到遠高于其違法所得的懲處,讓那些有違法欲望的潛在“散戶”看到得不償失的后果而止步,從而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并提醒廣大群眾,千萬不要為貪圖一時的小便宜,而一不小心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走向共同犯罪的道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發展歷程,即是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過程。從開始的各部門單打獨斗,到國家層面的聯合打擊;從被動防御,到實施限制開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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