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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產品責任法[教學目的]

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掌握產品責任的基本概念、產品責任的性質和法律適用;掌握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及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掌握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主要規定。[重點]產品責任的概念和特征;美國的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難點]產品責任的特征第六章產品責任法[教學目的]1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第三節歐洲主要國家的產品責任法第四節有關產品責任的國際立法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2引例1988

年,內蒙古職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備產品責任合格證的冷藏柜時,因箱體帶電觸電身亡;1995年,北京鐵道附中19歲女生賈國宇在餐廳就餐時,因使用的卡式爐燃氣罐突然發生爆炸,面部及雙手嚴重燒傷;1998年,孕婦陳某在產前輸血、分娩時注射人體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兒全部感染艾滋病;2000年,10歲男孩賴毅楠在燃放三無“高空禮花彈”時,被沒有升空的禮花彈炸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2000年,林某在乘坐三菱吉普車時,行駛中因擋風玻璃爆炸而被震傷猝死。引例1988

年,內蒙古職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備產品責任合3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一、產品責任與產品責任(一)產品的概念指任何經過工業處理用于銷售的物品,包括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各種有形物和無形物及天然產品(美國)條件:1、必須由生產者生產的物品2、必須是已投入流通的物品3、必須是可供使用的物品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一、產品責任與產品責任4(二)產品責任的概念及構成條件產品責任是指由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該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責任的構成條件包括:1.產品缺陷(1)概念是指產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不能給消費者提供有權期待的安全(二)產品責任的概念及構成條件5(2)類型設計缺陷—指產品的設計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性生產缺陷—產品在制造上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指示缺陷—是由于產品提供者對產品的危險沒有做出必要的說明與警告或說明與警告不當對使用者構成的不合理危險發展的缺陷(2)類型6自我保護-避免指示上的缺陷不真實的廣告或者未給消費者適當的告誡,也視為產品上有缺陷。案例:原告的兒子是四個月的嬰兒,誤吃了有毒的家具清潔液而死亡。法院認為,生產者應預見家具清潔液有被未成年人誤用的可能性,因此制造者應該在商品上適當警告。如果沒有這樣的警告,就使該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對所產生的損害,制造者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指示再詳盡都不為過嬰兒車:“在折疊嬰兒車之前,請將嬰兒抱出”電熨斗:“請不要將衣服穿在身上熨燙”自我保護-避免指示上的缺陷不真實的廣告或者未給消費者適當的告7(3)認定標準消費者預見標準制造商標準危險與效益標準2.有人身傷害或損害的事實3.產品缺陷與產品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二)產品責任的特征1.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的缺陷引起的2.產品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3.產品責任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3)認定標準8三、產品責任法(一)概念與特征1.產品責任法是調整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間因產品缺陷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法律特征(1)實行侵權責任原則(2)強制性的公法范疇(3)立法目的旨在保護消費者和權益(4)是財產責任,具有補償性三、產品責任法9(二)產品責任法的形成與發展1.合同法概念——無合同無責任有合同無過失,無責任2.侵權行為理論(疏忽責任)3.嚴格責任4.國際產品責任法(二)產品責任法的形成與發展10(三)產品責任法作用1.能加強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感,減少因產品缺陷而造成的使用者、消費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的發生2.能保護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三)產品責任法作用11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一)疏忽說1.概念: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疏忽之處,致使產品有缺陷,而且由于這種缺陷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到損害,對此,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責任。2.由合同關系發展為無合同關系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123.原告負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1)被告有過失;(2)產品設計或制造有缺陷;(3)缺陷在受害時存在;(4)原告對缺陷未知;(5)原告對產品的使用與該產品的用途一致。3.原告負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13(二)違反擔保說1.概念是指產品存在某種缺陷或瑕疵,賣方違反了明示或默示擔保,以致對買方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的舉證責任傷害與損害的發生產品存在缺陷缺陷是傷害的近因被告違反了擔保義務原告是擔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二)違反擔保說14案例1932年巴克斯特訴福特汽車公司被告在廣告中表明其汽車玻璃不會破裂。原告相信了廣告并買了汽車。結果一塊小石頭擊在擋風玻璃上,玻璃破碎,傷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應承擔明示擔保責任,對于不具有合同關系的人也應付損害賠償責任。案例1932年巴克斯特訴福特汽車公司15廣告也構成賣方的明示擔保,也稱為誤示說銷售者通過廣告、報紙、雜志、電視、電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宣傳其產品時,對其產品的特征和性質作出不正確的表示,以致消費者產生錯誤判斷并購買、使用該產品而受到損害時,銷售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廣告也構成賣方的明示擔保,也稱為誤示說16(三)嚴格侵權行為責任原則1.概念又稱無過失責任,是指凡產品有缺陷,對用戶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因而使他遭受損害時,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應負賠償責任,即不以責任主體的主觀過錯作為追究產品責任的原則。2.原告須證明(1)產品確實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險性;(2)由于產品的缺陷給使用者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3)產品在投入市場時缺陷已存在(三)嚴格侵權行為責任原則1.概念17第一案特雷諾(Traynor)法官在1944年埃斯克拉訴可口可樂瓶裝公司案(Escolav.CocoColaBottlingCo.)第一次提出”絕對責任“的概念。原告是餐廳服務員,她將可口可樂放進冰箱時,一瓶炸開,原告受傷。“當生產者將產品投放市場時,明知道其產品不經檢驗就使用,如果這種產品被證明具有引起對人傷害的缺陷,那么他就因此負有一種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第一案特雷諾(Traynor)法官在1944年埃斯克拉訴可口18格林曼訴尤巴電器產品公司案正式確認了嚴格責任理論原告之妻買了一件可供鋸、鉆的多用電器。原告鋸木時飛出來的木塊砸在他的前額,造成重傷。”為使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原告一方不必證明明示擔保的存在。當一個生產者將一件產品投放市場時,明知它將不經檢驗而使用,如果此項產品表明具有致人受傷的缺陷,那么該生產者在侵權方面具有嚴格責任。“格林曼訴尤巴電器產品公司案正式確認了嚴格責任理論原告之妻買了193.嚴格責任原則的意義優點:1、相對于合同關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適用于一切產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并賦予了他們合法的訴訟權。即使產品的受害者與制造商或銷售商沒有合同關系,也可以提起賠償之訴。2、相對于疏忽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的過錯大大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3、相對于擔保責任而言,嚴格責任原則不要求產品的制造商或銷售商對產品做出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受害人以擔保責任起訴,必須以制造商或銷售商對產品有擔保的保證。嚴格責任原則不以擔保的存在為構成要件,可以不受擔保的限制,有利于受害人索賠。3.嚴格責任原則的意義優點:20缺點:1、對于制造商和銷售商而言過于嚴格,到了不太合理的程度,向絕對責任發展。2、對于受害人又難以提供合理的補救缺點:214.嚴格責任理論的新發展①對嚴格責任原則進行合理的限制無法發現的潛在的危險可以免除產品責任保險②嚴格責任理論的新發展1、選擇責任說(選擇加害人的一個或數個);2、共同責任說(擴大責任主體);3、泛行業責任說(整個行業或整個生產部門,標準化產品,合作生產);4、市場份額責任說(按產品市場份額負責);5、原因責任說(產品責任內在化或損害成本內在化)4.嚴格責任理論的新發展①對嚴格責任原則進行合理的限制22嚴格責任的例外下列領域的制造者的責任例外:1)藥品制造者2)香煙制造者3)二手車出賣人4)服務業嚴格責任的例外下列領域的制造者的責任例外:235.嚴格責任法的新發展(1)推行全程產品責任對產品實行“一條龍”式管理,擴大產品責任,即生產者不僅要對產品的生產與銷售負責,而且要對其廢物的處理與回收負責(2)集團訴訟取代個人訴訟。推動全球煙草控制。如美國2000年7月14日,70萬吸煙者集體狀告煙草公司。(3)“召回制”5.嚴格責任法的新發展(1)推行全程產品責任24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的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下令召回下列產品:具有“緊急的危險性;”或者含有“實質性產品危害。”“緊急的危險性”的定義是一個含有“緊急的,過度的造成死亡,嚴重疾病,或嚴重個人傷害的危險”的產品。“實質性產品危害”是那些會產生“對公眾造成傷害存在實質性危險”的產品。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的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下令召回下列產25聯邦產品責任索賠案件數

隨時間變化從1970年到1980年之間,聯邦法院處理了16,849起案件;從1980年到1990年之間,聯邦法院處理了92,158起案件;從1990年到2000年之間,聯邦法院處理了222,762起案件。聯邦產品責任索賠案件數

隨時間變化從1970年到1980年之26遞交產品責任案件總數速度每年遞交到州級法院的新的產品責任案件共有大約28,000件。估計每年遞交到聯邦和州級法院的新的產品責任案件合計共有大約50,000件。遞交產品責任案件總數速度每年遞交到州級法院的新的產品責任案件27石棉產品的訴訟過去的30年中,起訴人一直在因為呼吸石棉纖維可能造成的傷害告石棉產品的生產廠家。自1997年到2000年之間,對大型石棉生產廠家的新的索賠要求大約每年40,000件。石棉的訴訟已經造成了70多家公司破產。到2004年為止,累計的石棉訴訟的花費超過七百億美元($70billion)。石棉產品的訴訟過去的30年中,起訴人一直在因為呼吸石棉纖維可28產品召回從2001年到2003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了計1013項產品召回,共有一億八千萬件消費品被召回

。從1973年到1998年,全國公路交通安全總署公布了計592項安全召回,涉及一億三千八百萬輛車輛,和六家美國最大的汽車制造商。食品和藥品管理總署每年監督近600項醫療器械,300種藥品和350種食品的召回。產品召回從2001年到2003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了29汽車召回案剎車管有隱患豐田將召回近40萬輛微型汽車燃料輸送管可能松動日產召回2萬輛轎車手指會被車座夾住通用召回60萬輛大型SUV通用宣布將主動召回約28萬輛卡迪拉克車戴姆勒-克萊斯勒召回一批敞篷轎車油泵漏油克萊斯勒召回46.4萬輛PT漫步者制動系統有隱患奔馳寶馬宣布召回免費檢修日本豐田將召回15萬輛Highlander旅行車電路存在隱患日產將在華召回80輛問題車剎車系統可能存在問題大眾召回95萬輛車視頻汽車召回案剎車管有隱患豐田將召回近40萬輛微型汽車30二、被告的抗辯理由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擔疏忽或相對疏忽3、自擔風險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5、擅自改動產品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二、被告的抗辯理由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31三、損害賠償的范圍1.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痛苦與疼痛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惱收入的減少和掙錢能力的減弱合理的醫療費用2.財產損失的賠償3.商業上的損害賠償4.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三、損害賠償的范圍1.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32福特的Pinto車在1981,福特汽車公司因他們生產的福特Pinto車的油箱不良設計而被告。陪審團在得出福特汽車公司表現出對公眾安全的冷淡和無動于衷的態度之后,決定給予原告一億兩千五百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12福特的Pinto車在1981,福特汽車公司因他們生產的福特P33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一)關于管轄權的問題長臂法最低限度的接觸被告經常地、直接地或通過代理人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活動,或因其行為或不行為在該州境內造成了損害(二)關于法律適用問題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一)關于管轄權的問題34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與產品缺陷(一)產品英國:產品是指可移動的物品,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游戲工具。德國:產品是指可移動的物品,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天然產品。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與產品缺陷35(二)產品缺陷英國:如果產品未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即存在缺陷二、產品責任主體1.英國(1)產品的生產者;(2)通過將其名字標示在產品上或使用某種商標或其他識別標志,以表明自己是該產品生產者的任何人;(3)為了在其商業活動中向他人提供產品而將產品從非歐共體成員國進口到歐共體成員國的人;(4)產品的提供者(二)產品缺陷362.德國(1)生產者,包括成品制造者,任何原材料的生產者和零部件的制造者,包括將其名字、商標或其他標識特征標示在產品上表示自己是生產任何人;(2)任何在商業活動中,為銷售、出售、租借或為經濟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分銷,將產品進口到適用歐共體條約的人,也應當視為生產者;(3)在產品生產者不能確認的情況下,供應者應當視為生產者。除非他在接到要求的一個月內將產品生產者的身份或向他供應產品的人告之受害者2.德國37三、產品責任的適用原則(一)英國法:疏忽原則轉向嚴格責任(二)德國法:采用疏忽原則(三)法國法:確立了無過失原則三、產品責任的適用原則38四、產品責任損害賠償及其范圍(一)英國法包括人身傷亡或任何的財產損失(二)德國法1.人身傷亡。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及經濟損失等,最高賠償額為1.6億德國馬克2.財產損害。須超過1125德國馬克,僅限于供私人使用或消費者的財產損害四、產品責任損害賠償及其范圍(一)英國法39五、責任的減免(一)英國法1.缺陷可歸因于執行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履行共同體義務2.被告未向他人供應產品3.被告不是在其商業活動中將產品提供給他人4.在相關的時間里,產品不存在缺陷;5.在相關的時間里,科學技術尚未達到這種水平,以致該類產品的生產者不能夠發現所控制的產品已存在缺陷6.缺陷構成了由該缺陷產品組裝的后來產品的缺陷,并且完全是由于后來產品的設計而造成或產品生產者聽從了后來產品生產者的指令而造成的五、責任的減免(一)英國法40(二)德國法生產者不承擔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2.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并不存在3.產品既非為銷售或為經濟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分銷而制造,亦非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制造或分銷4.產品的缺陷是由于為使產品符合投入流通時的國家強制規定而造成的5.產品投入流通時,依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其缺陷(二)德國法41生產者減輕責任:1.損害的原因可歸因于受害人的過失2.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財產的實際控制者的過失應視為相當于人身傷害中受害人的過失六、訴訟時效美國訴訟時效為2年;責任時效為10年生產者減輕責任:42七、訴訟管轄與法律適用(一)訴訟管轄1.英國(1)侵權行為如果發生在英國境內,即使被告不在英國,英國法院也有管轄權(2)對于在英國締結、或受英國法支配、或雖以外國委托人的名義締結但其代理人在英國、或在英國貿易業務的合同而產生的訴訟(3)對有關英國的地產案件的訴訟,即使被告不在英國,英國法院也有權管轄七、訴訟管轄與法律適用432.德國法采取被告所在地原則,即依被告住所地來決定管轄權的原則。如果明確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行使管轄權3.法國法采取依當事人國籍確定管轄權的原則。根據新訴訟法規定,在侵權行為管轄上,除被告所在地的普通管轄權外,還擴大了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權,即:既可以是損害事件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是損害承受地法院管轄2.德國法44(二)法律適用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產品責任案件時,應適用何國法律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英國法:法院一直主張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但英國法院認為侵權行為地應是損害發生地(二)法律適用452.德國法:一般適用傳統的侵權行為地法,如果侵權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不在一處時,則適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或依加害行為地法或損害發生地法3.法國法:采用侵權行為地法中的依加害行為地法2.德國法:46《中國產品質量法》1、缺陷:違反標準2、產品責任原則生產者——嚴格責任銷售者——過錯責任3、生產者免責條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不存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中國產品質量法》1、缺陷:違反標準474、損害賠償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但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補助金不能同時使用5、訴訟時效訴訟時效2年;責任時效10年,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損害賠償48第四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一、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1973年第12屆海牙國際立法會議制定,197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一)關于當事人的適用范圍1.原告受害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2.被告承擔產品責任的人員第四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一、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49(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2)天然產品的生產者(3)產品的供應者(4)在產品調和或商業分配環節中的其他人(5)上述人員的代理人或雇員(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50(二)產品包括天然產品和工業產品,不動產和動產(三)損害的原因,種類及范圍原因:一般是產品的缺陷種類及范圍:人身傷害和財產以及經濟損失(四)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原則1.適用損害地國家的法律2.適用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3.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國家的法律

但原告可選擇損害發生地法4.證明不能合理預見該產品或同類產品會經商業渠道在1或2所在地出售,則適用3同時應考慮產品銷售生產國通行的行為規則和安全規則(二)產品51(五)準據法的適應范圍責任的條件和范圍免除、限制和劃分責任的依據可予賠償的責任種類賠償的方法及范圍損害賠償的權利轉讓或繼承有權要求賠償的人委托人對其代理人或雇員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舉證責任時效規則(五)準據法的適應范圍責任的條件和范圍52二、斯特拉斯堡公約它由歐洲理事會擬定并于1976年通過,是《歐共體關于造成人身傷害與死亡的產品責任的歐洲公約》的簡稱。(一)適用范圍因生產者提供的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缺陷而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或殘廢的賠償問題。(二)適用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二、斯特拉斯堡公約它由歐洲理事會擬定并于197653(三)免責條款

1.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并不存在

2.產品制作的目的不是銷售

3.產品末投入流通

4.受害人的損害是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四)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最長為10年(三)免責條款54三、歐洲產品責任指令是《關于缺陷產品責任的指令》的簡稱,歐共體于1985年7月25日通過。(一)產品責任適用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二)適用范圍

1.產品指可以移動的產品,不包括被級農產品和戲博用品。三、歐洲產品責任指令是《關于缺陷產品責任的指令》的552.生產者(1)制成品的制造者(2)任何原材料的生產者(3)零部件的制造者(4)任何進口某種產品在共同體內銷售,出租,租賃或在共同體內以任何形式經銷該產品的人(5)任何將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識別標志置于產品之上的人(6)如果不能確認誰是生產者,則提供該產品的供應者即被視為生產者2.生產者56(三)缺陷標準:客觀標準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費者有權期望等到的安全,即為有缺陷的產品(三)缺陷標準:客觀標準57(四)損害賠償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死亡最低賠償額為500歐元對同產品成本的一切人身傷害賠償不得高于7000萬歐元痛苦的補償主要根據國內法處理(四)損害賠償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死亡58(五)對產品責任的抗辯無罪責1.沒有把產品投入市場2.產品缺陷在產品投入市場時并不存在3.制造該產品的目的非用于經濟目的銷售或經銷4.缺陷是由于遵守政府規定而引起的5.按照產品投入市場時的科技水平,該缺陷不可能被發現(五)對產品責任的抗辯59訴訟時效

1.受損害的權利自生產者將引起損害的產品投入市場之日起10年

2.損害賠償訴訟時效:3年賠償的最高限額

7000萬歐元訴訟時效60主要名詞產品責任、產品責任法、產品缺陷、疏忽責任、嚴格責任主要名詞產品責任、產品責任法、產品缺陷、疏忽責任、嚴格責任61思考題產品責任法的主要特征如何理解產品缺陷,主要有哪些類型美國產品責任法的訴訟依據及其舉證責任美國產品責任法中原告可以請求賠償的范圍美國產品責任法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辯《海牙公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思考題產品責任法的主要特征62思考?武漢森林野生動物園2000年年底購回一輛奔馳SLK230型跑車,雖經5次維修,仍故障頻出,2001年12月20日,梅塞德思-奔馳中國公司答復稱:問題是由外在因素所致,不能退車。12月26日上午,車主請來5位大漢將車輛砸毀。在東芝筆記本事件中,東芝公司對美國消費者做了賠付,卻不答應中國消費者的賠償要求。為什么?明星代言產品該不該承擔責任?思考?63案例某國公民甲聽說日本的食品很貴,便在被指派去日本出差前在國內購買了很多本國產的各種食品,由于該食品不太衛生,甲在日本食用時中毒,為此花去醫療費和康復費達數萬日元。請問:1.依《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該食品的生產商應根據哪國法對甲的損失承擔責任?

2.如果該食品從未經商業渠道銷售往日本,情況會怎樣?案例某國公民甲聽說日本的食品很貴,便在被指派去日本出差前在國64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65第六章產品責任法[教學目的]

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掌握產品責任的基本概念、產品責任的性質和法律適用;掌握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及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主要內容;掌握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主要規定。[重點]產品責任的概念和特征;美國的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難點]產品責任的特征第六章產品責任法[教學目的]66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第三節歐洲主要國家的產品責任法第四節有關產品責任的國際立法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67引例1988

年,內蒙古職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備產品責任合格證的冷藏柜時,因箱體帶電觸電身亡;1995年,北京鐵道附中19歲女生賈國宇在餐廳就餐時,因使用的卡式爐燃氣罐突然發生爆炸,面部及雙手嚴重燒傷;1998年,孕婦陳某在產前輸血、分娩時注射人體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兒全部感染艾滋病;2000年,10歲男孩賴毅楠在燃放三無“高空禮花彈”時,被沒有升空的禮花彈炸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2000年,林某在乘坐三菱吉普車時,行駛中因擋風玻璃爆炸而被震傷猝死。引例1988

年,內蒙古職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備產品責任合68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一、產品責任與產品責任(一)產品的概念指任何經過工業處理用于銷售的物品,包括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各種有形物和無形物及天然產品(美國)條件:1、必須由生產者生產的物品2、必須是已投入流通的物品3、必須是可供使用的物品第一節產品責任法概述一、產品責任與產品責任69(二)產品責任的概念及構成條件產品責任是指由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該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責任的構成條件包括:1.產品缺陷(1)概念是指產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不能給消費者提供有權期待的安全(二)產品責任的概念及構成條件70(2)類型設計缺陷—指產品的設計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性生產缺陷—產品在制造上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指示缺陷—是由于產品提供者對產品的危險沒有做出必要的說明與警告或說明與警告不當對使用者構成的不合理危險發展的缺陷(2)類型71自我保護-避免指示上的缺陷不真實的廣告或者未給消費者適當的告誡,也視為產品上有缺陷。案例:原告的兒子是四個月的嬰兒,誤吃了有毒的家具清潔液而死亡。法院認為,生產者應預見家具清潔液有被未成年人誤用的可能性,因此制造者應該在商品上適當警告。如果沒有這樣的警告,就使該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對所產生的損害,制造者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指示再詳盡都不為過嬰兒車:“在折疊嬰兒車之前,請將嬰兒抱出”電熨斗:“請不要將衣服穿在身上熨燙”自我保護-避免指示上的缺陷不真實的廣告或者未給消費者適當的告72(3)認定標準消費者預見標準制造商標準危險與效益標準2.有人身傷害或損害的事實3.產品缺陷與產品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二)產品責任的特征1.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的缺陷引起的2.產品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3.產品責任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3)認定標準73三、產品責任法(一)概念與特征1.產品責任法是調整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間因產品缺陷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法律特征(1)實行侵權責任原則(2)強制性的公法范疇(3)立法目的旨在保護消費者和權益(4)是財產責任,具有補償性三、產品責任法74(二)產品責任法的形成與發展1.合同法概念——無合同無責任有合同無過失,無責任2.侵權行為理論(疏忽責任)3.嚴格責任4.國際產品責任法(二)產品責任法的形成與發展75(三)產品責任法作用1.能加強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感,減少因產品缺陷而造成的使用者、消費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的發生2.能保護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三)產品責任法作用76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一)疏忽說1.概念: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疏忽之處,致使產品有缺陷,而且由于這種缺陷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到損害,對此,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責任。2.由合同關系發展為無合同關系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773.原告負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1)被告有過失;(2)產品設計或制造有缺陷;(3)缺陷在受害時存在;(4)原告對缺陷未知;(5)原告對產品的使用與該產品的用途一致。3.原告負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78(二)違反擔保說1.概念是指產品存在某種缺陷或瑕疵,賣方違反了明示或默示擔保,以致對買方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的舉證責任傷害與損害的發生產品存在缺陷缺陷是傷害的近因被告違反了擔保義務原告是擔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二)違反擔保說79案例1932年巴克斯特訴福特汽車公司被告在廣告中表明其汽車玻璃不會破裂。原告相信了廣告并買了汽車。結果一塊小石頭擊在擋風玻璃上,玻璃破碎,傷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應承擔明示擔保責任,對于不具有合同關系的人也應付損害賠償責任。案例1932年巴克斯特訴福特汽車公司80廣告也構成賣方的明示擔保,也稱為誤示說銷售者通過廣告、報紙、雜志、電視、電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宣傳其產品時,對其產品的特征和性質作出不正確的表示,以致消費者產生錯誤判斷并購買、使用該產品而受到損害時,銷售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廣告也構成賣方的明示擔保,也稱為誤示說81(三)嚴格侵權行為責任原則1.概念又稱無過失責任,是指凡產品有缺陷,對用戶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因而使他遭受損害時,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應負賠償責任,即不以責任主體的主觀過錯作為追究產品責任的原則。2.原告須證明(1)產品確實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險性;(2)由于產品的缺陷給使用者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3)產品在投入市場時缺陷已存在(三)嚴格侵權行為責任原則1.概念82第一案特雷諾(Traynor)法官在1944年埃斯克拉訴可口可樂瓶裝公司案(Escolav.CocoColaBottlingCo.)第一次提出”絕對責任“的概念。原告是餐廳服務員,她將可口可樂放進冰箱時,一瓶炸開,原告受傷。“當生產者將產品投放市場時,明知道其產品不經檢驗就使用,如果這種產品被證明具有引起對人傷害的缺陷,那么他就因此負有一種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第一案特雷諾(Traynor)法官在1944年埃斯克拉訴可口83格林曼訴尤巴電器產品公司案正式確認了嚴格責任理論原告之妻買了一件可供鋸、鉆的多用電器。原告鋸木時飛出來的木塊砸在他的前額,造成重傷。”為使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原告一方不必證明明示擔保的存在。當一個生產者將一件產品投放市場時,明知它將不經檢驗而使用,如果此項產品表明具有致人受傷的缺陷,那么該生產者在侵權方面具有嚴格責任。“格林曼訴尤巴電器產品公司案正式確認了嚴格責任理論原告之妻買了843.嚴格責任原則的意義優點:1、相對于合同關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適用于一切產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并賦予了他們合法的訴訟權。即使產品的受害者與制造商或銷售商沒有合同關系,也可以提起賠償之訴。2、相對于疏忽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的過錯大大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3、相對于擔保責任而言,嚴格責任原則不要求產品的制造商或銷售商對產品做出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受害人以擔保責任起訴,必須以制造商或銷售商對產品有擔保的保證。嚴格責任原則不以擔保的存在為構成要件,可以不受擔保的限制,有利于受害人索賠。3.嚴格責任原則的意義優點:85缺點:1、對于制造商和銷售商而言過于嚴格,到了不太合理的程度,向絕對責任發展。2、對于受害人又難以提供合理的補救缺點:864.嚴格責任理論的新發展①對嚴格責任原則進行合理的限制無法發現的潛在的危險可以免除產品責任保險②嚴格責任理論的新發展1、選擇責任說(選擇加害人的一個或數個);2、共同責任說(擴大責任主體);3、泛行業責任說(整個行業或整個生產部門,標準化產品,合作生產);4、市場份額責任說(按產品市場份額負責);5、原因責任說(產品責任內在化或損害成本內在化)4.嚴格責任理論的新發展①對嚴格責任原則進行合理的限制87嚴格責任的例外下列領域的制造者的責任例外:1)藥品制造者2)香煙制造者3)二手車出賣人4)服務業嚴格責任的例外下列領域的制造者的責任例外:885.嚴格責任法的新發展(1)推行全程產品責任對產品實行“一條龍”式管理,擴大產品責任,即生產者不僅要對產品的生產與銷售負責,而且要對其廢物的處理與回收負責(2)集團訴訟取代個人訴訟。推動全球煙草控制。如美國2000年7月14日,70萬吸煙者集體狀告煙草公司。(3)“召回制”5.嚴格責任法的新發展(1)推行全程產品責任89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的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下令召回下列產品:具有“緊急的危險性;”或者含有“實質性產品危害。”“緊急的危險性”的定義是一個含有“緊急的,過度的造成死亡,嚴重疾病,或嚴重個人傷害的危險”的產品。“實質性產品危害”是那些會產生“對公眾造成傷害存在實質性危險”的產品。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的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下令召回下列產90聯邦產品責任索賠案件數

隨時間變化從1970年到1980年之間,聯邦法院處理了16,849起案件;從1980年到1990年之間,聯邦法院處理了92,158起案件;從1990年到2000年之間,聯邦法院處理了222,762起案件。聯邦產品責任索賠案件數

隨時間變化從1970年到1980年之91遞交產品責任案件總數速度每年遞交到州級法院的新的產品責任案件共有大約28,000件。估計每年遞交到聯邦和州級法院的新的產品責任案件合計共有大約50,000件。遞交產品責任案件總數速度每年遞交到州級法院的新的產品責任案件92石棉產品的訴訟過去的30年中,起訴人一直在因為呼吸石棉纖維可能造成的傷害告石棉產品的生產廠家。自1997年到2000年之間,對大型石棉生產廠家的新的索賠要求大約每年40,000件。石棉的訴訟已經造成了70多家公司破產。到2004年為止,累計的石棉訴訟的花費超過七百億美元($70billion)。石棉產品的訴訟過去的30年中,起訴人一直在因為呼吸石棉纖維可93產品召回從2001年到2003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了計1013項產品召回,共有一億八千萬件消費品被召回

。從1973年到1998年,全國公路交通安全總署公布了計592項安全召回,涉及一億三千八百萬輛車輛,和六家美國最大的汽車制造商。食品和藥品管理總署每年監督近600項醫療器械,300種藥品和350種食品的召回。產品召回從2001年到2003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了94汽車召回案剎車管有隱患豐田將召回近40萬輛微型汽車燃料輸送管可能松動日產召回2萬輛轎車手指會被車座夾住通用召回60萬輛大型SUV通用宣布將主動召回約28萬輛卡迪拉克車戴姆勒-克萊斯勒召回一批敞篷轎車油泵漏油克萊斯勒召回46.4萬輛PT漫步者制動系統有隱患奔馳寶馬宣布召回免費檢修日本豐田將召回15萬輛Highlander旅行車電路存在隱患日產將在華召回80輛問題車剎車系統可能存在問題大眾召回95萬輛車視頻汽車召回案剎車管有隱患豐田將召回近40萬輛微型汽車95二、被告的抗辯理由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擔疏忽或相對疏忽3、自擔風險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5、擅自改動產品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二、被告的抗辯理由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96三、損害賠償的范圍1.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痛苦與疼痛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惱收入的減少和掙錢能力的減弱合理的醫療費用2.財產損失的賠償3.商業上的損害賠償4.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三、損害賠償的范圍1.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97福特的Pinto車在1981,福特汽車公司因他們生產的福特Pinto車的油箱不良設計而被告。陪審團在得出福特汽車公司表現出對公眾安全的冷淡和無動于衷的態度之后,決定給予原告一億兩千五百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12福特的Pinto車在1981,福特汽車公司因他們生產的福特P98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一)關于管轄權的問題長臂法最低限度的接觸被告經常地、直接地或通過代理人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活動,或因其行為或不行為在該州境內造成了損害(二)關于法律適用問題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一)關于管轄權的問題99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與產品缺陷(一)產品英國:產品是指可移動的物品,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游戲工具。德國:產品是指可移動的物品,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天然產品。第三節歐洲的產品責任法一、產品與產品缺陷100(二)產品缺陷英國:如果產品未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即存在缺陷二、產品責任主體1.英國(1)產品的生產者;(2)通過將其名字標示在產品上或使用某種商標或其他識別標志,以表明自己是該產品生產者的任何人;(3)為了在其商業活動中向他人提供產品而將產品從非歐共體成員國進口到歐共體成員國的人;(4)產品的提供者(二)產品缺陷1012.德國(1)生產者,包括成品制造者,任何原材料的生產者和零部件的制造者,包括將其名字、商標或其他標識特征標示在產品上表示自己是生產任何人;(2)任何在商業活動中,為銷售、出售、租借或為經濟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分銷,將產品進口到適用歐共體條約的人,也應當視為生產者;(3)在產品生產者不能確認的情況下,供應者應當視為生產者。除非他在接到要求的一個月內將產品生產者的身份或向他供應產品的人告之受害者2.德國102三、產品責任的適用原則(一)英國法:疏忽原則轉向嚴格責任(二)德國法:采用疏忽原則(三)法國法:確立了無過失原則三、產品責任的適用原則103四、產品責任損害賠償及其范圍(一)英國法包括人身傷亡或任何的財產損失(二)德國法1.人身傷亡。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及經濟損失等,最高賠償額為1.6億德國馬克2.財產損害。須超過1125德國馬克,僅限于供私人使用或消費者的財產損害四、產品責任損害賠償及其范圍(一)英國法104五、責任的減免(一)英國法1.缺陷可歸因于執行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履行共同體義務2.被告未向他人供應產品3.被告不是在其商業活動中將產品提供給他人4.在相關的時間里,產品不存在缺陷;5.在相關的時間里,科學技術尚未達到這種水平,以致該類產品的生產者不能夠發現所控制的產品已存在缺陷6.缺陷構成了由該缺陷產品組裝的后來產品的缺陷,并且完全是由于后來產品的設計而造成或產品生產者聽從了后來產品生產者的指令而造成的五、責任的減免(一)英國法105(二)德國法生產者不承擔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2.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并不存在3.產品既非為銷售或為經濟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分銷而制造,亦非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制造或分銷4.產品的缺陷是由于為使產品符合投入流通時的國家強制規定而造成的5.產品投入流通時,依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其缺陷(二)德國法106生產者減輕責任:1.損害的原因可歸因于受害人的過失2.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財產的實際控制者的過失應視為相當于人身傷害中受害人的過失六、訴訟時效美國訴訟時效為2年;責任時效為10年生產者減輕責任:107七、訴訟管轄與法律適用(一)訴訟管轄1.英國(1)侵權行為如果發生在英國境內,即使被告不在英國,英國法院也有管轄權(2)對于在英國締結、或受英國法支配、或雖以外國委托人的名義締結但其代理人在英國、或在英國貿易業務的合同而產生的訴訟(3)對有關英國的地產案件的訴訟,即使被告不在英國,英國法院也有權管轄七、訴訟管轄與法律適用1082.德國法采取被告所在地原則,即依被告住所地來決定管轄權的原則。如果明確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行使管轄權3.法國法采取依當事人國籍確定管轄權的原則。根據新訴訟法規定,在侵權行為管轄上,除被告所在地的普通管轄權外,還擴大了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權,即:既可以是損害事件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是損害承受地法院管轄2.德國法109(二)法律適用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產品責任案件時,應適用何國法律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英國法:法院一直主張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但英國法院認為侵權行為地應是損害發生地(二)法律適用1102.德國法:一般適用傳統的侵權行為地法,如果侵權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不在一處時,則適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或依加害行為地法或損害發生地法3.法國法:采用侵權行為地法中的依加害行為地法2.德國法:111《中國產品質量法》1、缺陷:違反標準2、產品責任原則生產者——嚴格責任銷售者——過錯責任3、生產者免責條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不存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中國產品質量法》1、缺陷:違反標準1124、損害賠償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但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補助金不能同時使用5、訴訟時效訴訟時效2年;責任時效10年,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損害賠償113第四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一、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1973年第12屆海牙國際立法會議制定,197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一)關于當事人的適用范圍1.原告受害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2.被告承擔產品責任的人員第四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一、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114(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2)天然產品的生產者(3)產品的供應者(4)在產品調和或商業分配環節中的其他人(5)上述人員的代理人或雇員(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115(二)產品包括天然產品和工業產品,不動產和動產(三)損害的原因,種類及范圍原因:一般是產品的缺陷種類及范圍:人身傷害和財產以及經濟損失(四)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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