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中央銀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課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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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業務應用經濟系梁彩紅

中央銀行業務應用經濟系梁彩紅聯系方式:E-mail:liangcaihong1@163.comTel:86652132Office:教2-421聯系方式:E-mail:liangcaihong1@163.共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1—2章主要介紹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性質、職能、分類以及獨立性等基本理論第二部分:3—6章主要介紹中央銀行為履行職能所必須開展的一些業務,如資產負債、支付清算、國庫、會計、征信、反洗錢、調統等業務。第三部分:7—11章主要介紹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調控和對金融市場活動進行管理的基本原理、操作規程和有關的政策法規。共分為三部分:第一章中央銀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第二節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與作用第三節中央銀行制度的類型與組織結構第一章中央銀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二、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三、中央銀行制度的強化四、中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一)中央銀行產生的歷史背景

1、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2、商業銀行的普遍設立。3、貨幣信用關系廣泛存在于經濟和社會體系之中。4、經濟發展中新的矛盾已經顯現。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一)中央銀行產生的歷史背景(二)中央銀行產生的客觀經濟原因1、關于信用貨幣的發行問題。2、關于票據交換和清算問題。3、銀行的支付保證能力問題。4、關于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問題。5、關于政府融資問題。(二)中央銀行產生的客觀經濟原因(三)中央銀行產生的特點1、由普通銀行自然演進實力最強的銀行————中央銀行2、逐步集中貨幣發行政府為了融資方便——授予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權3、對一般銀行提供服務清算貸款再貼現

例如:英格蘭銀行(三)中央銀行產生的特點當國家通過法律或特殊規定對某家銀行或新建一家銀行賦予某些特權并要求其他所有銀行和金融機構以及整個經濟、社會體系接受該銀行的這些特權時,中央銀行制度便形成了。享有特定授權并承擔特定責任的銀行便成為中央銀行。當國家通過法律或特殊規定對某家銀行或新建一家銀行賦予某些特權中央銀行的產生基本上有兩條渠道:一是由信譽好、實力強的大銀行逐步發展演變而成;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組建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的產生基本上有兩條渠道:二、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中央銀行制度擴展的原因是什么?(一)1920年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的國際金融會議及1922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會議,推動了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二)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一些新產生國家為解決國內經濟金融的需要,先后設立了中央銀行。二、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中央銀行制度擴展的原因是什么?三、中央銀行制度的強化

中央銀行制度強化時期,各國中央銀行的主要特點是什么?㈠法國1、1945年法蘭西銀行國有化。2、設立了國家信貸委員會,同時對1941年成立的銀行管理委員會加以改組。3、1967年實行準備金制度。三、中央銀行制度的強化中央銀行制度強化時㈡英國1、1946年英格蘭銀行國有化,確認了8%的現金準備率。2、1981年9月取消公布最低貸款利率。3、1973年12月17日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增加率超過規定部分,視增加程度的不同,按不同比率無息繳存補充性特別存款。㈡英國㈢德國1、德意志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2、存款準備金根據地區遠近、銀行規模大小、存款種類等規定比率的高低。3、再貼現率與再貼現額常配合運用。4、德意志聯邦銀行在西方國家是較早采用控制貨幣供應量的辦法。5、央行的目的為“保衛馬克”。㈢德國㈣美國1、1951年,美國聯邦儲備體系與美國財政部簽定協議,可以獨立執行貨幣政策。2、聯邦儲備理事會事實上已經成為美國的中央銀行,而各聯邦儲備銀行已成為分行。3、美聯儲已成為美國干預和調節國民經濟的重要工具之一。㈣美國四、中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1、舊中國的中央銀行

戶部銀行(1905)和交通銀行(1908)孫中山的廣州中央銀行(1924.8)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1928.上海)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1931.11瑞金)四、中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1、舊中國的中央銀行2、新中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People'sBankofChina(1)中國人民銀行的成立(1948.12.1)(2)中國人民銀行一身二任、大一統——1978年前(3)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3.9.17)(4)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1998)注:1992年8月,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證監會,將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1998年,國務院決定成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保險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成立銀監會,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分工監管體制。2、新中國的中央銀行——拓展知識:銀監會的職能及組織機構一、主要職責

(一)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知識:銀監會的職能及組織機構二、組織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5個職能機構,其中業務機構共有5個::銀行監管一部

承辦對國有商業銀行等的監管工作。銀行監管二部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銀行監管三部

承辦對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等的監管工作。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

承辦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期貨和保險類除外)的監管工作。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存款類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到2003年底,36個銀監局和296個銀監分局基本組建到位。二、組織機構第二節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與作用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二、中央銀行的職能三、中央銀行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職能第二節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與作用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一)中央銀行的定義

中央銀行是在一國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調節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的特殊金融機構。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一)中央銀行的定義(二)中央銀行的性質1、中央銀行是特殊的政府機構履行職責的手段、調控渠道、地位等2、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經營內容、服務對象、經營目標的特殊性

(二)中央銀行的性質中央銀行業務活動原則應處于超然地位,在執行業務活動時,不應受到行政和其他部門的干預。定期公布業務狀況,使社會及時了解貨幣政策,了解實施后所產生的經濟后果。以免因不合理競爭而威脅其他金融機構的生存,保持中央銀行的權威,以領導其他金融機構。避免與其他銀行爭利;保持控制金融市場的力量。①相對獨立性②不以盈利為目的③不兼營一般銀行業務④公開性中央銀行業務活動原則應處于超然地位,在執行業務活動時,不應受二、中央銀行的職能(一)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1、含義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是一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集中或壟斷一國的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標志。

2、職能

①中央銀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情況,適時適度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流通中貨幣需求的基本一致。②有效調節貨幣供給量,處理好貨幣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③適時印刷,銷毀票幣,調撥庫款,滿足貨幣的流通需要。二、中央銀行的職能(一)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二)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1、含義中央銀行通過辦理存、放等項業務,充作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

2、職能①集中存款準備金(我國的歷次調整)②充當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③組織參與和管理全國的清算(二)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我國存款準備金率的歷次調整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20多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若干次調整。1984年,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1985年: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統一為10%。1987年:為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從10%上調為12%。1988年9月:為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進一步上調為13%。1998年3月21日: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從13%下調到8%,增加商行可用資金。1999年11月21日:由8%下調到6%。2003年9月21日:由6%調高至7%,抑制貨幣信貸的過快增長,傳遞央行收縮貨幣供應信號。我國存款準備金率的歷次調整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2004年4月25日: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將資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提高0.5%,執行7.5%的存款準備金率。其他金融機構仍執行現行存款準備金率。﹙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6%﹚。2006年7月5日,由7.5%上調至8%。2006年8月15日,由8%上調至8.5%。2006年11月15日,由8.5%上調至9%。2007年1月15日,由9%上調至9.5%。2007年2月25日,由9.5%上調至10%。2007年4月16日,由10%上調至10.5%。2007年5月15日,

由10.5%調至11%

。2007年6月5日,

由11%調至11.5%

。2007年8月15日,

由11.5%調至12%。2007年9月6日,

由12%調至12.5%

。2007年10月25日,

由12.5%調至13%。2004年4月25日: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將資本充足率2007年11月26日,

由13%調至13.5%。2007年12月25日,由13.5%調至14.5%。2008年1月25日,由14.50%調至15%。2008年3月18日,由15%調至15.50%。2008年4月25日,由15.50%調至16%。2008年5月20日,由16%調至16.50%。2008年6月07日,由16.50%調至17.50%。2008年9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不調整,中小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6.50%。2008年10月1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7.00%,中小金融機構由16.50%調至16.00%。2008年12月0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00%調至16.00%,中小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4.00%。2008年12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5.50%,中小金融機構由14.00%調至13.50%。2007年11月26日,

由13%調至13.5%。2010年1月18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5.50%調至16.00%,中小金融機構不調整。

2010年2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6.50%,中小金融機構不調整。2010年5月1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6.50%調至17.00%,中小金融機構不調整。2010年11月16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00%調至17.50%,中小金融機構由13.50%調至14.00%。2010年11月29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8.00%,中小金融機構由14.00%調至14.50%。2010年12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8.00%調至18.50%,中小金融機構由14.50%調至15.00%。2010年1月18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5.50%調至16.2011年1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8.50%調至19.00%,中小金融機構由15.00%調至15.50%。2011年2月24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9.00%調至19.50%,中小金融機構由15.50%調至16.00%。2011年3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9.50%調至20.00%,中小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6.50%。2011年4月21日,大型金融機構由20.00%調至20.50%,中小金融機構由16.50%調至17.00%。2011年5月18日,大型金融機構由20.50%調至21.00%,中小金融機構由17.00%調至17.50%。2011年6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21.00%調至21.50%,中小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8.00%。2011年1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8.50%調至19.(三)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

1、含義

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金融服務,同時又是政府管理金融的專門機構。

2、職能①經理國庫②對政府融通資金,提供信貸支持③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④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黃金、外匯等國際儲備⑤制定實施貨幣政策,達到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等目的⑥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⑦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

(三)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三、中央銀行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穩定貨幣幣值,促進經濟發展(二)調節信用與經濟(三)集中清算,加速資金周轉(四)開展國際間金融的交流與合作三、中央銀行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穩定貨幣幣值,促進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職能(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1、中國人民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2、中國人民銀行是特殊的國家管理機關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職能(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一個強化”——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一個轉換”——轉換實施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兩個增加”——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征信業兩項職能。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

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P21):(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八)經理國庫;(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主要職責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范跨市場風險;密切跟蹤金融市場,承辦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采集、匯總、分析工作,定時報送各類動態信息和研究報告;研究并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健康、規范發展;承辦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等。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主要職責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上海總部為央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其職能定位為總行的貨幣操作平臺、金融市場監測管理平臺、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上海總部為央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第三節中央銀行制度的類型與組織結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二、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類型三、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四、中國人民銀行體制和組織結構第三節中央銀行制度的類型與組織結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一)單一中央銀行制

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銀行制度形式。只行使央行職能,不行使商行職能。

1、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一國由獨家中央銀行及其眾多的分支機構來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能。例如:英、法、日及我國

2、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一國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例如:美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一)單一中央銀行制(二)復合中央銀行制

國家不單獨設立專司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機構,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國家大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如1984年以前的人行)(二)復合中央銀行制(三)準中央銀行制

又稱“類似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沒有設立通常意義上的真正專業化的、職能完善的中央銀行,而是由政府制定或授權幾個機構或商業銀行履行有限的中央銀行職能。例如:中國的香港及新加坡(三)準中央銀行制(四)跨國中央銀行制跨國中央銀行制是指幾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共同組成一個中央銀行,由這一共同的中央銀行來行使中央銀行的部分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例如:歐洲中央銀行(四)跨國中央銀行制二、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類型(一)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中央銀行(國有資本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二)股份制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三)私有資本中央銀行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四)無資本的中央銀行韓國銀行(五)多國共有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二、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類型(一)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中央銀行三、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一)中央銀行的權力分配結構

1、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在國家的中央銀行中是合一的。如美國

2、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分別由不同機構來行使。如日本三、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一)中央銀行的權力分配結構(二)中央銀行的內部機構設置1、與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直接相關的部門2、為中央銀行行使職能提供咨詢、調研和分析的部門3、為中央銀行有效行使職能提供保障和行政管理服務的部門

(二)中央銀行的內部機構設置英格蘭銀行理事會稽核委員會

案例:英格蘭銀行的內部組織設置人事委員會常任委員會國庫委員會銀行券印刷委員會政策和市場金融監管業務和服務企業財務局金融統計局經濟研究局政府債券局貨幣市場局外匯局海外領域局國際局情報局銀行監管局金融結構和制度局銀行部注冊部印刷部公司服務部英格蘭銀行理事會稽核委員會案例:英格蘭銀行的內部組織設(三)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

1、按經濟區域設置分支機構。

2、按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

3、以經濟區域為主,兼顧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三)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四、中國人民銀行體制和組織結構(一)中國人民銀行體制我國實行一元中央銀行體制,由中國人民銀行執行中央銀行的全部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體制和組織結構(一)中國人民銀行體制(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資本所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第一章第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資本所有(三)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1、中國人民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屬于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合一并且權力高度集中的中央銀行。(三)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2、中國人民銀行的內部職能部門辦公廳

條法司

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

金融穩定局

調查統計司會計財務司

支付結算司

科技司貨幣金銀局

國庫局

國際司內審司

人事司

研究局征信管理局

反洗錢局

黨委宣傳部2、中國人民銀行的內部職能部門3、按經濟區域為主兼顧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3、按經濟區域為主兼顧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沈陽分行:遼寧、吉林、黑龍江天津分行: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濟南分行:山東、河南上海分行: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江蘇、安徽武漢分行: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四川、貴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沈陽分行:遼寧、吉林、黑龍江4、中國人民銀行直屬機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金融出版社金融時報社

清算總中心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中國金幣總公司

金融電子化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培訓學院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

中國錢幣博物館

第1章中央銀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課件5、中國人民銀行的駐外機構5、中國人民銀行的駐外機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中央銀行業務應用經濟系梁彩紅

中央銀行業務應用經濟系梁彩紅聯系方式:E-mail:liangcaihong1@163.comTel:86652132Office:教2-421聯系方式:E-mail:liangcaihong1@163.共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1—2章主要介紹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性質、職能、分類以及獨立性等基本理論第二部分:3—6章主要介紹中央銀行為履行職能所必須開展的一些業務,如資產負債、支付清算、國庫、會計、征信、反洗錢、調統等業務。第三部分:7—11章主要介紹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調控和對金融市場活動進行管理的基本原理、操作規程和有關的政策法規。共分為三部分:第一章中央銀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第二節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與作用第三節中央銀行制度的類型與組織結構第一章中央銀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二、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三、中央銀行制度的強化四、中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第一節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一)中央銀行產生的歷史背景

1、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2、商業銀行的普遍設立。3、貨幣信用關系廣泛存在于經濟和社會體系之中。4、經濟發展中新的矛盾已經顯現。一、中央銀行的產生(一)中央銀行產生的歷史背景(二)中央銀行產生的客觀經濟原因1、關于信用貨幣的發行問題。2、關于票據交換和清算問題。3、銀行的支付保證能力問題。4、關于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問題。5、關于政府融資問題。(二)中央銀行產生的客觀經濟原因(三)中央銀行產生的特點1、由普通銀行自然演進實力最強的銀行————中央銀行2、逐步集中貨幣發行政府為了融資方便——授予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權3、對一般銀行提供服務清算貸款再貼現

例如:英格蘭銀行(三)中央銀行產生的特點當國家通過法律或特殊規定對某家銀行或新建一家銀行賦予某些特權并要求其他所有銀行和金融機構以及整個經濟、社會體系接受該銀行的這些特權時,中央銀行制度便形成了。享有特定授權并承擔特定責任的銀行便成為中央銀行。當國家通過法律或特殊規定對某家銀行或新建一家銀行賦予某些特權中央銀行的產生基本上有兩條渠道:一是由信譽好、實力強的大銀行逐步發展演變而成;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組建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的產生基本上有兩條渠道:二、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中央銀行制度擴展的原因是什么?(一)1920年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的國際金融會議及1922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會議,推動了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二)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一些新產生國家為解決國內經濟金融的需要,先后設立了中央銀行。二、中央銀行制度的擴展中央銀行制度擴展的原因是什么?三、中央銀行制度的強化

中央銀行制度強化時期,各國中央銀行的主要特點是什么?㈠法國1、1945年法蘭西銀行國有化。2、設立了國家信貸委員會,同時對1941年成立的銀行管理委員會加以改組。3、1967年實行準備金制度。三、中央銀行制度的強化中央銀行制度強化時㈡英國1、1946年英格蘭銀行國有化,確認了8%的現金準備率。2、1981年9月取消公布最低貸款利率。3、1973年12月17日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增加率超過規定部分,視增加程度的不同,按不同比率無息繳存補充性特別存款。㈡英國㈢德國1、德意志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2、存款準備金根據地區遠近、銀行規模大小、存款種類等規定比率的高低。3、再貼現率與再貼現額常配合運用。4、德意志聯邦銀行在西方國家是較早采用控制貨幣供應量的辦法。5、央行的目的為“保衛馬克”。㈢德國㈣美國1、1951年,美國聯邦儲備體系與美國財政部簽定協議,可以獨立執行貨幣政策。2、聯邦儲備理事會事實上已經成為美國的中央銀行,而各聯邦儲備銀行已成為分行。3、美聯儲已成為美國干預和調節國民經濟的重要工具之一。㈣美國四、中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1、舊中國的中央銀行

戶部銀行(1905)和交通銀行(1908)孫中山的廣州中央銀行(1924.8)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1928.上海)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1931.11瑞金)四、中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1、舊中國的中央銀行2、新中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People'sBankofChina(1)中國人民銀行的成立(1948.12.1)(2)中國人民銀行一身二任、大一統——1978年前(3)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3.9.17)(4)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1998)注:1992年8月,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證監會,將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1998年,國務院決定成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保險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成立銀監會,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分工監管體制。2、新中國的中央銀行——拓展知識:銀監會的職能及組織機構一、主要職責

(一)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知識:銀監會的職能及組織機構二、組織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5個職能機構,其中業務機構共有5個::銀行監管一部

承辦對國有商業銀行等的監管工作。銀行監管二部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銀行監管三部

承辦對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等的監管工作。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

承辦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期貨和保險類除外)的監管工作。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存款類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到2003年底,36個銀監局和296個銀監分局基本組建到位。二、組織機構第二節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與作用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二、中央銀行的職能三、中央銀行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職能第二節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與作用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一)中央銀行的定義

中央銀行是在一國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調節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的特殊金融機構。一、中央銀行的性質(一)中央銀行的定義(二)中央銀行的性質1、中央銀行是特殊的政府機構履行職責的手段、調控渠道、地位等2、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經營內容、服務對象、經營目標的特殊性

(二)中央銀行的性質中央銀行業務活動原則應處于超然地位,在執行業務活動時,不應受到行政和其他部門的干預。定期公布業務狀況,使社會及時了解貨幣政策,了解實施后所產生的經濟后果。以免因不合理競爭而威脅其他金融機構的生存,保持中央銀行的權威,以領導其他金融機構。避免與其他銀行爭利;保持控制金融市場的力量。①相對獨立性②不以盈利為目的③不兼營一般銀行業務④公開性中央銀行業務活動原則應處于超然地位,在執行業務活動時,不應受二、中央銀行的職能(一)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1、含義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是一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集中或壟斷一國的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標志。

2、職能

①中央銀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情況,適時適度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流通中貨幣需求的基本一致。②有效調節貨幣供給量,處理好貨幣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③適時印刷,銷毀票幣,調撥庫款,滿足貨幣的流通需要。二、中央銀行的職能(一)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二)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1、含義中央銀行通過辦理存、放等項業務,充作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

2、職能①集中存款準備金(我國的歷次調整)②充當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③組織參與和管理全國的清算(二)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我國存款準備金率的歷次調整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20多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若干次調整。1984年,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1985年: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統一為10%。1987年:為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從10%上調為12%。1988年9月:為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進一步上調為13%。1998年3月21日: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從13%下調到8%,增加商行可用資金。1999年11月21日:由8%下調到6%。2003年9月21日:由6%調高至7%,抑制貨幣信貸的過快增長,傳遞央行收縮貨幣供應信號。我國存款準備金率的歷次調整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2004年4月25日: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將資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提高0.5%,執行7.5%的存款準備金率。其他金融機構仍執行現行存款準備金率。﹙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6%﹚。2006年7月5日,由7.5%上調至8%。2006年8月15日,由8%上調至8.5%。2006年11月15日,由8.5%上調至9%。2007年1月15日,由9%上調至9.5%。2007年2月25日,由9.5%上調至10%。2007年4月16日,由10%上調至10.5%。2007年5月15日,

由10.5%調至11%

。2007年6月5日,

由11%調至11.5%

。2007年8月15日,

由11.5%調至12%。2007年9月6日,

由12%調至12.5%

。2007年10月25日,

由12.5%調至13%。2004年4月25日: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將資本充足率2007年11月26日,

由13%調至13.5%。2007年12月25日,由13.5%調至14.5%。2008年1月25日,由14.50%調至15%。2008年3月18日,由15%調至15.50%。2008年4月25日,由15.50%調至16%。2008年5月20日,由16%調至16.50%。2008年6月07日,由16.50%調至17.50%。2008年9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不調整,中小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6.50%。2008年10月1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7.00%,中小金融機構由16.50%調至16.00%。2008年12月0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00%調至16.00%,中小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4.00%。2008年12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5.50%,中小金融機構由14.00%調至13.50%。2007年11月26日,

由13%調至13.5%。2010年1月18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5.50%調至16.00%,中小金融機構不調整。

2010年2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6.50%,中小金融機構不調整。2010年5月1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6.50%調至17.00%,中小金融機構不調整。2010年11月16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00%調至17.50%,中小金融機構由13.50%調至14.00%。2010年11月29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8.00%,中小金融機構由14.00%調至14.50%。2010年12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8.00%調至18.50%,中小金融機構由14.50%調至15.00%。2010年1月18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5.50%調至16.2011年1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8.50%調至19.00%,中小金融機構由15.00%調至15.50%。2011年2月24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9.00%調至19.50%,中小金融機構由15.50%調至16.00%。2011年3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9.50%調至20.00%,中小金融機構由16.00%調至16.50%。2011年4月21日,大型金融機構由20.00%調至20.50%,中小金融機構由16.50%調至17.00%。2011年5月18日,大型金融機構由20.50%調至21.00%,中小金融機構由17.00%調至17.50%。2011年6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21.00%調至21.50%,中小金融機構由17.50%調至18.00%。2011年1月20日,大型金融機構由18.50%調至19.(三)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

1、含義

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金融服務,同時又是政府管理金融的專門機構。

2、職能①經理國庫②對政府融通資金,提供信貸支持③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④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黃金、外匯等國際儲備⑤制定實施貨幣政策,達到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等目的⑥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⑦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

(三)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三、中央銀行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穩定貨幣幣值,促進經濟發展(二)調節信用與經濟(三)集中清算,加速資金周轉(四)開展國際間金融的交流與合作三、中央銀行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穩定貨幣幣值,促進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職能(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1、中國人民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2、中國人民銀行是特殊的國家管理機關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職能(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一個強化”——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一個轉換”——轉換實施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兩個增加”——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征信業兩項職能。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

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P21):(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八)經理國庫;(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主要職責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范跨市場風險;密切跟蹤金融市場,承辦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采集、匯總、分析工作,定時報送各類動態信息和研究報告;研究并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健康、規范發展;承辦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等。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主要職責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上海總部為央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其職能定位為總行的貨幣操作平臺、金融市場監測管理平臺、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上海總部為央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第三節中央銀行制度的類型與組織結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二、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類型三、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四、中國人民銀行體制和組織結構第三節中央銀行制度的類型與組織結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一)單一中央銀行制

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銀行制度形式。只行使央行職能,不行使商行職能。

1、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一國由獨家中央銀行及其眾多的分支機構來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能。例如:英、法、日及我國

2、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一國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例如:美國一、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一)單一中央銀行制(二)復合中央銀行制

國家不單獨設立專司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機構,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國家大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如1984年以前的人行)(二)復合中央銀行制(三)準中央銀行制

又稱“類似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沒有設立通常意義上的真正專業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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