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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二老年人受贍養與扶養權益保障學習目標知識目標1.掌握贍養及贍養義務的內容、贍養義務人的范圍2.掌握扶養及扶養義務的內容、扶養義務人的范圍3.掌握贍養、扶養糾紛解決的原則和途徑能力目標1.能夠協助老年人分析、解決贍養糾紛2.能夠協助老年人分析、解決扶養糾紛任務一贍養權益保障情境導入
郭老漢是抗美援朝的復員老兵,今年已有85歲高齡,他共有7個子女,其中4個是他再婚的妻子與前夫所生,一個女兒是他與前妻所生,兩個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這七個子女從小到大都是郭老漢和再婚的妻子帶大的。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漢先后與上述幾個子女簽訂過贍養協議,但都因子女沒有履行而最終夭折。在自己越來越無勞動能力的情況下,2014年5月,除了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外,他要求其他6個子女每人每月支付70元對他盡贍養義務。而四個繼子女以他們自己不是郭老漢親生、沒有血緣關系等等理由,不同意贍養郭老漢。郭老漢自己也不確定繼子女是否有贍養自己的義務以及贍養費用標準是否合適,來到你所在的養老服務中心向你咨詢。任務描述作為養老服務人員,請你針對郭老漢提出的為其提供一份詳細的咨詢意見,并附上相應的法律規定。
一、贍養的概念指子女對父母或晚輩對長輩的供養。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與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兩種情況。(一)子女對父母的贍養1、《憲法》: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2、《婚姻法》: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里,更是單設一章規定了關于老年人贍養與撫養的一些法律問題。(二)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二、贍養人是指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的當事人。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4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一)成年子女《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在子女與父母親之間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又稱為親子關系。依出生事實發生時間不同,自然血親又分為婚生和非婚生的親子關系。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是指本無自然意義上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父母子女。(1)養父母與養子女基于有效的收養行為,會使得本無自然血緣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擬制的血親關系。養父母有親生子女,養子女可否免除贍養義務?原告段華、袁英夫婦有三個子女,其中長子段峰系其養子。原告夫婦自幼子結婚后,即召集三個子女分家析產,并由三子約定,每人每年出稻谷600斤贍養原告夫婦。但自2002年開始,被告段峰以原告夫婦在村里揚言段峰不是其親子,且原告另有二親生子女贍養為由,拒絕再贍養兩原告。為此,原告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問:本案原告夫婦有自己的兩個親生兒子,那么,作為養子的被告是否還應當要贍養原告夫婦?答案我國婚姻法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法》23條也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案例:子女被人收養后,對親生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原告王強(化名)、李英(化名)系夫妻關系,婚后生有兩子一女,其中長子為王星(化名)。1969年3月,王星16歲時,因王強的叔父母王大山(化名)和曹英蘭(化名)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經親友說合,王強夫妻同意將長子王星過繼給王大山夫妻做養孫子。雙方為此訂立書面嗣書一份,其主要內容有:王星隨叔祖父母王大山、曹英蘭共同生活并由他們撫育成人;王大山、曹英蘭年老后,由王星贍養;王大山、曹英蘭的財產由王星繼承。協議簽訂后,王星開始與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戶口、自留地也一并轉入叔祖父母戶內。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時,王星均盡了贍養義務并料理了后事。多年來,王強、李英夫婦一直與其次子共同生活,現由次子負責贍養。
2002年,王強夫妻因生病治療費用較高,造成了生活困難,遂要求王星負擔部分醫療費用。王星在給付王強夫婦1400余元后,拒絕繼續承擔。王強夫婦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訴訟。法院判決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星被生父母過繼給叔祖父母后,與叔祖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撫養、贍養義務,盡管其與叔祖父母之間未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但他們之間的事實收養關系得到群眾、親友和當地組織的公認,應予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后,被告王星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終止。現兩原告要求被告王星承擔贍養義務的請求,盡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無據,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駁回了原告王強、李英的訴訟請求。(2)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段女士與前夫胡某有兒子胡清華、長女胡大鳳、次女胡二鳳3個子女。1962年12月胡某病故。1963年春,段女士與李先生結婚,李招贅到胡家。當時胡清華已滿18歲,在村里參加勞動;兩個女兒均未成年。李先生與段女士婚后又生育一女李鳳榮。1971年8月段女士病故。1972年3月,李先生帶著李鳳榮回到老家居住,而胡家3個子女仍在本村居住。2003年2月24日,李先生以年老多病、已喪失了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繼子女胡清華、胡大鳳、胡二鳳同李鳳榮共盡贍養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對于繼父母和繼子女而言,并不一定會形成擬制血親關系,只有存在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兩者之間才產生超出繼父母子女關系之外的擬制血親關系。①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一是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一部分或全部;二是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顧、教育和保護。②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沒有贍養義務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二)子女以外的其他贍養人
其他贍養義務人是指孫子女、外孫子女。(1)被贍養人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雖未死亡但生存的子女已無贍養能力。(2)被贍養人需要贍養。(3)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凡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論婚否,都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允許以任何借口逃避。女兒出嫁后還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嗎?(一)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
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并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四、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二)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
當老年人因患病臥床,行動不便或患病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等。(三)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
“常回家看看”是不是子女義務?王老太有一兒三女,均已成家立業。一直不定期地給他們贍養費,有時還會帶他們到公園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幾年,王老太的幾個兒女都推說工作太忙,不肯再回家探望老人。王老太老兩口十分傷心。鄰居勸她說,精神贍養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王老太心里也認同鄰居的說法,但長期見不到兒女的她,孤獨感日益加重。精神贍養義務精神贍養不僅僅是一種道德義務,也是一種法律義務。從法律層面上看,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物質保障;進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視;不對老人進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子女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五、老年人家庭贍養費標準
原告張某系李某等6被告的母親,其起訴之前在兩個兒子家輪流居住生活,其主要生活費靠兩個兒子供給。后張某認為,其長子對其態度不好,要求在次子處長期居住生活,6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100元,護理費每人每月給付200元,醫療費憑據由6被告平均負擔。子女向老人支付贍養費是履行經濟供養義務的主要表現。在贍養費的給付問題上,贍養費計算的基本標準應當是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應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一)老年人的基本贍養費
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在司法實踐中,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一般結合贍養人收入的20%進行計算,最低不能低于低保補助,最高一般不高于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老年人為贍養費起訴至法院時,只是要求解決其日常的生活費用,而大額的醫療費一般在訴訟時尚未發生,其發生金額、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故不應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但對用于一些高血壓等慢性病所需的藥費,應適當判由贍養人適當承擔。老年人生病發生的醫療費,除保險理賠外,其余費用應按醫療部門的票據額計入贍養費中。(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請他人、養老機構代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關費用。因此,對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老年人的贍養費,應將上述費用計算在內,而這一費用將根據有關養老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雇傭人員標準計。(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不過,老年人有多個子女的,為公平起見,應按住房情況相應減、免提供住房一方子女的贍養費支出份額,如子女無房可供居住的,則將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精神慰藉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除了社會保險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值得提倡。(一)放棄繼承權子女無須再盡孝?劉老太中年喪偶后,獨自一人含辛茹苦地把一雙兒女拉扯大。如今,兒女均已成家,但劉老太依舊過著孤苦的日子。不久前,生病的她為了上醫院,不得不向兒子要錢治病,可兒子只給了她100元錢。錢不夠,劉老太只好又去找女兒,女兒卻說:“你的財產將來我都不繼承,所以你的生活費和治病錢,我沒有義務分擔。”六、老年人受贍養權益保障分析贍養老年人不能附條件,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二)老年人再婚,其子女還應履行贍養義務嗎?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無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贍養,其子女就應當履行這一義務。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不能導致子女贍養義務的解除。(三)老年人與子女關系惡化,能否與子女斷絕關系?2004年8月2日,山東省鄒城市居民李甲和李小甲(均系化名)一起來到鄒城市公證處。李甲說:“我和李小甲系父子關系,我們來申請辦理解除父子關系聲明書公證。我們都商量好了。”李小甲說:“我同意辦理,這是我們的聲明書。”說完,拿出了《解除父子關系聲明書》。《解除父子關系聲明書》的主要內容是:父子倆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糾紛,倆人之間的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雙方同意自愿解除父子關系,從今以后無任何關系,口說無憑,特簽訂聲明書為證。公證員經耐心詢問后,向公證主任進行了詳細的匯報,公證處拒絕公證。1、子女是養子女,可以解除收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有關規定,老人可先和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解除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是否還要承擔給付生活費的義務?我國《收養法》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彌補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2、子女是親生子女能否通過法律行為來解除?發表與親生子女脫離關系的聲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即使分開居住或分割了財產,其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仍存在,相互間的贍養、撫養義務仍然存在。將來的法定繼承關系仍然存在。任何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的關系也都不能解除。任務二扶養權益保障
情境導入:原告王老太和被告賈老漢于1946年經父母包辦結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一直不和睦。由于賈老漢在外地銀行工作,她一直一個人在老家侍奉公婆、撫養孩子,沒有參加任何社會工作,因此沒有任何生活來源。1998后王老太來省會與老伴共同生活,但二人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執,王老太有時回老家生活。
2006年5月,王老太從老家來到石家莊后發現家中房屋已經被老伴出租給他人,王老太只好流落街頭四處乞討,晚上連個棲身之所也沒有。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賈老漢履行扶養義務,每月給付扶養費600元。一、扶養的概念
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對晚輩的“撫養”,平輩之間的“扶養”和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
狹義的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款也規定:“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法定性夫妻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響。只要夫妻關系在法律上還存在,一方生活困難時,對方就有義務予以扶養。即使那種夫妻感情極差,一方已經提出離婚請求,只要離婚判決還未做出或已做出的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他們相互之間仍然負有扶養對方的義務。老年夫妻之間應相互履行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其配偶有權利向其索要扶養費。雙方若因扶養費發生了糾紛,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對方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的裁決時,人民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此外,如果配偶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依照我國《刑法》第261條的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其他扶養關系【案例】:我今年已70多歲了,因為無兒無女,多年來是獨自生活。可如今,我的身體越來越差了,已無法照顧自己的生活。由于沒有贍養人,為此,在前不久我要求由我撫養成人的弟弟來扶養我,可在弟妹的反對下,弟弟拒絕了我的要求,致使我現在的生活沒有著落。請問,弟、妹對老年的兄、姊有撫養的義務嗎?受兄、姊扶養過的弟、妹成年后對其兄、姊有扶養義務;(1)弟、妹有負擔能力;(2)弟、妹是由兄、姐撫養長大;(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四、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在遺贈人死亡后,取得遺贈人遺產的一種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有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如何《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協議,按其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說明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和法定繼承,如果遺贈扶養協議同遺囑在內容上矛盾,應當優先適用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可否收回遺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正當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如果遺贈物品已經交付扶養人或扶養人已經得到遺贈權益,在扶養人違約后,遺贈人可以要求其返還。這里要提醒老年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公證后效力更強。遺贈扶養協議的基本格式當事人(被扶養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當事人(撫養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當事人(被扶養人)××與當事人(扶養人)××系××關系。××(被扶養人)年老體弱,因為××原因(例如沒有子女),獨身一人,生活上需要人照顧。××(扶養人)自愿承擔照顧老人的義務,直到老人去世。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扶養人)應當承擔如下扶養義務……
(2)××(被扶養人)有如下財產……,贈與××(扶養人)。××(被扶養人)去世之日,贈與生效,應在三十日內辦理相關手續。(3)××(被扶養人)贈與××(扶養人)的財產,在有生之年不得做任何處分;××(扶養人)應尊敬老人,保證××(被扶養人)安度晚年。(4)此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履行協議過程中,一方有違背協議的行為,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協議并提出賠償要求。以上協議,當事人自愿達成,保證遵照協議。遺贈人:××(印)扶養人:××(印)
×年×月×日任務三老年人贍養與撫養糾紛的防范與救濟
【情境導入】萬老已經76歲,因為長期與子女疏于溝通,造成感情上的隔閡。其子女也認為老人性格孤僻,脾氣暴戾,對萬老缺乏應有的尊重。萬老在家中經常與家庭成員發生贍養、扶養、財產方面糾紛和矛盾,鄰居和親戚勸解也不見效。萬老很苦惱,經過打聽來到你所在的養老服務中心向你求助。
任務描述
作為養老服務人員,請你為萬老提供一份咨詢意見和解決方案,并附上相應的法律依據。一、贍養糾紛
家庭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基地和養老場所,家庭贍養老人的主要內容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三個方面;主要表現為贍養人在經濟上為被贍養人提供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精神上對被贍養人尊重、關懷和照料。(一)贍養糾紛的主體
贍養糾紛包括兩個主體,一是被贍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子女已死亡或子女無力承擔贍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二是贍養義務人(二)贍養糾紛的種類1、老年人生病2、多子女家庭相互推諉3、下崗職工無力承擔贍養費4、精神慰藉糾紛(三)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的情況一是老年人沒有經濟收入,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時;二是老年人雖有固定經濟收入,但收入較低尚不能滿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時;三是老年人的經濟收入可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但面對突發的事件例如老年人因病需要支出的大額醫療費、護理等費用不能報銷時。(四)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的方式
一是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及其他贍養人應根據子女或其他贍養人的生活、經濟條件綜合確定其支付的贍養費;二是承擔贍養義務,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中扶助被贍養人,尤其是對年老體弱或者多病的被贍養人,更應該加以妥善地扶助和照顧。三是假如每個子女的經濟和生活水平僅能維持其自己家庭的生活需要,在履行贍養義務時可以采取每個家庭輪養老人的方式進行。注意事項一是不能以協議免除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二是贍養義務的履行不得附條件。三是贍養義務的履行不以長輩是否盡了撫養義務為前提。二、贍養與撫養糾紛處理的原則
(一)依法處理的原則(二)注重調解的原則(三)加強精神贍養的原則(四)各方利益衡量的原則三、贍養糾紛的防范——家庭贍養協議
【案例】:老謝夫婦有三個兒子,他們相互間常因贍養老人的事發生爭執。為解決這一問題,兄弟三人想簽訂一份家庭贍養協議,明確三人的各自權利義務。但不清楚贍養協議應當包含哪些內容?如何簽訂才能確保協議有效?家庭贍養協議的概念家庭贍養協議是根據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由贍養人(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與被贍養人(指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或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的合同,除五保戶老人、與子女未分居的老人以外,原則上其余老人均可作為簽訂范圍。五保戶是指《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二)無勞動能力的;(三)無生活來源的。所謂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一)家庭贍養協議的作用
1、能夠有效地防范贍養義務人在贍養老人問題上相互推諉的情況發生。
2、能夠明確贍養義務的內容和履行方式,督促贍養義務人切實履行贍養義務。
3、能夠有效地解決贍養糾紛,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明確的依據。(二)家庭贍養協議的內容(1)被贍養人和贍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2)被贍養人與贍養人之間的關系。(3)贍養人應盡的主要義務,包括贍養費用的分擔,老年人口糧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種、管、收,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用和雇人照料費用以及死后喪葬費用的負擔等。(4)贍養人提供贍養費和其他物質幫助的給付方式、給付時間。(5)對被贍養人財產的保護措施。(二)家庭贍養協議的內容(6)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7)違約責任。(8)若有履行協議的監督人,應在協議上簽名。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或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不盡贍養義務等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的違反法律的內容。另外,若被贍養人已經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應由贍養人之間簽訂贍養協議。(三)贍養人不履行贍養協議怎么辦?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老年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員的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沒有簽訂贍養協議,老年人同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請求贍養的案件,沒有時效限制并且訴訟費用的收取也較低(一般為50元)。被贍養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還可以請求緩繳或減免訴訟費用。四、審判實踐中對贍養協議的審查
1、首先要明確贍養協議是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而簽訂的協議,其協議內容直接寫明法律的規定。2、贍養協議是否依法成立,不僅要緊扣法條,同時,還要看是否符合立法宗旨。3、對合法的贍養協議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協議完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依約履行的,經查證屬實后,視實際情況予以處理。五、贍養糾紛的解決途徑
農歷2013年正月,S縣某鎮村民老王因養老問題與其子小王發生了矛盾。老王只有一個兒子,老伴去世后,隨著老王身體越來越虛弱,就同兒子商量自己的養老問題。開始,父子二人采取商量的方式,希望能解決問題,但并沒有成功;而后,小王請來了姑父劉某從中調和,小王接受了姑父的意見,但老王并沒有同意,隨后事情越來越棘手,老王到村委會要求村主任幫助解決。多次調解未果,村主任就對老王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村委會也沒有辦法,你去法院告你兒子!老王無奈之下聽從了村主任的意見,提起了訴訟。在收到法院的傳票時,小王氣憤地對鄰居說:他(老王)把事兒做到這份兒上,還是父子嗎?既然他告我,法院判多少我給多少,只是他別指望我再看他一眼。我倒想看看,等到他老到有錢也做不動的時候怎么辦!到時可別想讓我給他端一碗飯!在審理該案件時,法院要求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是當事人都拒絕了。此案于農歷2013年6月最終結案。問題:此案涉及到幾種糾紛解決途徑?(一)調解
1.調解的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就可處分的糾紛,在第三方的主持或參與下,以合意的方式解決權利義務爭議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法律實踐中,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方的地位不同,可以將調解分為法院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調解。對于贍養糾紛案件來說,主要采用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兩種方式。2.贍養糾紛調解工作的開展(1)找準家庭矛盾的核心關鍵點(2)注重親情的維系(3)利用贍養費數額一定程度的浮動引導調解的進行(4)利用輿論促進調解(5)調解人員應當有足夠的耐心、愛心和細心(二)訴訟贍養糾紛的訴訟解決方式是指老年人可以就贍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贍養義務人切實履行贍養義務。1.訴訟的特點(1)訴訟是一種“公力救濟”的方式(2)訴訟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開展(3)訴訟是以“三方結構’’為模式的制度體系2.贍養糾紛訴訟解決方式中的管轄問題王大媽丈夫早逝,她一個人拉扯大了5個兒子。兒子們各自去外地謀生,先后都已結婚,并在外地居住。王大媽本該是過著“多子多福”的生活了,可是這5個兒子多年來從未回家看望過年已80歲的老母親,誰也不愿盡贍養義務。王大媽無奈,決定把5個不孝兒子告上法庭,但不知向哪里起訴。管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及同級人民法院之問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對于當事人而言,主要是指糾紛應當在哪個法院進行起訴、應訴、審理的問題。管轄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王大媽可以選擇任何一個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在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5個兒子都不愿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王大媽可以將全體贍養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5個子女全面履行贍養義務。六、老年人打贍養官司享有的特殊權利
問題:我和老伴都年近古稀,沒有勞動能力了,可三個兒子都不想贍養我倆,我便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我們又沒錢打官司,也不懂得怎樣打官司。聽說老年人打贍養官司還可以享受特殊權利,但不知具體情況如何?(一)享有先予執行的特殊權利
案例:我是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我雖然年老體弱,但兒子卻不承擔贍養義務,生活過得艱難。前不久,我又因病住院,為治病借了些錢,生活更陷入了困境之中。為此,我準備通過打官司的途徑,要求有承擔能力的兒子付給我贍養費。可是我現在身無分文,每日的生活都靠其他親友救濟。所以,希望在法院判決前生活能有個著落,不知如何才能解決好這個問題,請予指點。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定范圍內的給付之訴,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并立即執行的措施。《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先予執行的條件第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第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第三,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二)享有司法救助的特殊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指出,當事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1)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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